青海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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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更好地服务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我们对原《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6〕13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开放共享第四章共享补贴第五章补贴程序及申报材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30号)要求,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2〕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仪器拥有单位”)拥有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或成套(含配套附件或软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且纳入青海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围绕科学前沿发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是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人才团队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有助于推动学科发展,培育优秀的科技人才,搭建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着力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省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聚焦青海特色优势,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

省实验室是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基础上,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对各类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打造出的综合集成高层次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分批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省实验室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试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青科发政〔2016〕16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现将《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3日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规范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为促进我省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选择省内行业和地区发展中面临的产业化、公益性共性科技问题开展关键技术突破、示范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科技“小巨人”计划、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以及生态保护和民生科技项目的实施。

主要包括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合作等专项。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计划专项。

第三条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通过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实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面向高校、科研院所,支持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调动行业、基层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部门的积极性,支持行业性公益技术问题研究和区域科技发展;科技合作类项目要充分结合国内外科技资源,破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瓶颈问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青政办[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7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省建设厅二00八年十二月)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是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也是节能降耗的重点领域。

据统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城镇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高达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

做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运行监测和节能管理工作,对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2009年起逐步搭建起全省联网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能耗监测平台,对全省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争取“十一五”期末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节约 3900吨标准煤(按全省60万㎡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计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18〕1408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8〕1408号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新疆、青海省(区)交通运输厅(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行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依据《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7〕174号),经部领导同意,现就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全面掌握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成效,总结经验和成绩,完善竞争和退出机制,推动重点实验室布局优化和良性发展。

二、评估对象本次评估的对象为认定满5年的43家重点实验室(见附件)。

评估数据统计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三、评估内容评估工作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四、评估组织(一)部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

(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联席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协助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三)协助管理机构、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重点实验室参加评估工作。

五、评估安排评估工作按照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阶段进行。

各阶段时间及工作安排如下:(一)自评。

时间: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

工作安排:1.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组织本单位所属重点实验室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估工作,并主动联系协助管理机构给予指导。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1月13日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部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州(市)、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财政局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方案,于2015年5月15日前完成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会议定点管理由省、市(州)两级财政部门分工负责。

省财政厅统一负责我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

各市(州)财政局负责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市(州)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第六条会议定点场所在省会城市和各市(州)委所在地确定,县级是否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州)自行决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青环发〔2015〕43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5〕430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海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规范全省环保专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环保业务专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环保业务专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7日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保业务专网运行和管理,确保专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加快推动环保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及环保部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环保业务专网是指覆盖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管对象的专用信息网络系统。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指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和环境监管对象网络节点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环保业务专网的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环境信息化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省环境信息中心在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建设及运维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环保业务专网省级核心节点的运维管理,保障环保业务专网各系统正常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一)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IP地址的规划、分配、管理工作;(二)负责骨干网线路、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三)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维护人员组织培训及技术支撑工作。

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管对象负责本级网络节点的运维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网络建设运行具体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本单位环保业务专网运行情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青建科〔2023〕289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科〔2023〕28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7日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青发改能源[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2]9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0]145号)精神,为提升我省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水平,提高供电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0]145号)精神,为提升我省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水平,提高供电质量,保障新建房屋用户的电力需求。

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和《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新建房屋是指城市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小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商业经营性用房。

别墅、农村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包括上一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公用变电站出线间隔或高压T接箱、高压线路、高压环网柜、高压开关柜、变压器、计量表计和表箱(对居民用户,含到户电能表和表箱)。

不含征地、拆迁、建房及配电室土建等。

第四条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括供配电工程范围内供电设施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青政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5日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强化统筹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要求,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全省公共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务云平台省直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务信息门户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 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审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统一审批,减少浪费,强化业务系统应用,提高效率和质量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且系统功能相对简单技术成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深度能够达到可概算可实施的,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已经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青海省发展战略安全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基础信息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程序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全口径审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在项目建设阶段明确系统所有权及提交成果(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便于后续项目升级完善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需要省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实施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各市州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对于新设立部门或未列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与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及青海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情况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监管平台汇总形成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九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一)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就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初步验收;在通过初步验收后1个月内,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 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初步验收意见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项目建设期限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是否完成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审评,并检验软硬件设施功能是否达到目标要求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青海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三十条加强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四)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拨付项目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信息化发展水平和国家网络提速降费等情况,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管理,确保运维成本逐年下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青海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拨付运维经费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对未批先建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的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的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的系统设备长期搁置造成损失浪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安排该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并组织实施,与重大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新产品开发密切结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的科技专项计划。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创新,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为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省科技厅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综合计划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业务管理部门在专项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重大专项的管理包括项目凝练、组织审查、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四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重大专项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管理制度。

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在专项办统一领导下,由专项办组织相关各业务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课题发展重点领域,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负责项目全程管理。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全程管理。

第三章项目立项—1—第七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

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凡市(州、地)、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均应由市(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青政办[2013]319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3]3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8日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省交易场所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依法在本省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变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由省政府授权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审批。

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金融办会同青海证监局、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单位,做好本省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备案)、日常监管及风险防控和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省金融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本省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省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31•【字号】青政办〔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6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31日青海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工作方案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要求,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六个着力”总体要求和“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建设奋斗目标,紧扣“三个最大”省情定位,深刻把握“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瞄准国家所需和青海所能,聚焦网络型、产业升级、城市、农业农村、国家安全五大领域基础设施,深入谋划、主动对接、统筹把握,紧盯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领域加强项目研究谋划,推动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争取一批”的良好工作格局和“统筹协调、上下协同、左右协力、运转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水平,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高效、绿色集约、安全智能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谱写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奠定坚实基础。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青科发规〔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组织第三章专项项目立项和实施第四章项目合同变更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验收第六章附则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汇聚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的专项科技计划。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面向”重大要求,围绕实施“一优两高”战略、保护“地球第三极”、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创建“五个示范省”的总体布局,紧密对接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坚持规划引领,聚焦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行业、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战略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全链条一体化设计,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青环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7〕244号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土保持局、省草原总站、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为做好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特点,我厅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8月10日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二条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方向与运作方式第四章母基金及子基金终止和退出第五章母基金及子基金风险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及母基金出资新设、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等。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以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专家、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评估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从而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发展。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工作规程,确定参评重点实验室名单,开展或委托、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四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成立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业务专家、管理专家以及财务专家等组成。

第六条审查评估材料。

省科技厅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接收、审核重点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是重点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成果印证材料等。

第七条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

现场评估定量分值占50%,会议评估定性分值占50%。

第八条评估内容包括业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两部分。

业务评估包括:实验室条件与建设、研究水平与科研产出、队伍建设与人才引进、开放共享交流(包括联合实验室共建共享)与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及各级科技项目完成情况;财务评估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各级政府对政府性基金的统筹管理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1月13日附件: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各级财政对政府性基金的统筹管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政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政府性基金中可以调入公共预算的资金,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调入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提高财政对各项政府收入的统筹管理能力。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必须执行《预算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必须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二)效率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以保证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支出的需要为前提,重点对政府性基金结余资金、长期结转资金、低效项目资金等进行清理和调入公共预算;(三)公开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应在确定政府性基金与公共预算定位与分工的基础上,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调入公共预算,并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第四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主要内容:(一)将部分政府性基金转列公共预算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六号——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六号——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六号——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六号《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乐际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可以参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在州(地、市)编制委员会的指导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结合地区人口、面积、财政收支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统筹规划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确定全省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事业编制数和各地区事业编制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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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我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科研队伍。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集中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 1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与评估办法,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评估、经费审核,监督检查实验室建设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与撤销。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是各类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组织本部门实验室的申报和组建工作。

协调解决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为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制定本部门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二)负责向省科技厅申请聘任实验室主任,落实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于学术委员会提出的- 2 -重大调整意见建议,需向省科技厅报批。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科学发展。

第八条实验室应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研实体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系列)和一支科研业绩突出、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员应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省级学科带头人、高端创新人才或同等级别的学者)。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区域特色;近五年来的科研业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每年承担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 3 -于2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

(四)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

(五)企业组建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九条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职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经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中央在青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无主管部门机构可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评审。

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纳入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章运行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 4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学术水平高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实验室主任调整要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五条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依托单位须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

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仪器设备须加入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享受有关补助政策。

- 5 -实验室须制定相关科普制度,结合研究特色开展科学知识普及。

定期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适时向公众开放实验室、开展科普活动等,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资金以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实验室建设。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在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中对依托实验室申报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管理第十九条省科技厅按照优胜劣汰、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依托实验室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还需标注实验室项目编号,每个研究成果只能标注一个实验室项目编号。

实验室的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确因实验室发展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 6 -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每年运行情况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与当年年度考核材料一并上报省科技厅。

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能够集聚和培养人才,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或国际上有影响的实验室,将加大支持力度,提升其科研能力。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依照《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组织实验室全面评估和单项评估。

全面评估:每3年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结果为优秀(前20%)、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给予稳定支持。

单项评估:每年年底开展当年度单项评估,分四个单项,每个单项按排序选取前20%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支持,各单项- 7 -可累计支持。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验室不予支持,依次递补。

(一)已获得实验室同类别奖励资助,评选时仍未验收;(二)依托单位当年被通报批评的;(三)开展检查、评估或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时不予配合的;(四)省级科技计划不予立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省级实验室称号,退出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七章专项经费管理第三十条对实验室给予优秀及单项支持的,专项经费以奖励形式下达。

第三十一条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实验室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纳入营业外收入。

严格按照《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6〕4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 8 -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230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结合年度评估每年定期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督察,发现经费使用不合理、不合规的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追回专项经费,纳入失信记录,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Qingha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原《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青科发政字〔2009〕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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