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的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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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引言:

工伤认定和赔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者是否因工作而受伤或患病,而赔偿则涉及到用

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给予的补偿。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

探讨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工伤认定争议

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因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然而,用人单位

否认该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并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很有理由。首先,员工在工作中

受伤是一个客观事实,也不容该企业否认。其次,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一旦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这个案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解决方案:

劳动者可以向工伤认定委员会申请调解。工伤认定委员会将对该员工

的伤情进行评估,并鉴定是否与工作有关。如果工伤认定委员会认定

该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用人单位将需要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如果

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工伤赔偿争议

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接受了工伤认定,并按照规定支付

了一部分的工伤赔偿。然而,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足

以覆盖其实际经济损失,因此提出争议。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的争议有一定的合理性。工伤赔偿应该根据劳

动者受伤后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工

资损失等。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合

理的赔偿金额。如果劳动者认为赔偿金额不足,可以提出争议,并要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1

陶某于20xx年2月20日入职某工贸公司,任厨房工,双方签订了20xx年2月20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xx年8月17日上午10:00左右,陶某在厨房端菜时摔伤,工贸公司支付了住院费和医疗费,陶某出院后没有去公司上班。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的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20xx年6月9日,陶某以工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 000元、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生活费33 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27 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陶某发生工伤,故某工贸公司应承担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陶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陶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陶某于20xx年8月27日以工贸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贸公司应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工贸公司应当支付陶某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2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xx年2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贸公司未给陶某安排工作,应当支付陶某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

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现

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案例解读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案例解读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案例解读近年来,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的案例在社会中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解读几个典型案例,深入探讨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更清晰的法律认识和指导。

案例一:工伤认定的争议

小明是一家工厂的普通工人,他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导致右手手指残疾。然而,公司拒绝将其伤情认定为工伤,将小明列为普通意外伤害进行处理。小明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工伤赔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对于小明这样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的情况,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然而,要确定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小明应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相关证据及医学鉴定下,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如果工伤认定为肯定,小明将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诉讼

小红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与同事发生争执,引发了严重的劳动纠纷。双方试图协商解决,但未取得良好结果。面对这种情况,小红决定将劳动纠纷诉诸法律,并寻求法院的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劳动争议无法通

过协商解决时,受害方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

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对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仲裁决定。

小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以尽可能找到双

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调解未果,法院将进行进一步审理,并

根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判决,都具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

1. 案例一:工资拖欠纠纷

小明在某家餐厅做服务员,工作了一个月后,却发现工资一直没有发放。他向雇主提出要求,但雇主以各种借口推脱。小明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2.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

小红在某家工厂工作,因为工作量大,经常要加班到深夜。然而,公司却只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没有支付加班费。小红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合理的加班费。

3. 案例三:工伤赔偿争议

小李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不幸摔伤了腿,导致长期休工。他向雇主申请工伤赔偿,但雇主却以不是工伤事故为由拒绝支付赔偿。小李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得到合理的工伤赔偿。

4. 案例四:合同解除争议

小张在某家公司工作,签有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没有给予任何解释和补偿。小张感到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

5. 案例五:工作地点变更争议

小王在某家快递公司工作,原本的工作地点是距离家较近的一个分

部,方便他每天上下班。但公司突然通知他要将工作地点变更到较远的地方,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小王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地点。

6. 案例六:工作时间争议

小陈在某家酒店工作,每天工作时间长,经常要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而且没有得到相应的休息和休假。小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

7. 案例七:性别歧视问题

小梅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发现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男性员工晋升机会更多,薪资待遇也更高。小梅感到不公平,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消除性别歧视现象,并给予她应有的晋升机会和薪资待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

工伤劳动争议是劳动法领域中常见的争议之一,即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给企业带来了损失和负担。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工伤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应对策略。

案例1:员工因操作错误手臂受伤,企业拒绝赔偿工伤医

疗费

该企业是一家重工业企业,员工小张在班组操作机器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

手臂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医疗费用为6万元。但企业认为小张的操作错误

是自身的过失,拒绝为其支付工伤医疗费。

经过协商无果,小张选择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他委托律师对企业行

为进行起诉。在法院庭审中,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张的行为错,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支付小张6万元的工伤医疗费。

案例2:员工因长期加班导致健康出现问题,企业要求员

工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该企业是一家互联网公司,员工小李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导致健康出现了问题,需要进行治疗。但是企业认为小李加班是公司文化的体现,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小李和企业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他决定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

争议。经过仲裁,仲裁机构认为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并要求企业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企业只能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案例3: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企业拒绝承担工伤事

故责任

该企业是一家制造企业,员工小王在上班途中,因车祸导致受伤,需要进行治疗。但是企业认为这并非是员工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事故,而是员工个人行为所致,因此拒绝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小王委托律师将企业告上法庭。经过调查和庭审,法院判决企业承担工伤事故

责任,并赔偿小王医疗费和护理费用,还要对其进行工伤赔偿。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

案情介绍

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

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

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

在该村有固定住所。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

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

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

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伤鉴定与劳动纠纷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伤鉴定与劳动纠纷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伤鉴定与劳动纠纷

新劳动法的实施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工伤鉴定和劳动纠纷处理是新劳动法案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本文将从两个案例出发,具体分析新劳动法对工伤鉴定和劳动纠纷处理的影响。

案例一:工伤鉴定

小明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工人,因工作时不慎被机器伤到手指,导致严重的损伤。小明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在休假期间进行了工伤鉴定。根据传统劳动法,只有严重人身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小明的手指虽然受伤严重,但并未造成永久性的残疾,因此很难得到工伤认定。

然而,新劳动法案的实施对工伤鉴定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新劳动法,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都可以作为工伤进行认定,而不再局限于严重人身伤害。小明的手指虽然没有造成残疾,但是根据新法律的规定,他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这样一来,小明将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工伤鉴定的调整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传统劳动法下,许多劳动者因伤情不严重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不少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存在犹豫不决、害怕索要工伤认定的情况。而新劳动法的调整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获得工伤赔偿的机会,鼓励劳动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劳动纠纷处理

小红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由于工作时间长和工作强度大,她患上了颈椎病。她认为这是因为工作所致,因此向雇主提出工伤认定并要求医疗费用赔偿。然而,雇主却以小红患病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在过去,劳动纠纷处理主要依靠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然而,由于程序繁琐、费用高昂和周期长等问题,很多劳动者都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解决劳动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劳动法案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下

面将介绍几个典型案例来展示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和解决办法。

案例一:工资拖欠案

家私人企业员工小明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但近几个月来始终没有收

到工资。小明向公司财务部门询问,却被告知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

付工资。小明认为自己辛苦工作,应该获得正当报酬,于是他决定寻求法

律援助。

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小明获得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律师帮助他收

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作合同、打卡记录、劳动者上缴的社保和公积金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要求公司支付拖

欠工资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双方协商后,公司同意支

付小明拖欠的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

小红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每个月

获得固定工资加上销售提成。然而,公司经常变动销售政策和销售目标,

同时对销售提成的计算方式也进行了多次调整。小红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

合同的约定,申请了仲裁。

经过仲裁员的调解,公司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销售提成,

并保证不再随意更改销售政策和目标。

案例三:工伤赔偿案

小李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因为工作中的一起意外事故,他的手臂受

伤严重,导致无法继续工作。小李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不承

认该事故为工伤。

小李请律师帮助,律师调查了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找来了工伤鉴

定机构对小李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向

法院提起了工伤赔偿诉讼。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与要点解读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与要点解读
关注:合同期满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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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章制度的效力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食品公司职工。2009年10月12 日,该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五天,违反了公司的规章 制度,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张某不服,其 称曾电话告知人事主管,因家中有事请假几天,且他 并不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该份制度对其没有约束力, 故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食品公司 答辩称,公司并未同意张某请假,规章制度规定“职 工未经同意擅自不来上班的,作旷工处理,直至解除 劳动合同。”虽然制度是口头传达的,但张某应当知 晓。对此,张某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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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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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
案情简介:杨某于2005年1月1日进入某食品公司工 作,双方先后订立了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至 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杨 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2年6月1日,公司向杨某 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杨某表示同意。双方办 理终止手续时,公司提出支付其4.5个月工资数额的 经济补偿(自08年1月起计算年限),而杨某认为公 司应当按其工作年限支付7.5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 偿。后双方就补偿金协商不成,诉至当地仲裁委。
争议焦点:1.工伤待遇如何计算。2.协议的效力如何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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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李某撤回了仲裁请求。 评析:1.法定的工伤待遇如何计算。2.协议的效力如 何认定。 关注:1.处理工伤的流程。2.参保案件如何处理(怎 样看待缴费工资与本人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的争议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的争议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的争

工伤赔偿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导致

伤残、死亡,用于补偿受害职工及其家属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

制度。在劳动法中,对于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的争议是经常发生的。

一、案例介绍

某公司的一位职工小王在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经医院确认为工伤。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工伤报案,并为小王支付了

一定的康复费用和伤残补助金。然而,小王认为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足

以覆盖他的医疗费用和损失,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

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劳动事故发生,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

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费用:职工医疗费、丧葬费、伤残津贴和

护理费以及其他与伤病有关的费用。

三、争议分析

1. 工伤监察部门的审查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

按一定比例缴纳,并接受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小王可以要求工伤监察部门对公司是否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金进行审查,并提供具体的证据。

2. 工伤认定程序的公平性

小王需要质疑工伤认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公正。根据《劳动保护

工作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对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

调查,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小王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的相关文件和证据。如果发现认定结果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要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ppt课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ppt课件
04
添加标题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员工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保缴纳和福利保障争议
案例概述:某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在生病时无法得到医疗报销
对策建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确保员工的福利保障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避免欠薪纠纷的发生
企业应当审慎处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审慎处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处理员工关系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出现歧视或不公的情况。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遵循民主、透明、科学的原则。
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法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的选取原因和标准
选取原因:具有代表性、涉及不同行业和地区、涵盖不同类型争议
标准:案例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可借鉴性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介绍
加班时长和工资计算争议
涉及法律条款:涉及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案例概述:某公司员工因加班时长和工资计算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遵守劳动合同的必要性: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标准版)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标准版)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由于大机器、新技术、新能源等的使用,工业革命以后的人类社会在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制造着一次次工伤事故,从而极大地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韩某和姬某系南通申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安排在同组工作。20xx年1月22日,根据公司安排,韩某与姬某中有一人需去公司另一厂区上班。两人在协商谁去另一厂区时相互推诿并发生争论。争论过后,姬某在同事问及两人为何争论时,姬某说韩某耍无赖。韩某听到后,上前拉住姬某质问,后姬用工作锤敲打韩某左侧肩部,致韩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当地公安物证鉴定部门认定,韩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0月1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姬某赔偿韩某经济损失28091元,姬某自愿补偿26909元,合计55000元。

20xx年11月5日,韩某向海门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6日,海门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韩某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韩某辩称,其系因工作原因受到姬某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韩某被姬某殴打的起因看,韩

是在听到姬某说他耍无赖后,拉住姬某理论的过程中被姬殴打受伤。该殴打行为的发生,纯属因韩某与姬某个人之间不满情绪的发泄引起,并无任何韩某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

虽然在殴打行为之前,韩某与姬某曾就工作分工的问题产生矛盾,之后的相互不满情绪也由此积聚,但在殴打行为发生前双方争议已经平息,之后的殴打行为是由于韩某与姬某不能正确处理同事关系和相互之间的纠纷,而采取挑衅、打斗等冲动、非理性方式解决问题的结果,与先前双方关于工作分工的争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工伤案例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或疾病导致工人受伤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案件。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1. 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因操作不当从高处跌落,造成脊椎骨折,永久丧失行走能力。这起案件暴露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 张某是一位机械厂工人,因未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而导致手部被机械设备夹紧,造成手指骨折和挫伤。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的不重视。

3. 王某是一名化工厂工人,因长时间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而引发严重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对职业卫生的不重视。

4. 白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因维修机油的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身体多处烧伤,长期住院治疗。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消防安全的疏忽。

5. 陈某是一名餐饮服务员,因滑倒在地面洒落的油污上而摔倒,造成腰椎骨折和椎间盘突出。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对清洁卫生的不重视。

6. 刘某是一名矿工,因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导致多处烧伤和呼吸道损伤,虽经抢救但最终不幸去世。这起案件揭示出煤矿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7. 陶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因电焊时未佩戴防护眼镜而导致眼睛受到强光照射,造成视网膜烧伤和永久视力丧失。这起案件暴露出职业卫生设施不完善。

8. 吴某是一名危险品运输司机,由于企业未提供适当的危险品运输装备,导致发生化学品泄露事故,吴某遭受严重化学灼伤。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忽视。

9. 赵某是一名快递员,因长时间搬运重物导致腰椎间盘突出,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和长期康复。这起案件暴露出劳动强度过大和缺乏劳动保护的问题。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1

案由: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医患关系日益恶化,殴打、砍杀医生的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因医患关系引发的矛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据资料显示,x年,59.79%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07%受到过身体的伤害,仅有27.4%未遭受过暴力事件。然而,面对日益多发的伤害医生事件,院方往往采取不顾是非息事宁人、无任何表示的冷处理方式,据《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调查数据现实,习惯采取上述处理伤医事件的医院竟然多达4成以上。对于国家医疗管理而言,x年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焦雅辉副局长谈到暴力伤医事件时明确指出,构建医患关系的首要之举是加强法制建设,并要求认真落实刑九修正案。然而,保持依法严惩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医患矛盾问题。医患关系和谐需要一个能够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专门法案。

案据:

根据国外医患关系成功经验,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减轻患者的医疗经费压力;第二,提高诊断费,降低医药费,建立合理的医生收入分配制度;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第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

意外险,分散医疗风险。

针对以上四条经验,我国虽然也曾经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譬如各地自己的制定的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及《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等。不难看出,我国关于医疗纠纷问题所制定的各项应对方案及制度,多采取“政策”或“管理办法”等方式,带有明显的“应急”特色,根本无暇顾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应对问题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形势。

劳动局工伤纠纷案例

劳动局工伤纠纷案例

劳动局工伤纠纷案例

劳动局工伤纠纷案例:崔某的工伤案

崔某是某家快递公司的一名员工,每天负责快递的分拣和装车工作。某一天,崔某在工作时不小心摔倒,导致头部受伤。崔某随即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诊断发现,他患有脑震荡,并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休养。

崔某产生了工伤,他觉得公司应该负起责任,并向公司提出了工伤申请。然而,公司却拒绝承认这是一起工伤案件,并认为崔某是因个人操作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经过一番争议后,崔某不得不向劳动局寻求帮助。

劳动局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了调查,并开展了相关的调解工作。调查发现,事故是由于工作环境造成的,公司方面对于安全措施并没有做到位。劳动局认为,公司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案件,并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金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劳动局随即将崔某和公司的代表双方召集到一起,并进行了公正的调解。

在调解会上,劳动局的调解员先听取了崔某和公司代表的陈述。崔某详细地叙述了自己的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经过,他强调自己在工作中没有个人过错,事故是由于工作环境不安全造成的。而公司代表则辩解道,公司一直执行安全措施,并在员工入职时做过相关的培训,崔某自身存在过错。

调解员在了解完双方的观点后,决定实地去考察现场以获取更

多信息。在现场考察中,调解员发现公司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例如道路不平整、没有安装防滑垫等。此外,调解员还发现公司虽然有安全培训的记录,但很多员工都没有参加过培训。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认可这是一起工伤案件,并决定支付崔某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同时,公司也同意加强安全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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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的争议案例

为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尽可能消除工伤事故带来的危害,各国纷纷采取相应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伤保险制度。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劳动的争议案例,提供给大家参阅。

009年4月,杜某到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作,2009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经治疗,于2010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010年7月16日,杜某母亲(张新会)向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要求。所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杜某先行证明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10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10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劳仲案字(2010)19号裁决书,裁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长城铁塔公司不服,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4月12日,高陵县人民法院以(2010)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判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城铁塔公司仍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该院以(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长城铁塔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2)陕赔民申字第00094号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012年1月9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11)第0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杜某为工伤。2012年4月23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杜某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长城铁塔公司,长城铁塔公司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12年2月28日,长城铁塔公司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1)第074号工伤认定书。

012年7月6日,杜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向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请求长城铁塔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要求单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12年10月30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劳仲案字(2012)32号裁决书,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高陵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由该院(2010)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得以确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高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1)第

074号工伤认定书,已认定杜某所伤害为工伤,长城铁塔公司辩称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长城铁塔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一方,放弃申请鉴定也不申请复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而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三、各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判决长城铁塔公司支付杜某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9377.5元。后双方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3号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历经四载,终于落下帷幕。

殷某于2012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2014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培训学校提交协议书2份,证明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安公司2014年向

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12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2014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陶某于2011年2月20日入职某工贸公司,任厨房工,双方签订了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1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8月17日上午10:00左右,陶某在厨房端菜时摔伤,工贸公司支付

了住院费和医疗费,陶某出院后没有去公司上班。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的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2013年6月9日,陶某以工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年8月18日至2012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 000元、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6月3日生活费3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陶某发生工伤,故某工贸公司应承担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陶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陶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陶某于2014年8月27日以工贸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贸公司应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工贸公司应当支付陶某2011年8月18日至2012年2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12年2月18日至2013年6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贸公司未给陶某安排工作,应当支付陶某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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