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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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本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经济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拟申报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应运行三年以上。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工程研究中心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青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联合评议第五章开放共享第六章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效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法人等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

鼓励以其他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依托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青岛技术交易市场“一厅”
技术交易市场大厅面积约2000平米,其中交易大厅面积350平米,办公区 面积约280平米,培训教室和会议室,面积250平米,回型大厅面积约480 平米。主要有8个功能板块构成。
技术合同交易板块:LED屏、服务柜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席位。 科技成果发布板块:科技成果发布厅,会议室和创业大讲堂。 科技成果对接板块:2个洽谈室。 科技成果展示板块:回型展厅(展板、灯片、活动展柜)和弧幕影院。 科技金融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 知识产权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和自助查询。 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 科技沙龙服务区:创业咖啡吧。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发挥财政科技资金 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强与金 融机构的合作,利用银行贷款,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及科技 成果产业化效率。设立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助科技型企 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发生的财务费 用支出,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 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科技创新对青岛已不是一个要不要干 的问题,而是怎么干好的问题;不是锦上 添花的事,而是事关城市转型发展的命脉。
一、青岛科技概况
青岛是全国唯一同时承担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和创新型城市“双试点”任务的城

一、青岛科技概况
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国家半导体照明应用试点城市 国家数字化家电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 国家“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示范工程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国家智慧城市技术和标准试点示范城市
融合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科技创新方式,搭建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各 方机构竞合的平台。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播口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六条省政府根据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十强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统筹规划布局。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及条件设施,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八条承建市政府要在省科技厅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组织科技领军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拟定省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成熟后向省政府呈报建设申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青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1〕4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2020年4月20日印发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0〕1号)进行修订,完成了新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8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四章验收实施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通知,公布验收结果。

第七条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实地考察和项目抽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和义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指导资金规范化使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有关部署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主题,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知识产权运营效益反哺创新、激励创新。

以知识产权全链条运营为牵引,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培育多元化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实现重点突破和示范引领,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动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家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努力建成具有青岛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战略引领、创新驱动。

紧抓创新驱动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等战略机遇,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实现从大到强、从多到优的转变,为知识产权运营注入“源头活水”,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青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吸引外国人才来青岛创新创业,推动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创业城市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青工作的外国人,是指年满18周岁,不具有中国国籍,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具有来我市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相关规定,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五条市科技(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是外国人在青工作、居留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外国人在青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 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人。

外国高端人才(A 类)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不受限制。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青科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19〕4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重点研发专项。

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该专项工作,参照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8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重点研发专项。

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该专项工作,参照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专项是指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技术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领域,通过推动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科技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点研发专项统筹创新资源,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青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联合申报单位应有本地高校院所参与。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中须有本地合作高校院所的青年博士参与。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规范的运营管理、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保障第六章项目服务第七章项目激励第八章附则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前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市重点准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合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青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4月20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9〕2号),结合青岛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通知,公布验收结果。

第七条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实地考察和项目抽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和义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指导资金规范化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确保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科技报告。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本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经济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拟申报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应运行三年以上。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工程研究中心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

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16日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汇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我市新兴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补齐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青岛市主导产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青科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规〔2021〕9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市、区(市)两级工作联动,促进重大创新需求的精准挖掘和科技扶持政策的精准投放,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建立市科技计划局区(市)会商机制。

为规范过程、加强管理,有序推进该类项目工作,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资金支持及使用管理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市、区(市)两级工作联动,促进重大创新需求的精准挖掘和科技扶持政策的精准投放,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建立市科技计划局区(市)会商机制。

为规范过程、加强管理,有序推进该类项目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区(市)会商组织形式旨在发挥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创新的统筹引导作用,由区(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和重点产业领域研究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经与市科技局按规程会商论证后,采取项目组织方式,以重大科技项目为实施载体,通过两级政策叠加和资源集成,合力推进科技创新项目落地、发挥实效。

第三条局区(市)会商组织形式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等,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青科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19〕2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科技引领城,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8月15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科技引领城,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实现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根据青岛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技局组织在青岛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科技发展规律与青岛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五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青单位等。

青岛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青岛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附件3流动人员名单表 附件4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表 表一:纵向课题(若承担课题较多者,填报主要的课题即可) 附件5近三年发表的代表性论文表(核心期刊发表) 注:提供首页证明复印件。 附件6近三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表 注:提供首页证明复印件。 附件7近三年授权/申请的发明专利表 表L授权发明专利 表2:申请发明专利 注:提供证明复印件。 附件8近三年实验室获奖情况表 附件9近三年学术交流情况表 表1:主办学术会议
(四)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一)实验室人员规模、队伍结构总体和实验室研究单元设置情况 (二)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和近三年引进培养人才的介绍 五、实验室经费投入及科研条件建设 (一)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和平台建设情况 (二)近三年经费投入情况 六、实验室开放交流与管理运行机制 (一)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设置及执行情况 (二)对外交流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三)实验室组织结构 (四)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 (五)实验平台的开放和共享情况 (六)依托单位的支持及管理情况
表2:会议特邀报告 附件10近三年购置仪器设备清单表 附件11近三年开放课题表 附件12转化应用情况 表L对外转化服务 注:提供合同、收入等证明复印件。表2:依托单位转化应用 附件13近三年技术标准表 表1:主持 表2:参与 附件14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附件15实验室管理文件目录清单 注:附件5、附件6文章请勿全篇复印,只复印首页即可。源自青岛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青岛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 领域: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一、概况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与目标 (一)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 三、主要成果与研究进展 (一)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课题 (二)近三年科研产出情况 (三)代表性成果(2—3项)介绍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政府有选择地对部分具有优势的青岛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实验室(研发中心)进行重点支持,并与其所在单位共建的具有较强科技力量、完备实验条件、与产业密切结合的科研开发实体。

同时也是培养、引进、交流优秀科技人才的创新平台。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中试基地是依托于重点实验室而建设的成果孵化基地,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机制进行运作、有较强集成配套能力并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二章申报及认定第五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本行业具有辐射作用,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产业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申报中试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批建了重点实验室。

、具备与建设中试基地相匹配的场地和资金。

、具有较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与产业化密切结合。

第七条: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市科技局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青岛市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发改高技〔2010〕2455号)和《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鲁发改高技〔2007〕5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确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从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出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法人实体。

工程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1—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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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政府有选择地对部分具有优势的青岛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实验室(研发中心)进行重点支持,并与其所在单位共建的具有较强科技力量、完备实验条件、与产业密切结合的科研开发实体。

同时也是培养、引进、交流优秀科技人才的创新平台。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中试基地是依托于重点实验室而建设的成果孵化基地,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机制进行运作、有较强集成配套能力并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二章申报及认定第五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本行业具有辐射作用,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产业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
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申报中试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批建了重点实验室。

、具备与建设中试基地相匹配的场地和资金。

、具有较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与产业化密切结合。

第七条: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市科技局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申请报告”。

建设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领域、现有基础条件、管理模式等。

建设中试基地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中试基地的目的、中试内容和发展方向、现有基础条件、管理运行模式等。

、科技局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市科技局经过综合评议,确定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建设名单,做出正式批复,并与申请单位签订《青岛市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建设计划合同书》。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采取自筹和多元化融资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

同时,要求共建单位按不低于市政府投资: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九条:市政府资助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软件,不得作为课题研究和日常运行经费。

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可部分用于土建。

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此项资金。

中试基地建设资金的使用性质由市科技局与共建单位协商而定。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于需用市政府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采取审批制度,填写《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报市科技局审批。

必要时由政府统一采购。

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建立健全台帐,纳入国有固定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财务要求独立核算。

实验室主任对建设资金的投放使用负完全责任。

要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部门以及共建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青岛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2、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3、聘任实验室主任。

4、核拨有关经费。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共建单位和实验室主任组成,人数通常不超过人。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基础科研处,负责协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具体职责是:制定共建计划和方案,指导建设和项目实施,监督、审核经费的使用情况,促进和协调产业化发展。

第十四条:共建单位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搞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保证实验室和中试基地正常运行与开放。

、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对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报市科技局审批;
、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同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本单位专家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重点实验室进行聘任,必要时,可由市科技局下发聘书。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对科技成果进行咨询评价,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发展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企业和金融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审议有关科技开发计划,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面向国内外开放,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优秀市级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权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对市政府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实行公共资源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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