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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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通监察〔2016〕X号
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
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
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
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
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
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
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
(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
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
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
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
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
面曝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
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
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
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八条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
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
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
(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
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
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
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
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
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
及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
处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
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
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
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
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
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