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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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公司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条公司的领导干部、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部),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不力的;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或阻挠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电视、宽带业务,延误传送或擅自中断用户信号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时进行安装、维修等行为放任不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数字电视及宽带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10.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1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12.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13.对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向上级报告而造成较大损失的;14.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较大损失的;15.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资积压、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6.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7.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该检查而不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8.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9.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破损毁坏,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20.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或支持、指使,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1.单位行政领导人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8.公司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财务资产部、用户发展部、技术部、设计安装部、运行维护部、企业管理部、市场运营部、信息采集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事,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29.在重大安全播出故事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30.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职员失职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疏忽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职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有利于促进职员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中,对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职员失职责任追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于职员失职行为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宪法第3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奉法办事,积极为人民服务。

”这意味着职员失职行为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追责。

此外,在中国公务员法中也对职员失职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对待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职员失职行为,既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对失职行为的惩戒和警示。

值得一提的是,职员失职责任追究应当注重程序正义,保障被追究责任的职员享有相关的法律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被追究责任的职员享有辩护权、申辩权等权利,同时应当受到多方面的监督。

在追究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遵循证据确凿、罪责明确的原则。

综上所述,职员失职责任追究是对职员不履职、工作失职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其依据主要包括中国宪法、行政机关职务犯罪行为追究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在追究职责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程序正义,保障职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追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正确实施职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职员的工作纪律意识,推动履职尽责、依法办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在集团公司中,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有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并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责任范围: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明确规定,明确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2.建立责任追究程序:制定公司内部的问责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流程和标准,确保问责的公正和透明。

3.设立问责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调查、审理和决定责任追究事宜,确保问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建立问责标准和指标:制定明确的问责标准和指标,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判断,确保问责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5.实施问责措施:一旦发现有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警告、处罚、降职、调岗、辞退等,确保责任人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6.健全问责记录和档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问责记录和档案,详细记录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和相关问责决定,以备后续查阅和追溯。

总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公司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责任追究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责任追究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东莞普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如下:一、重大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记大过、撤职、罚款800-12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5%)或工资总额的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人。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4、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5、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

7、对制止、举报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严重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记小过、记大过、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0%)或工资总额的10%。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2、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因流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7、工艺流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留下重大隐患的责任者.8、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之责任者。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由公司安委会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进行责任认定,按第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对经济损失事故,由稽核部协同财务部核算直接经济损失后,按第十条规定对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有关领导批准:如责任人为中、基层管理人员,且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公司总裁批准,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如责任人为公司0></a>高层管理人员,不论损失金额大小,均由批准其任职的机构研究通过后,由该机构最高领导批准。
(一)故意散发谣言或恶意中伤公司形象、声誉或品牌的,予以开除。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被国家质监机关或被用户投诉在新闻媒体曝光,对产品质量主管按下表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保密措施,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轻重处理如下:
(一)言谈中无意泄露公司机密的,视被泄露秘密的机密程度分别对责任人处以记过、降职、工资降级处理;
影响范围
对责任人的处理
地级市以内
罚款3000元/次并记过
一个省或直辖市
罚款5000元/次并降职
多个省市或全国
罚款10000元/次并撤职
(三)对经济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标准
损失大小
对当事人的处理
对领导责任人的处理
管理疏忽行为
个人品质行为
5万元以下
赔20%并通报批评
赔100%并降职、免职
赔10%
5-10万元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干部、员工提高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勤政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公司利益、集体利益为重,杜绝渎职、腐败、不作为现象,教育过失人员改进错误、承担责任,制订本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22〕X 号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某某公司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某某公司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某某公司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强化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升干部的领导力、执行力,结合某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的中层干部。

第三条对中层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严格要求、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层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情形及适用第五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第六条根据中层干部职责和权限,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其个人相应责任:(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出现较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突出,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求报告制度的;(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在部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正副职产生重大矛盾,自行无法调和的,由公司人事主管领导(或公司运营主管领导)界定追责的;(六)未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七)未按公司KPI考核节点完成任务,并被上级主管领导(包括主管运营考核的领导)追究的;(八)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进度严重滞后而影响交付节点并使公司受到客户处罚的;(九)各类与生产、科研相关的项目,在立项、检查和验收等环节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影响项目立项和验收、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发生严重或重大技术或质量问题,并且受到顾客责任追究的;(十一)因交付、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十二)月度业绩合同书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后两名,或者连续三个月低于70分的;(十三)重大专项任务或总经理办公会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的;(十四)发生保密、安全、维稳、节能环保等方面重大事件事故,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十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主动作为、为官不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劳动纪律较差;超过三次违反职工行为规范;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经确认核实核准的;内部吃请还蒙混报销行为的;传播不利于公司发展及团结的言语的;带头违反其它公司规定;(十六)年度综合考核追责: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年终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专题考核会议,针对中层管理人员年终总考核排名末尾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职级、或薪酬异动提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对相关人员进行降薪、降职或免职等处理。

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办法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中最重要的管理层之一。

他们的工作是协调和管理公司的不同部门和业务,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支持。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也会受到许多限制和制约,从而影响对公司的贡献。

因此,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就显得非常重要。

什么是中层管理人员问责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是指企业或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令和惩罚。

这种问责制度旨在确保中层管理人员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负责履行职责,并对他们的工作负责。

中层管理人员需要问责的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需要问责的情况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1. 管理失职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管理部门和员工,如果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失职,无法有效地管理部门和员工,那么他们就需要接受问责。

2. 渎职行为中层管理人员有义务为公司做出最好的努力,但如果他们有不道德或反社会性的行为,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问责。

3. 工作不力中层管理人员需要提供一个稳定和高效的工作环境,如果他们的工作表现不佳,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形象。

如何实施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制度为了有效实施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问责政策企业必须明确要求中层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的标准和目标。

问责政策应包括具体的行为规范、问责程序、惩罚和奖励的适用范围等。

2. 确定问责机构企业必须确定指定负责执行问责制度的机构。

通常,这个职责由派系人员或公司律师执行。

3. 了解中层管理人员的情况问责机构必须了解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和业绩表现,以确定是否需要问责。

应该定期评估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并做出适当的奖励或惩罚。

4. 给予妥善的惩罚如果一个中层管理人员被问责,那么问责机构应该给他适当的惩罚,以保证员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提高职业操守的意识。

5. 伸张正义新员工应当了解企业问责制度,并知道他们的行为应该服从公司规章制度,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问责制度的好处以下是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制度的一些好处:1. 提高工作效率问责制度可以激励中层管理人员为公司做出更好的努力,最终实现工作效率的提高。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干部职工在履行政务、事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工作出现重大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集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因工作质量、效率低劣,作风不正,言行不端,受到行政相对人投诉或上级批评,对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事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有过错或过失:(一)文稿起草、审核、印发出现重大失误。

(二)印章管理、使用出现失误。

(三)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损失严重。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密或造成重要机密文件丢失。

(五)工作推诿、拖拉、敷衍,工作质量、效率不高,被举报查实。

(六)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低劣,服务态度生冷硬,被举报查实。

(七)言行举止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

(八)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

(九)公务员若犯对来访人员或到本局办事的人员推诱不办或拒不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等日常行政管理过错,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不依法办事、不公正办案被查实的。

(十一)因不廉洁行为被举报查实。

(十二)因不作为贻误工作的。

三、责任追究(一)工作人员有上述过错行为的,本局将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年度个人评优资格及创先争优资格的处理。

(二)因严重过错行为造成单位赔偿的,直接责任人除接受纪律处理外,还将承担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因不廉洁行为被举报查实的,除接受纪律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调查或弄虚作假掩盖事实。

(二)经过组织的提醒、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仍不引起重视,再次出现同样差错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五、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员工履行职责,保障企业运营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失职追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追究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未能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追责是指公司根据工作失误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相应的惩处。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并以此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失职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调查制度,确保追究失职责任的客观、公正。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便于日后查阅和借鉴。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责任追究工作评估的制度,及时检查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工作失误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记大过、降级或者辞退等。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应当注重程序公正和效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公司内设的责任追究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对工作失误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层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决定的复核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决定的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员工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及员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处理的复核结果应当向全体员工通报,以提高责任追究决定的透明度。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维权制度,对员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心理辅导机制,对被追责员工进行心理疏导,减少工作压力。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表现、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和提升管理效能,特订立本《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员工在本企业任职期间,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承当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面对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失职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一节一般原则1.本企业做到责任明确化,通过订立工作目标、职责范围等方式明确员工的工作责任。

2.每项工作由特定人员负责,相关责任应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中,与员工工资、晋升、奖惩等直接挂钩。

3.不同岗位的员工对其职能区域内发生的问题承当相应的责任,即责任追究精准明确到个人。

4.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透亮的原则,遵从程序正义。

5.对于责任追究结果不满的员工,允许提起申诉,并设立申诉途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1.责任划分–每位员工需明确职责范围,了解工作要求,确保责任划分清楚明确。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责任进行划分,并将责任追究制度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宣传。

–在跨部门或跨岗位的合作中,责任应由参加者商定并明确书面记录。

2.追究程序–针对员工工作中显现的失误、疏漏、违规等情况,应依照“询问—调查—问责”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决策者在确定罪责之前,应进行详尽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叙述,并充分敬重申辩权。

–定罪确定后,负责人应自动向员工告知结果,并对失职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3.追究的结果及处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提示、警告:对于一时疏忽或细小失误,上级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提示或警告。

–处分、记过:对于情节较重、有肯定影响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对员工进行处分、记过等纪律处分。

–调整岗位:对于屡次失职或影响较大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解聘、开除: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不行挽回的情况,上级负责人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XX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各所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公司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思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对客户资信、项目真实性缺乏调查,导致投标保证金等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三)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二)未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通过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等方式,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责任追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抗或阻挠组织调查,进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四)干扰、妨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五)隐瞒、包庇、不查处责任人的;(六)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二)非法侵占、挪用企业财物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司各项规定、决策部署的;(四)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关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对酒店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国有酒店管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关于酒店管理人员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对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酒店利益遭受损失或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与改良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在职、内退、返聘的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有关条款特别延伸追究的范围。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处理方式第五条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治安事件或者刑事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所分管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酒店安排工作不能够尽职尽责、按时保质落实,影响工作效果或进度的;其他履行职务职责中存在的责任问题。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受到调离岗位的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本条处理的管理人员,扣发当年绩效奖金。

第三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九条因为管理责任和职务行为,管理人员或所属职工造成对酒店的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损失额的10%,对上一级经理连带处罚。

损失在2001-5000元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损失额的10%,对上两级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损失在5001-10000元的,责令直接责任经理检讨,按损失额的10%处罚,对上两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连带处罚。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五篇)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五篇)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一、对工作人员不能履行职责、不及时回答询问、办事推诿拖延、受到群众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要在平时考核中予以记载和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二、对因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应办不办、久拖不办、情节严重造成教坏影响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并予以人员调整和组织处理。

三、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除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把便民服务工作情况作为目标管理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受到群众投诉较多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二)镇便民服务中心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和平台,负责提供各类日常生活服务,并应当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失职现象,这时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失职追究制度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一、失职追究的定义和范围失职追究是指在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执行工作、对办事群众的要求不予满足等情况的责任追究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无故不办理申请材料;2. 迟延办理申请事项;3. 服务态度恶劣、粗暴对待办事群众;4. 泄露办事群众的个人信息;5.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6. 以谎言、欺骗等手段骗取利益等。

二、失职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1. 程序公正公平:追究失职责任应该经过事实调查、证据确凿的程序。

2. 事实为依据:追究责任以实际情况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随意责任追究。

3. 打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失职责任,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失职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除了追究相应的责任外,还应采取措施进行教育和改进。

三、失职责任追究的程序1. 接到群众投诉或发现失职行为后,应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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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曝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八条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三)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签约的;(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承包红线控制价的;(四)相互串通,签订损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记录的;(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放弃追究的;(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违反公司规定非法集资、对外提供担保、捐赠、赞助的;(三)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四)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五)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致使企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六)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八)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九)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十四条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显偏高的;(二)采购或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租金)相比明显偏高,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三)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报废的;(四)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账外购置设备车辆的;(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信调查流于形式,约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存货损失的;(八)租用自己或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范围内施工的;(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第十五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税、金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九)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罚没款等各种个人费用、款项的;(十)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乱发实物、奖金、劳务费、超发工资补贴的;第十六条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贻误时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发生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四)在重大经济诉讼中,应对措施不力或擅作主张导致败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五)私刻公章、违规使用公章或印鉴管理不善的;第十七条:其他导致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十八条:党员管理人员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的划分与认定第十九条凡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条企业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信誉损失。

第二十一条企业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一)一般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3.被行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或者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较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3.在企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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