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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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
税收票证治理岗工作规程
1适用范畴及岗位职责
一、适用范畴:适用于市局打算征收处对税收票证的治理。
二、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报税收票证领用打算;
(二)负责领取、发放税收票证;
(三)负责空白税收票证的日常保管;
(四)负责缺失、停用等票证的缴销治理;
(五)负责设置账簿,核算税收票证,编报报表;
(六)负责监督税收票证的交接、销毁;
(七)负责开展全市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八)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初审。
2 作业流程及要求
2.1 税收票证领发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打算。本岗应依照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形,按年编报“税收票证领用打算表”,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各县市汇总后的打算上报省局。
二、专人专车领取和发送。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发送,市局向省局领取税收票证,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局领取税收票证。各级向上级国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要向发放单位提早3天告知领取
票证的种类和数量,发放单位也应提早作好供应的预备工作。领取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并派票证治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托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三、应随时把握税收票证的库存量,防止供不应求或长期积压。本级库存量应以3个月正常使用量为限。如遇专门情形需追加或调减票证领用打算,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刻,然后加盖单位印章并由领、发人员签字,办完手续后,领、发人员各执一联,双方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征收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刻,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字。
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治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本岗领取视同现金治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按本、按份清点发放。
五、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的领用。代征单位必须确定专门的票证治理人员领用、发放税收票证,不得托付他人捎带或代领。代征单
位税收票证治理人员变动,代征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国税部门。代征人员第一次领取票证时,要出具代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应严格操纵,一样每次核发不得超过平常一个月的使用量,同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前期领取的已使用票证结报缴销后,可领取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以满足代征工作所需用量为限。
2.2税收票证的保管。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国税机关、部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妥善保管。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治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形,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办理征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活动;不准带票到公共场所;不准带票酗酒;不准带票回家。门征、内勤人员的票证也应妥善保管,可设专用箱(柜)或专用抽屉并加锁。做到人离锁落,票证不散不乱。征收人员临时抽调搞其他工作半个月以上或休假半个月以上,应将票证封包交票管人员存放,返回工作岗位时再领回连续使用。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的票证治理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晰,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才能离岗。基层票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还应由上级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会同基层征收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监交,严禁带走票证、税款和帐册。票证移交后发觉问题而在交接清单上未曾注明的,由移交人负责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缺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储存。税收票证的保管期限为:税收完税证存根联3年、报查联10年;出口物资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10年;其他税收凭证存根联2年、报查联、回执联10年;票证移交清册10年;票证账簿、册储存期7年。
对实行电子缴款的纳税人用于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款支付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核实。保管期限为10年
2.3税收票证使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
或重号、漏号等情形。发觉问题要及时向票证治理人员及有关领导说明情形,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可发给银行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可发给代征单位(人)填开。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位的开票人员要进行填票辅导,保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物资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物资的出口物资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到申报征收窗口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或原分割单。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只用于通过税银联网缴纳的税款,由有关银行开具。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通过税银联网缴纳所扣(代征)的税款比照执行。
五、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畴使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六、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七、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