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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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八月

目录

(2010年第8期总字第041期)

一、本期财税政策要点提示·5

二、最新财税政策法规

1、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28号2010-07-24·1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2010-07-21·21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49号2010-06-30·24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59号2010-07-23·25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07-02·30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07-09·75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07-26·76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2010-06-28·90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2010-06-21·98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3号2010-06-29·125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0]323号2010-07-12·132

1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税办函[2010]535号2010-06-22·139

1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2010-07-19·140

三、最新财税政策解读

1、税法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包括的内容··142

2、向劳务派遣人员付酬的涉税分析··144

3、企业为股东消费买单要计缴个税··147

四、财务管理文章精选

1、出口视同内销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上)·151

2、出口视同内销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下)·155

五、纳税筹划文章精选

1、农产品销售渠道可谋划··160

2、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161

本期财税政策要点提示

1、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通知中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5、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于201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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