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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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

一、依法管理,放松管制

最早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现代商会法律合法性的国家是法国,它于1858 年就颁布了有关商会的法律,将商会置于政府的监督和保护之下,并规定了商会的职能。日本也于1890年颁布《商业会议所条例》,又于1902年正式颁布《商业会议所法》。日本以后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的法规。现行的日本《商工会议所法》是1953年10月颁布施行的。

国外农业行业协会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这种模式中政府只负责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建设,而不参与协会的组建、人员安排和经费的资助。协会工作体现出相当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美国联邦政府只从税收上进行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等社团无管理权,只有资助或不资助的权利。二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其特点是“双向”服务,即同时为农户和政府服务。政府的行业管理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用法规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统筹规划;着力营造好的经济环境,重视开发人

力资源和社会伦理道德建设。这种管理方式一般意义上讲是间接的,手段上主要是经济、法律的,依靠力量主要是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影响行业的重大事项行使最终的审批、仲裁等。

二、政府扶持,下放权力

在瑞典,全国农民联合会每投入1 克朗用于农业开发项目,政府就要补贴5克朗,欧盟补贴10克朗。日本对农协实行明确而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提供政府开发贷款的方式支持农协信贷事业,并支持农协中央会围绕实现土地政策、生产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流通政策、农林预算、税收、社会保障、生活环境等,开展一系列维护社员利益的农政活动。美国政府每年补贴美国肉鸡协会2000万美元,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其中200万美元用于开拓我国市场。土耳其榛子协会进军我国,政府一次性资助200万美元,其广告已做到北京的公共汽车上。对农民发展合作组织给予免税是日本、韩国等东亚小农社会稳定农村经济的最根本经验。

三、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府决策

不少国家都有政府与协会的协商对话制度。德国、法国有总理与协会的定期磋商制度。巴西议会的513个议员中,

有253位是农产品合作社协会的会员。不少国家的议会中都有专门委员会,听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日本农协的强大,使它在政治上也具有相当的分量(属于该联合会的选民约占全国选民的19%)。因此政府的农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会的制约,任何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执政联盟的崩坍。日本政府即使面临美国的巨大压力也不肯全面开放大米市场,原因就在此。

四、层次组织严密,有效连接农民与市场

农业协会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的全日农协联盟拥有800 万成员,成员数量超过任何日本的利益集团组织。从全国性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以及经营购销活动的全国性的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县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市町村农业协同组合,以及农户的组合员4层的农民参与流通组织。其组织严密,特别是长野等县经济联合会,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在为农民提供产品购销服务。如长野县内町平稳农业协同组合的选果加工厂,对农民送来的苹果,用机械化现代化的手段进行选果、包装,而使产品大大增值,然后送到批发市场委托销售,不仅方便了农民,而且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其得到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支持生产。地方农协除地方农协中央会外,还有经营农业经济、信用、保险、卫生保健等

业务的4个联合会,即“经济联”、“信用联”、“共济联”、“厚生联”。农协延伸到农村的每个领域,为农民提供了从生产到生活的全方位服务。

五、先成立合作社,再组建行业协会

法国行业协会十分发达,作用突出。在农业领域,由合作社牵头组织农业一体化的情况相当普遍,成为重要的经营载体。享受着国家政策支持和免税待遇的农业合作社,从成立起就在农业流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法国共有4100个农业流通合作社,4/5的农场参加了这种合作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合作社与行业协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其组成时的经济性与行业协会不同,但它是农民自己的一种组织。在国外,农民一般是先成立合作社,然后再以合作社的形式组成或者参加农业行业协会。

六、按照单品种组建行业协会,发挥专业优势

按照单品种办会是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普遍做法,这非常符合农业的特点。农产品协会需要纵向发展,把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如农作物的育种、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都包括进去,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农业发展。此外,国际贸易壁垒

和农产品倾销针对的一般是具体品种。按照单品种建会一是可以与国际行业协会接轨,推进国内行业协会加入国际行业组织;二是有利于开展行业自律,按照国际市场的要求和标准生产,打破对方的技术壁垒,由此可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三是有利于发展特色经济,把一个地区的自然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提高竞争力,形成当地的支柱产业。

七、鼓励支持民间组织的联合与合作,为协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为了加强政府对协会组织的领导,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国都鼓励全国性的各专业协会实行联合。日本各工业行业协会联合成立了经团连,各类农协成立了农协中央会。印度21个全国性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协会组成了印度合作社联盟。美国有全美农场主合作社联盟,加拿大和欧盟一些国家也有全国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的联合会也是民间组织。它的主要职能是沟通与政府的联系,为协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便于政府与协会的沟通,政府常常会赋予联合会一些职能。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还建立了总理与联合会的定期磋商制度。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中,为了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行业协会积极争取政府的减免税政策,或对某些行业的特殊政策;起先协会只偏重于

“单向”服务,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调整思路,开始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在妥善处理内外关系中,不断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框架,实施民主管理

国外行业协会的组织构架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分相像,一般分为4 个层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议:具体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有的设常务理事会),通常在理事会下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协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的基础是会员。以欧洲饲料生产者协会为例,其内部组织为:(1)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司库和各委员会主任组成,主要通过一个领导委员会会议的形式,经常研究协会所面临的各项重大问题,并将本协会特有的创新精神贯彻在理事会中,确保理事会决议的有效实施。(2)理事会:由26人组成(每个欧盟国家最多2人),是对协会定位做出政治决策的机构,每年召开3―4次会议。每年的会员大会是一个法定组织,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等。(3)科技与法律委员会:主要是为理事会提供有关饲料安全、动物营养和饲料立法方面的咨询。(4)经济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主要是为理事会提供公共农业政策、有关饲料贸易及合同的咨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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