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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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 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 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 (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 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 和地址。
七、非强制标示内容
产品批号、食用方法、产品能量(热量)和营养素。 如有标示产品能量(热量)和营养素,则必须符合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6、食品中某些必须微量元素限量标准 7、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8、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9、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10、实验方法标准 1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四、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 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 量规定;
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节 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
方式一
产品名称:高钙饼干 配 料 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 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1.5%)
方式二
产品名称:雀巢饼干 配 料 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 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
产品说明: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
方式之一 产品名称:低糖桔汁汽水 桔汁含量:3% 含 糖 量:4%〔注:全糖桔汁汽水含糖量不低于
一、食品标签的定义和功能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功能: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食品销售,向消费者
承诺食品的特性,作为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依据,维护食品 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和消除国际食品贸易技术壁垒。
二、我国相关的食品标签标准的发展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87
9.0%(GB/T 10792-1995)〕
方式之二 产品名称:桔汁汽水 桔汁含量:3% 产品说明:低糖;含 糖 量4%
4、食品的净含量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的计量应参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能低于2 mm。 (4)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Baidu Nhomakorabea版面 (5)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
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 小于1.8毫米。
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 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 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 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可 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五、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及标注要求 1、食品名称
(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 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 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3)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1)营养成分表:是标示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 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百分比的表格。
中国规定的4种核心营养素: ✓ 蛋白质 ✓ 脂肪 ✓ 碳水化合物 ✓钠
NRV日推荐摄入量
(2)营养声称: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成分 含量水平的声称 。用语包括“含有”、 “高”、“低”、“无”、“增加”和 “减少”等 。
2、配料清单
(1)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 一 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 列。要在复合配料中注明里面的原始配料 (3)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 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 标示。 (4)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
《软饮料分类》
GB 1078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4-89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 13432-92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0344-2005
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三章 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第一节 食品强制性标准类别 一、强制性标准的分级
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行业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1. 药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兽药标准、农药标准; 2. 产品及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4.标签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 、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 色差误导消费者。
5.标签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 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 与另一产品混淆。
6. 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 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 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不得大于 相应的汉字。
二、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法律法 规及标准
(4)可以标示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 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 “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 (2)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使用同一字号)。
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 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 克力架(饼干); 芝士(奶酪); 力多精(含铁质出生婴儿配方奶粉); 一滴香(小磨香油); 强力宝(猪肉脯); 皇上皇(广式腊肠); 健力宝(运动饮料);
在加工、配置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是用 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生产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4、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 的日期。
5、保质期(最短使用日期、最佳食用期)
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6、保存期(推荐的最后使用日期、失效期)
(3)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用来描述某种营养 素的功能。
第三节 食品添加剂
一、食品添加剂及其发展趋势
1、定义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发展趋势
(1)食品安全性要求开发更安全的食品添加剂 (2)适合不同人群的营养要求开发更多的营养强化剂 (3)开发适合一些病人的代用品添加剂以及功能性食品添加剂。
净含量:400克(4×100克;或内装4块); 净含量:900毫升(2×450毫升;或内装2 瓶);
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和地址。 (1)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 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 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 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 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 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标准;
6. 国家行业或地方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标准;
7. 互换配合标准;
8. 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地方标准面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6、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 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 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 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 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 字。
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 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6)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 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 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
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 酸牛奶的配料应标为:
配料(或配料表):生(或鲜)牛奶,白砂糖, 发酵菌。
• 饼干的配料应标为:
配料表(或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植物起酥 油、可可粉、玉米淀粉、膨松剂、食用盐、大豆 磷脂、香兰素。
下列食品复合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 称。
配料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各种香辛料和香辛料浸出物,不 论是单一还是合计,在食品中的 加入量不超过2%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各种蜜饯水果,在食品中的添加 量不超过10%
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使用
日期。 7、主要展示版面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 察到的版面
四、预包装食品标签及标注的基本要求
1.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 产品标准的规定。
2.标签就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 于辨认和误读。
3.标签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 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违 背营养常识的内容。
(3)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保质期 B:保存期
7、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 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质量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 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9.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 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 业产品标准;
10. 国家行业或地方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 品标准。
三、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级强制性标准的类别
1、食品、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 2、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4、食品标签及标示标注标准 5、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类别归属名称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 “氢化”或“部分氢化” “淀粉”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复合香辛料”
“胶姆糖基础剂”
“蜜饯”
3、配料的添加量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 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 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2)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 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 品中的含量。
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该规定中所要求的食品标识不标注内容与《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中标签标示的内容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属于法规。
九、食品营养标签介绍
1、定义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 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2、营养标签的组成
至200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准体系基本形 成。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
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1、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
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原料、辅料 和食品添加剂。
2、加工助剂:即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
9、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 近标明“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 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强制标识内 容的免除
1、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 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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