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关于机扫垃圾处置服务项目的恢复采购通知(2020)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环境卫生管理站关于垃圾分类房的补充公告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环境卫生管理站关于垃圾分类房的补充公告由江苏京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编号为JSJS2020-XC-G-001号,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垃圾分类房项目,现对招标文件作:一、澄清内容: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办法: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2、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
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证明确定企业性质,为响应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如供应商(或生产企业)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或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如供应商(或生产企业)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或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注: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内容如与原招标文件有矛盾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4月15日二、联系单位:1、代理机构名称:江苏京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4日苏府规字〔2011〕11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扬尘管控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5号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报监工程,特别是规模以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标段、500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占地20000㎡以上的市政、交通、园林、水务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辖项目及工程监督机构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技防措施,具体如下:一、喷淋抑尘设备建筑工地开挖和破凿作业时,应就近设置雾炮机对准作业面持续喷雾降尘。
施工现场应配备围挡喷淋、移动洒水车,确保干燥起尘部位全覆盖。
除雨天外,所有喷淋洒水设备双整点开启,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10分钟,保持场地湿润无干燥土。
二、车辆冲洗平台规模以上工程应采用滚轴式或立体式自动冲洗平台,规范设置过水槽、排水沟、截水沟、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受场地限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项目,经所在地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同意后可配备增压泵、两把高压水枪、两名冲洗人员有效冲洗出场车辆。
三、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规模以上工程应安装“泵吸式”PM10在线监测设备(具备噪音监测功能),监测设备应符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设备技术指标及布置点位要求(详见附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所有在监工程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规模以上工程应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车辆出入口视频监控应能够拍摄到出场车辆冲洗后全貌、PM10监测设备显示屏幕;工程最高点视频监控应能够拍摄施工现场全貌。
项目部会议室应能随时调用展示至少1个月内的视频录像资料。
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
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范文篇一各位住户:由于小区单元门前及楼道的装修垃圾无人清理,影响小区卫生环境,现通知各位住户在20某某年5月22日16:00之前请各位住户将自家的装修垃圾清理干净,如不及时清理者我公司将对住户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在清理完毕恢复通水、通电。
年月日范文篇二城区人民政府、某某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办理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必要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核准,依法委托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发包前,应先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清运、倾倒按计划划片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扬尘实行监控管理。
市公安交警负责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线路、时限等管理。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垃圾具体的处置管理。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增设建筑垃圾处置费缴费窗口,设立统一的市财政专户账号,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一次性缴清。
该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建筑垃圾运行管理工作和处置场的建设。
四、建筑垃圾必须由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公司清运,不得自行清运。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运输企业应申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福星粪便处理场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福星粪便处理场改造工程项目建议
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06
•【字号】苏发改中心[2017]428号
•【施行日期】2017.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福星粪便处理场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
复
苏发改中心[2017]428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苏环〔2017〕69号文及附件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处实施福星粪便处理场改造工程。
项目位于姑苏区沧浪新城西南,京杭大运河东岸、福星污水厂北侧,建设内容包括拆除重建粪便处理场车间用房及处理设备改造,改造建筑面积约650平方米。
计划总投资匡算6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接文后,请做好相关审批手续,并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工程预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取得市财政局评审意见单后报我委批复。
(项目代码:2017-320508-78-01-354216)
苏州市发改委
2017年11月6日。
柯桥垃圾清运施工招标(3篇)
第1篇招标编号:柯建招字[2023]第XX号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柯桥区垃圾清运服务项目已由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柯发改批字[2023]第XX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柯桥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柯桥区垃圾清运服务项目2. 项目地点:柯桥区全域3. 项目规模:柯桥区全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4. 工程建设规模:约XX吨/日5.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XX个月内完成三、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垃圾收集:负责柯桥区全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包括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场所的垃圾收集。
2. 垃圾运输:负责收集后的生活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
3. 垃圾处理:负责对运输至垃圾处理场所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
4. 环境保护:确保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4. 具有相应的垃圾清运设备和技术力量;5. 具有完善的垃圾处理方案和应急预案;6.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五、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XX月XX日,每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XX元/份,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XX月XX日10:00。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XX月XX日10:00。
2. 开标地点: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其他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苏府[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水务)、公安、工商、文广、贸易、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科员工作内容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科员工作内容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设3个中心、5个科室,即环卫作业监管中心、环卫信息监管中心、垃圾分类管理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综合管理科、财务科、建筑垃圾管理科,不同机构的科员岗位职责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一、环卫作业监管中心科员环卫作业监管中心科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城区环卫作业管理指导意见、市区环卫作业考核办法制定与统筹实施工作;负责对城区环卫作业质量进行业务指导、网格化监管与市级考核工作;负责对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的监管与指导工作;负责城区各类作业质量检查情况的报表编制与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城区环卫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处数字城管、便民工单、市(局)长信箱等的信访答复处理;负责对城区环卫管理部门业务协调处办工作;负责处精神文明的建设协调工作;负责市区环卫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工作。
二、环卫信息监管中心科员环卫信息监管中心科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环卫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建设、维护与推广工作;负责处网站建设、维护、信息审核与发布管理工作;负责环卫政务专网的建设、维护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通讯网络、软硬件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信息系统运行数据安全管理与备份工作;负责与市局数字城管项目的对接工作。
三、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科员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科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配合制定垃圾分类有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垃圾分类的设备配置和设置建设标准;负责对市区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考核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广工作;开展垃圾分类日常宣传,指导市(县)环卫部门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四、办公室科员办公室科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统筹协调处各项日常政务、重要事务、边际工作与领导交办事项的相关工作;负责处合同审核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处行政文件收发流转、政务信息报送、市两会建议提案扎口办理工作;负责各类会务安排、对外接待工作;负责月度绩效考核管理、办公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拍租房产管理、行政印鉴管理、公务用车管理、集体户口管理、办公用品管理、保密管理、人民武装、爱国卫生、后勤物业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苏府办〔2018〕258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25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区装修垃圾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生态美好城市,提升政府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推进苏州市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提高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装修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常态长效管理目标。
二、主要措施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日常运营与管理措施,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配套建立规范清运、有偿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苏州特色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一)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苏爱健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的通知苏爱健办〔2023〕4号各市、区爱健办,市爱健委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预防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健康苏州建设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全市组织开展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共分三阶段:(一)准备阶段(3月15日-3月31日)各地、各单位要发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积极开展辖区内、系统内露头蚊蝇的孳生栖息情况及鼠情摸底调查,合理制定灭杀防制方案,开展消杀人员技术培训。
(二)投药阶段(4月1日-4月30日)统一规范开展露头蚊蝇药物消杀、投放灭鼠毒饵工作(技术方案详见附件)。
露头蚊蝇消杀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督导阶段(4月中下旬)组织专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技术指导,对不达标单位将问题线索移交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各地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二、活动要求(一)提高认识,积极发动各地、各单位要把此次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作为防范化解重大传染病风险的重要措施来抓,确保活动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的重要性,普及除害防病知识,因地制宜使用除害方法。
关于垃圾处理的通告范文(精选4篇)
关于垃圾处理的通告范文第1篇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_大气污染防治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此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严禁在古冶区域范围内焚烧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都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三、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禁烧工作,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当场固定证据,对于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环保分局依照《_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于非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城管局依照《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公安分局要加大露天焚烧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街道办20xx年xx月xx日关于垃圾处理的通告范文第2篇尊敬的业户:您好!为了给业户一个祥和、舒适的社区环境,现针对装修期间做出统一的管理规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负责清理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如业户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需业户自行清理。
目前,在高层洋房区物业人员巡区发现部分业户将装修期间产生装修垃圾(如木地板、沙石、瓷砖、泡沫、木方、家具包装纸等等)堆放在公共走廊/架空层/垃圾中转站,这部分业户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户的利益,同时降低了其他业户生活的质量,请各装修单元业户自行清运装修垃圾。
业户申报装修时,应在物业服务中心缴纳3000元装修按金和垃圾清理费;如发现业户在装修期间,不自行清运装修垃圾或其他违规情况,装修按金将不予退还。
良好的社区环境,需要您的支持和理解。
物业服务中心20xx年x月x日关于垃圾处理的通告范文第3篇尊敬的业主朋友:我管理处为积极响应国家环保号召,配合居委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也为了使小区环境卫生能够得到改善,现已在xx小区东面垃圾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苏府办[2016]88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8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日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 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137号)和《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规划(2012~2016)》(苏府复〔2012〕90 号),结合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和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技术路线,建立起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形成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降低垃圾产量,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推进解决我市垃圾处理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清洁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方案
清洁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方案目录1. 服务概述 (3)1.1 项目简介 (3)1.2 服务目标 (4)1.3 服务范围 (5)2. 清洁保洁服务方案 (6)3. 绿化养护服务方案 (8)4. 质量控制与监督 (9)4.1 质量管理体系 (10)4.2 清洁标准 (11)4.2.1 室内清洁标准 (13)4.2.2 室外清洁标准 (14)4.2.3 绿化养护标准 (14)4.2.4 现场监督与反馈机制 (16)5. 项目执行人员与团队 (17)5.1 项目经理与主管 (18)5.2 清洁作业人员 (19)5.2.1 人数配置 (20)5.2.2 培训与分班 (21)5.3 绿化养护人员 (22)5.3.1 专业技能要求 (23)5.3.2 工具与设备 (24)6. 项目预算与成本控制 (25)6.1 总预算概述 (26)6.1.1 人工费 (28)6.1.2 设备租赁与采购 (28)6.1.3 材料费 (29)6.1.4 其他杂项开支 (30)6.2 成本控制策略 (31)6.2.1 材料采购管理 (32)6.2.2 人力调度优化 (33)6.2.3 技术进步与效率提升 (34)7. 应急预案与保障措施 (35)7.1 清洁与绿化应急响应流程 (37)7.2 突发事件应对策略 (38)7.3 突发健康安全事件处理 (39)7.3.1 中毒与割伤处理 (40)7.3.2 自然灾害应对 (42)7.3.3 设备故障维修 (43)1. 服务概述本清洁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方案旨在为尊贵的物业所有者与管理者提供高效、专业的一揽子清洗和绿化服务。
我们的服务包括:日常清洁与深度保洁:包括但不限于走廊、电梯、楼梯间、洗手间、厨房、公共区域等定期及不定期的清扫、擦洗,以及特殊时期或频繁使用区域的专业深度保洁。
垃圾及废物管理:提供全天候的垃圾收集、分类及运输服务,确保垃圾存储区整洁无异味。
我们还提供定制的废物处理方案,以实现环保标准。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1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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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关于机扫垃圾处置服务项目的恢复采购通知(2020)
受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其机扫垃圾处置服务(采购编号:SZCJ2020-C-001号)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该项目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磋商采购公告,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2月2日发布了项目暂停公告。
本项目是为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机械化作业服务中心机扫车、洗地车及高架垃圾收集车等车辆产生的机扫垃圾清运到七子山垃圾填埋场或中转站,因服务期限马上到期,根据《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财购〔2020〕16号)》的相关工作要求,恢复本项目采购并对本次采购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响应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阐述:在疫情期间除日常工作外,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具体工作及措施方案;
二、响应单位提供的垃圾倾倒场地须与采购单位(苏州市吴中西路888-1)的距离控制在10公里范围以内,响应单位在确定成交后15日内向采购单位提供距离地图等相关证明资料,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书,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为无效投标。
三、响应文件接收信息更改为:
(一)现场解密
1、报名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并同时递交报名确认单、磋商保证金、身份证等资料。
所需递交的资料详见具体项目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2、开标时间截止前15分钟,系统经代理公司确认可自动解密全部报名供应商。
代理机构现场打印出报名供应商名单,并核对相关资料。
3、响应文件必须在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并交与接收人。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二)响应文件的递交
1、开始接收时间:2020年4月21日13:00(北京时间)
2、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4月21日13:30(北京时间)
(三)疫情期间投标特别说明: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磋商响应单位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核对苏城码、接受量体温等检查工作,请各磋商响应单位预留接受防疫检查时间,不至于影响本项目的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四、磋商时间更改为:2020年4月21日13:30(北京时间)
五、本通知为SZCJ2020-C-001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原采购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未作变更部分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 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邮编:215002
电话(略)/65238892
联系人:潘莉莉朱晓芹路丽丽
采购单位: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联系地址:苏州市新市路252号
联系人更改为: 杨帆电话(略)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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