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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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

“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
社舍缝漓 襞展 的不平衡 ,不同 的 “ 交通事故 骚生地 ” 19 年《 91 道路交 通事故虞理辨法 》 以下筒稻 ‘ ( 辨 或 “ 受 法院地 ”的城绑居 民收入也有 匾别 。遣就意
法 ’ )突颢 了城绑差别 。兹 《 辨法 》规定 ,交通 事故 味 着 , “ 同命 不 同儇 ” 的现 象不 馑馑 是 因属 “ 绑 城
中 ,均规定受 害人死亡 睛赔偿 的项 目包括 “ 亡楠偾 死
费”( 死亡赔 偿金” “ )和 “ 被扶饕人生 活黄 ” 。
” ,
释 中 ,一佃舆 “ 城绑差 别”具有 同檬 意羲的 ,且容易 输 是 采 “ 善 丧 失 税 ” 逯 是 采 “ 承 丧 失 被人们 忽略的又一侗 因素 ,是地匾差别 ( “ 扶 继 交通事故 在 死 亡赔 偿 的寅 践 中 ,都存 在 着差 别 ,而 不 骚生地 ”或 “ 受 法 院地”的差别 )。 《 辨法 》第3 7
可能统一棵辈 。1 8 年最高人 民法院 《 98 嗣于贯微孰行 像 和第4 保规定 ,须以 “ 8 交通事故 骚生地”禺棵毕碓 ( 中莘人 民共 和 园 民法 通剧 )若斡 罔题 的意兄 ( 弑 定城绑 居民的收入连 而 算 死亡赔倦金 ;最 高人 民法 行 )》第 17 规定 : “ 害他 人身髓 致人 死亡 或者 4像 侵
人 ,作焉赔{ 榷利人的祗能是受害人的近规 属。所 谓 18 璧 } 9 6年 《 民法通则 》第 19 1 保规定 的加害人虑富支付
死亡赔 债 ,扶饕 的人必要 的生活 费” ,采 的是 “ 扶饕丧
失税” 因届通则 除被扶着人生 活黄外 , , 并 罩列的 “ 死
然而 ,遣一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寅现 了所谓的 “ 同命 同 赔 偿的依 攘 ,在被 扶饕人的生活费之外不再 彀罩猾的

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

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
6.甲将自己的房屋卖与乙,双方约定待办理完公正手续后合同生效,随后乙向甲交付了所有房款并且入住,但甲始终不与乙办理公正手续。现甲反悔要求乙退出房屋。
问:此案该如何处理,乙可否得到房屋?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案中,甲乙约定在买卖合同公证后乙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在乙未办理公证手续即未履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仍然归甲,甲当然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乙搬出房屋。
2.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民事诉讼法
1.对在六个月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向本院院长或副院长申请延长执行期限,请问,延长执限可以申请几次,每次多少天?具体规定在哪个司法解释里可以找到?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作者:冯景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7-02在一场车祸中丧生的三个学生,城市户口的孩子获得了20余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却只有9万元。

这个问题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和关注。

公众认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生命平等,不分贵贱。

死亡赔偿金额应该相同。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我个人认为该条规定不合理,理由有三。

第一,该条规定的太过笼统,“可以”二字太过含糊,不利于法官的裁判,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并且有迎合公众情绪的嫌疑。

第二,该条规定与其他法律和本法律的某些条款冲突。

第三,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范围,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四,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该如何分配,本条法律没有规定。

一、该条过于模糊,不利于法官裁判和社会稳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对于法官来说是任意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对于法官来说,何时确定赔偿相同数额,何时确定赔偿不同金额很难把握。

我们不能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交给某个法官。

比如对于煤矿爆炸中死亡的工人,大家都是矿工兄弟,年龄相仿,都是煤矿工人,挣钱的能力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应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但是,如果某些法官判了不一样的金额,你也无法起诉他,他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你他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条应该进一步细化,对于何时使用“可以”,何时使用“应该”,至少给出标准。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或正义实际上包含有两个并存的要求,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一、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论述,旨在探究其相关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从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解释。

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2. 主体的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机构,在侵害他人权益方面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情形下,以下几点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的要素。

1. 侵权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2. 责任认定在侵权行为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和主观故意。

根据过错的轻重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来判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和形式。

3. 赔偿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需要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责任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

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定,以保障公平和合理性。

论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制度——以第17、18条为分析重点

论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制度——以第17、18条为分析重点
, 一旦生命权灭失 ,民事主体 的资格也 随之丧 失 ,自此也无法 参与 到民事法律关 系 中来 。
因此 , 对生命权的侵害 , 需要既全 面又细致 的规定加 以保护 。 谈 到保 护 , 自然而 然 ,离 不开 责任 的承 担 。侵 权法 第 十五条用 简 明的四字短语概 括了八种侵 权责任 的承担方式 ,
青年与社会
2 0 1 5 年4 N上
第1 0 期总 第5 9 2 期
论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制度
— —
以第1 7 、1 8 条 为分析 重点
郭 慧
( 烟 台大 学 ,山 东 烟台 2 6 4 0 0 5 )
【 摘 要】 2 0 1 0 年7 l f 1 日 施行 的 《 侵权责任 法 》 规 定的死亡 赔偿 制度 ,一 直以来备 受社会各界 的关注。文章通过 解释 论 的方法 ,对有关死亡赔偿 制度法条进行 分析 和阐释 ,以期能够对侵 权死亡赔偿 制度有进一步的认 识。 【 关键 词 】 侵权 法;死亡赔偿 ;解释论
是精神 损害抚慰 金的一种 方式 。 二 、请 求权 主体—— 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发生 的前 提是被侵权人 死亡 ,因此本人已无
法 成为请求权的 主体 。侵权法第 十八条规定 了当事人资格 的 承继 : “ 被侵权人 死亡 的 ,其近亲属 有权请求侵 权人 承担 侵 权 责任 。 ”通过这 一条结合 第十六条 的规定 , 从 解释论 的角 度 可 以从 中认定 ,侵 权死亡赔偿 的权利人 为死者 的近亲属 。 侵 权法条以及关于人身损 害赔偿 的司法解 释 ,并 没有对此处 的近亲属加以明确 ,根据 《 民通意见 》十二 条规定 ,近亲属 包括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孙 子女 、外孙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兼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叶鑫欣*《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较为模糊,仅在第17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以相同数额确立死亡赔偿金,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其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但由于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化”(即同命不同价)问题并未完全厘清,①裁判尺度不一的争论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

这就使得我们在肯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积极意义的同时,不得不对其加以检讨。

本文拟在分析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础上,以道路交通事故为视角,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等涉及死亡赔偿金制度之规定,对第17条在审判实务中的适用作出思考。

本文认为同一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中析出,不重复计算。

被扶养人作为受偿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希望上述思考对司法实践、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乃至未来《侵权责任法》修缮有所裨益。

鉴于我国死亡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前后表征不一,为讨论方便,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探讨的死亡赔偿金为《侵权责任法》下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死亡赔偿金,而狭义死亡赔偿金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案件解释》)下与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并列之死亡赔偿金。

②一、问题的提出:第17条法律适用之实务检视案例一:2010年8月21日凌晨2时30分,厦门同安区发生一起致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停放在东侧慢速机动车道内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相碰撞,造成陈某及摩托车上乘客刘某、丘某、张某、许某五人当场死亡。

除陈某外,其余四名*叶鑫欣: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海南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①“同命不同价”的典型案例是2005年12月重庆某法院判决遭遇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的父母得到了20多万元的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农村,其父母获得的赔偿仅为5.8万余元。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以便可能使之恢复到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 情况下 死亡赔偿中的精神损失可以遵循“ 同命同价” , 原则 而财 失, 状态。“ 损害赔偿还有一个目的, 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根据损害赔 产损失则必须反映个体差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 法院力 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的错
对每一个人都同样珍贵, 那么人身损害致人死亡后给付的赔偿 损害未曾发生时的“ 应有状态” 而非“ 原有状态”并且, , 只能通过
金也应当一样, 同命同价” 即“ 。因此, 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 赔偿这种“ 应有状态” 的货币价值的方式来实现对受害人的补
偿的 规定似乎有违公平理念, 进而与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发生冲 偿。 突。 09 2 6 通过《 华人民 20 年l 月2 日 中 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 第十 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对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具有重 要意
”7 】 “ 抑制为 就我国 侵权责任法而言, 其基本功能就是两项: 补偿功能与 误。【 换言之 ,补偿为满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 目的, 两者共存, 相得益彰, 故此, 我国 预防功能。至于其他功能, 有些并非是侵权行为法独有的功能,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目的,
有些则可以 从补偿和威慑的功能中得到相应的解释。 侵权责 侵 权责任法有必要规定抑制加害行为之目的。 ” 侵权责任法
命同价” 抹煞了生命价值中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区别, 将其中 的或者社会的事故保险来实现。因此, 责任制度的出现所带来的 保证安全的激励o[3 - ,64 毕竟, ,}3 损害是已 本不 具有“ 同价性” 的物质价值与具有“ 价性” 精神价值相混 同 的 主要差异是它产生了
针对“ 过去” 的补偿明显无法有效防止那些 淆, 突出 以 精神价值的“ 同价性” 来掩盖生命物质价值的 非同价 “ 经发生的既定事实, 性”【本文将利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 3 认为在同一事故致死的 会导致无法逆转的损害的事故。所以, 除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特例。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合作导致损害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特例,分为连带责任和相对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要求,但主张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他被告仍然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被告主张全部赔偿要求,被告之间互相负有相互偿还的义务。

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全部的赔偿要求,然后由该被告与其他被告一起分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适用于多个人在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合作的情况,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个人共同造成了事故导致的损害,或者在一起盗窃案中,多个人共同参与了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允许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要求,而其他被告仍然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如何确定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比例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都可能涉及到争议。

在处理共同侵权的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每个被告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和经济实力等,以公正、合理地判断和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特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选择,可以适用于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合作导致损害的情况。

在实践中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公正、合理地判断和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一点看法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一点看法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一点看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

该法打破了已有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欠缺或者含糊不清的状况。

特别是在死亡赔偿金上的“同命同价”方面给予了首次明确规定。

本文通过对该法颁布后的死亡赔偿金的“同命同价”问题进行探讨。

并就相关不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同命不同价;同命同价;死亡赔偿金;不足;建议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规定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种分别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导致城乡户口间不同的甚至差距很大的死亡赔偿金,因而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招致了“同命不同价”的质疑甚至指责。

“同命不同价”有违人人平等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理念。

它既不合乎常理。

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来计算,这必然会造成由于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而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的不同,这对于提倡平等、公平的社会来说就是一种实质的不平等。

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违反了《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原则和《民法通则》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法律规定。

另外,“同命不同价”容易导致甚至激化社会的深层次矛盾——贫富居民之间的矛盾,则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的规定(一)“同命同价”的规定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思考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思考


为造 成 多人 死 亡 的 ,可 以 以相 同 数额 确 定 死亡 赔 偿 金 ”让 社会 大众解读出 “ 同命 同价 ” 的立 法 目的 。一些 学 者 得 出 了眼 下 死 亡 赔 偿 金 的赔 偿 原则 是 “ 同命 同价 ” 的结 论 ,完 全 不 同于 传 统 的法 理 基础 在 法 律学 界 产 生 了不 容 小觑 的争 议 。传 统 “ 同命 不 同价 ”的理 论基 础受 到 了动摇 。 对于 “ 命 价 ” 也 就是 “ 死亡 赔 偿 金 ” 的相 关 法规 一 直 都 是 进 步 蜕 变 的 ,对 于 “ 死 亡赔 偿 金 ” 的性 质 的法 理 论 基础 也 可 谓
“ 同命 同价”的法理基础与渊源 1 .“ 同命 同价”的 学说 之争 “ 同命 同价 ”与 “ 同命 不 同价 ” 的争 论 首 先来 自于 死 亡赔 偿 金 制 度 的法 理 基 础不 同。 由最 初 《 民法 通则 》的 简 单概 括 , 洗礼成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的充实存疑,现在发展成为 《 侵权责任法 》的 突破进步。 《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所描述的 “ 因同一侵权行
引言
须对 此 进 行 补偿 。 “ 抚 养 丧 失说 ” 包 含 意思 是 ,由于 侵 权人 对
“ 同命 同价 ”与 “ 同命 不 同价 ”的争 论 , 是在 同一 侵权 行为 中对受 害人 死亡 赔 偿 金计 算 方 法 的争 论 的一 种 缩 影 。死亡 赔 偿 金 制度 是 造 成受 害 人 死亡 的侵权 行 为 发生 后 对 于 其与 其 相关 利 益 的联 系人 最重 要 的保 障制 度 。公 民应 当拥 有 宪 法保 障 的 “ 同 命 同价 ”, 在 计算 死亡 赔偿 金时应 当依 照统 一 的标准 。自此 ,《 侵 权 责任 法 》千 呼万 唤 始 出来 ,十七 条 规定 对 于 同 一侵 权 案 件 中 造 成 多人 死 亡 的侵 权 行 为做 出了 依据 同一 数额 计 算赔 偿 金 ,也 就 是 同 一情 况 下 的 “ 同命 同价 ” 。 《 侵权 责 任 法 》问世 后 ,法 条 所描绘 的 “ 同命 同价” 的规 定不 可避免 的受 到各 界 的强烈关 注 。 法 律 学界 意 见 不一 ,民事 法 律对 死 亡 赔偿 金 的学 理基 础 观 点 的 不 同关 乎对 “ 同命 同价 ” 与 “ 同命 不 同价 ”的立 法态 度差 异 。 我 们要 洞悉第 十七 条确 切表 现 了 “ 同命 同价 ”的立法 目的 , 更 要 由此 分 析 出法 规 的 学理 基 础 与 渊源 。不 同于 大众 媒 体 和普 通 民众 ,法 学者 要 发 现 表象 背 后 隐藏 的现 实 ,了 解法 律 制 定过 程 中 的立法博 弈 , 发 掘现 行法 律制度 的不 足 ,并 提 出解 决 方案 , 从 而促 进立 法进步 。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刘廷华
【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10)009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统一标准的死亡赔偿,这会造成补偿
不足和预防不足,无法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精神损害赔
偿采用统一标准,而财产损害赔偿则必须体现个体差异.
【总页数】4页(P14-17)
【作者】刘廷华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宜宾,64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44
【相关文献】
1.民事侵权视野下死亡赔偿金制度探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缺失与完善 [J], 阮锋
2.建筑物落物侵权责任立法价值诉求之冲突与协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J], 张世鹏
3.私法公法化--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法哲学基础 [J], 陈文华
4.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关系的探析——以《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为视角 [J], 黄凯凯
5.论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制度——以第17、18条为分析重点 [J], 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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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作者:柳群艳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8期[摘要]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而法律的颁布,也必然引起一番全民大讨论。

《侵权责任法》的公布,由于其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引起公民高度关注,其中第十七条尤其如此,该法律规范直接承认了“同命同价”的法理命题,实现了法的应然性,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

加上其中第二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将受害人近亲属的利益也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使得该法律的保护更加全面。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损失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26-02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对外公布了《侵权责任法》,并在附则中规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引发了全民关注,因为此法律将公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侵权行为和赔偿标准直接做了明确的规定,从此之后,公民权利的实现又多了一层法律保障。

同时,在法律界,相关专家也公开指出,《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它填补了我国公民的很多“权利空白”。

该法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而其中引人关注的法条之一,可能是该法的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法条直接将过去“同命不同价”彻底颠覆,实现绝对的“同命同价”的法理命题。

二、产生“同命不同价”的根源长期以来,我国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极其不统一,有法律条文竟然明确规定,在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的多人死亡案件中,每受害人赔偿的标准按照其城乡的不同身份、受害前的住所或者其收入的高低来确定每个人的死亡赔偿数额。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免受他人侵害。

本文将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适用范围、法理依据和具体实践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定义与目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与财产权益的安全,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精神权利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其实质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民法通则是一般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和规则;而侵权责任法则是对侵权行为特定规定的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权益,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会对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法律制裁,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实践案例1.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如有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将予以追究。

依法,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商品质量纠纷案例在商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商品质量问题的严格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网络侵权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盗用、抄袭、侵犯著作权等行为,侵权责任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被侵权方可以请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的启示与展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把握好平衡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保障合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法律程序故意诉讼。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侵权责任法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解读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下的同命不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反思

解读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下的同命不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反思

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万方数据解读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下的"同命不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反思作者:张东亮, ZHANG Dongliang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刊名:新疆职业大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年,卷(期):2010,18(5)被引用次数:0次1.侯旭.刘创新"同命不同价"法律问题新探 2009(5)2.张楠从"同命不同价"反思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2008(26)3.黄金桥生命价值观下的"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 2009(5)4.佟强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2008(1)5.黄麟茜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08(3)6.肖凤特.王观浅谈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双重标准 2009(6)1.期刊论文张发会同命不同价之我见-法制与社会2009(10)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尚不健全,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而且在理论上招致了民事赔偿的身份歧视等种种批判.不仅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增加了实务操作的困难,而且因此引发了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论.本文着眼于现行死亡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进行分析,死亡赔偿金兼有对受害人之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双重性质.所谓的同命不同价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目前当务之急是对现行死亡赔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根本的矫正.2.期刊论文彭佳.李琼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7(6)因我国司法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社会公众对"同命不同价"现象广泛关注.本文从死亡赔偿金渊源出发,论述了"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对"同命不同价"现象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提出"同命不同价"这样的评价是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一种误解.3.期刊论文张楠从"同命不同价"反思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26)本文通过阐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支撑,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比较定额化死亡赔偿金以及以收入损失为中心的死亡赔偿金优劣,抛开"同命同价"的幻想,正视事实上的"同命不同价",力求寻找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办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继承人的权利.4.期刊论文胡忠焕.裴丹.HU Zhong-huan.PEI Dan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之检讨-理论观察2007(4)当前死亡赔偿金制度所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但这种质疑并没有深刻认识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从死亡赔偿金制度设计原意看,死亡赔偿金存在差异是合理的,但为避免误解,应将赔偿金改为收入损失赔偿金,并取消户籍、地域等赔偿限制因素.5.期刊论文张继青.Zhang Jiqing"同命不同价"所引发的法律思考-学习论坛2006,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发了有关生命价值的新一轮争论.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法律上的公平、平等具有不确定的内涵;折中计算法有利于实现法律公平.因此,划分城乡两个赔偿标准是适宜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城乡标准的适用人群作出进一步的界定.6.学位论文华林死亡赔偿金标准研究——以生命权为主要论据2009近年来,“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

丙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关键词: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3]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则不属于赔偿之列。

浅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浅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浅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金晓鋆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18(0)5
【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文章认为,从立法的文义和目的理解出发,其针对的是
我国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及不同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情况下,同
一交通事故适用"同命同价"。

但在实践操作中《侵权责任法》第17条存在立法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以期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总页数】2页(P72-73)
【关键词】侵权行为;交通事故;同命同价;立法完善
【作者】金晓鋆
【作者单位】浙江君北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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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立法对“同命不同价”这一公众质疑,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

文章通过对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仍以差异化为原则,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只是特例,并就该条文相关不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不足;建议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在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致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因死者城乡身份等背景的不同,导致同一侵权案件中不同死者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到新闻媒体、司法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质疑。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鉴于社会公众对此现象的不满,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就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即可以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要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首先就必须厘清它与《法释[2003]20号》解释第29条的适用范围,进而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与之规定的关系,这样才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结论。

(一)《法释[2003]20号》的适用《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在此解释出台之前,已有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就侵权死亡赔偿作出了规定。

比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9条、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款、1994年1月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2001]3号》)、等都涉及到了死亡赔偿。

并且,对于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除了上述的户籍标准外,还有很多其他标准,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由此可见,尽管侵权死亡赔偿本应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但这一时期的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体系较为混乱,在侵权死亡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名称、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尤其是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方面差异较大。

①《法释[2003]第20号》的出台,统一了侵权死亡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将侵权死亡赔偿的可能项目分为四类: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法释[2003]第20号》在统一和完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方面是具有飞跃性进步的。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该法第17条被许多媒体解读为“同命同价”的实现,甚至有媒体欢呼“同命不同价”已经终结了。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质疑——《法释[2003]第20号》对计算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之后,《法释[2003]第20号》是否仍然有效?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意味着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经被废止。

②对此,笔者不赞同,理由有三。

其一,《法释[2003]第20号》所解释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那么《法释[2003]第20号》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处理《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在于梳理、修改完善和统一以往立法中的侵权规则,以替代《民法通则》中原有的侵权法规则,理应优先适用。

其二,《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否定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其三,细读《侵权责任法》可以得知,该法第17条是第16条的特别规定,以相同数额计算死亡赔偿金自然应该视为死亡赔偿金计算的特例,由此反证一般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该是差异化的。

笔者认为《法释[2003]第20号》并不随《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自动失效。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同额死亡金的起草过程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不同观点也反应到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集中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审议稿的数次修改上。

2008年12月21日《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确立的死亡赔偿制度相较于“一审稿”有所不同。

特别是第18条虽同样规定了相关财产损失赔偿和死亡赔偿金项目,但删除了“一审稿”中有关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的考虑因素的规定,使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模糊化。

这一思路与《法释[2003]第20号》较为相近。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三次审议稿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曾于2009年8月20日提出一个修改稿,以便在此基础上讨论形成“三审稿”。

该修改稿的特点在于顺应了当时盛极一时的“同命同价”观点,相较前两次审议稿,在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和计算上作出了重大修改。

该修改稿第18条第1款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十五计算,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这些规定极具特色:一是实行等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并对计算公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只是适当调整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考虑因素;二是在特殊情形下,实行完全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数额。

③2009年11月22日《侵权责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四审稿”)基本维持了“三审稿”的规定,只是在第17条有关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特殊规定的表述上更为简略,也即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表述。

(三)《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7条从出台之日,就被寄予纠正以户籍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重任。

但是,该法条真如媒体高呼的彻底实现了“同命同价”,终结了“同命不同价”吗?笔者不这么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被解读为“同命同价”的规定,本就是一种误解,这既是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错误认识,也夸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同命同价”这种表述有断章取义之嫌,而且十分容易造成社会误导性,是十分不可取的。

在此探讨第17条的具体适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应把握如下几点:1.适用前提——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对于此,把握三点,第一是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事由是同一个,即同一侵权行为,通常指在同一个事故中多人死亡的情形,如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二是死亡人数应达到“多人”,具体多少算是“多人”,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第三,只有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才可以给付同样的死亡赔偿金,如若只是造成受害人残疾,则不能获得同样的残疾赔偿金。

2.“可以相同”并非“必须相同”该条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非“必须”。

“可以”是选择性的,其界定并无标准,这就表明并非所有的死亡事故中都能够按照同等数额给付死亡赔偿金,而是法官可以在具体个案中选择是否适用该条。

三、《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立法不足与修改建议(一)《侵权责任法》第17条涉及的立法不足1.第17条的适用范围过窄,达到的法律效果很有限第一,《侵权责任法》第17条只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场合,并不适用于只是造成单一死亡的侵权案件。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17条所追求的仅仅是个案中的赔偿标准统一,而不是死亡赔偿标准的统一。

④这种以“数量取胜”的司法裁决方式显然是违背法律公正、平等内涵的。

第二,笔者认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尚不具有可操作性。

其中的“造成多人死亡”中的“多人”到底是几人仍有争议。

几人为多,两人是否为多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两个还是更多的受害人死亡,在同一起事故中应该以同样的标准去给予赔偿。

2.该条使用“可以”而非“应当”,词义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该条文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其行为模式属于可为模式而非应为模式,即“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强制性要求。

这就表明并非所有的死亡事故中都能够按照同等数额给付死亡赔偿金,而是法官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适用同额赔偿金这一条款。

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同案异判”的现象,势必会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涉及的修改建议1.明确“多人”的含义第17条规定的“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尚不具有可操作性。

死亡人数多少算“多人”,根据文义解释,或可理解为3个(含本数)以上。

但是考察《侵权责任法》第17条出台的背景,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缓解同一侵权事故中不同赔偿金额的紧张关系,如果3个人死亡适用相同数额,而2个人死亡适用不同数额,赔偿差异必然更加赤裸裸。

⑤为此,笔者认为多人应当理解为2人及2人以上。

2.应把该条中的“可以”改成“应当”第17条是任意性规范,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可能会出现违反立法本意的审判结果,也会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因此,笔者建议,应把“可以”改成“应当”,这样可以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可防止不同的受诉法院在个案中做出不同的倾向性判决,排除了法官个体的主观因素,某种程度上也杜绝了法官贪污受贿的恶劣现象。

并更好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平等权,也更好地体现了立法的本意。

[注释]①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②奚晓明主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40页。

③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10年03期。

④柳经纬:“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中国法律》,2010年03期。

⑤叶鑫欣,林振泰:论多人死亡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的适用——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解读,《法律适用》,2011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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