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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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并减少其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领用、运输、处置等方面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厂生产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废物处置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调查重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总厂武装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的培训。监督剧毒化学品的发放以及剧毒化学品、废弃易燃品的处理和销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总厂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本部门内的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

第八条:危险化学的采购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承运方运输,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厂区。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符合防火、防毒、防盗要求,库房要保持通风、干燥、凉爽,温度应保持32℃以下。

(二)库房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应安装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照明,不准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四)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数量要适宜,并在每种物品上标有物品名称、燃爆特性。对一些剧毒物品还应专柜贮存、特殊管理。

(五)剧毒品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即: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帐、双人管。

(五)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工作结束后,在离开仓库前应全面进行检查,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库房重地严禁烟火, 库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七)在危险化学品场所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申请经武装保卫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二条:入库验收

(一)要认真审查证件检查实物,查证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整、封口是否密封、袋装的是否受潮、桶装的是否渗漏等,对无质量保证书(合格证)或证件与实物不符的、超过或接近有效期的应拒绝验收入库。

(二)根据物品的自然属性,定期检查是否变质、变色、变形、溶化、风化、混浊、沉淀、挥发、结块等。

(三)验收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听候处理。

第十四条:贮存保管:

(一)按类分库、分区存放,不得混存;桶装、瓶装物品应立放;堆放应采用小堆码放,垛间留有2米以上安全通道,注意通风。

(二)相互禁忌物品不能在同一库房、料架上存放

(三)。有毒品应采用密封柜储存,防止接触人体和进入口中,储存期为一年左右,灭火应用黄砂。

(四)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检查,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测温。

第十五条:发放管理:

(一)发放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负责制。车间领用危险化学品,需持领用单位领导签字的领料单(一式四份),方可领用。

(二)车间领用剧毒品、强腐蚀品时,其领料单必须经使用班组长、车间主任和武装保卫部签字,审批手续不全者不得发料。

(三)对腐蚀品应检查其密封性,地面保持干燥,操作时应戴防护用具,周围不能堆放可燃物,应隔离存放。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各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的需要,严格控制领取数量,随用随领,不准超量,对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清退,不准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他人。

第十七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避免污染环境或人员接触中毒。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总厂生产管理部将按总厂《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92)津一机床总厂15号《天津第一机床总厂化工用品及毒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总厂生产管理部。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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