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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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城矿业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选人用人工作,健全完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人员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勤政务实、尽心尽责、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为实现科学高效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推行管理人员“契约化”、“档案化”、“项目负责制”、“公开竞聘”等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和“终身制”的传统管理模式,保证做到“在岗在位在状态”。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适用范围:副总师、正副科级、一般管理人员等岗位。
第二章岗位编制
第六条单位管理人员岗位编制实行有效的比例控制,不得
超过集团有关规定。
第七条正、副处级领导人员由集团配备。
经理助理、副总师职数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设经理助理1职。
经理助理、副总师应主要配备在安全、生产、技术等主体专业,其他专业从严控制。
第八条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设置
(一)设岗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按照集团、内蒙能源确定的编制比例规定,本着“总量控制、占比不超”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岗位。
2.实行“三级管理”。按照正科级、副科级、一般管理人员三个层级设置管理岗位,不得人为增加管理层级,不得因人设岗。
3.推进“三个优化”。按照“总量控制、三级管理”的原则,积极优化管理层次、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数,实现管理人员队伍精干高效。
(二)岗位职数
1.实行“大区队”建制的单位,一般正、副科级管理人员不超过7职,其他区队不超过5职。
2.实行“大部室”建制的机关部室,原则上1个专业设置1名副职,一般正、副科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职,其他部室不超过3职。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注重理论武装,自觉加强道德修养。
(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执行企业各项改革发展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三)有胜任管理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和团结协调能力。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形象良好。
第十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根据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选拔方针,为适应企业现实发展需求,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坚持领导班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配备,注重选拔优秀年轻管理人员,用好各年龄段的管理人员。
(一)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提任基层区队(车间)正、副科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提任部室正、副科级职务和矿长(经理)助理、副总师的,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提任基层区队(车间)正、副科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提任部室正、副科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任矿长(经理)助理、副总师的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相应任职经历。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在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矿长(经理)助理、副总师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安全生产管理重要职位,一般要有区队(科)长、班组长工作经历。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七)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
(八)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管理人员,可以突破基本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任职。
(九)因工作需要,选聘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经内蒙能源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四章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方式
选拔任用方式主要有“公开选聘、组织任用”等形式。
(一)公开选聘
1.内部竞聘。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内部选聘”。一般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决定聘用、试用的程序进行。
2.岗位竞聘。对单位内部专业人才相对充足的,实行“岗位竞聘”。一般按照确定竞聘岗位、民主推荐、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研究录用等程序进行。
3.社会招聘。对内部紧缺的和企业发展必需关键性人才,实行“社会招聘”。由报请内蒙能源,经内蒙能源报请集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招聘。
(二)组织任用
正、副科级管理岗位人员,提名任用人选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产生。提名任用人选为后备干部的,可直接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任用。提名任用人选不是后备干部的,应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在进行机构调整或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竞聘前,先向内蒙能源提交书面请示并上报相关方案,按内蒙能源批复意见推进。人员任免按规定先报内蒙能源备案后,下发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制度
(一)实行组织考察制度。组织考察一般按照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程序进行。考察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二)实行任前档案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拟选拔任用人员人事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等内容。发现档案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实际情况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中止任职、录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