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精品】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要求和国有企业“好干部”二十字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省委、市委对干部选拔任用相关精神,按照市委国资国企工委《xx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党委直接选任和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副总师;集团公司总部部门正职、副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其他参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
二级企业党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五)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规依纪、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基本资格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主要方式: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的方式。
第五条选拔任用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基本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其中采取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选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采用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集团公司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促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监、董事会秘书、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参股公司股权代表。
第四条公司党总支部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场化聘用中层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公司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一)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二) 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三)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 法律或职位需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一般不破格提拔。
工作特殊需要或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报集团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动议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分析。
根据动议分析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动议的初步建议。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一)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可文化、思想统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岗位业绩突出;2、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3、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4、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者、获得市、区级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为公司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队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三级企业班子正职、其他按照中层级别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的方式主要有: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
第五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职责分工:(一)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选拔任用工作。
(二)集团提名委员会负责审议动议初步方案,研究初步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
(三)集团党委负责领导和把关选拔任用工作。
(四)集团纪委监督选拔任用工作,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廉洁考察、任前廉洁谈话等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任职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下列五类:(一)集团公司副总师级领导人员;(二)总部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三)依据《企业法》注册的子企业。
企业厂长(总经理、院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四)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股东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依据《章程》由集团公司派员出任的高管人员;党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五)合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由集团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任命的党委(总支)书记。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企业党委会、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按期改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WORD4页)
4.4.1.1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依法管理。
4.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4.4.1.3组织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择优选择,竞争上岗。
4.4.1.4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4.4.2推荐
4.4.2.1推荐方式
4工作程序
4.1中层以及上干部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干部。
4.2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流程
4.2.1中层以上岗位聘任须经党委班子或总经理班子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4.2.2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或总经理班子任免。
4.3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职资格参照人力资源部的岗位任职要求。
4.4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5.3《干部人选推荐表》
5.4《个人自荐表》
5.5《干部任用考察报告》
5.6《会议讨论纪要》
5.7《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表》
5.8《集团公司中层干部日常考核表》
5.9《总经理对中层干部综合考核表》
5.10《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表》
5.11《任命文件起草审批单》
5.12《任命书》
5.13《戒勉谈话记录表》
1目的
规范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干部队伍。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集团中层及以上部的管理、选拔和考察工作。
3.2党委、董事会、总经理负责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审核及任免。
c.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分为个人年度工作小结、领导班子总评。考核结果与上年度集团领导考核结果的奖薪挂钩。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
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身体健康.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断改进和完善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xx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贯彻好干部标准和国企领导人员“20”字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拔重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坚决维护”、坚决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各项工作安排、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
具体可细化为动议提名、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党委会议讨论、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印发文件、宣布任命、材料归档等过程。
需要进行任前备案的,要在党委会议讨论后履行备案程序;任后备案在宣布任命后履行。
第四条各单位成立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
— 1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基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子分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正职的提名考察按照《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分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x号)实施。
第二章动议提名第七条从严控制职数。
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干部,从严控制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班子职数,没有职数空缺的,原则上不能动议补充。
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者临时增设职数的,需报上级单位批准同意。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推进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形成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上下有序、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部室正副职、直属(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直管的清算组、留守管理处等临时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推荐与市场选聘相结合原则;(五)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三)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累计四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一般应担任公司中层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中层正职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公司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公司本部各部室正副职领导,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有累计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一)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可文化、思想统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岗位业绩突出;2、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3、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4、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者、获得市、区级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第七条高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层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岗位业绩突出;2、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管理运营能力、分析决策能力及较高的领导力和凝聚力;3、在公司部门中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有很强的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和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和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岗位。
二、选拔任用原则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五)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的原则;(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任职资格条件(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素养,懂经营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能够有效组织协调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求真务实作风,有吃苦耐劳和攻坚克难精神,勇于担当、敢闯敢试、积极作为。
4.具有正确的业绩观,能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运作,真抓实干,工作业绩优秀。
5.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守党纪国法,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二)提拔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离退休年限原则在2年以上;3.提拔担任公司内设机构正职的,应当担任内设机构或相应工作岗位副职2年及以上或相关工作岗位5年以上;4.提拔担任公司内设机构副职的,应当具有区属国有企业或相应工作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5.公司党组织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XX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AEO高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XX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AEO高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AEO高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与市场选聘相结合;(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四)依法按章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要求。
要特别注重选拔任用年轻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
即:分公司、独资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人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班子会及组织和人力资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层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独资公司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经理1人,经理层副职3-4人。
党政班子成员职数控制在7人以内。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按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经理层。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由股东方推荐出任的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组成。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确保选拔任用公正、科学、合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和创造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中层干部指公司副经理级别及以下管理人员。
二、选拔任用原则(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任用应当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能力为先原则选拔任用应当以能力为第一要素,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实绩,选用最适合工作岗位的人才。
(三)现实可行原则选拔任用应当考虑到工作需要和现实可行性,避免盲目与冒险。
三、选拔任用程序(一)干部需求计划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干部需求计划,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二)干部选拔标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各部门制定干部选拔标准,明确选拔条件和程序,公布选拔要求。
(三)干部推荐各部门根据需求计划和选拔标准,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提供个人简历、工作经历和业绩等资料。
(四)初步考察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初步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五)综合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选拔标准,组织综合考核,包括书面测试、面试、考察等环节,综合评定各位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
(六)选定人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综合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选定最合适的人选。
(七)公示和任命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公示选定人选,征求反馈意见后将其任命。
四、选拔任用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合法、程序规范,选拔任用工作公正公平。
(二)评估机制公司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后续评估机制,跟踪考察选定人员的工作表现,评估考察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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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
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三个代表”
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
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
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
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
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
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
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
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
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由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该公司党组织讨论后,推荐
给董事会,董事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考察后,经集团公
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批复给该单位董事会,由该控股公司董事
会聘任。
控股公司单位的副总经理选拔任用程序同上。
第六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法定程序进入该单位董事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人选、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或民主推荐,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取得一致
意见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
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司发文聘任。
第八条分公司副职人选,可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或分公司党(总)
支部推荐,分公司经理与党(总)支部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集团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
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发文备案。
第九条集团公司党群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集团公司党委会
议研究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发文备案。
分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谈话宣布
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正职、参股单位产权代表、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谈话,并由公司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
相对控股单位的副职、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副职、分公司副职由分管领导谈话并宣布,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考察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
行。
考察过程中要根据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具体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尤其对工作实绩重点考察。
第五章考察程序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组成两名以上成员的考察组,考察
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
综合分
析考察情况后,力求形成全面、客观的书面考察材料。
第六章任(聘)用期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聘后,要制定任期目标责任
制。
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责、权、利。
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
建立健全以业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经济责任考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全面进行工作述职,
接受组织、人事部门考评及职工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
审计制度。
对任期内的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调离、解聘原任职岗位的领导人员,在免职或解聘前,由公司审计
部门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任(聘)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聘)期内享受所在任(聘)岗位的待遇,被免职(解聘)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新的工作
岗位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免除(解聘)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免除(解
聘)现任职务:
(1)经考核未能完成任期目标要求的;
(2)因工作需要同级转换职务的;
(3)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除(解聘)职务的。
第十八条辞职
辞职分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两种:
自愿辞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
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并在正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正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
各单位副职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
去所任职务的,可向本单位主要领导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答
复。
责令辞职: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聘)期间的表现,年度考核
与职代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正职和副职,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
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分别研究决定,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除(解聘)其职务。
对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成员,可分配适当工作。
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亦可再次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