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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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内卫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6〕3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我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 内蒙古卫生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略)4.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略)5.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略)6.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略)7.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略)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目标,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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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9•【文号】卫监督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附件: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卫生监督 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监督 行政执法责任制](https://img.taocdn.com/s3/m/94c1aa3e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15.png)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厉执法,推动卫生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明确责任。
在这个制度下,各级卫生监管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卫生行业的监督执法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卫生机构的运行情况,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加强监督。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才能推动卫生行业的改进和提升。
在这个制度下,卫生监督部门需要定期对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促使监督执法工作更加全面和公正。
在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下,执法工作的严厉性也得到了提高。
卫生监督部门需要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于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对于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也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对于推动卫生行业的发展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加强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对健康的需求。
同时,它还可以规范卫生行业的秩序,减少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卫生监督部门的人员和资源有限,难以做到全面监督和执法。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卫生机构对于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监督执法的效果不佳。
此外,一些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执法部门难以发现和打击。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卫生监督部门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的效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7b1fa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4c.png)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沪卫法[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卫法[2005]15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本市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领导贯彻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卫生执法行为,提高卫生执法水平,促进卫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和卫生部分别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署)要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把它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界定职责,积极建章立制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署)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稳步推进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署)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明确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要确定执法责任,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确定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署)及内设相关处(科)室、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32930df3c1ec5da50e270a9.png)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目录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二、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三、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四、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制度五、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六、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管理制度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八、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九、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考核管理制度十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十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十三、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十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十五、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处理工作制度十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十七、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八、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市卫生局为德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执行机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市级办理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有关证件的审核;对涉及卫生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进等进行卫生审查;对辖区内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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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2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情况
![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7f88ca69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3b.png)
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情况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情况近年来,卫生健康领域的执法工作变得日益重要,为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
而行政执法的高效、准确与公正也成为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责任制、执法和合作制以及监督制度,被提出并实施,旨在提高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精细化。
本文将对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重要性和改进方向。
一、责任制的工作落实情况责任制是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责任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执法人员队伍,严格执法标准和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责任制的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卫生健康部门对责任制的意识和认识不够,导致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到位。
一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素养,影响了执法质量和效果。
提高责任制的工作落实情况,需要加强指导和培训,提升卫生健康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二、执法和合作制的工作落实情况执法和合作制是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核心要求,也是实施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
执法和合作制要求执法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和合作制的工作落实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卫生健康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合作意识不强,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执法部门对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求不明确,导致工作推进困难。
改善执法和合作制的工作落实情况,需要加强跨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配合度。
三、监督制度的工作落实情况监督制度是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预防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监督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度的工作落实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卫生监督 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监督 行政执法责任制](https://img.taocdn.com/s3/m/2cb5bd13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b.png)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卫生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得以建立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意义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是国家对于卫生领域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卫生监督的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可以加强对于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的出现。
同时,也可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二、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的规定。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公正执法原则。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必须公正无私,不得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只有做到公正执法,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3. 效率优先原则。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要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只有提高工作效率,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1. 确定责任主体。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和职责,保证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制定执法规范。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规范,明确执法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4.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5.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形成威慑,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卫生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对于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 精品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0cf8a82831126edb6e1a100f.png)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即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产生 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有效条件的卫生行政执法 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4个要件: (1)资格要件 (2)职权要件 (3)内容要件 (4)程序要件
(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卫生行政执法的现状: 职能频繁调整影响执法队伍稳定和执法力度 监督力量、保障措施难以确保职责履行 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的要义:职权法定 证据确凿 适法正确 程序合法 裁量合理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不得干预法律未授权其干预的社会领域和公民权利; (2)只能由法定机关干预可干预的事务; (3)法定机关只能以法定方式实施干预; (4)法定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干预; (5)法定机关疏于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法律后果; (6)违法干预将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 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 合执法试点。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 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 案责任追究制。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
(一)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管理相关制度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 • 严格准入—执法资格
• 严格管理—着装、证件、岗位责任……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883325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56.png)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辽卫函字[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3〕1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建立健全辽宁省卫生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卫生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和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卫生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全省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实施行政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本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第六条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后,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护理卫生行政执法制度范本
![护理卫生行政执法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ed8e4f49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65.png)
护理卫生行政执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理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护理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护理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护理卫生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护理卫生秩序,促进护理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护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职责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理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护理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护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学历;(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护理卫生法律法规;(二)对护理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五)其他护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护理卫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护理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有权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要求其对护理卫生违法行为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规定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5739cd781c758f5f61f67e1.png)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规定(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
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的执法责任人。
参与特定监督执法的,直接承办具体监督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的是共同责任人;具体监督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监督执法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三)各科室按照各自所负的监督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并将本科室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
(四)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2、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需技术鉴定的要进行技术鉴定;3、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4、执法程序合法;5、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6、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泰安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六)法制审验科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日常工作,按季度对各科室履行监督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有:1、(一)、(二)、(三)、(四)、(五)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2、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频率;3、卫生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4、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实施情况及准确率;5、行政收费情况;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7、有无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8、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上述考核内容纳入科室监督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卫生监督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经考核,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科室和监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4年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
![2024年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93992169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f4.png)
2024年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引言:随着卫生工作的不断发展,卫生监督所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行政执法责任。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全面提升卫生监督所的行政执法能力。
下面,本文将围绕____年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总结,以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未来工作提供参考。
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责任范围在____年,我们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文件,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责任分工、执法范围等内容,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同时,我们加大了对行政执法制度的宣传力度,确保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并落实相关规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培训和考试工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通过强化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注重培养团队合作意识,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施科学执法,提高工作效率____年,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获取相关数据,提高事先把握和分析能力,进一步优化执法方案。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工作重复,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____年,我们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了内部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档案,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同时,我们也积极接受上级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和各界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提高执法公信力。
五、积极开展执法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____年,我们注重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和要点,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2023年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
![2023年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1b445c3d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ef.png)
2023年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2023年,我所深入贯彻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严格执法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切实解决卫生监督领域的突出问题,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深化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在2023年,我所重视法律法规学习,定期组织全所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通过学习,大家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掌握了新的执法理念和方法。
同时,我们还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团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这些举措有效地提高了我所的行政执法能力,为顺利完成各项任务奠定了基础。
二、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执法公正在2023年,我所坚持依法严格执法,注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
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执法操作规范,确保行政执法过程规范、公开、公正,严禁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执法过程中,我所注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坚决依法予以处罚,维护了卫生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紧密结合实际,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在2023年,我所围绕卫生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们重点关注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环境污染单位等的监督执法工作。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和定期抽检检查,我们发现了一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有效地减少了风险和隐患。
四、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2023年,我所注重加强内外部的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络机制,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分享相关信息和数据,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与此同时,我们还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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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淮滨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淮滨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职责及综合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所法制稽查科在所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具体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执法责任第七条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消毒管理办法》;(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十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十七)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十八)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
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所长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
主要责任是:在县卫健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所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条副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科长为本科室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和《科室综合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完成执法任务、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及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科室副科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负责人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正职负责人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各科室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执法,及时请示报告。
具体包括:(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和竣工验收;(二)依法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三)依法抽查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索取有关资料和证件;(五)依法组织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卫生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六)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七)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八)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赋予的职责,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
执法文书书写应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执法遵循公开、文明原则,实行法规标准公开,办证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科室及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公开。
第十八条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受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卫生监督员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给国家、单位或公民造成财产及其它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应当立案、撤案不予立案、撤案的;(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四)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五)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六)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的;(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给予许可的;(八)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九)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监督执法文书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十一)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三)故意刁难、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活动及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十四)对投诉举报的案件不依法及时查处的;(十五)要求行政执法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十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十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十八)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十九)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错误的审核批准人。
第二十二条对于卫生行政违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案件执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另一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二)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四)因审核人把关不严而造成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五)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直接办案人员的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六)因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错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审理并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含书面陈述);(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由所责任制执行考评小组向所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五)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查,做出处理决定;(六)告知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听取其对处理决定的陈述;(七)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过错责任人;(八)执行;(九)结案制作结案报告。
处理决定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因特殊原因的,须经所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待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三)报县卫健委和县政府法制局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四)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追究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六)对违法行政行为有非法所得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予以收缴或返还当事人;(七)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经查明非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给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法制稽查科书面申请复核,法制稽查科审查后报所长办公会。
所长办公会自收到复核申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处理决定暂缓执行,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但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考核评议及奖惩第二十七条在各科室自查的基础上,法制稽查科每季度组织对各科室执行《淮滨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淮滨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质量考核制度》的考核情况及投诉举报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实情况向所办公会汇报。
监督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情况(包括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责任量化到岗位及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执法证件、着装等);(二)卫生监督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规范等情况;(四)政务公开情况(科室及岗位职责公开栏的设置);(五)行政处罚情况及纠错情况;法制稽查科应建立卫生监督员过错责任追究档案。
第二十八条所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全面汇报,并对下阶段的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及奖惩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淮滨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