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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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浅析
摘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统称,是一种以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
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目的。然而,由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执法实践活动的产物,自然会产生一些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首先对执法责任制作系统分析,对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原则以及意义进行阐述,然后对目前各级地方政府执法实践活动的现状以及所产生的问题
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为发展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理论方面的建议,进而能够为促使这项制度朝着科学、和谐、民主的方向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任制;政治文明
引言
在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创新
的行政法律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但由于这项制度出自于各级政府的执法实践活动,所以难免会产生一些经验主义和主观意识,最终导致该制度会出现浓厚的本土特征和呈现出明显的理论研究滞后性。科学、合理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如何提高行政执法责
任制的水平,以及如何科学地规范这项制度,使得这项制度真正意义上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并接受就成为了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分析当前我国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所出现的问题,对这项制度的科学、规范实施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来源于地方行政执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先实践再理论的制度,因而理论研究明显的滞后。尤其是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的认识以及由此构建的制度结构体系,各地在实践中并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规章制度的统一体。
二、我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后,我国确立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要求全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行政执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执政的一个重要方式,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党的威信和形象,行政执法的水平在很大程度
上体现着一级政府、一个部门的党组织及其广大党员执政能力的强弱,可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三个代表”宗旨的体现,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要求。
(二)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需要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因此从某种层面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举措。截至目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也已逐步纳入了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目标进行统一部署和考评检查。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
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加大对各级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及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形成权责统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广泛的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行政程序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四)是总结经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发展,是一种将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新体制。多年来,各级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和试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有益的宝贵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用法规、制度来约束执法权力。
三、我国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一)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的法律尚不完善
当前,我国各级执法机关的许多重要的执法行为缺乏法律的规范,制约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影响了执法责任制的效力。立法中存在的某些责任不清、相互冲突的问题,或者立法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健全的问题,给执法带来了一定的混乱。这是立法障碍引起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障碍。一些重要的行政行为实施所依据的各项法规也还没有制定,使得在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上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出现标准不一、各行其是等现象,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施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设置不科学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逻辑前提是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清晰
的执法权限,这就要求国家法规制定机关必须对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依据有准确和清楚的设定,然而,由于我国在行政法制建设领域进展缓慢,加之长期形成的高度集中又高度分散的部门行政管理传统,以至出现了行政执法主体繁多,机构林立等状况。数量庞大的执法主体对职权的科学界定、设置带来立法技术障碍,造成了职权模糊、职责难辨的后续问题。虽然,近年政府机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执法主体过多的问题,但执法机构庞杂,职权不清,职权交叉的现状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三)重视不足,存在责任制与执法实际脱节现象
当前,执法部门对执法责任制的整体思想认识还不足,少数领导重视还不够。有的领导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来重要,讲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推行执法责任制漠不关心,对为什么要推行执法责任制,怎样推行执法责任制,心无定数,甚至把推行执法责任制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当作两回事分割对立起
来。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整套文件后,往往被束之高阁,一些部门只用于应付检查,不能落实到执法一线,导致实施起来走“两条路线”。
(四)考核手段落后,过错责任追究落实不力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虽然都在探索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长效机制,但从实际情况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