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刑法分论课件(王艳玲)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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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概括罪名: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 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 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 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 动。。。。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 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四)恶意透支的。 •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 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涵:
• 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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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基本特点 :
• 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进行分类 • 总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 大体上依据犯罪危害程度与犯罪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 安排 • 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
• 第二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 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 行为对象:(1)国家秘密。包括了绝密、 机密还有秘密。(2)国家情报。此处的 “情报”是必须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尚未 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 境外包括国外,与我国是否为敌,并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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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参考书目:
• 1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 2赵秉志著:《罪刑各论问题》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0年版。 • 3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 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 4 陈兴良主编的《刑法各论的一般理 论》,中国人大出版社2007年版 • 5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 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浮动法定刑:只见于罚金刑、经济犯罪、财 产犯罪、刑罚的具体幅度要根据案件的一 定事实确定。 (1)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有利于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3)有利于法的稳定。
第三节 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
• • • • 3、我国法定刑的特征:我国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法 定刑。 建国后至第一部刑法颁布前常见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的规定。 79年刑法的诬告陷害罪是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现刑法劫持航空器罪和绑架罪加重情节有绝对确定 法定刑规定。有的罪规定的罚金刑无具体比例或数额类 似于绝对不确定法定刑,不科学。 三、宣告刑: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定罪后依刑法规定 判处的具体刑罚。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 四、执行刑: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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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证罪状:指引用《刑法》分则其他犯罪 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的特征的罪状。
4、空白罪状:只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法律、 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本罪的 具体特征的罪状。我国刑法分则无纯粹的空白罪 状,一般是空白罪状加叙明罪状规定。 三、罪名 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 则或单行刑法中规定,二是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 释的形式规定,三是刑法理论界进行概括来规定。 前两种才有法律效力,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贪 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其余罪名是由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的。
•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分论课件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王燕玲
学习方法和要求
• • 1、按讲课的进度进行课前预习,课后复习. 2、读书首先读懂教材,在此基础上阅看其他书、论文。 不要在没有阅读教材和尚未看懂教材时就看别的书。 3、学习重点是常见多发罪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与 相关易混淆之罪区别。有的问题学术界有多种观点,掌握 通行的、法律规定的或司法解释的观点。 4、课中要积极回答问题,发言的积极程度、回答问题 和发言的质量、到课率、平时做练习题的状况是平时成绩 打分的依据。 5、不缺课、不迟到早退、上课认真、安静,有问题可 以举手发问或课后交流。 6、每次上课最好带上刑法典。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一、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罪状+法定刑 均为。。。的,处。。。 二、罪状
• 内涵
–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 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 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 (一)罪状的标识 • 《刑法》第385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 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 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 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 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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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名的种类: (1)根据罪名概括范围的不同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 名。类罪名指刑法每章(类罪名)、每节(亚类罪名) 的罪名。司法机关定罪时只能定具体罪名不能定类罪名。 • (2)具体罪名的分类。 • ①单一罪名:即一具体犯罪只能有一个罪名。有的 一罪有数个罪状(可在同一款也可在不同款,甚至在不 同的条文)但只有一个罪名也为单一罪名。如198条保 险诈骗罪、310、362条的包庇罪。 • ②选择罪名:指刑法分则同一款中的犯罪根据其行 为方式或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罪名。选择罪 名如为几种行为或几种对象均有,也只构成一罪而非数 罪。 •
•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简单罪状: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具 体构成要件内容作进一步说明的罪状。此种罪状 给法官认定犯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除非是不易 引起歧义的表述,一般不应采此种罪状。
• 2、叙明罪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作较为详细说 明的罪状。我国刑法绝大多数采此罪状。因总则 对主体条件、主观故意、过失的含义有规定,故 叙明的内容一般是客观要件内容,如行为手段方 式、时间、地点、对象、结果、数额等。
•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体系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概述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 法律拟制
• 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 一、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 • 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 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主要分为刑法典分则、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 二、罪刑各论的体系
• (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 区别方法:看是否因为某一具体危害行为 的出现才产生竞合。 • 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特殊条款优先 • 想象竞合适用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 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 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1)参加 间谍组织充当间谍,(2)接受间谍组织 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 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危害 国家安全的,就按照此罪的既遂来处理。 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 使不出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 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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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法条竞合问题 (一)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1、法条竞合的含义 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 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 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 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 的情形。 2、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一般与例外 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 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 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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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 (一)注意规定
•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 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 定。 • 注意规定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 关规定内容的重申。 •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 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例外情况适用“重法优先轻法”的原则 • 第一,刑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第140条 与第141——148条的竞合) •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普通法 条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有做出禁止 性规定,而按照特殊法定罪难以做到罪行 相适应时或者难以选择何者为特殊法条时, 即可以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处理。(如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四 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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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刑概念:刑法分则针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 种和刑度。 二、法定刑种类: 1、种类:根据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分为绝对确定法 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浮动法定 刑。 2、法定刑优劣。 绝对确定法定刑不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作到罪 责刑相适应。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 避免法官枉法或因对法的理解不同,而使同罪不同罚。 相对确定法定刑可以避免以上两者的缺陷,故当代 世界各国和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均是相对确定法定刑。
简单罪状
罪状
类型 基本罪状
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
罪状
概 念
加重或 减轻罪状
类型
加重罪状 减轻罪状
• 二、罪状的分类
–基本罪状 –加重、减轻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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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 (二)法律拟制 •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 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 “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 之。”
•具体分解为
–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的规定 –法律拟制的本意是将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 定,但在刑法特别明文规定的的特殊条件下也按 相关规定论处。
•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