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宗商品交易中各主要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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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宗商品交易中各主要单位职责

一、相关概念

1、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

2、大宗商品交易:大宗商品除现货外,也可以设计为期货、期权作为金融工具来交易,可以更好实现价格发现和规避价格风险。

3、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

4、期货/现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现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现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

二、政府部门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的职责划分

1、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

(1)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按需求报送行业发展规划。

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8日商务部令第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2)负责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监管,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开展商贸流通领域行政执法。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24号)、《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公告》第三部分:“……4.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局)

(1)负责期货交易场所会员、期货公司的工商登记,及注销。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2)负责对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维护秩序,查处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公告》第三部分:“2.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广告发布。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24号)。

(4)协同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权益类交易场所准入工作。

依据:《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统计、工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青岛市证监局)

(1)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依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第二部分:“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2)证监会批准进行交易期货的期货交易场所,并对交易行为统一监督管理。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该项审批在《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中,在证监会职责下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3)负责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4)制定保证金标准。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其中“保证金”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三)】。

(5)负责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依据:《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公告》第三部分“5.青岛证监局负责全市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同时,《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实行)》第二十条对此也有规定。2013-12-31证监办发〔2013〕111号《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的通知》对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4、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岛市金融办)

(1)对权益类交易场所及其内业务活动、交易者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市场参与者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2)统一组织和协调指导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

依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鲁金办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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