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矿包矿巡查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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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矿包矿巡查暂行管理办法

长治市煤矿包矿巡查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巡查对象一、包矿巡查对象是长治市辖区内所有煤矿(不含晋煤集团、潞安集团、汾西集团兼并的地方煤矿)。组织机构二、包矿巡查组实行“五五”工作制,即每个包矿巡查组由5名成员组成,每个巡查组负责5座煤矿的安全检查。三、市、县煤炭部门根据所辖煤矿数量,组建包矿巡查组。职责和权限四、包矿巡查组的主要职责(一)重点监督检查所包煤矿做好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其它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所包煤矿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监督检查所包煤矿落实“7长每日必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四)监督检查所包煤矿安全指挥中心运行情况和驻矿安检站工作情况。五、包矿巡查组的工作权限(一)根据所包煤矿建立的隐患整改档案和隐患整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修改。(二)对所包煤矿存在的一般性隐患,可下达整改指令,要求煤矿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三)对所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状况时,可以采取停止生产、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等避险措施,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巡查方式六、包矿巡查组巡回检查主要方式(一)专项检查。根据所包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对采、掘、机、运、通、监控等系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检查。(二)重点检查。对所包煤矿薄弱环节、容易出现重大隐患、发生重大事故的系统和部位,进行重点检查。(三)跟踪检查。对所包煤矿安全隐患限期治理,实施跟踪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限期完成治理和整改任务。(四)突击检查。根据实际需要,不事先通知、不打招呼,采取随机的方式,对所包煤矿进行检查。七、包矿巡查要求(一)每矿每周至少检查1次,不能留下空档和死角。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二)每次入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4人。(三)每次检查都要填写检查纪录,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意见。(四)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指令。八、包矿巡查组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讨工作,提出改善促进巡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安全巡查工作例会要有专门纪录,以备上级部门检查。九、每日18时前,按“零报告”制度要求,包矿巡查组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例行工作报告。录用和上岗十、包矿巡查组的组成(一)包矿巡查组人员的专业结构主要包括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二)包矿巡查人员主要从市、县煤炭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现任驻矿安检员和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中选聘。(三)包矿巡查组组长由煤炭部门选定。十一、包矿巡查人员的选聘条件(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中专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

验。十二、包矿巡查人员由长治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市煤炭局局长签发《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管员资格证书》,取得上岗资格,试用期一个月,合格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和交流十三、包矿巡查组人员学习培训(一)包矿巡查组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二)县级煤炭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包矿巡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三)市煤炭局每年组织一次包矿巡查人员复训,每次时间不得少于7天。(四)鼓励、支持包矿巡查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提升教育。十四、包矿巡查人员交流(一)包矿巡查组人员实行跨县、跨组交流。(二)包矿巡查组人员每半年跨组交流一次;每年度跨县(市、区)交流一次。(三)跨县交流由市、县煤炭部门组织实施;跨组交流由县级煤炭部门组织实施。工资和社会保障十五、包矿巡查组人员工资每月不低于2000元,入井补助每次不低于25元。组长职务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十六、市、县煤炭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为包矿巡查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考核和奖惩十七、按照隶属关系,包矿巡查组组长按季度向受管辖的煤炭部门进行安全工作述职报告。述职情况统一向市煤炭局备案。述职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十八、包矿巡查人员考核(一)严格工作考勤制度。包矿巡查组人员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全年出勤累计不得少于250天。(二)严格请销假制度。1天以下假期由包矿巡查组组长批准;2天以上假期由上级煤炭部门批准。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0天。十九、包矿巡查组人员奖惩(一)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发年终奖。(二)所包煤矿全年无事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年终奖每人10000元,组长另加奖10000元;(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有效避免重大事故的,给予包矿巡查组特别奖5000元。二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一)无故脱岗1次的。(二)考核不称职的。(三)不服从轮岗交流安排的。(四)所包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制止、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五)季度业务考试有两次不及格的。二十一、包矿巡查组人员的责任追究(一)所包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吊销《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管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责任,吊销《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管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三)被解聘的包矿巡查人员,与煤炭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全市煤矿范围内不得重新录用。其它二十二、包矿巡查组人员工资、保险、入井补助、奖金、福利、劳保用品和培训、交通、办公、装备等费用,主要从矿管费和企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二十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县两级煤炭部门为包矿巡查组提供开展巡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用车、工作服装、仪器仪表等。二十四、市、县(市、区)长助理和煤炭局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听取包矿巡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到位。二十五、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6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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