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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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4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4

一、单项选择题1.小张现在某大学已取得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必须再读一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

这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A.指引作用B.教育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2.对法的作用的片面或错误认识之一是()。

A.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B.法需要人的正确执行和适用C.法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矛盾D.法是达到一定目的的唯一手段和工具3.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

下列关于这一说法的理解正确的是()。

A.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B.法律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无法干预人的思想观念C.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D.法律反映客观规律而不体现人的意志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A.个别指引B.确定的指引C.有选择的指引D.非规范性指引5.下列关于法的局限性的表述,正确的有()。

A.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是由于法具有规范性、抽象性、稳定性、普遍性B.法具有滞后性是由于法具有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C.“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表明法具有局限性D.如果统治阶级的意志能准确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则法的作用就没有局限性6.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需要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

这表明()。

A.法律的起源与道德有关B.有些法律规范是由社会习俗演化而来的C.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D.法律不是唯一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二、多项选择题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致可以归纳为()。

A.指引作用B.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C.强制作用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2.某林区村民小王为盖房欲去山上砍伐几棵国有树木。

村长对他说,未经许可砍伐国有林木属于乱砍滥伐,是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的,于是小王听从了村长的劝导,放弃了去砍树的念头。

浅谈法与正义之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之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之关系作者:李静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一、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它们的含义不同,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

四、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2、【简答题】
简述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10分]
解析:
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1、【简答题】
试论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20分]
解析: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正义被吸纳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纠正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事实上,任何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坚定的正义基础,并接受它们评价,因为人们无法单凭暴力长久维持非正义的法律制度。(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也可能是阻力)。这并不是说作为观念的正义对法律的进化不起作用。相反,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法律现代化。正是正义推动了法律内在价值的转换;由前现代的特权、压制、国家本位走向现代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人权)。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它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是法治比人治公平。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义与自由、平等不可分,政治正义要求一个产生于民众、服从民意、保障基本人权的政府。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宪法是权利法,也可以叫正义法(真正的宪法,不是钦定宪法),宪法是权利宣言,它的作用是通过宣示一组权利作为政府的边界以限制政府,通过规定政府的结构与权力限制政府妄为。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正义的不变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严格的程序可以排斥重要的不正义,所以程序法的完善、程序法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归功于正义。最后,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得到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 -一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涯”。

“憑,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鷹,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 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II p a B o和a K o II,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 n p a B o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第一篇: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司法考试辅导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动态司法考试大纲为你整理“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供你参考,也欢迎大家关注司法考试栏目,可按Ctrl+D进行收藏,网站将持续为你更新司法考试资讯,敬请关注!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等。

价值发生冲突,有几个解决的方式。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就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具体说来,是自由大于正义,正义大于秩序。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第三,比例原则。

【案例】例如,某地方出台了治理交通的新举措,为了治理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该市规定,如果行人如果违章过马路,被车撞死或撞伤,则司机完全不承担责任。

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请进行论述。

这个地方政府出台这个措施是由于很多行人经常违章过马路,结果撞伤或被撞死,引起了交通混乱,为了治理交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出台了这个措施。

所以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但他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或是以漠视人的生命来换取秩序,显然违反了价值位阶原则,这不是正义的法。

违反了正义大于秩序的位阶原则。

例如,很多城市也是为了治理社会秩序出台一项措施:禁止乞丐在商场、地铁、车站等地方乞讨。

请对这个“禁讨令”从价值位阶原则进行论述。

“禁讨令”的出台是为了治理秩序,但侵犯了乞丐的自由。

这是有关自由和秩序有冲突的例子。

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他发生背景有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它却限制了农民到城里去的自由。

农民进城,这是迁徙自由。

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也是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

也是不合理的。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4、私法:指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5、社会法:指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社会监督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四、简答1、法律体系的特点答: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区别:1法律体系属于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2法律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的现行法律,而法学体系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它的研究范围.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答: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崔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法系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2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A.依权利和权力,可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B.依领域,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2依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助性标准进行分类.法律调整的方法表现为自主性调节、强行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部门法之间是相互三、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1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四、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答:概念省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本质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1、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答: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略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权利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2求利性:权利的行使以追求和维护其中的利益为目的.3限度性:权利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义务的特点:1法定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强制性: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从属性: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2.行为属性不同: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行为.3.自由度不同:一方面,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而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另一方面有些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都不能放弃,否则为渎职.4.强制性不同:两者都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但权利的强制力却是间接的.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答: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略一、在结构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此外,一致性也意味着权利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过界限.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性指引.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引申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六、案例分析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理论联系实际,请用权利的界限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分析本案.答:1、本案中,张某夫妇的权利被侵犯了,而警察的权力过界了,构成了权力滥用.2、权利的界限理论表明: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第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半夜自己家中看黄碟,并没有传播淫秽录像,因此没有违界限反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权利在自由度上是“法不禁止即可行”,则可知其在立法上享有这个权利.其次,他们在运行这个权利时,是在自己家中,且在半夜而3、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权利是“法无限制即可行”,而权力则不同,它是“法无规定即禁止”.本案中,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虽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进入张某家中搜查,这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也是被禁止的.所以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明显过界,构成权力的滥用.且只有夫妻两人,可知在运用权利时也没有过界.因此,他们的权利是合法且应该被保护的.3、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权力滥用情况并不少见,国家应该加大对其的约束,避免警察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三、名词解释1、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4、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5、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某种实际行动.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简答1、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法律关系的概念:略2其特征有:A. 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B. 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C.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答: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即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五、论述题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权利能力.A.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B.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C.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行为能力.A.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通常所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的行为能力.C.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具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D.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为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在我国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何贯彻司法的法治原则答:司法的法治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基本含义.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那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作为依据;以法律为难绳,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具体措施.坚持事实求实,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也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各种规定;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法的实施中,要坚持党的政策对司法工作的指导.2、简述司法独立原则.答:1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时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五、论述试论司法公正1999年北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答:1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前者主要是从法的本体出发,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法的操作上.公正的司法是法的价值、作用、品格的体现和法的目的的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部门内部运作——体现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应依照法治原则,也包含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司法机关本身的积极的反作用.2司法公正同时意味着司法权应独立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视角导论:正义是一个古老而且复杂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正义的概念具有多义性,不同社会群体和文化背景下对正义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对正义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从而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正原则。

正义不仅是法律的基础,同时也是法律的目标。

法律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规则和程序,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二、正义的多个维度正义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涵盖伦理、法律、社会等多个维度的复杂概念。

在法理学中,正义可以分为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等不同的维度。

1. 衡平正义:衡平正义强调依据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资源的分配和社会机会的提供。

这种正义观念试图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追求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衡平正义注重平等待遇和机会平等,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机会的提供不能偏袒某些特定的群体,而应平等而公正。

2. 功利正义:功利正义的核心原则是通过最大化整体幸福来追求正义。

依据功利主义的理念,社会制度和法律应当以最大化社会福祉为目标,追求最大化效益,从而达到公正和正义的目的。

功利正义强调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判断依据是行为的结果是否带来了最大的利益。

3. 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基于个体权利和道德自由的理念,强调人们享有某些固有的基本权利。

自然正义认为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受政府和制度的干预。

这种正义原则的目标是保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追求平等和公正。

三、正义的实现与矛盾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着不同维度之间的矛盾。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和争议。

比如,在资源分配方面,追求绝对平等可能会损害整体福祉,而追求最大化效益又可能会牺牲个体权益。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2002年)1.法律体系是⼀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们尽可以从不同的⾓度、不同的侧⾯来理解、解释和适⽤这⼀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港的法律制度与⼤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及解析:D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国全部现⾏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它反映⼀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废⽌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效的法律。

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从存在。

我国⼤陆和⾹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国两制”的实⾏,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

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特别⾏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的中⼼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个统⼀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

古代中国法律⼀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

因此答案选D.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这⼀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及解析:B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对概念,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具有最终的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权利本位”思想。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本文探讨了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介绍了法与正义的概念。

随后探讨了法律作为实现正义的工具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法律对正义的一定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为正义提供保障的作用,以及法律与正义可能出现的冲突。

最后强调了在司法实践中法与正义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

结论部分指出了法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影响,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法与正义的关系的建议,并强调了法律的发展需要与社会正义相结合。

通过对法与正义关系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互动关系,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与合理。

【关键词】法与正义、关系、概念、工具、限制、保障、冲突、协调、司法实践、相互影响、处理、发展、社会正义1. 引言1.1 介绍法与正义的概念法与正义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它们之间的关系备受讨论和思考。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称,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则;而正义则是一种普遍存在并得到公认的价值标准,是对人类行为的评价与规范。

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正义理念的互动与统一,是法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不可或缺。

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为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界定和保障。

法律的存在也受到了正义理念的影响与制约,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考虑到正义的要求和价值取向。

法律与正义之间并非总是完美无缺的对应关系。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带来对正义的限制或者偏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讨和协调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实施符合正义的价值要求,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探索。

1.2 探讨法与正义的关系在探讨法与正义的关系时,我们必须先了解法与正义各自的含义及特点。

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和准则,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并解决争议。

而正义则是指对于是非、好坏、公正与公平的普遍认同和追求。

尽管法律和正义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漶”。

“漉,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_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法理学作业四

法理学作业四

一、多选(共计25分,每题2.5分,每题答案完全一样得满分,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法律责任本质属性的理解错误的有()。

A. 法律责任是一种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与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有关B. 法律责任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C. 法律责任与意志的自由与否无关D. 法律责任不应看作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2、关于法的实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法的实施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四种基本形式B. 守法就是履行法律义务C.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D.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错误:【C;D】3、下列各项中,你认为属于法律行为结构中的内在方面的有()。

A. 动机B. 目的C. 认知能力D. 手段错误:【A;B;C】4、下列关于原有权利的观点,你认为正确的有()。

A. 原有权利是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划分B. 财产所有权属于原有权利C. 上诉权属于原有权利D. 原有权利与法律规定有关,与主体的积极活动无关有关5、在现代汉语中,对“法律”一词的理解,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B.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C.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D. 法是对所有的法律的统称6、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法律减少对自由的干预,让主体享有的自由尽可能的多,此为主体的消极自由B. 法律主动对主体的行为进行干预,此时主体享有的自由为积极自由C. 法律规定的自由为消极自由D. 法律规定的自由为积极自由错误:【A;B;C】7、关于法律解释的一般解释方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法律解释首先使用的方法是文法解释B. “本法所指的16岁,指16周岁”,此为扩充解释C. 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以免孤立地对其理解,此为系统解释D. 从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入手,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属于逻辑解释8、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有()。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

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

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

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

法律保障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失。

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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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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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正义是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

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
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

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

当社会成员违反法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

法律保障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失。

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

每个时代对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时代的立法者们对同一现象的理解也不同。

正义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义影响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时代的正义观念。

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对正义与法律的这种关系给予重视,使法律更加适应当今的正义观念。

学员问:法与正义的关系?
老师回复: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

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
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

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

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

法律保障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失。

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

每个时代对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时代的立法者们对同一现象的理解也不同。

正义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义影响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时代的正义观念。

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对正义与法律的这种关系给予重视,使法律更加适应当今的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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