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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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意味着法官扮演的是一个中立者的角色,应当站在一个冷静、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听证、认证,并作出正确的判断。找准了定位,也就不难接受“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就表明,必须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必须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裁判者必须超脱,要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当然,把握好庭审,除了正确的定位和不断更新的司法理念外,还必须有较高的把握庭审的技能,这是对一个法官才智学识、心理素质的综合考验。要使庭审活动紧张有序、流畅自如地开展,法官必须掌握娴熟的庭审技能,把握好庭审。

第一,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可见庭审的核心应当是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要引导控辩双方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举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上,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同时,应将提高诉讼效率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来实现。要使庭审清晰流畅,还要从庭审改革入手,减少庭审中的环节,如开展庭前证据交换或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缩短庭审中的举证时间,并使质证更具有针对性。

第二,调动对抗,驾驭庭审。法官居中裁判,并不等于消极无为,要善于运用庭审指挥权。在一些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控辩双方激烈对抗的精彩场面,故事情节也随之跌宕起伏,有的甚至让人拍案叫绝。这就是双方对抗产生的效果和魅力。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庭审中缺乏应有的对抗与争辩。作为法官要引导双方进行举证,包括辩护人提出与公诉机关相反的证据,并对对方证据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在激烈的对抗中越来越明晰,同时又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职能的实现,并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从而使法院认定的事实更客观、更真实。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适时地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小结,以使辩论焦点集中、主题明确。在调动双方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对抗、争辩的同时,也要保证庭审活动平稳、高效地推进,并在出现问题、争议与冲突时及时采取措施,因势利导,掌握法庭的主动权、指挥权,在对抗中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引导控辩双方从简单的对抗走向理性的对抗。

第三,灵活应对,沉着果断。随着控辩双方对抗的增强,法庭上情势的发展也瞬息万变,主持法庭,不可能有固定的程式,法官在规范主持庭审的同时还要避免过分刻板与机械。一方在提问或举证时,另一方提出反对或抗议意见后,法官应当立即作出反应,这个反对或抗议是有效还是无效。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和敏锐的反应,要具备当庭倾听和吸收信息并快速作出判断的能力,要提高耐心倾听的技巧,对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及相关信息在短时间内进行吸收、梳理、归纳,并加以分析判断,迅速准确地作出决定,表明态度。对明显带有诱导性的提问,对无视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漫无边际地发表意见的也要及时予以制止。一旦内心确信,就要表现出充分的自信和镇静。

第四,规范语言,文明审判。法庭是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神圣殿堂,在这样庄重的场合,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指挥庭审活动。所谓规范语言,就是在应该使用专用语言的时候必须使用专用术语即法言法语,运用法言法语不仅显得严肃、庄重,而且更简洁明了。如,传“被告人”就比“把被告人押上来”更为简洁和规范。当然,有时法庭上也可用一些自然的白话,让当事人明白易懂,要根据不同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地方特点等因素,采用不同的语言方式。有人说,法官需要一定的资历,确实,生活阅历的丰富、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都有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前,不能被提前当做罪犯来对待,即使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我们也应当保障其各项权利的行使,尊重其人格权利和起码的尊

严。“以严厉的眼光对事,以悲悯的眼光对人”,要在刑事审判中体现一定的人文精神,这也是实践文明司法和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

第五,端正威严,修炼“内功”。“公生明、廉生威”,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有着特殊的职业要求,不但要在职业品质上恪守法官职业的良知与职业道德,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只有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才能切实把握好庭审,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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