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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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

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是古代泰国政治中既有区别又有

联系的两种重要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泰国政治中交互发挥作用的情形出现于素可泰和阿瑜陀耶时期,到曼谷王朝前期达到顶峰。直到今天,泰国社会中仍有其遗迹。

一、泰国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概念与类型

亲属按来源可分为三类:血源亲属、婚姻亲属和旁系亲属。前两种可称为直系亲属。这种亲属关系强调的是父母两方面的双边关系,认为亲族中的年轻者必须尊重男女长者。本文将先对泰国王公贵族的直系亲属作一个界定,因为他们是本文的主角之一,在一夫多妻制盛行的古代泰国,某王公贵族所有妻妾生的子女都是他的亲属。当然,只有正式举行过婚礼或国王赠予的妻子才能成为正妻。她们在遗产继承上比其余妻妾有更多的特权,其子女通常也更受重视。除了直系亲属外,还有一种亲属是因朋友关系而建立的旁系亲属。这就意味着一个与王族无亲戚关系的人由于与王族中人关

系亲密而可能逐渐上升为王家亲属。可以这么说,泰国历史上的亲属关系是建立在血源、婚姻或朋友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依附制度的建立则与朝贡有关。在古代泰国,社会下层

“小人”通常向社会上层“大人”朝贡以得到偏袒和保护,从而确立了依附关系。当“小人”给“大人”朝贡或为其服劳役时,“大人”应给予一定的保护和帮助,“小人”才会继续这么做,否则他们就会停止朝贡和劳役。(注:“小人”(Phu Noi)和“大人”(Phu Yai)为相对而言,是古代泰国社会中互有依附关系

的两个阶层。)一个人在成为上层阶级依附者的同时,亦与

之建立了一种暂时的人身依附关系。维系和支撑这种关系的是当时在泰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当别人为你做

了什么事时,你必须作出相应的回报。国王亦受控于这种价值观。例如,1813年,大臣卡瓦拉死后,他的弟弟继承了

其职位。两年后,他向国王晋献一头白象,从而得到了国王给予的晋升。(注:雷吉诺·李·梅:《泰国北部的地理与民族》,曼谷1986年英文版,第259页。)古代泰国的依附者有两种:国王、王子的依附者和官僚贵族的依附者。

依附关系可分为两类:正式依附关系和非正式依附关系。

1.正式依附关系

泰国古代社会组织的核心是以国王为中心的统治集团。国王之后是王公贵族和一般政府官员,最后是自由民和奴隶。

按萨迪纳制,授田400莱以上的官员“坤囊”由国王任命,他们要向国王晋献鲜花和香烛,才能成为国王的保护者。他们不管担任何种官职,受何人控制,始终是国王的依附者。国王控制着“坤囊”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注:萨迪纳制

(Sakdina )指由于一个人掌握了土地而产生的权力,后来成为标志着控制多少人力和土地的制度。一般按授田多少“莱”(一莱等于0.4英亩)来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坤囊(Khuhnang)是泰国古代社会人力控制的机构,这里代指贵族或官职。)

我们亦可以从“乃”和“派”的关系中了解这种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称“乃—派”依附关系。在这种依附关系下,保护者“乃”必须为依附民“派”提供帮助和特定的保护,而依附民“派”又得向“乃”朝贡和服劳役。正如阿肯·拉比巴达纳所指出的那样:“可以说依附关系下隐藏着一种等级关系。这种关系又分两个层次:‘派’和他们的保护者‘乃’,‘坤囊’和国王。‘派’是王公贵族的保护对象,而所有‘坤囊’都是国王的依附者。”(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可以这样说,正式依附关系是一种在正式组织中正式存在的社会依赖关系。萨迪纳制是正式依附关系存在的重要基石。

2.非正式依附关系

非正式依附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国王和依附者、王子和依附贵族、“乃”和“派”。这种依附关系并没有正式的组织结构,但王公贵族们为了事业上的晋升而造成的激烈竞争使得

古代泰国社会中出现了这种依附关系日益扩展的趋势。

在第一层次中,国王的依附者尤其是贵族大多都要向国王朝贡或赠送女儿,让她们成为王妃或在王宫工作,以此来获得国王的青睐。在激烈的竞争中,有成员接近王权的家族将处于十分有利的位置。假如某王族晋献的公主成为国王的宠妃,那么这个王族将获得显赫的地位和权力,其政治和经济地位也会得到迅速的提高。换句话说,在第一层次中,国王和依附者关系密切,当决定政府官员的升迁和任免时,国王会向周围圈子的依附者征求意见,因而泰国贵族都千方百计地接近国王。朝贡和晋献女子成了贵族接近国王以获取晋升的两条重要途径。维系和加强对国王的依附不仅能给贵族带来政治经济上的好处,也可以使他们由非王室成员上升为王室成员。这些都使得非正式依附关系在第一层次中飞速发展。

类似依附关系还出现于第二层次。王子等大贵族的依附者中小贵族向保护者提供礼物和劳役,或赠送给保护者妻妾以维系和加强其对保护者的依附。中小贵族由此获得保护和升迁,大贵族亦因依附者的增加获得了更大的发言权。可以说,这是王公贵族联合追求权力、财富和地位的一种手段。以上两个层次中的依附关系存在于统治阶级内部,体现了统治阶级争权夺利的斗争。

第三层次中的依附关系则存在于统治阶级“乃”和被统治

阶级“派”之间。当“派”和“乃”关系不睦时,他就可能会成为更高等级“乃”的依附民。新的保护者帮助“派”摆脱原保护者的束缚,但“派”又与新保护者建立了依附关系,又得给新保护者

上贡和服劳役。这也体现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

除以上阶层外,中国和欧洲的移民也被纳入了依附体系。泰国曼谷王朝初期对中国移民采取了较优惠的政策,免除了他们的徭役。同时,华人在商业上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泰国变得十分富有。为了追求与经济地位相等的社会地位,华人大都寻求国王和王公贵族的保护,从而成为依附制度的一分子。他们也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他们可以比普通泰民提供更多更好的贡物而更容易成为国王和王公贵族的依附者。中国移民有时也向国王和王公贵族晋献女子,成为他们的亲属。(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欧洲移民亦通过朝贡和晋献女子进入依附体系。例如,德国人阿波斯卡雷向国王晋献了大量德国货,并向宫廷中人介绍了其用法。雷姆西则给国王晋献了许多妃子和衣饰。他们因此成了国王的宠臣,被任命为政府官员,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还有很多外国移民通过走后门成为泰国国王的依附者。(注:纳特苏菲、苏西:《暹罗的政治经济》(1851—1910),曼谷1978年英

文版,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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