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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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包括清洁发展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或其它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交

易机制下开展的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重点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甲烷和煤层气回收利用等,所有能减少二氧化碳(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 N2O)、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 PFCs)和六氟化硫(SF6) 等六种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各子、分公司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均适用本

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资源环境管理局是集团公司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管理和实施部门,

其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订集团公司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2、负责集团公司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日常管理实施。

3、负责集团公司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政策宣传、知识普及和业务培训。

4、负责就集团公司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实施与国内外主管机构及相关单位

协调和沟通。

5、负责研究清洁发展机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及其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的

政策、规则及实施方法。

6、负责对集团公司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和国际规则进行交易或处置。

7、负责对集团公司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项目主体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项目主体单位应配合资源环境管

理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其职责是:

1、建设项目立项时,及时通报资源环境管理局,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进行项

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潜力评估。

2、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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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行,负责按照资源环境管理局下发的工作程序和温室气

体减排项目的规则做好项目的监测工作,定时报送监测数据。

4、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定期进行减排量核查。

第六条项目协助单位是指除项目主体单位外,其他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如电量,热量等能耗计量点,项目气源,电量结算点等项目边界内的单位,项目协助单位应配合

资源环境管理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其职责是:

1、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进行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潜力评估。

2、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开发。

3、配合资源环境管理局及项目主体单位进行项目的建设、运行,负责按照资源

环境管理局下发的工作程序和各项规则做好项目的监测工作,定时报送监测数据。

4、配合资源环境管理局定期进行减排量核查。

第七条项目相关单位(部门)是指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如

发展规划局、煤层气(燃气)事业部、煤化工事业部、机电处、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

心、法律部等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相关单位应配合资源环境管理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

目活动。其职责是:

1、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时,及时通报资源环境管理局,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甄

别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项目的潜力评估。

2、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开发及国内外审批。

3、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与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开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协助资源环境管理局,定期进行减排量核查,完成交易付款、内部考核等事项。

第三章项目开发实施工作流程

第八条集团公司新开发的能效提高项目、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甲烷及煤层气利用项目,及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主体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通知资

源环境管理局,并报送相关资料,资源环境管理局将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聘请专门机

构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潜力评估。

第九条对于有开发潜力的项目,资源环境管理局将报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并聘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协助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开发。

第十条资源环境管理局将根据国际国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规则,对项目经济评价、

社会环境评价、项目边界设定、监测系统设置等提出要求,项目主体单位需协调设计单位

照此进行项目评价、设计和建设,以便项目建设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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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开发完成后,由资源环境管理局将开发的项目报国内外主管机构审

批注册,并组织进行减排量交易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批准注册后,按照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规则,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

排量要能够被长期地、真实地、可测量地监测、记录和报告,项目主体单位和协助单位要

建立完整的监测系统、完善的管理体系。资源环境管理局将对项目的监测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资源环境管理局将按照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规则,制定监测工作程序,下发

至项目主体单位和项目协助单位。将对监测系统的设备选择、监测仪表的安装位置、

仪表的定期维护、校验、数据档案的管理、监测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项目单

位应遵照执行,如不能执行,需提出充足的理由和足够的证据,及最佳的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项目主体单位及项目协助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配备足够的监测人员,按照监测工作程序完成项目监测工作。监测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在每一个核查期运行完成后,资源环境管理局负责编制项目监测报告,聘

请指定经营实体 (DOE)进行减排量核查。配合、敦促 DOE及时出具核查报告,向国内外

主管机构申请减排量签发。

第十六条减排量签发后,资源环境管理局将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相关单位通报。将根据国内外政策要求和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减排量交易或处置。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单位、项目协助单位和项目相关单位,要协助、配合资源环境

管理局完成项目的减排量核查、审批、交易、分配、付款等事项。

第十八条资源环境管理局负责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运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处理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其它相关涉外事务。

第十九条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际国内规则、项目设计文件运行实施。

在减排计入期内,项目不能有大的变更,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变更(特别是改扩建、设计变

更等),项目主体单位及协助单位需在 2个月前通知资源环境管理局。资源环境管理局将

及时向专门机构、国际国内专家咨询,与减排量买家协商后和项目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资源环境管理局负责在必要时进行项目基准线修订。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项目遵循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规则运行,需要进行项目运行的检查考核,考核将纳入集团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资源环境管理局逐月对项目主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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