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事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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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和2015年12月15日区委第11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一专多能”社区工作队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招聘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与街道、镇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党委、镇政府负责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教育、培训和使用。

第二章社区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四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组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和谐、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九龙坡教人〔2010〕54号转发专业技术人员科目网络学习考试及相关事宜

九龙坡教人〔2010〕54号转发专业技术人员科目网络学习考试及相关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文件九龙坡教人…2010‟5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各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区人社局《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九龙坡人社发…2010‟45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按照市、区人社局《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按每年20学时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和个人业务档案。

从2011年开始,凡参加职称评审的专技人员必须提供本周期内公需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单,否则所在单位不予推荐,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各年度公需科目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需科目学习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单位进行岗位聘用时,应把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市、区文件精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统计本单位参加学习、考试人员的范围,及时将九龙坡人社发…2010‟454号文件全文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引导督促专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考试,确保专技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不受影响。

二、学习、考试流程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网上学习、考试,时间由专技人员或各单位自行确定。

专技人员登录“重庆人事培训网”点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

主要流程包括“学员注册、登录选课、缴纳费用、网上学习、网上考试、打印成绩合格单、审验成绩”,具体要求和操作说明详见九龙坡人社发…2010‟454号文件。

三、学习、考试缴费1.网上缴费:已开通网上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选课后,登录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点击“在线付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费用,由系统自动开通学习和考试权限。

黄洪文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喝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洪文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喝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洪文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喝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洪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黄洪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黄洪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廖兵奇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向贵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兵奇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向贵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兵奇向贵【代理律所】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洪文【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是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受伤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是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受伤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意在暴力伤害事实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黄洪文与调运司机并无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其要求调运司机调运河沙被拒绝后,未采取正确的工作方式,而是采取阻拦方式,故黄洪文受到的伤害虽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关联,即起因是因工作与同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并不能必然导致其受伤的事实,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同事发生扭打。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渝公发[2003]16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3.05.21【实施日期】200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人事局、教委(教育局)、招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渝高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进一小改革、规范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包括部属、市属院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下同)和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宽、简化新生入学户口迁移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录取的我市常住户口生源和市外常住户口生源的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

即:入学时可迁或不迁户口,不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一)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1、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仍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的通知》(渝公户发[2000]20号)文件精神办理。

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证明(即《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和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及章)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证明和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文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九龙坡委干教办…2008‟号关于调训九龙坡区第二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第2期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班学员的通知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重庆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决定举办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第2期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共45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2、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以上人员不含副调研员和副处级后备干部。

科级领导干部须在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范围内,且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

二、培训内容城乡统筹探索与经验、增强开放意识与重庆对外开放战略、学习型团队建设、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预防、经贸理论与实践、公共突发事件管理、科长的管理协调能力、计算机应用等。

三、培训时间2008年6月23日—7月10日,6月23日(星期一)上午8:30报到,9:00开学。

四、培训地点区委党校五、培训经费根据《九龙坡区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安排意见》(九龙坡委干教办…2004‟3号)文件规定,学员学杂费、住宿费和市内考察费由区委干教办统一安排;学员生活费自理。

六、培训要求(一)认真推荐培训对象。

各单位按照分配的培训名额,认真研究推荐参训人选,并于6月18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附件3)报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68780373)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68782734)。

(二)严格执行干部调训纪律。

抽调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纪律,要按照调训通知精神,组织人员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训。

(三)实行干部脱产学习制度。

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以保证学员能全身心地参加学习,学员学习期间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9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5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行政复议活动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主持行政调解;(四)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鉴定事项;(六)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八)按规定办理因行政复议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组织行政复议相关培训、考核;(十一)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紧落实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紧落实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紧落实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渝人社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紧落实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重庆市“以城带乡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实施方案》(渝委人才办〔2009〕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23号)及全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以下简称“三支”)动员暨培训电视电话会有关精神,为加紧推进“三支”行动各项工作的实施,确保“三支”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尽快选派“三支”人员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目前,市属事业单位选派的“三支”人员名单已经基本确定(已通过办公内网邮件形式发至各有关区县)。

尚未足额确定“三支”人员的市级有关部门,请根据《市级有关单位支农支教支医名额分配表及选派情况表》(附表1),尽快补足缺额。

市属事业单位选派的“三支”人员须于5月31日前正式到岗工作。

完善后的《市属事业单位到区县支农支教支医人员花名册》(《实施方案》附件)以邮件形式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区县根据《实施方案》下达的选派名额,结合实际,尽快开展区县、乡镇事业单位“三支”工作宣传动员、报名推荐、组织审核及人员派出等工作,并于6月30日前落实到位。

尽快填写《区县事业单位到乡镇支农支教支医人员花名册》、《乡镇事业单位到农村支农支教支医人员花名册》(《实施方案》附件),以邮件形式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04•【字号】渝人发[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渝人发[2007]168号)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1月1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重庆市人事局2007年11月4日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人事局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人事部工作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事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科学人才观,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人事部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人事为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强化行政监督,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事人才保障。

第三条市人事局领导要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不揽权,不诿过,主动协商,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目标要求,努力把市人事局建设成为“团结、公正、务实、创新”的机关。

按照加强基础工作的要求,大力加强局机关基本制度建设、基础资料建设、基本功训练和信息化建设,以保持工作连续性和政策连续性,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促进人事人才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

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

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务员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内部办事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担任过本区处级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调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具体包括:(一)按政策规定安排到我区的选调生、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三州内调干部和部分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二)我区公务员的公开招录、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和公开选调;(三)区外人才引进和区外(含市派驻区单位)人员的调入;(四)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区内的调动;(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编定额调配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有计划的调配,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补充工作人员。

(二)坚持合理流向原则。

调配工作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实际困难;用其所长,优化配置,鼓励顺向流动;新录、聘用(除定向招录、招聘外)的人员和选调生(本科)、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均安置到基层单位或镇、街道工作,满2年方可调动。

(三)坚持集体决定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按程序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区调配领导小组”、“区调配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人员的调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7〕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区委第156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我区党政群机关及区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临聘人员的积极性,保护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渠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切实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临聘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指导意见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从事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临时性、辅助性、应急性工作,协助机关、事业单位实现正常运转,不纳入机关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计划管理且未经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公招程序,由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自主聘用三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号】渝人社函〔2021〕886号
•【施行日期】2021.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机构备案的函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备案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收悉。

根据《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关于同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1〕27号)和《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08号)有关要求,经专家评估,同意备案。

附件: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回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1.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1.对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1.申请。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人员花名册(附件2)。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公开招聘2012年度中小学教师简章为了充实教师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有关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担任中小学教师。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90名大学毕业生担任中小学教师。

其中,普通中小学招聘175名,中职学校招聘15名(具体见《招聘岗位设置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1)2010年、2011年、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师范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全国范围内的毕业生,可报考九龙坡区普通中小学教师。

报考音乐、体育、美术岗位的可以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2010年、2011年、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师范和非师范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全国范围内的毕业生,可报考九龙坡区中职学校教师。

(3)2010年、2011年、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师范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九龙坡区生源毕业生,可报考九龙坡区中梁山以西地区指定农村边远学校教师。

报考音乐、体育、美术岗位的可以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说明:师范生须持加盖毕业院校行政公章的《师范生证明》原件。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受师范类限制,但需专业大类对口。

四、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素质。

(四)年龄在35岁及其以下(197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五)自愿在九龙坡区教育系统服务5年及以上。

(六)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取得公共英语三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CET四级考试成绩355分及以上)、计算机一级证书和普通话二级乙等证书。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8•【字号】渝人发[2002]157号•【施行日期】200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正式实施以来,为我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制和政策保障,保证了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随着我市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现有规定尚不明确的政策性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我市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除国家和市已有的规定外,根据国家和市里的一些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工勤人员之间因录用(包括考录、聘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聘用(含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及履行聘用或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聘用及履行聘用或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离退休人员因调整离退休费(不含津贴、补贴及其他各项福利性补贴)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临时聘用人员因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可以纳入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案范围。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授权鉴证中央在渝等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函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授权鉴证中央在渝等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函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授权鉴证中央在渝等事业单位人事
聘用合同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2.05.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授权鉴证中央在渝等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
同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的规定,为保证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及时、便捷地实施,经研究决定,将办理了委托管理手续的中央在渝事业单位和在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市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授权所在地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不含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宽,凡被授权鉴证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必须由熟悉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的专人负责。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被授权鉴证人事聘用合同部门在鉴证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有权立即终止授权鉴证合同工作,并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以确保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庆市人事局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3〕141号
•【施行日期】2013.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3〕1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因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部分委员工作调整,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鉴定委员会委员调整如下:
主任:何勇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周云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邱晓东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委员:程彪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封波区财政局局长
蔡忠权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邢雅翕区卫生局副局长
邓姝区总工会副主席
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蔡忠权同志兼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九龙坡区“人才龙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九龙坡区“人才龙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九龙坡区“人才龙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8〕283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九龙坡区“人才龙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8〕2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才龙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1月9日十二届区委第80次常委会会议和2018年10月29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才龙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计划、九龙坡人才强区战略,推动落实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文化活区任务,充分激发高层次人才积极投身“三高九龙坡、三宜山水城”建设,营造引才、用才、留才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龙卡”实行一卡通服务管理,探索以家庭为单元的人才服务模式,持卡人才可按照“人才龙卡”类别享受医疗服务、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学(托)、身份管理、住房保障、岗位补贴、配偶及子女就业、创新创业、健康服务、落户及出入境、学习培训、文化旅游等项目服务。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三条申报范围与对象“人才龙卡”申领对象兼顾人才荣誉称号、社会贡献、市场认可和创新创业能力价值评价。

凡为九龙坡区内现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引进的或自由创业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创始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九龙坡“人才龙卡”。

(一)经国家、省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5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号公务员管理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6〕102号渝文备〔2015〕2403号2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7号渝文备〔2015〕2404号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132号渝文备〔2015〕2368号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渝人发〔2006〕140号渝文备〔2015〕2405号5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发〔2007〕84号渝文备〔2015〕2407号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209号渝文备〔2015〕1136号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渝文备〔2015〕1137号8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68号渝文备〔2015〕1138号9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3号渝文备〔2015〕2370号10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3号渝文备〔2015〕2369号11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渝文备〔2015〕1141号12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9号渝文备〔2015〕2406号13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渝文备〔2015〕1140号14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渝文备〔2015〕1142号15关于印发《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81号渝文备〔2015〕1139号1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渝文备〔2015〕1143号17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4号渝文备〔2015〕2371号18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5号渝文备〔2015〕2367号1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渝文备〔2015〕2402号机关事业工资福利及退休20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8〕90号渝文备〔2015〕2452号2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24号渝文备〔2015〕2441号2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渝文备〔2015〕2440号2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0〕149号渝文备〔2015〕2442号2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51号渝文备〔2015〕2438号25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30号渝文备〔2015〕2462号2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50号渝文备〔2015〕2437号2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渝文备〔2015〕2447号2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渝文备〔2015〕2450号2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此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208号渝文备〔2015〕2460号30重庆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3〕184号渝文备〔2015〕2449号3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或陪伴出国学习的配偶或子女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187号渝文备〔2015〕2461号3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68号渝文备〔2015〕2454号3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待遇出现误差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23号渝文备〔2015〕2453号3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抓紧做好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工作的通知渝人〔2006〕139号渝文备〔2015〕2451号3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144号渝文备〔2015〕2458号3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渝人发〔2007〕26号渝文备〔2015〕2456号3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滚动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49号渝文备〔2015〕2445号3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50号渝文备〔2015〕2443号3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渝人发〔2007〕105号渝文备〔2015〕2455号4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55号渝文备〔2015〕2444号4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86号渝文备〔2015〕2459号42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渝人发〔2007〕194号渝文备〔2015〕2457号4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通知渝人发〔2007〕196号渝文备〔2015〕2448号4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渝文备〔2015〕24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7号渝文备〔2015〕2430号4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00号渝文备〔2015〕2446号4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53号渝文备〔2014〕304号4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68号渝文备〔2014〕160号4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渝人社〔2013〕54号渝文备〔2014〕255号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意见渝人社〔2013〕231号渝文备〔2014〕256号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51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0〕38号渝文备〔2015〕2414号5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渝文备〔2015〕2413号53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58号渝文备〔2015〕2916号5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24号渝文备〔2015〕2906号55关于调整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4号渝文备〔2015〕2902号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渝文审〔2011〕70号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4号渝文审〔2011〕71号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06号渝文审〔2012〕57号59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87号渝文备〔2015〕2491号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2号渝文备〔2015〕2488号6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海关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0号渝文备〔2015〕2490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62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6号渝文备〔2015〕2372号63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渝文备〔2015〕2422号64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3号渝文备〔2015〕2373号65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4号渝文备〔2015〕2374号6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61号渝文备〔2015〕2401号6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渝文备〔2015〕2421号6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渝文备〔2015〕2408号6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渝文备〔2015〕2375号7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54号渝文备〔2015〕3259号7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渝文备〔2015〕684号72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3号渝文备〔2015〕2376号7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4号渝文备〔2015〕2378号74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6号渝文备〔2015〕2377号7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7号渝文备〔2015〕2380号76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8号渝文备〔2015〕2379号77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9号渝文备〔2015〕2381号78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0号渝文备〔2015〕2382号79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1号渝文备〔2015〕2383号80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2号渝文备〔2015〕2384号81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渝文备〔2015〕2385号82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7号渝文备〔2015〕2386号83关于做好我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8〕50号渝文备〔2015〕2387号8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渝文备〔2015〕2388号8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的处理意见 (二)渝人发〔2008〕106号渝文备〔2015〕2389号86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20号渝文备〔2015〕2390号8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4号渝文备〔2015〕2391号88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8号渝文备〔2015〕2392号8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渝文备〔2015〕2393号9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首次竞聘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9〕28号渝文备〔2015〕2394号9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渝文备〔2015〕2395号9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40号渝文备〔2015〕2396号9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渝文备〔2015〕2397号94关于加强警备区和人武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272号渝文备〔2015〕2398号9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渝文备〔2015〕2399号96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渝文备〔2015〕2400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9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3〕48号渝文备〔2015〕3210号98关于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36号渝文备〔2015〕3211号99关于贯彻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89号渝文备〔2015〕3212号100关于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45号渝文备〔2015〕3213号101关于贯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51号渝文备〔2015〕3214号102关于贯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60号渝文备〔2015〕3215号103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5〕33号渝文备〔2015〕3216号104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11号渝文备〔2015〕3217号105关于贯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5〕135号渝文备〔2015〕3218号106关于印发《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52号渝文备〔2015〕3204号107关于转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83号渝文备〔2015〕3219号108关于贯彻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7〕90号渝文备〔2015〕3220号109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7〕161号渝文备〔2015〕3203号11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渝文备〔2015〕3208号111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204号渝文备〔2015〕3205号112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34号渝文备〔2015〕3209号11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6号渝文备〔2015〕3206号11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7号渝文备〔2015〕3207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务115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和医疗补助发放程序的通知渝人发〔2006〕78号渝文备〔2015〕2417号116关于印发《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1号渝文备〔2015〕2418号117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渝人发〔2006〕116号渝文备〔2015〕2499号118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31号渝文备〔2015〕2419号119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88号渝文备〔2015〕2415号120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渝文备〔2015〕2420号12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体检等制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94号渝文备〔2015〕2427号12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1号渝文备〔2015〕2901号人事考试12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通知渝人发〔2007〕162号渝文备〔2015〕2416号劳动就业12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发〔1998〕105号渝文备〔2015〕2497号12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丧葬补助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70号渝文备〔2015〕2907号12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27号渝文备〔2015〕2903号12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灵活就业“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0号渝文备〔2015〕2946号12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74号渝文备〔2015〕2493号12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渝文备〔2015〕2494号130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渝文备〔2015〕2969号13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6号渝文备〔2015〕2496号132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53号渝文备〔2015〕2911号133关于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3号渝文备〔2015〕2492号13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渝文备〔2015〕2934号13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0号渝文备〔2015〕2837号13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6号渝文备〔2015〕2495号13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12号渝文备〔2015〕2949号13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255号渝文备〔2015〕2913号13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渝文备〔2015〕2915号140关于实施重庆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4号渝文备〔2015〕2912号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管理服务141关于印发《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52号渝文备〔2015〕2489号职业能力建设14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渝文备〔2015〕2481号14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47号渝文备〔2015〕2486号14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渝文备〔2015〕2478号14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电工等四类工种工人技师目录的通知渝人发〔2004〕77号渝文备〔2015〕2477号14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计算机操作技师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45号渝文备〔2015〕2476号14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31号渝文备〔2015〕2479号14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26号渝文备〔2015〕2480号149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61号渝文备〔2015〕2485号1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05号渝文审〔2009〕24号15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09〕324号渝文备〔2015〕2723号15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5号渝文审〔2012〕64号15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70号渝文备〔2015〕2918号154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13号渝文备〔2015〕2925号15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号渝文备〔2015〕2483号1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0号渝文备〔2015〕2487号1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百家重点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55号渝文备〔2015〕2926号1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03号渝文备〔2015〕2919号15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渝文备〔2015〕2484号1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3号渝文备〔2015〕2914号16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建设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39号渝文备〔2015〕2917号16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人社〔2014〕415号渝文备〔2015〕2482号劳动关系16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渝文备〔2015〕1192号16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渝文备〔2015〕1193号16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渝文备〔2015〕1194号16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92号渝文备〔2015〕1197号劳动工资工时休假167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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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事局文件
九龙坡人事…2008‟13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事局
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渝人发…2008‟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处理意见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
(共印90份)
渝人发…2008‟68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及各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的问题
原国家人事部文件规定“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

鉴于我市实际情况,企业所属或代管且已经参加2006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纳入岗位设置范围。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问题
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岗位设置的问题
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

凡经政府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进行管理的非在编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非在编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范围,是否参照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进行管理,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四、关于管理(职员)岗位设置的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数量根据其规格、规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职员)岗位数量,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我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首次竞聘时按现聘职务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五、关于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如何调控的问题
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超比例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退二进一”或“退三进一”
等方法,严格控制同等级岗位人员数量。

六、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如何集中调控的问题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统一调控、集中管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一)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同类事业单位进行集中调控;仍不能调控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集中调控;无主管部门的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集中调控。

(二)区县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同类事业单位进行集中调控;仍不能调控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集中调控;无主管部门的区县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集中调控。

(三)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属区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集中调控;隶属乡镇政府管理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参照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

七、关于同一学校内部存在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
同一学校内部存在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情况,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不同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如高中、初中、小学等)后,按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如教辅人员)的处理由学校根据其工作职责、工作岗位自行归口分类。

八、关于市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的问题
市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正高级与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4:6,即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40%,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60%。

九、关于党校系统参照何种行业指导意见执行的问题
市党校参照市属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大专体制的区党校参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中专体制的县党校参照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十、关于改制后按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的事业单位如何设岗的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时明确规定原有在职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并继续占用事业编制的,可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进行设岗,原有在职人员按规定竞聘上岗。

十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岗位设置的问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十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竞聘岗位的问题
按照实施办法“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竞聘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

十三、关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至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完成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对应岗位等级并兑现相应待遇的问题
2006年7月1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到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按照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条件参加分级,并按所对应的岗位等级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

十四、关于2007年度及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聘任的人员,目前可否进行聘任的问题
在人事职改部门原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可对部分2007年度及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聘任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择优聘任。

本意见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2008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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