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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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解决当前砂石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制止乱采乱挖行为,落实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矿产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县采砂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资源开发的关系,保障“十三五”期间我县国家公园、精准扶贫、旧城改造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促进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依法强化砂石资源管理举措,有效治理过采区生态环境、科学合理的规划采砂区域,严格河道采砂准入制度,认真履行砂石资源监管职能,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使全县砂石开采行为达到“无有效证件的一律禁止,具有效证件的依法规范有序开采”的目标,营造依法治水、合理有序的开采秩序,使砂石开采秩序及河道、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的县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环保水利局、县畜牧林业科技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大队及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的具体管理和审批服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对全县砂石资源进行综合管理,规范期间,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四、方法步骤
针对我县当前砂石地材市场现状,要把规范砂石资源开发管理作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克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分四个阶段从以下11个方面的工作措施着手抓好落实:
第一阶段:过采区生态治理阶段(4月5日至5月10日)。
1、妥善处置我县灾后重建以来关停的砂石料场遗留问题。县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密切配合,对已关停且仍未进行有效的矿区复坑和生态修复治理的砂石料场,于5月5日前全面完成过采区复坑和生态修复治理任务。
2、由县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过采区复坑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对未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任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重新申报开办砂场或参与砂石采矿区招拍挂的资格。
第二阶段:采砂区规划选址阶段(5月11日至20日)
3、规划采砂区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4、规划采砂区域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开采服从安全生产和保护生态原则;领导小组各部门协作联动、密切配合原则;重点工程建设用砂服从防汛总体安排和采砂规划的原则;实行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严格实施规划管控,划定砂石禁采区。领导小组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开展砂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县内建材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水土保持、资源保护等因素,预防砂石无序开采造成资源浪费,预防河道水土流失造成洪灾,预防河道黑刺植被破坏影响水电供应,结合城市发展要求、优化矿山空间布局,明确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并禁止在重要河道流域(X主河道)、重要湖泊、水库周边,铁路、重要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砂石;禁止在桥梁、隧道、电力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砂石,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严格控制砂石场点数量,切实把好砂石采矿权设置选址关,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要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对我县的砂石资源市场进行优化调整,按照资源可靠、环境优化、布局合理、规模适应、按需投放的原则,实现资源、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在可采区范围内设置经营性采砂石场点不超过2个,明确矿区面积、设立矿区边界界桩,凡新设砂石类采矿权必须符合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三阶段:依法审批许可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
7、明确砂石类矿种界定和审批权限。砂石类矿产是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X】12号)分类目录列为第三类矿产的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粘土(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页岩(砖瓦用)。凡是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8、依法实行砂石开采权招拍挂出让。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申请砂石类采矿权人超过2个以上的,并形成一定竞争时,除特殊情况国家另有规定外,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出让收入上缴县财政(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原砂石场被关停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采矿权招拍挂);二是中标方持预核准通知书和缴款凭证到县林业、安监、环保水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到县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和其它相关手续。三是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中标方当场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有关合同,并在5日内缴清采砂管理费和采矿权价款,并按照《X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缴存300万元保证金,编制上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
第四阶段:依法规范管理阶段(长期)。
9、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履行采矿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施采矿场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
10、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导致砂石场需要关闭的,采矿权人在完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经县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其缴纳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采矿权人不进行采矿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进行继续治理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
11、县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砂石的;
(2)虽经批准,但未在批准范围内采砂的;
(3)许可证已过期失效仍开采砂石的;
(4)乱挖滥采,不按要求回填或者存放砂石料,有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
(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
(6)乱砍滥伐林木、乱占用林地的。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