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中小学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法是指对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中小学教师法主要内容包括教师的资格要求、聘任和管理、工作条件、专业发展、教育教学任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教师资格要求:规定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育培训背景,通过专业考试或评审程序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教学工作。
2. 教师聘任和管理:规定教师的聘任程序和条件,包括公开招聘、面试、考核等。
同时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落实教师职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机制。
3. 工作条件:要求学校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的保障,教师工作时间、待遇和福利的规定等。
4. 专业发展:鼓励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学术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规定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教师提升专业水平。
5. 教育教学任务:明确教师的教学任务和责任,要求教师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和要求进行教学工作,实施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中小学教师法的实施可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成长,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通过规范和管理教师的行为,维护他们的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的稳定运行。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XXX教师应该遵循十项准则,其中第一项是坚定政治方向,拥护XXX的领导,并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项是自觉爱国守法,遵守宪法原则,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项是传播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表或转发错误观点和虚假信息。
第四项是潜心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五项是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
第六项是加强安全防范,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擅离职守和自行逃离。
第七项是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举止文明,作风正派,严禁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八项是秉持公平诚信,处事公道,为人正直,严禁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第九项是坚守廉洁自律,清廉从教,严禁索要、收受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项是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为了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其中,中小学教师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一段: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段:本规定中所提到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如果教师同时是,还会受到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师资建设十四五期间实施方案
1.完善教师工资待遇体系
(1)建立与教师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绩效相匹配的工资制度。
(2)确保教师特殊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等政策的落实,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建立多元化激励机制
(1)设立教师荣誉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
(2)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将教师的工作成效与收入挂钩,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
七、监督评估与持续改进
1.建立监督评估机制
(1)定期对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2)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教师队伍建设的持续改进。
2.调整优化政策措施
(1)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鼓励地方政府和学校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模式,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要求的师资培养路径。
八、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
1.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培训
(1)将信息技术能力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提高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育教学的能力。
(2)开展针对性的信息技术培训,如在线教学平台使用、教育软件应用等,使教师能够适应数字化教学环境。
2.推动智慧教育发展
(1)鼓励学校建设智慧教室,为教师提供智能化教学工具,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五、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发展
1.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1)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记录教师成长过程,提供个性化发展指导。
(2)开展跨区域、跨学段的教师交流与合作,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2024年辽宁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方案
2024年辽宁中小学教师工资方案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教师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
然而,许多地区的教师工资水平相对较低,难以留住和吸引优秀的教师。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教师的工资进行,以提高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教育质量。
以下是2024年辽宁中小学教师工资方案。
一、提高教师基本工资水平1.根据教师的工作经验和学历等因素,制定不同档次的基本工资标准。
2.年度评优,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适当的薪资调整和奖励。
二、建立教师绩效考核机制1.设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教学水平、学生评价、教育研究等方面。
2.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对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适当的薪资提升。
3.定期组织对教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考核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1.提供全面的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2.设立培训奖励机制,对参加培训并取得成果的教师给予奖励。
3.提供晋升通道和职业发展机会,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育。
四、加强教师福利待遇1.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确保教师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
2.加强教师住房保障,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和租房补贴。
3.建立健全的教师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有创新和突出贡献。
五、加强教师权益保护1.建立教师工会,代表教师维护合法权益。
2.加强对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严禁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3.建立教师申诉机制,让教师有渠道表达不满和诉求。
六、加强政府投入和支持1.政府应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确保教师工资能够顺利实施。
2.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捐赠,为教师工资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
3.建立健全的预算绩效评估机制,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以上是2024年辽宁中小学教师工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通过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等措施,可以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成绩。
同时,加强福利待遇、保护教师权益等也能够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增强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归属感。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遵守职业准则。
教育部通过制定本处理办法,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保障学生权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准则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违反道德准则、损害学生利益、有辱职业形象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轻度违规:提醒教师注意职业准则,要求其进行反思并改正。
- 中度违规:进行谈话教育,教师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补救措施。
- 重度违规:暂停教学工作,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对该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2. 不当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涉嫌性骚扰、虐待、侵犯学生权益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保护学生权益,并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 经调查属实,将辞退涉事教师,并依法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3. 教育质量问题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研究效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提醒教师注意教学质量,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 连续不改进,启动教学评估程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 法律违规行为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教育腐败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三、权益保障措施对受处理教师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 教师有权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公正审理。
- 教育部将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四、附则本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参考资料:。
教师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教师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编、合同、聘用和代课的教师。
第三条学校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教师权益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教师权益保护的基本规定第四条教师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婚姻状况以及其他任何歧视性因素的排斥。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奖励和激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进取,促进其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
第六条教师有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有权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自由。
第七条教师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维权。
第八条学校不得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侮辱、精神压迫或其他侵害行为,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
第三章教师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第九条建立健全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教师享受法定休假和带薪年假。
第十条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审和晋升机制,确保教师的职称评定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评价和激励机制,根据教师的表现和贡献安排工作,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的教师给予相应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教师之间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教师权益保护的监督与督促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代表大会和教师代表团队,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护档案,定期审核更新,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经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小学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法教师是社会的守望者,也是培养未来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维护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我国特别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法》。
本文将从该法的制定背景、法律保障内容以及对中小学教师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展现《中小学教师法》的重要性和价值。
一、制定背景中小学教师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重要使命,在教育事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并不理想,存在着工资低、待遇差、教学资源匮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中小学教师能够全身心地从事教育工作,保障其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法》。
二、《中小学教师法》的法律保障内容《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教师的工作条件、待遇、晋升、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该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教师的权益保障:《中小学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歧视;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劳动相适应,并且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有权参加职业培训和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2.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中小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供适宜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确保教师能够开展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条件,支持教师的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3.教师的晋升和评价机制:《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晋升和评价制度,要求通过考核、评比等方式确定教师的职称和薪酬水平,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中小学教师法》强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中小学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的意义《中小学教师法》的出台对中小学教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教师的权益:《中小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意见稿)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与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者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者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二)扩散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与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时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坐次的;(五) 酒后进课堂或者在课堂上接打、吸烟的;(六)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 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八)教师间打架斗殴 ,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随意把学生驱赶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者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记过处分:(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击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四) 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与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者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者寻衅滋事,或者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的;(六)擅自办班收费或者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与组织参预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七) 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者向学生与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者有其他谋利行为的;(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 5 天的;(十)工作时偶尔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者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川府发[1986]81号
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正文:---------------------------------------------------------------------------------------------------------------------------------------------------- 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1日川府发〔1986〕81号)为了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适应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中、小学教师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主要依靠力量。
他们担负着为祖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重要任务。
他们从事的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富有创造性的崇高事业,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全社会都要树立尊师重教的新风尚。
第二条要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使教育者首先受教育。
教师都要注意向实践学习,同工农结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理想、良好的师德,爱护学生,教书育人,自尊自重,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一切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
要不断吸取新知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对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以及违法乱纪不堪为人师表的教师要严肃处理。
第三条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应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和高等师范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及相应的教学业务能力和健康的体魄。
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新补充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或合格证书。
要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并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和本条的要求,对中小学教师组织定期考核,凡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继续安排担任教师工作;不合格者经过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系安排其他工作,劳动人事部门应予大力协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5•【文号】•【施行日期】2019.12.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19年12月15日)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现就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1.重要意义。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承载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时代重任。
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所在,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基本体现。
2.主要问题。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师工作,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程中,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在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推进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师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要看到,由于一些历史的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目前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还存在负担较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各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名目多、频率高;各类调研、统计、信息采集等活动交叉重复,有的布置随意;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安全稳定、扫黑除恶、创优评先等工作时,经常向学校和教师摊派任务。
这极大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教师增加了额外负担。
对此,必须牢固树立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的理念,切实减少对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必要的干扰,把宁静还给学校,把时间还给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2023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方案
2023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方案2023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提高我校全体师生的法律素质,使学校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依法保证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通过推进依法治校,全体师生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领导、教师、学生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建立起新的依法治校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真正推动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工作任务1、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按照__县教育局文件东教通字[]7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我校要把法制课列入课程,把法律知识作为我校学生必修课内容;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如每学期定期利用广播、宣传板等);要把法律知识作为领导和教师培训、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真正使我校师生接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
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构建依法管理体系。
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岗位和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构建科学的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学校办学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3、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我校工会委员会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
我校要认真落实《市校务公开规定》,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增加学校管理透明度。
4、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师生权益。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因此,我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用电等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
切实加强对教师、学生法制和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鼓励支持参加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建立对各类实发事件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和漏报。
“双减”背景下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双减”背景下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双减”政策的背景下,我国中小学教育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变革与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双减”政策下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们将首先概述“双减”政策的背景和目标,然后聚焦于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负担,包括教学工作、课外辅导、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压力。
接着,我们将分析这些负担对教师个人发展、教学质量以及学生教育的影响。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旨在减轻教师的工作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研究,我们期望为政策制定者和教育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共同推动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双减”政策下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的具体问题分析“双减”政策的实施,虽然旨在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负担却有所加重。
以下是对“双减”政策下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的具体问题分析:教学任务加重:随着“双减”政策的实施,学校需要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这意味着教师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设计多元化的教学活动。
同时,由于课后服务的需求增加,教师需要承担更多的课后辅导和答疑工作。
工作压力增大:在“双减”政策下,社会对教育的期待值提高,家长对教师的期望也相应增加。
这导致教师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需要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还要应对各种家长的要求和反馈。
专业发展受限:由于工作负担的加重,教师往往难以抽出时间进行专业学习和进修。
这限制了教师的专业发展,使得他们难以跟上教育改革的步伐,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
身心健康受损:长时间的工作负荷和高压的工作环境,对教师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许多教师出现了过度疲劳、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影响了教学质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减轻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负担。
学校应该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量,避免过度负荷。
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加强政策保障:教师权益应纳入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保障范围。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教师的职业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解决教师职业权益纠纷,并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
2.提高教师待遇:政府应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水平,包括提高薪资、调整福利待遇等。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该与其所担任的岗位、工作负荷、工作年限等因素相匹配,以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
3.健全培训机制: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体系,加强教师的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提升。
通过开展专业培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使其能够适应新的教育需求和教育的要求。
4.加强职称评定和晋升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职称评定和晋升机制,通过赋予教师不同级别的职称,来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教师职称评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定结果公正、公平。
5.完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包括对教师工作环境、劳动条件、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保护和改善。
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权益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教师在职业生涯中遇到的问题。
6.增加教师参与决策的机会:给予教师参与教育决策的权利,通过教研活动、教师代表大会等形式,让教师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这样能保证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教育实践的需要,提升教育质量和教师的工作满意度。
7.增加对暴力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于对中小学教师的暴力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立举报制度和教师保护机制,让教师有勇气举报和揭露违法、侵权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方面,需要全面加强政策保障,提高教师待遇,健全培训机制,加强职称评定和晋升机制,完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增加教师参与决策的机会,以及加大对暴力事件的惩处力度。
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
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为解决全区代课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008〕57号)和佛山市局《印发佛山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佛教〔00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整体规划,标本兼治,积极稳妥解决我区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依法落实教师合法权益,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分步实施。
采取考试录用、辞退等方式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对代课时间长、工作表现优秀的代课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二)实事求是,分类指导。
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制订科学可行的工作措施,分类予以解决。
(三)积极稳妥,标本兼治。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各项工作。
同时,建立防止代课教师问题反弹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主体,强化责任。
坚持以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区政府是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三、对象范围008年9月日前,在佛山市禅城区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连续代课一年以上,且在去年登记在册的代课教师。
四、工作目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并逐步理顺代课教师入编问题;在解决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期间,逐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待遇;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后,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代课教师问题出现反弹。
五、工作方式(一)录用。
(二)辞退。
六、编制解决方法(一)在编制内解决。
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方法》(粤机编办〔008〕7号)精神,结合我区高中、初中、小学各个阶段教师实际需要,拿出部分编制解决代课教师所需的编制职数。
(二)分区、镇()统筹安排中小学教职员空编数。
七、录用条件(一)008年9月日前,在佛山市禅城区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连续代课一年以上,且在去年登记在册的代课教师。
(二)报考小学教师的,应具有小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报考普通初中教师的,应具有初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报考普通高中教师的,应具有高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
安徽省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安徽省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安徽省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发布时间:202X-11-23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下文是我收集的安徽省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欢迎阅读!安徽省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第四条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
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中小学教师管理规章制度
中小学老师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老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老师队伍的管理,进步教育质量,依法保障中小学老师的权益,根据国家及各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小学老师队伍的管理,包括招聘、任职、考核、培训、奖惩、职称评定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小学全体老师,包括具有老师资格证书的老师和声誉老师。
第二章招聘与任职第四条中小学老师的招聘工作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依法进展,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中小学老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并通过老师资格考试或者其他专业评估才能担任老师一职。
第六条中小学老师的岗位聘任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为准,合同期不得低于五年。
第七条中小学老师的招聘应引入公开竞争机制,选拔优秀人才。
对于有教育经历的老师,应该鼓励其继续深造,进步教育教学程度。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八条中小学老师应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根据。
第九条中小学老师的考核和评价应综合考虑教育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教学成果以及个人开展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条考核和评价应及时公布结果,为老师个人提供改良和进步的时机,同时也可以作为老师职称评定的根据。
第四章培训与提升第十一条中小学老师应不断学习和进步自身的教育教学程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供优质的老师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中小学老师应积极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才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效劳。
第五章奖惩与鼓励第十三条对于教学成绩突出、教育教学程度较高的老师,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对于违背规章制度、教学质量不达标等行为的老师,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六章职称评定第十五条中小学老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通过职称评定可以晋升职称级别。
第十六条中小学老师的职称评定应公正、公平、公开,评价标准明确,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专业齐全、公正公正。
第十七条职称评定结果应及时公布,老师个人可以根据评定结果调整自身的教育教学方向,进步职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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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结合实际论述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要求:1、指出当前我国侵害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 2、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在结合教育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加强保护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建议。
近年来,教师的工资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有所改善,教师培训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教师法定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尽管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在基础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其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
(一)教师难以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根据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自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首要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含义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和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可以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依据课程大纲自主地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教师的这一基本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
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在中小学普遍推行学生评教制度。
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能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汇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
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是‘课堂自主原则’)。
这样的教学决不会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造成混乱。
而且,由于学生不停地在给你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然而一些学生和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和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
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和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
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和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侮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
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和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他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4.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规定。
这些措施本身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如何能保证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报酬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结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终都是以教师集体劳动“结晶”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教师劳动价值量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从而为确定教师工资报酬标准带来一定难度。
目前我国教师工资水平的核定是以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为参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事实是:第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领域一直在讨论并逐步实施“高薪养廉”,然而教师的工资却没有随着公务员工资的提高而有相应的提高。
第三,在大力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今天,中小学教师的劳动量普遍加大,但其工资却保持在原有水平,至今尚未见到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规定,教师工资“逐步提高”和“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更是令人不敢奢望。
2.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我国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却较为普遍。
尽管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努力杜绝这种现象,且境况大有改观,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
另外,即使教师拿到了工资,也未能如数获得,不少工资已被变相克扣,克扣的形式五花八门。
在部分农村地区,教师的工资已低到难以维持生计的地步,但却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费用。
3.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加班工作却不能获得应得的报酬。
有些学校只是象征性地支付给教师一些加班费,“暑假加班上课,学校要求教师白天和早晚坐班,而教师只能按每天的上课数量(一般一到两节)得到每课时3元或5元的加班费。
双休日不休或休息一天,每月给50元的补贴”。
4.一些民办中小学教师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不能获得报酬或者全额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第五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
(三)劳动时间严重超出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遍存在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 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事实上,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普遍超出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教师的工作与学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学生的各种问题不可能只在教师工作的八小时以内出现。
因而,任何一个教师都要利用休息时间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及家访,也难免加班加点进行备课和批改作业等工作。
有研究者统计发现,教师日均劳动时间为9.67小时。
有些学校教师一天的工作时间更长达15个小时,劳动强度之大令人不可思议。
在一些农村高中,教师只有工作日而没有休息日,一周上满七天是正常的,如果休息了一天,反而就不正常了。
寒暑假对于一些教师和学生来说,不是休息时间,而是补课的大好时机。
过大的劳动强度,不但侵犯了中小学教师应该享有的休息权,而且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身心健康。
(四)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等权益得不到保障作为公民,中小学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
我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9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可是实际上中小学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较为普遍的问题是:1.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实行特殊的“政策保护”:只允许中小学教师以外行业成员横向流动,而不允许中小学教师流动到基础教育系统之外,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
虽然现在政策上允许教师自由流动,可实践中不少地方的中小学教师仍属于“单位人”,只能固定在一个单位中、一个岗位上,终身不变。
由于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等因素的制约,教师丧失了自由流动的权利,进而丧失了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2.面对来自社会、学校以及学生家庭的压力,绝大多数教师感到压力很大,已产生一定的心理健康问题。
3.各地教师被殴打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受到侵犯。
4.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不能享受应有的医疗、体检等保健。
近年来在教师人身安全方面出现的令人不能容忍的新情况是:一些学生也肆无忌惮地侮辱、殴打教师。
某地三名初三年级学生在课堂上用下流的语言调戏未婚女教师,之后又几次殴打另一名教师,并曾致使该教师血流如注,当场昏倒。
连学生都敢殴打自己的老师,这其中涉及的已不仅仅是教师人身安全权益问题。
中小学教师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涉及到其自身利益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
概括地说,中小学教师正当权益遭到侵犯,在以下几方面产生的负面作用比较大:第一,教师队伍整体道德水准下降;第二,教师群体心理健康问题日益普遍,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教师专业发展会因缺乏动力而难以持续;第四,教师待遇和社会声望的低水平徘徊难以吸引高素质的年轻一代加入到教师队伍之中,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将会因此而困难重重;第五,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因缺乏师资配合而存在夭折的危险。
而这些严重的后果,最终将导致我们难以通过优质的基础教育师资而培养出人格完善、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社会年轻一代,基础教育担负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恐难实现。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满足教育需要的教师配备机制,切实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将仍是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完善教师资源配置机制,努力满足农村边远地区教育的需要。
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适应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学校布局的调整,统筹区域内教师编制和资源,完善教师聘任、调配、流动机制,积极解决农村教师不足、质量不高、骨干教师流失等问题。
县级政府要统筹县域内城乡教师资源,灵活合理地配置教师。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通过有效方式,利用好设立特岗教师等政策,努力保证农村边远地区对合格教师的需求。
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和机制,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
做好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免费师范生教育的试点工作,推进地方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的探索,加快教师教育的创新。
要以提高教师教育水平为核心,完善教师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应把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特别要加大对农村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
三是保障教师工资福利收入,完善医疗、保险、住房待遇。
各地要在国家出台教师津贴补贴政策的同时,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核定教师津贴补贴标准,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教师的实际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实际平均工资水平。
要大力推广对在农村边远等地区工作的教师按艰苦程度提高津贴标准的经验,探索将教师基本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以及定期体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措施和办法。
要总结各地解决教师住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教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周转房等政策,更好地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要保障和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正确、全面、客观地认识教师的地位和职业性质,将教师从“圣人”还原为凡人,将教师职业“去神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