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是怎样的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页眉可删)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导读: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是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有违法事实的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处罚依据等;如果违法行为人提出了听证要求,主持听证会;听证会结束以后,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是怎样的?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都是一样的,对环境违法案件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不过,情节轻微的违法案件,比如企业涉嫌污染环境,对企业的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话,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活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在行政监督中,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环境监管与执法机构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三)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四)依法公开和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类型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检查、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宣告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等要求。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申诉,并享有法定的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阶段1.1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废弃物、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1.2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举报内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并且符合立案条件,行政机关将决定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2.1 取证权行政机关在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
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2 调查方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抽样检查、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听证阶段3.1 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决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通知应当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3.2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宣布、出示证据、当事人陈述、质询、辩论、证人作证、结案陈述等环节。
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质询进行记录。
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处罚决定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和听证等程序后,行政机关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
4.2 履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处罚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附则5.1 法律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5.2 处罚透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以上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概述,具体操作应根据不同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加强对环境保护行为的管理,所有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
其中,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它可以有效地惩罚违法企业或个人,遏制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环境的质量和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
一、案件立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的第一步是案件立案。
任何违法行为在被处理之前,必须经过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由环保部门生态环境管理局或地方环保局实施的。
立案的基本要求是:收集相关证据,了解事实情况,并形成书面决定,即立案通知书。
在立案程序中,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立案决定,可向立案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当事人可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衡量处罚的严格程度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保障行政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调查取证需要环保部门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查看相关证据和资料等。
如果需要对取证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修改,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但必须满足法律程序要求。
三、进行审理当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完成后,审理工作将进入正式程序。
正式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和重新审理三个主要环节。
审理的目的是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从而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该环节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力度等问题。
环保部门应本着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四、处罚决定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审理后将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是依据行政机关认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理由、实体和应予采取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作出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明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违法事实和依据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基本信息。
五、复议和起诉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产生后,当事人应当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对环保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话,可以向该环保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但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概述二、程序概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需要进行立案,即接受并登记相关举报、检举、控告等信息。
立案是案件正式开始处理的标志,也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先决条件。
2. 调查取证在立案后,相关部门将展开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取证材料等,旨在查清违法事实,明确责任。
3. 处理决定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将结合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构成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处罚通知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将向被处罚人发出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辩、申请听证等。
5. 申辩、听证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辩、申请听证。
申辩、听证程序将为当事人提供申述、辩解的机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处罚决定复议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
复议是被处罚人在特定时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确认或纠正处罚决定的程序。
7. 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合法手段。
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从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处罚通知、申辩听证、处罚决定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环节组成。
这些程序的规定和执行,旨在维护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促进环境保护事务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通过严格依法的行政处罚程序,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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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具有法律效果和震慑力。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行调查和采集证据,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等方式,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法运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取证、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判断。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幅度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
第九条对于存在争议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复核。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违法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环境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者几种联合实施:(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限制或者停产停业;(四)罚款;(五)没收违法所得;(六)吊销许可证;(七)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警告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并催促其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即将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或者恢复环境功能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限制或者停产停业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限制生产、住手生产、住手经营等行政处罚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范本1:严肃正式风格一、总则1.1 为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和具体操作。
1.3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分类2.1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将环境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级别。
2.2 轻微违法行为指对环境的违法行为背离环境保护法律的目标要求,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行为。
2.3 一般违法行为指对环境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或者损害的行为。
2.4 严重违法行为指对环境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严重损害的行为。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3.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立案调查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收集相关证据。
3.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明确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四、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4.1 环境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合理确定。
4.2 罚款的数额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确定。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5.3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环境保护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环境行政处罚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1 违法行为:指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1.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
…范本2:简洁明快风格一、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规范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 引言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指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行政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操作步骤。
2. 环保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环保行政处罚适用于在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擅自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施工、运营;- 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占用、利用重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 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和报告。
3. 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阶段3.1.1 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环保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3.1.2 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立案;3.1.3 执行行政处罚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2 调查阶段3.2.1 在立案通知中,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调查范围、目的和依据;3.2.2 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3.2.3 调查阶段应当尽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3.3 处罚决定阶段3.3.1 根据调查结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3.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种类和数额;3.3.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3.4 处罚执行阶段3.4.1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3.4.2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缴纳;3.4.3 罚款缴纳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
4.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环保行政处罚适用范围- 附件2:立案通知书模板- 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附件4:罚款缴纳通知书模板5.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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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环保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环保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对于行政处罚在我们生活当中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商业纠纷民事纠纷等多个方面都是有涉及的,所以说的对于行政处罚我们是需要有自己的了解的。
对于环保局方面也是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环保局的处罚流程首先是要进行对举报和控告的违法行为确定是不是可以立案。
那么程序是什么?对于行政处罚在我们生活当中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商业纠纷民事纠纷等多个方面都是有涉及的,所以说的对于行政处罚我们是需要有自己的了解的。
对于环保局方面也是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环保局的处罚流程首先是要进行对举报和控告的违法行为确定是不是可以立案。
那么程序是什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和经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应当出具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
If you treat every day in your life like the last day in your life, your life will be more excit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导读: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立案、调查、审查结果、制定决定书、下达处罚决定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环境违法的实际情况来豪处罚的类型,并由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处罚。
一、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1.立案。
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文档模板范本】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案件受理1.1 报案:当事人、举报人、监管部门等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1.2 登记: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审核并登记案件,指定承办人员。
1.3 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
二、调查取证2.1 进驻检查:环境保护局派遣执法人员进驻案发地点,调查取证。
2.2 询问调查:对当事人和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2.3 鉴定评估:对不确定性问题进行现场鉴定和评估。
2.4 证据收集:对涉案证据进行及时保全和收集,确保证据完整有效。
三、行政处罚3.1 处罚决定:环境保护局依据调查取证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 处罚告知:对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起诉等权利。
3.3 处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进行强制执行。
四、申诉处理4.1 申诉受理:对被处罚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4.2 申诉决定: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五、结案销号5.1 结案审批: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结案审批。
5.2 销案归档:对已经结案的案件进行归档,并做好相关工作。
【注释】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为了维护法律法规、保护公共利益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所作出的制裁。
2. 立案:是指环境保护局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
3. 调查取证:是指环境保护局根据立案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查、勘验、实地检查等方式,获取涉案人员的证言、证据等材料。
4.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环境保护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制裁决定书。
5. 申诉:是相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言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出的不服申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的法律。
2. 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和改善人民生态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律。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处理决定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图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1 接到举报在监测、巡查、检查、采集等过程中,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局)将立即进行处理。
1.2 确认案件性质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或发现的情况,确定违法行为性质,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等。
1.3 录入案件信息局将案件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包括违法行为描述、案件所在地、涉及的单位或个人等。
1.4 指派执法人员局根据案件性质和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指派相应的执法人员负责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调查阶段2.1 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将赴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例如采集水样、取证照片等。
2.2 调取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将调取涉案单位的相关资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监测记录等,以获取更多证据和了解相关情况。
2.3 聆听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将安排当事人前来局,聆听其对违法行为的陈述,记录相关内容。
2.4 出具调查报告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涉案单位及违法行为的情况描述、证据收集情况等。
三、听证阶段3.1 通知听证局将通知涉案单位或个人参加听证会,并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
3.2 组织听证会局将组织听证会,听取涉案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行为的申辩和辩论意见,并记录相应内容。
3.3 出具听证会报告局将根据听证过程和听证会报告,对申辩和辩论意见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听证会报告。
四、裁决阶段4.1 审议立案局将根据调查报告、听证会报告等材料,对案件进行审议,决定是否立案,并予以执法决定书的形式公告。
4.2 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局将在公告媒体上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决定、罚款金额、执行期限等。
4.3 履行行政处罚被罚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并将履行情况报告局。
4.4 监督执行局将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情况。
附件:- 涉及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调查报告- 听证会通知书- 听证会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履行情况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大气污染:指大气中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合理控制范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 收到举报或自查发现环境违法事实后,相关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资料。
2. 根据调查结果,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制定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则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3. 当事人针对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立案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申诉。
二、现场检查阶段1. 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环境污染单位、个人进行检查,核实环境违法事实,并采集相关证据资料。
2. 如果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3. 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三、听证阶段1. 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2. 听证前,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3. 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记录,并在听证结束后向当事人送达听证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1. 依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记明处罚的种类、事实和理由、依据、期限、处罚执行地点及执行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处罚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 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环境保护执法机构:是指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权的政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
(2)立案:是指环境保护执法机构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相关规定,作出将某个案件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决定。
(3)申诉:是指当事人不同意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的立案决定,依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执法机构提出请求改变立案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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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调查
(一)立案呈批表:在处理投诉进行执法检查中,如发现案件有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嫌疑,必须调查处理的,应填写《环保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
调查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1、现场调查察看,了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当事人或知情者,或受害人,并填写《询问笔录》;
3、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4、现场采取样本进行技术检验,取得监测报告。
(三)调查报告:办案人员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填写《环保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送领导审查。
二、处罚
(要求:(1)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
(一)免予处罚
调查发现无违法事实,或情节特别轻微,且没有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处罚,结案。
(二)一般程序
1、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法定格式一式三份)
2、当事人如要求对拟处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的,必须接受其陈述申辩,并进行陈述申辩笔录;
3、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三)听证程序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局长签发;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行
(一)当事人服从处罚决定的,在限期内履行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
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份上报备案,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案件立卷档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案呈批表、证据材料、调查报告、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罚款票据、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
注意事项:
1、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期为两年。
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环境执法机构审查环境违法行为,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
需要监测的,由环保部门组织监测;
告知。
环保部门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发送听证告知书;
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通知的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收到听证告知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初步审查。
环境执法机构对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提出意见,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局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行政处罚决定;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的案件,由环境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保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