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财产犯罪案例
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 (二)以索回债务为目的的强抢行为的定 性
• [2005]8号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6月8日发)第九条第5款:为索取 债务、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一般不定 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以此罪论处。
• (三)抢回自己所输或所赢赌债的行为
•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发)第 七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抢劫赌资、 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 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 案例20:
• 过失地认为是自己的东西,发现错拿了别 人东西以后,仍不归还,如何定性?
• 二、盗窃的行为方式
• 1、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 2、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盗窃 • (1)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2)每次盗窃是否需要都达到犯罪的程度?
(3)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 所实施的盗窃,算一次。在同一地点盗窃 三位被害人的,应认定为多次。
• 案例9:乘坐出租车后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 出租车费。
• 案例10:用暴力当场抢走借条,当场吞掉 或撕毁。
• 案例11:盗窃他人财物,被害人知道后要 求返还。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 使被害当场承诺免除返还义务。
• 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强抢行为
• (一)未成年人在以强凌弱的心理(藐视 道德的秩序、填补精神空虚、逞强好胜的 心理)支配之下强抢他的财物的定性
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第一节 抢劫罪的疑难案例 一、胁迫型抢劫
案例1:甲在乙家按放了炸弹,威 胁乙“三天之内交付100万,否则 遥控爆炸。——如何定性?
新法律财产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地警方在侦查中发现,一个名为“XX网络赌博平台”的网站涉嫌组织、领导网络赌博犯罪。
经调查,该平台自2018年10月起,通过网络赌博平台,组织、领导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涉案金额巨大。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抓获了平台负责人王某及多名参与赌博的人员。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网络赌博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结合本案情况,法院判决王某犯组织、领导网络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财产刑执行在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对王某的财产刑进行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财产刑在判决生效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以下是财产刑执行的具体过程:1. 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在接到财产刑执行通知后,首先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案发前拥有房产一套、汽车一辆、银行存款若干。
2.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依法冻结了王某的银行存款、房产和汽车,以保障财产刑的执行。
3. 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王某的房产和汽车进行了评估,确定其价值。
4. 变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依法将王某的房产和汽车进行了变现,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财产刑。
5. 缴纳财产刑王某的财产变现后,法院依法将所得款项缴纳至国库,完成了财产刑的执行。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组织、领导网络赌博罪,并对其进行了财产刑处罚。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新法律财产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王某的财产刑进行了执行,体现了新法律财产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新法律财产刑制度旨在惩罚犯罪行为,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盗窃罪法律课堂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学生对盗窃罪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本节课将以一个典型的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讲解和分析。
二、案例介绍2019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3月15日,张某潜入某公司仓库,趁无人之际,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盗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2)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在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情况下,将财物转移至自己的控制之下。
(3)客体:张某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盗窃罪的辩护与自首在刑事辩护中,对于盗窃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自首: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张某在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财物,可以认定为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刑法教学案例范文
刑法教学案例范文案例一:盗窃案(1500字)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决定通过盗窃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他选择了一个电器商店作为目标,并计划在夜间实施盗窃行动。
一天晚上,他来到电器商店,找到了一个没有被安装报警器的窗户,轻松地进入了店内。
他翻找了一些贵重电器,并准备好带走。
然而就在他准备离开时,店内的保安听到了动静并出现在场,将小明抓住,并报警将其交由警方处理。
案件分析:这是一起明显的盗窃案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非法侵入他人的土地或其他场所,并盗窃财物。
在这起案件中,小明非法侵入了电器商店,并准备盗窃财物。
刑法教学展开:1.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解析:1.1.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土地或其他场所:在这起案件中,小明非法侵入了电器商店,属于违法进入他人场所。
1.2.盗窃财物:小明在商店内准备盗窃贵重电器。
2.相关刑法条文解读:2.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或者将盗窃手段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价值巨大的,或者将盗窃手段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刑法第三十条:违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法律责任和量刑建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小明的盗窃行为涉及非法侵入他人场所和盗窃贵重电器,价值较大。
建议对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量刑上,由于他的行为性质严重、盗窃手段特别恶劣,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被告能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从轻处罚。
4.教育意义:这一案例可教育学生了解和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同时,通过案例讨论,引导学生反思盗窃行为的道德败坏性、法律风险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倡导诚实守法,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意识。
总结:这一案例通过描述一名大学生盗窃电器商店的行为,分析了盗窃罪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并提供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财产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积累了相当一笔财产。
某日,李某家中被盗,损失金额达20万元。
李某随即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盗窃案系邻居王某所为。
王某因经济困难,企图通过盗窃李某家中的财物来解决燃眉之急。
然而,在警方调查过程中,王某提出李某曾向其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因此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李某对此表示否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具有盗窃李某财物的犯罪事实;2. 李某是否欠王某10万元借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审理阶段一:确认盗窃事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警方调查,王某在案发时进入李某家中,盗窃了李某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王某对此没有异议,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理阶段二:确认借款事实在审理王某盗窃罪的同时,法院对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纠纷进行了审理。
李某坚称其从未向王某借款,且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借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故判决李某不欠王某借款。
四、案件判决1. 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2. 李某不欠王某借款。
五、案例分析(一)盗窃罪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李某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借款纠纷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纠纷,由于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不欠王某借款。
这表明,在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讲堂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一直想方设法筹集资金。
一日,李某得知邻居张某家中有一台价值较高的电脑,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经过一番观察,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电脑是放在客厅的柜子里,且没有上锁。
于是,李某决定在深夜潜入张某家中盗窃电脑。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15日凌晨,李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张某家中。
在客厅内,李某发现电脑柜子未上锁,遂打开柜子,将电脑盗走。
得手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第二天,张某发现电脑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痕迹和张某提供的线索,迅速将李某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张某的电脑,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定罪依据(1)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他在得知张某家中有电脑后,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他在深夜潜入张某家中,将电脑盗走,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
(3)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电脑作为张某的合法财产,李某的盗窃行为使其所有权受到侵害。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的电脑价值较高,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法中的侵财与盗窃犯罪案例研究
刑法中的侵财与盗窃犯罪案例研究案例一:盗窃者的疏忽造成财产损失时间:2008年5月15日地点:某市市中心的购物商场事件描述:2008年5月15日下午3点,在某市市中心的购物商场发生一起盗窃案。
当天下午,商场内顾客络绎不绝,场面异常拥挤。
一名名叫小明(化名)的年轻男子趁着人流的纷乱,目标锁定了手持名牌手提包的顾客张女士(化名)。
小明注意到张女士疏忽大意,将手提包放在购物车内,而自己正好站在张女士身边。
于是,小明趁着张女士转身挑选商品时,迅速伸手从购物车内夺走了手提包。
接着,小明迅速地钻入人群之中,消失在人海中。
张女士发现手提包失窃后,立即向商场保安报了警,同时提供了小明的特征描述。
商场保安立即调取了监控录像,并确定了小明的身份。
不久,警方在市中心的巡逻中发现了小明,并将其当场逮捕。
经过搜查,警方在小明的身上找到了张女士的手提包,里面的现金已经被小明全部取出,价值人民币2000元。
法律评估: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小明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商品,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律师点评:在此案中,小明采取了趁人不备的方式实施盗窃,他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
此外,小明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由于小明的行为高度犯罪性和危害性,很可能被判处刑罚,以给予被害人以及社会一个公正的判决。
案例二:通过网络诈骗逃避罪责的侵财犯时间:2010年3月10日地点:某市A区事件描述:2010年3月10日,某市A区的李先生接到一封看似正规的电子邮件,声称来自银行,指责李先生涉嫌非法操作账户,需要李先生提供个人信息以解决此事。
李先生信以为真,按照邮件中提供的链接,进入了一个与银行外观高度相似的网站,并填写了个人账户、密码等信息。
可是,事实上,这并不是银行的官方网站,而是一起网络诈骗案。
财产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强(化名)被告:李华(化名)、王丽(化名)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华、王丽系兄妹关系。
原告之父张老先生于2019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位于某市中心。
张老先生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其房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张强作为张老先生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然而,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张强与李华、王丽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强是否为张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2. 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件事实1. 张强、李华、王丽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张强为长子,李华次之,王丽最小。
2. 张老先生去世时,其房产价值约为500万元。
3. 张强、李华、王丽在分割遗产时,对房产分割比例存在争议,李华、王丽主张房产应平均分割,而张强认为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法院判决1. 张强、李华、王丽均为张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房产价值为50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张强、李华、王丽各应继承100万元。
3. 房产应按照张强、李华、王丽各自继承份额进行分割,即张强应获得100万元现金,李华、王丽各获得100万元现金。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强、李华、王丽作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本案中,张强、李华、王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分割遗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强、李华、王丽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割,即各继承100万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张强、李华、王丽对房产分割比例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张强、李华、王丽的合法权益。
法律课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3月,张某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观察,他发现某小区内居民赵某的住宅窗户未关,于是心生邪念。
2019年4月10日凌晨,张某某翻墙进入赵某的住宅,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价值8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赵某发现家中被盗,遂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张某某抓获。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某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未满75周岁,属于成年人。
2. 犯罪客体张某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赵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明知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却故意实施,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形态1. 犯罪既遂张某某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成功盗取了赵某的财物,其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2. 犯罪未遂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试图毁灭证据,但未得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情节1. 犯罪动机张某某盗窃的动机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属于一般盗窃动机。
2. 犯罪手段张某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盗窃,手段较为隐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 犯罪后果张某某的盗窃行为给赵某造成了财产损失,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影响。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为1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同时,张某某在侦查过程中试图毁灭证据,但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法律讲堂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盗窃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盗窃案件的解读,探讨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人。
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念头。
一天晚上,张某来到某市一家商场,以购物为掩护,趁机窃取商场内的财物。
当晚,张某先后窃取了商场内三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若干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张某被商场保安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张某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商场内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被商场保安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关于赔偿损失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给商场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商场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侵犯财产罪讲义 PPT
案例分析
•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得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 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就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 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案例分析
•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得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 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得故意,而以为就是索 要债务。
案例分析
• (3)陈某与高某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 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得抢劫罪
与高某得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分析
•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得行为就是否另行构成敲 诈勒索罪?为什么?
• 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得行为属于拘禁她人之 后,索取债务得行为,缺乏非法占有得目得。
• (3)甲队男生得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 面上瞧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 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得意思。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 儿童罪就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 护人得行为。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就是指以出卖为目 得,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得行为。
案例分析
• (5)陈某对赵某得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得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
中。
案例分析
• (6)高某对赵某得死亡后果就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得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得故意范围。
案例分析
• (3)根据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得,依照抢劫 罪处理。本题中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 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 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 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得问题。
刑法总论教学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4月,张某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多次踩点,张某某选择了一个居住在市郊的单身公寓作为盗窃目标。
该公寓内居住的李某,是一位上班族,平时下班后很少回家。
2019年5月15日晚上,张某某潜入李某的公寓,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室内。
在盗窃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李某的卧室里有大量现金、金银首饰以及高档电子产品。
张某某将这些财物全部盗走,总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李某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迅速锁定了张某某。
5月16日,张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刑法总论中的盗窃罪。
以下是针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一)犯罪构成1.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某某盗窃李某的财物,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客体要件。
2.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潜入李某的公寓,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取财物,符合客观要件。
3.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张某某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4.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仍然非法占有。
在本案中,张某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主观要件。
(二)犯罪形态本案中,张某某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成功盗取了李某的财物,因此属于犯罪既遂。
(三)犯罪情节1. 盗窃金额:根据案件材料,张某某盗窃的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 盗窃次数:张某某仅盗窃了一次,属于一次犯罪。
3. 犯罪手段:张某某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属于较为恶劣的犯罪手段。
三、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财产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情:张三和李四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的住宅一套。
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张三支付购房款后,李四应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然而,在张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李四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直至2020年5月仍未办理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但李四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3.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同效力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2. 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在张三支付购房款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李四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支付法院认为,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给张三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实际情况,李四的违约行为给张三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四支付张三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1. 李四应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2. 李四应支付张三违约金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法律知识的主要内容包括: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侵犯财产罪普法教育案例(2篇)
第1篇【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12月,张某因生活困难,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无人,便潜入李某家中,盗走李某价值5000元的现金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普法教育】1.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3.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贪图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美好生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远离违法犯罪。
4. 遇到财产被盗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5.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预防犯罪的发生。
第2篇一、基本案情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10月,李某因工作原因结识了同小区的邻居王某。
王某平时非常喜欢收藏古董,李某知道王某的这个爱好后,便产生了盗窃王某家中古董的念头。
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翻墙进入王某家中,发现王某收藏的古董放在卧室的保险柜里。
李某试图用万能钥匙打开保险柜,但未能成功。
于是,李某用铁棍撬开了保险柜,盗走了一枚明代瓷器。
典型犯罪案例教育(2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严重侵犯。
通过对典型犯罪案例的分析和教育,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为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达到教育引导的目的。
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12月,张某因沉迷网络游戏,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筹集游戏资金,张某开始盗窃他人财物。
他先后在小区内盗窃了5部手机、3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案件经过1. 盗窃动机:张某盗窃的主要动机是为了筹集游戏资金。
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用于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
2. 盗窃手段:张某在作案时,选择凌晨时分行动,利用夜色的掩护,悄悄进入受害者家中或停在小区的电动车旁,采取撬锁、翻窗等方式实施盗窃。
3. 作案目标:张某主要针对小区居民,尤其是单身女性和老年人,因为他们防范意识较弱,容易成为作案目标。
4. 作案次数:张某在短短一个月内,作案5起,盗窃财物5万元。
三、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案发后,A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 线索排查:通过调查走访、监控视频分析等手段,专案组掌握了张某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规律。
3. 抓捕归案: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专案组于2020年1月将张某抓获归案。
4. 法律判决: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剖析1. 犯罪原因分析:张某的犯罪行为源于沉迷网络游戏、生活陷入困境。
他在追求物质享受的过程中,忽视法律约束,走上犯罪道路。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的盗窃手段较为简单,主要利用夜色掩护和受害者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进行作案。
3. 犯罪心理分析:张某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侥幸心理和功利心理。
他以为盗窃行为不易被发现,且可以迅速获得财物,满足自己的需求。
五、教育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防范意识:居民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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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吴某的 行为虽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最终未抢到 任何财物,属于抢劫未遂,而对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79年 刑法第20条,现行刑法典第23条);而法 院认为这一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 而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既遂。那么,吴某 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的行为属 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
• 被告人施某系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 公司经理。1995年10月,被告人戚某承包 的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江苏 省南通市工程承包人施某签订《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 合同签订当日,施某与被害人倪某各出资 人民币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 给戚某。后因工程未能如期施工,倪某多 次向戚某索要保证金未果。戚某因无力偿 还,遂找到被告人张某商量对策。张某提 出其认识安徽来沪人员王某,叫王某带人 将事情“搞定”。戚某表示同意。
• 1998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 到平顶山市铁路工人村268号高某的二哥家。 高某藏于室内,蔡某与张孝民(在逃)先后对张 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 贷款。张借故推脱,蔡某继续殴打,此时,高某 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 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 “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银翔信用社 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银翔信用社取走 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
案例刑法第10周
侵犯财产罪
一、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 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也主要有三 种:
• 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 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 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 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
• 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基础上所 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例如:安 全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
• 王某等人用玻璃杯敲击戚某的脸部,致倪某面部2 处皮肤裂伤。倪某被迫将欠款凭证交出并在由戚 某起草的收到10万元收条上签字。嗣后,王某和 周某等人用车将倪某等人送到野外。倪某因治疗 花去医疗费1483元,交通费1118.50元,误工损 失费1000元,营养费14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 经济损失人民币4041.50元。
• [问题] 被告人戚某等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是否构 成抢劫罪。
• 欠条的性质,在民法意义上是债权证明凭证,并 非财物本身,但是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和独一无二
三、财产罪的分类
• 毁坏型和取得型; • 取得中的转移占有和不转移占有; • 违反意志和意志存在瑕疵的占有。 • 从财产是个别还是整体的划分。 • 暴力、胁迫型;窃取、骗取型;侵占、挪
用型;毁坏、破坏型。
01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
• 被告人:高某,男,22岁;蔡某,男,19岁; 女,17岁。 1998年夏天,被告人高某从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 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高某让被告人靳 某到银翔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 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将此事告诉了高 某。高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 色,遂即与被告人蔡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 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 资金。靳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湛河堤 树林内、矿务局安培中心应约与张某幽会。
• 其中,本权说是二战前日本大审院有关判例所采取的学说, 但二战后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则一直倾向于占有说
二、财产罪的对象
• 概括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 (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 一是有体性说;二是管理可能性说。 • (二)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 (三)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 (四)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 • (五)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 1997年9月4日,被告人戚某、王某、张某、沈某、 张水某合谋以戚某还款为由,将被害人倪某骗至 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学内戚某所在的公司,然 后由王某等人以强制手段向倪某索要欠款凭证, 以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戚某许诺事成之后,付 给王某等人酬金人民币2万元。次日,被告人戚某、 张某、沈某、张水某、沈永某五人,携带人民币2 万元等候在某小学。当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纠集 周某(在逃)等多人携带木棍、铁管赶至。晚8时 许,被害人倪某乘出租汽车赶至某小学,即被王 某等人强制隔离。王某等人将倪某带至戚某的办 公室,令倪某交出欠款凭证,倪某不从。
• [问题]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 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抢劫罪。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的行 为构成何罪?
02实施暴力未获财物案
•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 1990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 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 至大理古城,在“榆城旅社”买好住宿票后即上 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 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 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 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的途中, 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便上前与高杉某搭讪说 话,乘高杉某不备,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 刺一刀。
•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财 物,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 符合抢劫罪的加重犯的情形,即第263条第 5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尽管被告人吴某因担心罪行败露而放弃继
续劫取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加 重犯,应当以既遂论处。
03抢回欠款凭证案
• [案情介绍] 被告人戚某、男,50岁;王某, 男,30岁;张某,男,35岁;沈某,男, 43岁;张水某,男,40岁;沈永某,男, 4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