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注册登记 申领执照所需材料清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注册登记 申领执照所需材料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42ad9df502768e9950e73822.png)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注册登记材料规整齐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拿身份证和村委会盖到县农业局登记注册,申领登记证书,宣告XX县XX乡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办理时提前与农业局联系,电话:X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申领执照所需材料清单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打印填写好信息到农业局录系统)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打印填写好信息到农业局录系统)3、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成员(股东)代表签字通过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此次公示章程就把“草案”两个字去掉了,带电子版)4、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附件十一,成员或股东代表签字)5、住所所有权证书或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村资产负债表;(财政所和第三方出据的,已发到村里)8、村清产核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整)9、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筹建工作报告;(附件十)10、村股权设置登记表;(带电子版)11、乡镇党委、政府对村成立合作社的批复;(原件)12、法人代表本人不能到场的填写《注册登记委托书》;13、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注:请按以上顺序排好,以上除“11、乡镇批复"外,其他件都请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带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申领单位填写(填写说明见背面) 单位层级组级乡(镇)级以上信息需对外开放,如是涉密机构或有涉密信息,请告知发证机构受理人并提供国家保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证机构填写 新办 变更 换证 注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附件三:XX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切实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社会和谐、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社")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不打破原生产队界限,将集体资产统一折股量化并配置到人后组建的村级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8c482f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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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书籍简介 (3)1.2 编写背景与目的 (3)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概述 (5)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6)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7)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意义 (8)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 (9)3.1 组织结构 (10)3.2 组织成员 (12)3.3 组织决策机制 (13)3.4 财务管理 (14)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16)4.2 项目管理 (19)4.3 合同管理 (20)4.4 风险控制 (21)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 (23)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4)5.2 资产保护 (25)5.3 劳动力保障 (26)5.4 知识产权保护 (27)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28)6.1 法律责任 (29)6.2 行政监管 (30)6.3 社会监督 (31)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 (33)7.1 信息化建设 (34)7.3 可持续发展 (37)八、结语 (38)8.1 读书体会 (40)8.2 建议与展望 (41)一、内容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是一本全面介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书籍,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运作机制和实践应用。
总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宗旨、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登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登记机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成员与股权管理:详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加入、退出和转让等机制,以及股权的设置、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
组织机构与治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和选任方式。
黄延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其权利与义务
![黄延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其权利与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69b62372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ee.png)
黄延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其权利与义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要求。
那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黄延信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黄延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其权利与义务我国农村长期实行集体所有制,但一直没有明确成员的条件和边界,农村集体财产归属不清。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适应建立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要确认成员身份和数量,明晰产权归属。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目的,核心是为将归属不清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确权到户、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奠定人口基础。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要求。
具体来说,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应由谁来进行,有何条件,遵循何种程序,已经确认身份的组织成员具有怎样的权利,应履行怎样的义务,这都是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谁确认2016年中央37号文件规定,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能由与集体资产有关的农民民主协商确认。
这是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大任务。
集体资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要求,必须清楚界定集体成员的身份和边界。
过去长时期只讲集体经济,不讲成员是谁。
从发展进程和逻辑上讲,集体资产不是天生就有的,是原先入社农户用家庭所有财产入股形成的,那么,原入社农户家庭从入社开始到这次确认成员期间所自然增加的家庭人口,原则上都具有集体成员身份。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本来是不同农户入股形成的,经过时间的推移,农户的人口数量发生了改变,而且各户对集体发展的贡献也不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谁是成员谁不是成员,应由与集体财产有关的农民坐下来商议确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程序先制定群众民主议事的规则。
农村基本情况登记表
![农村基本情况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814c98f4ee06eff9aff8074b.png)
村 集 体 年 收 入 (
万 元 )
村 集 体 负 债 (
万 元 )
党组织
党 委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数
保 洁 队 人 员 数
服 务 队 人 员 数
村 干 部 职 务 补 贴 (
万 元 )
办 公 室 经 费 (
万 元 )
村 党 组 织 活 动 经 费 (
指标说明: 1、长期在外人口数,是指因外出学习或工作两年以上、不在村居住的村民数量。 2、集体经济情况以2019年度为基准统计;村集体经济资产,是指清产核资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3、长期在外的党员数,是指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数量。 4、表中近三年是指2018-2020年。
本 村 致 富 能 手 数
外 出 务 工 经 商 返 乡 人 员 数
本 乡 本 土 大 学 毕 业 生 数
退 役 军 人 数
党 组 织 书 记
村 『
两 委 』
班 子
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孙华山
乡(镇、街道)党组织书记审核签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村级填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备案。 2、村集体负债,如没有负债填“无”;有负债则填写具体数额,用负数表示,如负债3.5万元,则填写“-3.5”。 3、“组织体系情况”栏中,已建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打“√”,其余填写数量
万 元 )
服 务 群 众 专 项 经 费 (
万 元 )
村 『
两 室 』
院 落 面 积 (
平 米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https://img.taocdn.com/s3/m/6fd641befd0a79563c1e721e.png)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作者:高俊利发布时间:2008-08-07 15:15:33当前,因村委会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经济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出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确认标准的同时,已经以民事诉讼开始立案了。
但由于法律缺位,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地方政府和部分高级法院为解燃眉之急制定的相关规定确认标准不一,争议颇大;法学界和实务界也是仁智各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方面的观点及不足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方面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是以户口为确认标准;二是以户口为基础,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产、生活作为确认标准;三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确认标准;四是以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确认标准;五是以成员权为基础,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户口登记作为确认标准。
上述五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坚持以户口论的单一标准,必然导致“悬空户”、“空挂户”大量增加,同时必然侵犯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
坚持以“在本村集体组织长期固定生产、生活或以本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确认标准,不仅阻断了进城务工农民、外出就学人员的回头路,而且也无法解释成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农业户口的这种人身关系,另外,“长期”的期限也不确定;坚持单纯的权利义务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坚持“成员论”也给人一种以词解词的感觉。
2007年3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9c372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ca.png)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农经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现就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总体要求(一)明确登记赋码管理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一类特别法人。
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中央有关“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责任。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规范办理登记赋码流程和所需材料,开发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赋码管理系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19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1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df5a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87.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199号)一、为了明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财产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促进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包括企业财产属于乡或村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三、农民群众集资开办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的原则,并有公共积累,应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
四、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吸收投资入股。
集体的资产(包括集体积累)占企业的注册资金50%以上(含50%),个人投资入股占50%以下,实行集体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其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按股分红的比例或数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乡村农民举办集体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法人的章程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要求规范。
六、乡村农民举办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审批企业章程)。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4020e8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23.png)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黑农厅规〔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内容及程序第三章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对象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村、组三级。
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发放统一制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并加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c29e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7c.png)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
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
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
![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04aa93b35022aaea998f0f8f.png)
发证机构填写申办状态:新办变更换证注销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备注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录入人
录入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完成“村改居”
是否
上级主管部门
是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是否
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代码(选填)
资产信息
集体土地总面积
亩
其中: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
亩
资产总额
万元
净资产总额
万元
资本
万元
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总额
股本总额
万元
成员股本总额
万元
集体股本总额
万元
请核对以上信息确认无误后在下方签字
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
申领单位填写(填写说明见背面)单位层级组级村级乡(镇)级
组织名称
住所
省市县乡(镇)村街道号
行政区划
邮政编码
单位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其它
移动电话
座机(选填)
成立日期
成员人数
成员户数
改革类型
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2485f232650e52ea551898f4.png)
申领单位填写(填写说明见附后) 单位层级 组级 村级 乡(镇)级
组织名称
住所
行政区划
邮政编码
单位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电子邮箱(选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座机(选填)
成立日期
成员人数
成员户数
改革类型
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是否完成“村改居”
是否
上级主管部门
是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4.联系电话
按照区号—号码的方式填写本单位的固定电话或法定代表人的移动电话。
5.单位电子邮箱
填写本单位的电子邮箱。
6.法定代表人
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
7.成立日期
按照本单位批准设立文件上的成立日期填写。
8.上级主管部门
填写本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9.业务主管单位
填写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组织名称
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
2.住所、行政区划及邮政编码
填写本单位注册地址及与其相Fra bibliotek应的行政区划和邮政编码,注册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村、街名称和门牌号。
3.单位通讯地址
填写本单位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村、街名称和门牌号。与注册地址相同的机构免填。
是否
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代码(选填)
资产信息
集体土地总面积
亩
其中: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
亩
资产总额
万元
净资产总额
填写示范-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表
![填写示范-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061873a714791711cc7917be.png)
编号:
户主姓名
性别
户号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户口簿
□军官证□护照□其他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户主银行账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xx市xx镇xx村xxx经济合作社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时间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方式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
姓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时间
户主进入日期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方式
出生/婚嫁/迁入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
姓名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成员身份确定时间
电话
签印
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本人作为户代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签名(手印):
年月日
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表
编号:0001(从0001开始)
户主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户号
2019238(户口簿号码)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户口簿
□军官证□护照□其他
住址
户口簿地址
邮编
户口邮编
联系电话
本人电话
户主银行账号
开户行
户主农村商业银行所属行
银行账号
农商卡号
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xx市xx镇xx村xxx经济合作社
身份证号码
成员身份确定时间
电话
签印
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本人作为户代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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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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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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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对于农村事务以及相关纠纷有着⾮常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这个事说到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份认定问题,同时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不具体和不可执⾏。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在某些特殊⼈群⾝份认定上有较⼤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作的顺利推进。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进⾏界定:⼀是出台地⽅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是制定地⽅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民主决策。
下⾯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确认以⾏政村为单位。
3、毫⽆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的:⼀轮⼟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的农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4、按照政策进⾏异地搬迁⼈员,强泥⽯流易发区、⽣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原村已撤制,整村或⼏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劳动⼯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搬迁⼈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劳动⼯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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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三条《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证明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粤农集字第××××××××××××号”。
其中“××××××××××××”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四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市、县(市、区)的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数表示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和尚未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的编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县(市、区),从“01-5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从“51-99”分配给没有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第七、八、九位数表示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的编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从“001-50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501-999”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第十、十一、十二位数表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编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分别每个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从“001-999”由小到大给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编排分配。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填报说明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填报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1f4abcb5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ff.png)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填报说明第一篇: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填报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填报说明根据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要求,为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现就有关报表的填写登记和汇总上报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登记表的填写说明省下发的清产核资登记表由村(居)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登记填写,具体要求如下: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
按照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填写基准日与清查日账面数,对资金收支进行清理,通过清理查找账实不符的原因,据实填写实存数,确定长(短)款数额。
货币资金缺失等情况要于“事项说明”栏详细填写。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
对库存物资情况按类别进行全面清查,分别登记物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基准日与盘点日账面数额、清查核实情况等,查明“账面数额”与“实存情况”,确定“盘盈、盘亏”数量。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清查登记表。
根据历年对外投资的变动情况,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照投资对象、投资时间、基准日与清查日账面余额、投资方式、约定投资期限、持股比例、累计回收资金、投资的清查核实情况等进行登记。
“投资方式”中要如实填写账面中投入的货币资金数额或实物折价数额,“累计回收资金”指投资以来从投资对方收到的资金。
如果投资对象灭失、不明、无法收回或未入账等,应在“其他情况说明”填写相关情况。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
本表主要登记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对其增减变动情况按此表所列项目进行填写。
依次登记资产名称、购建时间、占地与建筑面积、基准日与盘点日账面数额(原值、已提折旧与净值)、清查核实情况(建筑面积、原值、已提折旧、净值)、盘盈与盘亏数额、资产使用情况等信息。
“使用情况”按照集体自用、出租或出借、投资参营、闲置分别登记,其他栏填写毁损、待报废等情况。
“盘盈”指账面未登记资产的净值,“盘亏”指账面登记资产的灭失(按账面净值填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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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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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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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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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息
集体土地总面积
亩
其中: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
亩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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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总额
万元
资本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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