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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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财税发﹝2008﹞1318号
【发文日期】2008-11-17
【实施时间】2008-1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