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宁价费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54号)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252号)收悉。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
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公办幼儿园单位:元/人·月2、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有关规定,由民办幼儿园(班)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三、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幼儿园收费前须持教育部门评定文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宁财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各市、县(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效率,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对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延长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3月24日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17〕12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3.将第三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4.将第六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其中:(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宁价费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10]64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专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属企业移交地市县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2]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属企业移交地市县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属企业移交地市县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2]40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去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将部分区属企业移交地、市管理,自治区政府先后明确下放了35户企业,并与有关地、市签定了企业移交书,将下放企业的资产、人员等移交地、市管理。
为了切实做好对移交企业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移交地、市管理的企业(一)移交银川市管理的企业:宁夏电机有很责任公司、宁夏银川拖拉机厂、宁夏青山试验机厂、宁夏清河机械厂、宁夏兴庆机器厂、宁夏电子大厦(包括宁夏机电集团本部和宁夏锅炉工程安装公司)、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宁夏电子器材公司、宁夏建材技术装备公司、宁夏建材供销工业公司、宁夏建材设计院、宁夏建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宁夏天龙实业开发公司、永宁县农机供应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公司。
(二)移交石嘴山市管理的企业:西北煤矿机械二厂、西北煤矿电机厂、西北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陶乐县农机供应公司。
(三)移交吴忠市管理的企业:吴忠材料试验机厂、中卫农牧机械厂、吴忠市农机供应公司、灵武市农机供应公司、盐池县农机供应公司。
(四)移交固原行署管理的企业:正洼煤矿、西吉县农机供应公司、彭阳县农机供应公司、宁夏第二中药厂。
(五)移交中卫县管理的企业:中卫广情化工公司。
(六)移交中宁县管理的企业:中宁化肥厂。
(七)移交青铜峡市管理的企业:青铜峡市化肥厂、宁夏鑫汇集团峡光纸业有限公司。
(八)移交吴忠市利通区管理的企业:吴忠富荣化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宁国税[征]发[1999]049号•【施行日期】199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征)发[1999]49号)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一九九九年,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深化改革促规范,强化管理保收入,严格执法讲原则,力争在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化管理上有所突破。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印发我区国税系统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源管理制度;理顺内外部工作关系,建立正常的税务、工商联席工作制度;结合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摸清税源底子;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的手段,为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打下基础。
二、瞄准经济增长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开扩眼界,及时掌握了解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税收管理,培养、发展新税源。
根据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经济决策,我们应有目的的对建材等行业进行重点调查,积极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工作制度,改进委托代征代缴方式,确保经济、税收的同步增长。
三、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各地要对全局收入有较大影响的税源大户实行专责控管,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等进行归类分析、及时掌握,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和税源结构分析提供依据。
四、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宁政发[1998]99号)精神,主动同各级有关部门联系,对文件明文规定,予以取缔及依法予以关闭的各类小煤矿,按规定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清缴税款,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收缴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1.12.06•【字号】宁党办[2001]68号•【施行日期】200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1]68号2001年12月6日)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好就业问题。
经过多年的积极努力,全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应看到,“十五”期间我区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明两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努力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我区新世纪初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就业优先原则,努力完成就业目标任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根本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消除和缓解贫困要突出就业优先原则,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就业解困工程,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力争用3年时间使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为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纳税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但对当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影响较大确需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
具体衔接如下: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4月办理2014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后,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当月,应及时进行当季所属其他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要求按月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必须如实申报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财税〔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宁党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09]34号2009年5月23日)财政是党和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实现我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增强财政保障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区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全面建设和谐宁夏的重要时期。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重民生具有更直接、更有力、更有效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科学发展意识,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认真做好财税调控和收支管理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大机遇,发挥好财政政策和公共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支持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夯实财源基础。
(一)扩大政府性投资规模。
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重点工业基地、重点交通项目、生态项目和沿黄城市带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切实抓好中央新增投资、专项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的争取和落实工作,提升财政综合实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宁财(预)发〔2022〕404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进一步理顺我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推动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财政厅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9月16日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和财政部相关改革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推动我区改革任务落实落细,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国家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中央统一部署。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系统观念、大局意识,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遵循中央顶层设计和统一规范要求,确保改革措施在中央明确的体制框架内,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兼顾效率与公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宁价费发[2004]14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140号)灵武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局《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的请示》(灵价发[2004]36号)收悉。
为了积极推进我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4]53号)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你市社保局对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工作经费标准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52号)执行。
即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由企业交纳,收费标准每人每年60-80元,按十年计算,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企业和社会保险部门协商确定。
二、全区其他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5号)要求,对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工作经费标准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52号)执行。
三、各级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宁政办发[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2003]51号),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通知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撤销综合督查处,将原综合督查处的综合服务与督查落实职能分开,设立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挂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牌子)和政务处。
(二)撤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处,其职能交由政府办公厅承担;设立政府办公厅接待处。
(三)办公厅秘书一、二、三、五处分别更名为主席办公室、秘书一、二、三处,秘书四处名称不变,人事处、文档信息处、政府参事工作处分别更名为人事保卫处、文电信息处、参事处。
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务处、主席办公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督查室、文电信息处、人事保卫处、行政事务处、接待处、参事处、总值班室。
二、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一)政务处负责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碰头会议和有关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的报批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自治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编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事记;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查研究工作;办理政府领导联系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宁夏日报社、新华社宁夏分社等方面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宁劳社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8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我区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在普调的基础上,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倾斜。
(一)普调1、每人每月调增基本养老金7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5元,不满10年的按15元调增;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45元调增。
(二)特调1、对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2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调增80元;2、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调增50元;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调增50元;4、经调整后月养老金仍低于600元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元,不满10年的按10元调增,但调增后的月养老金不得高于600元;5、经调整后养老金低于全区月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增到全区月养老金平均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区本级社会
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宁财(办)发〔2023〕25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区本级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详见附表)予以批复,请切实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提高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预算全面执行。
二、应核尽核,应收尽收。
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各司其职,扩大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三、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支付基金,不得随意扩
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要开展必要的自查和稽核,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附件:2023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实施细则(权力清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0.29【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实施细则(权力清单)》的公告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实施细则(权力清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10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包括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各市地税局稽查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宁政办发[2004]20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09号2004年9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体制上、机制上健全和规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出资人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
我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成立3年多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深入监督检查,初步摸清了企业家底,促进了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
同时发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线索,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当前,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对监事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必须着眼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根本,准确把握职责定位,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时效,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任务监事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实施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其主要任务或职责是:保证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在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以国有资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向自治区政府及时报告企业经济效益、利润分配、重大投融资活动、资产处置及运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调控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宁政办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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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财税发﹝2008﹞1318号
【发文日期】2008-11-17
【实施时间】2008-1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