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苏永钦 台湾政治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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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需要什麽样的民法典(精)

中国(大陆)需要什麽样的民法典(精)

现代民法典成功的关键


相较于部门民法,因为同样可以通过外造的「特 别法」以及内建的「轉介條款」来满足公共政策 所要追求的社会正义或公共利益,其便于体系操 作的优点却是无可取代。民法典主要的问题还是 在于立法者能否掌握「普通法」的精髓,适当设 计转介条款,以及对社会作适切的说明。 十九、二十世纪之交出台的德国民法典所以能承 先启后,主导一个世纪民法的走向,其实还是建 立在它概念体系的精密与逻辑,以及高度抽离于 任何特别的领域或公共政策考量,从而成功的打 造了足以承载所有「特别法」,以及源源不断引 进公共政策的民法基础结构,这才是它真正出类 拔萃之处。但即使在当时的德国,这样纯粹、中 性的民法典,也并未获得所有人的理解与认同。
中国(大陆)需要什麽样 的民法典?
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
苏永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 报告於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4月15日
物权法的推迟和其背後的 宪法争议


民法不是独立王国,不能自外於整个法规范秩序, 当然更不能自外於宪法。 从宪政主义整建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的推迟毋宁 是值得庆幸的一个过程,因为这才促使人们开始 认真的思考和对话,如何把国家的发展纳入宪法 的规范,同时也通过对宪法的适当诠释,让宪法 的内涵能够与时俱进的吸纳社会的变迁。对现阶 段的中国来说,民法时刻就是宪法时刻。 真正的问题在于: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 简称宪法)已经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成体制总 目标写进宪法以后,民事立法受到了什么当为的 诫命和不得为的禁令?
合同法可以,物权法不可以?

物权法会引起宪法争议,确有值得深思之 处,特别是相对于之前的合同法,几乎是 轻骑过关,为什么到了物权法才挑起许多 学者的宪法神经,甚至被质疑说物权法 「『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 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 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 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民法典讲解

民法典讲解

民法典讲解
民法典是指用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通常采用成文法的形式。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种法律行为和身份行为。

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民法典是规范司法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司法制度的基础。

民法典通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同时也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中国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全社会法治素养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民法典的认识论特质

中国民法典的认识论特质

中国民法典的认帜怡特质•黄金桥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丁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意义上的伟大法典。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

在民法典基本原则统领和民事法律关系统摄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以上四个语汇均是民法典中的高频语)基本上构成了民法典的全部制度内容,这些制度内容在民法典总则中得到提炼概括,在民法典分则各编中得以充分展开。

中国民法典独特的塑造功能及精神气质也就丿顷理成章地蕴涵于这几大类丰富广博的制度规范之中。

■民法是民事主体法,确定了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关系主体民法是经济社会的基本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

对“人”高度重视并加以制度化保护是民法典的鲜明特色和主要价值基础。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民事主体享有的。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是民法活动的实施者、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所谓民法是主体法,是指民法首先重视和确定民事关系的法定主体,明确各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法律能力等前提性问题,为其他一切民法制度规范和其他部门法奠定规范基础。

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中被抽象概括为“人”,全部民法制度规范都是围绕民事主体即“人”展开的,在当代法律体系及法治体系图谱中,民法是突出强调以人为本的部门法,是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重视人、保障人的尊严、敬畏人的生命、守护人的安全、实现人的价值的部门法。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的名言,表达的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民事主体是现行一切法律关系中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关系主体。

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

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

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摘要:民法典的出台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以及加强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是维护民众根本利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必由之路。

民法典的良法善治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国特色等方面。

关键词:民法典;良法善治;价值观前言: 2021年1月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石”作用;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对公民社会生活进行规范的法约,在社会治理以及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以民法典为现代化治理体系以及国家治理水平提供服务的角度分析,民法典在新时代正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阔步向前。

1体现法治水平,促进良法善治民法典属于我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的基本法及综合法,通常与刑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律规范配合使用,是提升我国治理水平以及建设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动力,为国家长治久安以及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国家对于民商事法治建设非常重视,1950年4月13日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比“五四宪法”还要早四年;改革开放后,先后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单行法;然而民法调整具有主体多样化特点,涉及范围广泛、关系复杂,单行法之间存在法条冲突以及立法散乱等不足,民法典借助对体系缺陷进行填补、将体系重复性消除掉、对体系矛盾进行有效化解等,建立系统完备、体例科学以及有机统一的民法制度,可以对政府和市场之间关系进行正确处理,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科学的治理路径,令市场主体可以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于“裸贷”“套路贷”以及“校园贷”等高利贷乱象问题,为了保证社会金融行业秩序稳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高利放贷条目,保证借贷利率处于国家规定水平。

通过在民事合作中融入绿色、诚信、尊重、自愿、平等以及其他精神,对各类型民事合作权、责、利等进行公正、公平分配,民法典保证在各个合作主体均实现利益最大化及合作效果最优化。

高中政治2025届高考《法律与生活》《民法典》辅助理解知识(共50个)

高中政治2025届高考《法律与生活》《民法典》辅助理解知识(共50个)

高考政治《法律与生活》《民法典》辅助理解知识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因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原《民法通则》中,由于该法制定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原《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通篇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原《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6.关于遗失物招领,原《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7.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8.《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

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9.《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

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0.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台湾民法典

台湾民法典

台湾民法典1. 简介台湾民法典是台湾地区的民法总称,是台湾地区的法定法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是一部涵盖了私法方方面面的法典,其中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家庭法、继承法等。

台湾的民法典与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一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2. 历史沿革台湾民法典的编纂和制定历程可以追溯到日本殖民统治时期。

1900年代初期,台湾被日本殖民政权所统治,其官方语言为日本语。

在此期间,日本内地的民法典对台湾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1929年,日本帝国政府颁布了《民法通则》(通称为台湾民法),在台湾实施。

此后,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台湾地区的政治变化,台湾的民法也发生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地区的政权发生了变革。

随着中国大陆的推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则保留了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和修改民法典。

台湾的民法典主要由民事法规范组成,为推动台湾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3. 民法典的内容台湾民法典囊括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内容:3.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履行等相关事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法的制定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合法有效的依据,并保障了各方的权益。

3.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

该部分规定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方式和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的存在为受到侵权损害的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保护了公民的个人权益。

3.3 家庭法家庭法是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关系。

家庭法的内容包括婚姻制度、离婚制度、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方面。

3.4 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典中涉及个人财产继承和遗产管理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以及继承程序等。

继承法的目的是保障遗产的合法继承和管理,并确保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它规定了人民在私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人民权益,并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律。

一、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要求法律对人民平等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中得到保护和维权。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法律保持公平和正义,确保具备较强的公正性,不会对人民权益进行歧视或侵犯。

二、注重保护个人和家庭权益。

民法典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等。

同时,民法典对家庭的保护也非常重要,为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婚姻、亲子关系、家庭财产等。

三、规范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的发展。

民法典要求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享受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市场秩序的稳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平交易。

四、确立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确保合同的自由订立、履行和解除。

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平等自愿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参与,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其意愿和意愿。

二、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关系中,违约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和赔偿。

三、保护期望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进行保护,即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精神和交易习惯合理期望的保护。

四、善意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关系当事人应该保持善意的行为,遵守交易习惯和道德规范。

五、责任追溯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时,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巧乡践支必//2020.9聚焦《$华人民国'+,))i◊四川省大竹中学魏云【热点材料】2222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该法典自22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222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2222年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大。

民法典了国法典法,碑意义。

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覆盖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各阶段的各种权利。

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人,。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该法典承载着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热点聚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跟踪演练】1.2022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是为了更好地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指南。

该指南对民法典各条款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解释和说明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典基本原则的适用:详细说明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人格权等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

2. 民法典各分编的适用:对民法典各分编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如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分编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具体实施。

3. 民法典条款的适用:对民法典各条款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解释和说明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如民法典第一条的基本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的保险合同等。

4. 民法典适用的具体问题:针对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如合同的解除、担保、保险、遗产继承等方面的适用标准和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是对民法典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标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和参考。

同时,该指南的发布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具体、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民法典的贯彻落实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摘要】中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基本理念包括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完善制度体系和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基本理念不仅在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过贯彻落实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基本理念、保护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公平合理、法律空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社会、社会进步、发展、法律基础1. 引言1.1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概述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民法典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作为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纲,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维护法治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包括但不限于: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注重弥补法律空白、完善制度体系、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这些基本理念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贯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对于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过贯彻落实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2. 正文2.1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之一: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在法律的框架下,个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他们在各类民事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基础性法律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地位。

第二,在民事领域,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体系是指在一定价值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所构成的制度和规范,分为制度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实质体系)。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体系化给我们的司法、仲裁以及行政执法等活动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方便找法、修改透明、规则统一、体系思考,这也可以说是法典化的四大功能。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一)大陆法系经典的民法典体系(1)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

(2)德国式:该体系起源于学说汇簒,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

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区分了物权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明晰的体系。

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体系创新的主要特色:一是体系严谨,即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

二是从权利到救济的结构安排。

三是价值统一,不仅维护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关怀的价值。

体系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二是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

三是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第一,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原则,第三,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要求。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
苏永钦
【期刊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1)001
【摘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件历史大事、民法要事、学界盛事。

与修订某些
具体条文不同,对于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应着重将目光放到为何会编纂民法典、民法
典是如何一步步编纂而成以及民法典都有哪些功能等问题上。

【总页数】2页(P2-3)
【作者】苏永钦
【作者单位】台湾政治大学, 台湾台北1160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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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

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

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内容提要:本文考察台湾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比较台湾民法体系与大陆民法体系的具体条例及内容的差异。

通过介绍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以期对我国大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有所助益。

标签:台湾民法立法体系内容差异立法借鉴民法的法源大体可以分为为法律、习惯及法理;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制定法。

以上三者是民法的直接法源。

民法的间接法源主要有判例及学说。

台湾现行民法典源于1930年制定于中国大陆的版本。

台湾民法最新修订于2015年6月10日。

本文将结合制定法及判例学说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民法总则第一编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法例、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力之行使。

如诚信原则为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合同法都应当贯彻适用。

第一方面法例一共有5条,主要涉及到民事法律的发源,使用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限、使用文字之准则、以文字为准、以最低额为准等5大法例。

1.权利主体,民法传统观点认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给付,不生清偿的法律效力。

这种价值判断注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强调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于交易安全。

同样地,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之损失,不负无权代理人之责任。

2.权利客体,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在台湾民法中,物的定义谓有体物及物质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如电力)。

要求物权的标的物特定,使物便于公示,产生公信的效力,以保护交易安全。

3.权利变动(1)权利的变动与法律事实,台湾民法将其分为权利主体、客体和效力的变更。

效力变更,比如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法律行为制度,台湾民法典中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三方面,a.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b.标的物确定和妥当;c.意思表示无瑕疵。

(3)行为能力,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台湾民法规定满20岁为的非禁治产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已经结婚的,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民法典: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作者:来源:《求知》2020年第07期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编纂、审议过程,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其颁布实施必将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第一,顺应更好维护人民权益的要求。

民法典主要以民事权利为主线而展开,在系统确认民事主体所广泛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上,明确权利的行使规则,并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民法典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制度保障。

可以说,民法典在价值导向上始终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目标追求,顺应了人民群众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

第二,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编纂民法典,既“编”又“纂”。

“编”就是将原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综合,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

“纂”就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来确立新制度,从而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新高度。

民法典的制度和规则设计致力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广泛多样的利益需求,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第三,构建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民事权利体系。

编纂民法典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民事权利法定化、具体化。

这就要求构建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民事权利体系。

在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的各项规定以及对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案,充分彰显了对权利的尊重、对个体尊严的维护。

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加强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全面加强各项人格权保护。

(来源:2020年6月9日《人民日报》)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第一,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

民法

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学说:利益说。

也称目的说。

利益说源于罗马法。

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应用说。

即所谓“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

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隶属说。

该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性质说。

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区别标准,具体又可分为三种观点:权力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

理念说。

认为公、私法之划分,不应只从法的概念上推求,而同时亦应从法的理念上求之,符合亚里士多德所谓“一般的正义”及“分配的正义”的法律,为公法;符合“平均的正义”的法律,为私法。

意思说。

规律权力及服从者之意思的为公法,规律对等之意思的为私法。

主体说。

如果在某项需要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正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

2。

民法为权利法3。

民法为市场关系的基本法4。

民法主要为实体法私权优先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规竞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阿博留学全面介绍慕尼黑大学讲解

阿博留学全面介绍慕尼黑大学讲解

慕尼黑大学关键词:公立.本科院校简介:慕尼黑大学共设置有18个学院,并提供广泛多元的学科选择。

在2012/13年冬季学期,约有150个专业领域在此获得研究与传授,从埃及学到牙医学,各式各样的学科领域—人文科学、文化科学、法学、经济学、自然科学、医学—几乎应有尽有。

因此,慕尼黑大学实为名副其实的“universitas”——综合性大学。

此外,慕尼黑大学在部分自然科学领域与慕尼黑技术大学存在着相互竞合的关系。

在不同的世界大学排名调查中,这两所位于巴伐利亚首府的大学彼此竞争着德国最佳大学的地位。

2011年大学的财政预算达到4.886亿欧元,其中校外资金为1.147亿欧元。

现在的慕尼黑大学已不再是一所校园中心式大学。

除了位于索尔兄妹广场的大学主校区外,还有位于大哈登地区的高科技园区(包含世界著名的大学医学中心,生物学中心,药学和化学院系,这些大学的研究机构与比邻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生物化学研究所和神经研究所,以及德国联邦生物医药高科技园区,共同组成了德国著名的生命科学中心)。

此外,慕尼黑还拥有具有悠久历史的大学市内医院,以及相关的专科医疗院所如牙医医院,精神医学医院及座落于五月大街的妇科医院等。

如今多数的慕尼黑大学的研究机构分散在城市中心地带,如大学主校区北边不远处即为学生所昵称为“小猪楼”[因外墙粉红色的涂料而得名]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系。

再如位于慕尼黑艺术展览区带的古生物研究所,地质地理研究所以及绘画陈列馆西南方的“数学楼”(物理系、资讯科学系和地理系讲课也在此处)。

现在位于英国花园的自由欧洲电台所在地的大楼,已经转让予校方做为索尔兄妹政治学研究所,资讯科学,传播学,东亚研究学,生物分子光学研究所及语言信息转化中心历史发展:1472年,巴伐利亚-兰茨胡特公爵路德维希九世在因戈尔施塔特创建巴伐利亚第一所大学。

1800年,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将大学移至兰茨胡特,并于1802年起更名为“路德维希-马克西米利安大学”。

2020年时政专题精粹(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2020年时政专题精粹(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2020年时政专题精粹(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1.专家指出,民法典编纂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编纂民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划。

这表明( )A.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状况B.社会变革都是通过改革实现的C.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状况D.社会制度决定立法实践的变化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随后在中国人大网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建议,其中不乏一些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

可见()①专家学者是通过专家咨询制度参与民主决策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真实③网民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行使监督权④我国坚持党对民事立法工作的领导A.①②B.②③C.②④D.①③3.有恒产者有恒心,但我们一定要买房吗?租也是一种选择。

居住权回归民法典,为“租购同权”铺路。

未来我们可能会更多地选择租房或先租后买。

下列关于租房的观点正确的是( )①租房只获得房屋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②租房是预支未来收入进行消费的行为③先租后买是盲目从众心理引发的消费④先租后买体现量入为出、适度消费的原则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从历史唯物主义看,该法典的出台体现了()A.经济决定文化B.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C.实践是认识的基础D.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5.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体现了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是()A.提案权B.决权C.立法权D.决定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德国慕尼黑大学著名华人校友名单

德国慕尼黑大学著名华人校友名单

立思辰留学360介绍,路德维希-马克西米利安-慕尼黑大学(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at München),简称LMU或慕尼黑大学。

由路德维希公爵于1472年所创建,是德国和欧洲最杰出、文化气息最浓重的大学之一,也是德国精英大学和欧洲研究型大学联盟的成员。

慕尼黑大学是国际领先的研究型大学,以34名诺贝尔奖得主在全球院校诺奖排名中排13名,毕业生中不乏马克斯·普朗克、沃纳·海森堡,康拉德·阿登纳等科学家及政治家。

在英国泰晤士报关于世界大学2014-2015的最新排名中,慕尼黑大学位列德国第1,世界第29位。

2014年发表的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与海德堡大学并列为德国最佳大学。

2015年QS世界排名综合位居世界第52位,几乎所有文理社商专业都有上榜。

留学360介绍,著名华人校友王泽鉴,台湾民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苏永钦,台湾公法学家,现任司法院大法官并为副院长、国立政治大学讲座教授。

萧文生,台湾公法学家,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柯耀程,台湾刑法学家,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陈春生,台湾公法学家,现任司法院大法官。

陈新民,台湾公法学家,现任司法院大法官。

谢铭洋,台湾民商法学家,现任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院长蔡明诚,台湾民商法学家,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授葛克昌,台湾公法学家,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授陈自强,台湾民法学家、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授、法律学院副院长。

蔡宗珍,台湾公法学家、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授、颜厥安,台湾基础法学家、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李震山,台湾公法学家、现任司法院大法官。

林钰雄,台湾刑法学家、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刘孔中,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彭凤至,前司法院大法官、曾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陈继盛,台湾劳动法学家、前总统府资政、曾任中国文化大学劳工关系研究所所长林菊枝,台湾身分法学家。

郭明政,台湾社会法学家,国立政治大学特聘教授、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民法典释意及适用指南

民法典释意及适用指南

一、前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民事关系、调整民事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法。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本文将对民法典进行释意,并提供适用指南。

二、民法典概述(一)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典,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为原则,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法典的立法背景自1950年代以来,我国民事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为适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7年3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民法典释意(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诈、误导他人。

(二)民法典的主要制度1. 人格权制度: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亲属关系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收养等。

3. 财产权制度: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4. 侵权责任制度:包括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等。

5. 合同制度: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6. 信托制度:包括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等。

7. 侵权责任制度:包括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等。

四、民法典适用指南(一)人格权保护1. 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 如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人格权,可依法请求赔偿。

(二)亲属关系1. 依法享有婚姻、家庭、收养等权利。

2. 依法履行家庭成员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3. 依法处理离婚、收养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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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苏永钦台湾政治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9-6-1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主讲人:苏永钦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审荐小组委员、“考试院”典试委员、“监察院”咨询委员特邀嘉宾: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评议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副处长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持人:孟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9年4月21日(周二)14: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一直受到了海峡两岸民法学者的高度关注,本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审荐小组委员、“考试院”典试委员、“监察院”咨询委员、著名的法学家苏永钦教授,从我国物权立法引起的争议开始,讲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

同时,我们也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著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我们法学院的院长王利明教授,作为特邀嘉宾,来为苏永钦老师的讲座致辞。

另外,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我院的王轶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副处长、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石佳友副教授,来一起为苏老师的演讲进行评议。

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几位老师的到来(掌声)。

首先,有请王利明教授致辞。

(掌声)王利明老师:尊敬的苏老师、老师们、同学们,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学校、代表我们法学院,对苏老师到我们法学院来讲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掌声)苏老师大家也都非常了解了,确实是我们台湾的民法学界的泰斗,在两岸、在大陆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大家也可能都拜读过苏老师的很多的大作,苏老师不仅仅是在民商法的领域,还在司法改革、宪法等很多领域,都有独到的、深刻的见解。

苏老师的视野非常开阔,研究的每个问题都非常深入,而且都有自己非常系统和独到的思想和见解。

苏老师不仅仅长期担任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有关公职,他还一直是我们台湾债法、物权法等法律修订的参与者和负责人。

所以,苏老师不仅是学者,也是立法者,对我们台湾民法的修改发挥了十分重大的作用。

苏老师获得过很多重大的奖项,我就不一一介绍了。

有关苏老师个人的这些经历等等,我想老师们、同学们也都非常了解,苏老师很多的作品,我本人大多全部的仔细拜读了。

我从苏老师的很多的作品和观点、思想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我在这里对苏老师表示感谢。

他的很多作品对我有很大的影响,大家都会看到我在很多文章里面会引述他的观点。

苏老师不仅学问、学识非常好,而且为人也非常的谦和。

可以说是位德高望重的、深受大家尊重的学者。

所以,我们对苏老师的到来非常欢迎,也非常期盼苏老师今后经常到我们人大法学院来访问、做客、讲学,任何时候来都是我们人大法学院一件非常荣幸的事情!那么,我再次对苏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掌声)这里有个法学院的小小的礼品,代表法学院送给苏老师。

(掌声)主持人:非常感谢王利明教授的热情致辞!那么,下面,我们就有请苏永钦老师开始今天的演讲。

(掌声)主讲人:我首先谢谢尊敬的王副校长的美言,非常不敢当。

那么,尊敬的王副院长、石教授,我特别要感谢前沿论坛的热情邀请,孟强先生与我的中间联系,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个人觉得是很大荣幸。

非常高兴再一次到此地来,第一次来是十年前,第二次是05年,这是第三次。

看到这里每次我自己说过的很多,像王轶教授那时候还很年轻,您的大作我们也很多人讨论,一天天都不一样。

我今天挑这个题目看起来很大,但是,我觉得是一个对于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这么受到瞩目、重视的一件大事、百年的大事。

民法典制定不断地去回头想一些大的问题是有必要的,在台湾就不太必要。

我自己有跟王老师讲,我参与我们那里民法财产法的修正时间也很长,有二十年之久,我们这叫慢工出细活,看起来也不是很细,但是就是很慢。

债法通过、物权法大概今年通过第二部分,很快的就可以出完。

我们在参与的时候,我从黑发到白发,很多老师辈的有的都仙逝了。

在这样漫长的过程里头,那种感觉不如到这里来一次,感觉到思考的深入,因为在台湾的话,民法就是一个日常生活的东西,拿法院累积的一些问题,不断地通过案例、学说去改善。

其实修不修无所谓,最后修的很多条文大概翻了两翻,但是实际上,几乎没有改,就是它的大的架构、大的指导原则,几乎没有动任何东西,加了些有名契约,比方债编,比较大的像侵权加了些危险责任,那个大概是最大勇气做的突破了。

物权其实几乎没有动,加了永佃权,几乎都没什么改变。

我也不反对这种保守主义,我也试着建议做一些比较大的改变,但是我也同意我们法院最低限度的,我们说没问题。

学者在学院里头感觉不是那么真实,我们说没问题,台湾的市场经济的运作、法院的运作,就这样就可以了。

也许真的如此,对于一个海岛来讲的话。

但是在这里就不一样了,我们是从没有法典,现在回头来制定一个法典,对于第一次接触到这里讨论问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问的问题。

我们在那里修改民法,我们从来不问这么根本的问题,就是说,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过时的东西?是不是一个把所有民法的规则都摆进去的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这些讨论业已提出来业已过去,然后讨论完,大家怎么去架构它?怎么去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是一个比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还是一个大陆法形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荷兰式的?俄罗斯式的?这种结构的讨论、原则的讨论,这些问题大概是我到这里才觉得是有必要的东西,而且回头想去,像我们在台湾知其然就够了,但在这里还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还要知道其未来、社会层面的所以然。

这个对我来讲,真是非常大的启发跟学习,所以自己觉得每次来,收获很丰富,就是这个道理,可以强迫自己去想一些没想过的问题。

那在05年,做比较长的停留,开课在清华大学,那个时候所有的气氛就是说,物权法06年要出台。

记得王利明老师还跟我讲,他组织的一个团队,有一次谈到第几稿的时候,整个上来的意见不是几百条,是上万条,我就感觉到学者的贡献实在很大,能够组织这样的人力来讨论。

然后等到我回到台湾,听到的消息是这样,06年卡住了,说有教授反对这样的立法,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慢慢了解背后啊,最后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让大家重新思考一些大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巩献田教授他们几位提的是个很好的问题,可是,我们要问的是,我们民法学界有没有提出很好的答案,大家沿着这样的思路大家提这样一个问题,那也从民法的角度看,如果大前提说,大概民法典是怎么回事?以后呢,进一步看,中国民法典可能增加什么新的元素?有没有可能成为这个世纪有代表性的新的法典。

这里准备了一些图档和图片,这样讲起来会方便一点。

第一个,我想这个物权法的推迟,一年的损失不是很大。

这过程反而是值得庆幸的,因为反对者最主要提出的是宪法的问题,民事立法不可能置外于整个法秩序,不可能置外于宪法,所以说它是个很好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尝试通过这个过程,把国家的发展纳入宪法的规范。

然后,让宪法也能跟着社会的变迁去重新诠释。

所以真正的问题,应该是宪法到底要求民事立法者做什么东西?那么这个问题应该是很快的,各位应该比我熟悉,1982年的宪法跟后面宪法最大的不同,是它还停留在计划经济,只是从比较僵硬的、指令性的计划经济转到指标性的计划经济。

在这个之下,市场的因素只是辅助的作用。

那么,所有经济的主体基本上是在计划之下运转的,所以,我们看到1986年出台的民法总则,大体上是能回应这样的需要的。

但是,这个情形有了很大的转变,就是在1993年的修宪,整个的国家体制是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配合这个改变,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依照垂直的行政命令来行为,而是按照市场供需的规律来行为。

同时,第三类的非公有制经济飞速的崛起,到世纪转换的时候,每年的产值超过了公有制的经济。

这个是随着宪法的改变,带来的几乎是断裂式的、不是一般的进化的改变。

宪法在体制的改变配合的是对于所有经济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一样的,它的行为都是要以市场供需为配合,然后,宪法也对资源的重新分配、对所有制做了一些新的宣誓。

特别是,它配合入关,让更多的生产者和分配者来投入市场。

这个大概是我们看到的宪法的转变。

另外一个重要的、新的宪法的规定是99年的依法治国的宣誓。

这两件事加在一起,就必须要有一个足够的民事规范来处理。

这个以市场供需为基础的新的民事关系,就是水平的民事关序取代垂直的行政关系。

那156条的民法通则显然是不符合需要的,而这些新的规范不能建立在行政命令基础上,必须立法。

这就是民事立法者受到宪法的规范。

因此,我们有了99年的合同法,然后有了07年的物权法,所以结论就是宪法有关国家经济体制的规定,实际上引申出来就是民事立法者必须适时地创造出足够的民事规范来回应这个体制的需求。

它不但没有违反宪法,而相反它只是刚刚跟上宪法这种变革的脚步而已。

那我们接下来要问的问题就是,宪法要求提供一些有效的民事规范,民事规范需要这么大量来处理,原因一方面在于基本规则的不足;另外一方面,政策性的民事规范对于一些市场介入的管制,包括主体和客体,一些政策性的强制或引导,保护消费者、劳工、农民等等。

这些对于普通的民事关系、特别的民事关系加在一起,大量的民事规范需要立法者来提供,用什么样的方式有效的组装起来?到今天,我们还是没法替代的就是用法律,用所谓的成文法。

它是由法律条文来组成的,这些法律条文是一些条件程式,就是若如何则如何,它可能是一个完全法条加几个不完全法条合组一个规则,规则和规则之间再组装起来。

那因此我们所有的法律大概都是这样的形式,一百多条、两百条合组处理一定领域,一些问题。

那它要能够让被规范的人或者是法律适用者,能够很快的去理解、去操作它,那这需要立法者去花很大的力气去做这件事情。

我们可以得到初步的结论,就是在以法条和法律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它大概都面临这样的困难,现在把这些规范组装起来,组装成一个单行法律里、一个法典里,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是没有意义的,对于法律的理解、适用没有任何意义。

我们在历史上有过这样的尝试,普鲁士普通法在18世纪之后是几万个条文,这样的在当时也许还有一定程度的信息取得的意义,把它组装起来,在信息的工具不足的时候,很难说它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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