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卷烟包装标识规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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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卷烟包装标识规范之路

作者:江西中烟工业公司广丰卷烟厂吴冬荣更新日期:2008年6月10日

烟草在线专稿在2008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国家局局长姜成康要求全行业要高度重视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工作,积极做好执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1月按新规定执行。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颁布法律,国务院直属机构发布法规,国家局多次出台标准、通知和规定,力促卷烟包装标识逐步走向规范。建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卷烟包装标识调整从普通商品包装要求引导为烟草推荐性标准,从推荐性标准修改为国家标准,又从国家标准升格为国际标准,走过了一条漫漫的规范之路。

由普通商品包装要求引导为烟草推荐性标准

普通商品包装标识指包装体上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包装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从新中国创办烟厂到20世纪80年代初,卷烟与其他普通商品包装标识的要求基本通用,只要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出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就可以了。实事求是地说,此时卷烟的包装标识可谓是五花八门、千姿百态。

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

1982年8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垄断经营。

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

199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卷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及“吸烟有害健康”。同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码协会,并规定从1992年起所有卷烟的外包装都必须有条形码。

1996年,国家局向行业推荐导入GB/T5606.2-1996标准。

1997年,国家局规定卷烟产品必须注明焦油量。

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颁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是加强中国商品条码工作管理,使之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商品条码是国际通用的一种信息符号,是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从而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的重要手段。

2001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应符合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应以标准中文简体字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国、卷烟类型及烟支数量;卷烟的箱、条、盒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和焦油量及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应规范表示;箱包装体上应有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卷烟类型、烟支数量、烟支规格和生产日期;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一律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国家标准

2005年,国家局将GB/T5606.2-1996推荐标准修改为GB5606.2-2005国家标准。

GB5606《卷烟》与GB/T5606.2—1996相比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强制性标准;二是修改了通用条件;三是增加了一氧化碳量的标注要求。卷烟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包装标识所使用的中文文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各类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在使用汉字的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卷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卷烟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具有该卷烟产品商标所有权企业,亦可同时标注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标注质量标志。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以及“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商品条码应符合GB12904的要求,能够准确识读。箱体上应明示以下内容:卷烟数量,以支计。箱体规格,标识为(长×宽×高)mm或长mm×宽mm×高mm。卷烟规格,标识为卷烟长度(滤嘴长+烟支长)mm×圆周mm。卷烟牌号、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日期、价类、商品条码;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储运安全标志。执行标准的编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膜包装应附有符合以上要求的说明。条、盒上应注明以下内容,包装膜条包上注明的内容由生产企业自定。商标及注册标记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卷烟数量(支)、商品条码。焦油量,表示为XXmg 或Xmg;烟气烟碱量,表示为X.Xmg;烟气一氧化碳量,表示为XXmg或Xmg;标注应与背景

色对比明显,其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应注明警句,且中文警句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2005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规定》要求,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烟箱包装体上需标注产品名称,并使用规范中文,也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应小于相应中文;卷烟箱包装体须与卷烟条、盒包装一致,除以中文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还要标注一氧化碳含量和印刷商品条码。《规定》还特别提出,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环保”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从2006年4月1日起,国产内销卷烟将必须标注一氧化碳含量,否则将不得上市销售。《规定》还要求,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把条码应用范围扩展到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

卷烟商品条码须符合国家局《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相关要求,卷烟条、盒的商品条码在带膜检测时应能够准确识读;在拆去烟膜后检测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1.5级。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可与卷烟生产企业现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等效采用。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替代现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礼盒包装卷烟,其礼盒上也须按规定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礼盒上,也可采用贴标的方式。

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还须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生产国(或地区);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

箱体上应明示卷烟数量(支)、卷烟牌号、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日期、价类、商品条码、商标及注册标记、焦油量、烟气烟碱量、烟气一氧化碳量、标注应与背景色对比明显,其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应注明警句,且中文警句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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