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及其南苑街道等20个街道(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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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及其南苑街道等20个街道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函[2018]4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及其南苑街道等20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批复

(浙政函〔2018〕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杭州市余杭区及各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有关指标的请示》(杭政〔2018〕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南苑街道、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崇贤街道、东湖街道、临平街道、星桥街道、余杭街道、闲林街道、仓前街道、中泰街道、五常街道、良渚街道、仁和街道、塘栖镇、瓶窑镇、径山镇、黄湖

镇、鸬鸟镇、百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均为 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各《总体规划》)。

二、杭州市余杭区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 2020 年,杭州市余杭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 35067 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 27867 公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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