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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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章内容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术语解释

(一) 标准:是指以特定形式发布、在较长时间内共同遵守和重复适用的统一规范,主要侧重于岗位的规范。标准包括管理标准和业务标准两部分,管理标准主要指岗位职责、部门职责等,业务标准主要指工艺标准、操作规程等。

(二) 流程:是指一系列相关管理与业务活动的组合,即程序性规章制度。

(三) 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即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准则。

(四) 规章制度体系:是指由标准、流程和制度三个层次构成的公司管理体系,涵盖了QHSE体系的相关文件。

(五) 重要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章内容由经营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节职责分工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各项制度、流程、标准的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内容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经营计划部职责

(一) 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对重要规章制度组织系统审核。

(四) 对各部门起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规范性审查。

(五) 统一向公司领导提交需要会签的规章制度。

(六) 指导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对各单位制定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进行备案管理。

(七) 指导、参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执行等全过程管理,负责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并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节规章制度编撰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采用编撰法,内容按“篇、章、节、条、款、项、目”编写。其中“篇、章、节、条”的序号采用中文数字标示,“款”的序号采用中文数字加括号标示,“项”的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示,“目”的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标示。

第八条规章制度需编制附件时,应附在本篇后面,附

件统一编号为“附件XX、XX、XX”

附件编号

章的编号

篇的编号第九条规章制度按“一般规定”、“具体规定”和“其他规定”三部分编撰。

(一) 一般规定

1、本章规定制定的依据;

2、本章规定适用范围;

3、本章规定解释和修改部门;

4、本章规定所涉及的关键术语解释;

5、必要的原则和概括性描述。

(二) 具体规定

1、具体管理活动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即分工);

2、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管理的具体要求;

4、管理流程;

5、违规责任及处罚规定(奖惩等)。

(三) 其他规定

其他需要表述的内容,且在“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不宜表述时,可放在该部分。

第十条规章制度编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准确性

1、用语必须明确、准确,同一概念要用同一用语,要用准确的语言,告诉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违反这些规定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2、不使用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界限模糊的文字,如:原则上、基本上、大体上、一般、要、将、可能、大概、也许、或者等词语;

3、采用词语的本义,不能运用比喻义、引申义和委婉语义;

4、采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不采用反问、疑问、设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不能采用夸张、双关、比喻、象征等修辞手法。

(二) 逻辑性

语言运用要符合语法的要求,要能够符合常人的逻辑思维。

(三) 规范性

1、保持整体语言风格一致;

2、对同一对象,使用同一概念表述,名称、术语应统一。

第十一条公司规章制度要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变化及时制定、修订、补充和完善。修订、补充和完善内容只能在公司规章制度编撰稿的基础上调整条、款内容,不得另发单行规章制度。

第四节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及起草

(一) 部门对相关制度、流程、标准的内容要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时,填写“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申请表”(附件:06.01.01)并报经营计划部备案,内容包括:

1、需要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的名称、位置及计划完成时间;

2、通过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方案;

3、拟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与相关上级规定和公司规定的关系说明。

(二) 经营计划部根据部门申请情况,进行必要性审查后,依据已有的制度体系和内容作出相关界定,并书面返回审查意见。

(三)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起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内容,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内容要求写明第X篇的第X章的第X节增加、删除、修订第X条的相关内容。

(四) 规章制度格式应当按照公司提供的统一模版起草。

(五) 若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涉及到相应流程,应当将流程图、流程说明书作为制度的组成部分一起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并提交。

(六)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涉及职工利

益时,起草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补充和废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审核

(一) 初审

起草人将所编写的规章制度先提交本部门领导初审,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附件:06.01.02),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依据和宗旨是否充分;

2、适用范围、责任划分、管理事项、工作流程是否合理;

3、与现有规章制度有无交叉、冲突;

(二)系统会审

不需会审的一般规章制度,初审后起草部门直接提交经营计划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对重要规章制度,由经营计划部组织与该制度有职责、管理、流程等方面相关的部门进行系统会审,重点审核制度的匹配性和一致性,避免相关制度在规定上发生矛盾和冲突。有关部门在收到起草部门会审的书面草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 合规性审核

经营计划部合规性审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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