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平险保险合同(5)_合同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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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保险合同(5)_合同大全

我们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不受此限制,上一保险年度有过该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视同为续保人员)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身故的,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3)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体育课期间或在参加学校(幼儿园)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猝死,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意外伤害门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到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被保险人每次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学校、

社会福利机构、任何保险机构和侵权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超过人民币50元免赔额的部分,我们按85%比例给付。

保险期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

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5)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届满次日起,最长以90日为限。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支出,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未尽事项以我公

司相应条款为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1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三、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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