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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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14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6
【实施日期】2017.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琼府办〔2017〕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脱贫攻坚的“助推剂”,其管理使用的好坏,事关贫困群众切实利益,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但面对成倍增长的扶贫资金,一些地方出现了“用不了”“用不好”“管不住”等问题。为有效解决当前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扶贫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
(一)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对象。各级财政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瞄准精准识别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分配扶贫资金,并向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群体倾斜,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任务需求相匹配。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省级和市县扶贫资金使用对象,其享受“三保障”和产业扶持所需资金优先从历年结余的低保专项资金、盘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等存量资金中安排后仍有缺口的,从省级和市县扶贫资金中足额安排。
(二)规范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市县扶贫开发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围绕“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因人因地因时安排扶贫项目。要综合考虑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身体条件、生产技能、知识结构等因素,安排贫困人口最需要的项目;要紧密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市场条件,安排脱贫效益有保障的项目;要处理好短期效果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前提下更多安排“造血”项目,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解决贫困村“空壳村”问题,带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脱贫。
(三)规范扶贫资金补助标准。市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到户到人扶贫政策的补助标准。要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发放扶贫物资,不得随意提标扩面,防止扶贫资金福利化。同时,要避免帮扶措施“一哄而上”“大水漫灌”,同一贫困户不能重复享受同一扶贫政策。
二、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一)扎实做好项目储备。市县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储备工作,建立科学完整的扶贫项目库,为用好扶贫资金奠定基础。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入规模、预期成效等内容;市县扶
贫开发有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筛选,优先选择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大、群众意愿强、组织化程度高的扶贫项目,逐项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1月底前审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年度执行中,对因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将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可以支出的扶贫项目,避免资金沉淀。
(二)分类做好项目实施。对“公司+贫困户”“专业合作社+贫困户”“致富带头人+贫困户”的产业扶贫项目,市县扶贫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操作办法,规范主体筛选、责任界定、收益分成等具体内容,允许将扶贫资金拨付至公司、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实施主体,由其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使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告知贫困户。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贫困群众受益;对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