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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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8
【摘要】<正>琼府办[2012]15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26-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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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d5d7f3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12.png)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三亚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维护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资金等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国家对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即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均称为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旅文、交通、水务、卫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按农村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管理。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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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74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7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财政局,为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镇级财政管理工作,统一镇级财务集中核算、村级财务集中代理工作。
2、负责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工作。
3、负责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工作。
4、参与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1、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缩小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4、理顺公共部门会计与预算管理的关系,构建以提供预算执行和财务运行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系统。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编制本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确定本市级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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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1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东方市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6〕60号),进一步推动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坚决打赢今年脱贫攻坚战,市扶贫办决定于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在全市扶贫系统开展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
一、目标任务(一)全面完成2559户11048人贫困人口减贫任务。
人均纯收入超过现行贫困线标准,“两不愁三保障”基本解决,经得起第三方考核和评估。
(二)全面完成8+1个整村推进贫困村脱贫出列。
其贫困人口要全部列入年度脱贫对象、危房改造要全面完成,生产生活设施明显改善,贫困发生率低于2%。
(三)全面完成革命老区项目建设任务。
老区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完工率100%,项目村的生产生活设施明显改善。
(四)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全市计划完成120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02户,全面完成无房户建设任务,项目完工率100%。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推进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副市长符茂才担任组长,市政府王龙志主任科员、市扶贫办罗少华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乡镇长、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主任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罗少华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见附件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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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府办函〔2020〕32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琼府办函〔2020〕3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
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703200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d1.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琼府办〔2016〕299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健全我省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持续性。
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省户籍的以下人员:(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1.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
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类人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d6c7e1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5c.png)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定府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府办〔2014〕2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dc32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7d.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https://img.taocdn.com/s3/m/304fa871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b1.png)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财库〔2024〕848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省政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2020年,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琼财库〔2020〕9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相继开展了11期资金存放。
为更充分调度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海南经济发展,拟扩大参与银行范围,并修订部分条款。
具体情况请示如下:一、当前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的主要做法及基本情况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以下简称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各银行存放额度。
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质量等4类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所有指标均为客观分。
同时,参照财政部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引入存款比例控制机制,避免单家银行中标比例过大。
此外,中标银行需提供国债或地债质押,从均衡性和安全性方面分散和控制风险。
2020年至今,共操作规模合计1017.5亿元,其中,1年期188亿元、2年期239.5亿元、3年期590亿元,预计产生利息70.5亿元。
二、《办法》修订内容及主要考虑(一)扩大参与银行范围目前,我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海南的省级分行,以及在海口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c064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a6.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最低生活保障是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工程。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挥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作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积极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进一步明确从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要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保障。
农户参与共享农庄收益分配研究
![农户参与共享农庄收益分配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563aa15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36.png)
作者简介:庄泽霖(1993—),男,汉族,广东汕头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农村与区域发展。 通信作者:汪玉涛(1976—),女,汉族,江苏泗洪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在共享农庄初期发展阶段,有些农户出于自身经 济能力及对投资收益风险的考虑,对共建共享理念无 法完全接受,也缺乏对长远利益的考虑,以务工或小 范围承包经营的形式参与到农庄经营建设中,收入增 长较慢。这种农户参与度低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 约了共享农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以及农户收入增长。 5.3 土地价值评估无统一标准
在整村综合开发模式、村庄农房升级改造开发模 式、农业基地开发模式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 A规ll划建Ri设g和ht运s营R的e主se体r。v在ed此.背景下,工商资本积累
资金、人才、土地、技术等要素,以资金共筹、利益共 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为原则,形成共享农庄利益联 结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1.2 土地入股
针对农户有土地和房屋但无技术和资金的情况, 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按照土地市场价值 货币化, 变成土地股份入股至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 社, 由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 营。在扣除生产成本、公积金、风险金等提取费用后, 剩余部分按折合后的相应股份给予分红,让农户分享 到产业增值的收益。 4.1.3 租赁合作
DOI:10.16675/14-1065/f.2022.03.003
/ 理论探索 /
·7·
农户参与共享农庄收益分配研究
□ 庄泽霖,汪玉涛 *
(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9f1de5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2a.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府办〔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4〕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5日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更好履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cb732c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71.png)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琼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6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农民主体、多方协同,坚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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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0•【字号】琼民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各慈善组织:为促进和规范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有效发挥其在培育社区慈善力量、搭建社区慈善服务平台、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方面作用,现将《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24年7月30日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为促进社区慈善基金发展,规范管理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定义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在我省依托慈善组织设立并进行管理,用于城乡社区发展与社区服务等社区公益慈善事业的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一)设立依据和方式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自愿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和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名称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一般按照“慈善组织名称+市(县)+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名称+基金”的格式编列。
慈善组织、市(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社区慈善基金的监督管理(一)慈善组织职责1.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2.立足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实际需求,策划实施公开募捐项目,筹集资金注入社区慈善资金;3.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慈善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审核及拨付资金;4.严格履行社区慈善基金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职责;5.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6.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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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把时间抢回来、损失补回来、影响的工期夺回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超常规推动投资1.全面分解压实投资任务。
分月度、分地区、按具体项目全面分解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压缩项目审批时间、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推动项目加快开工、满负荷建设、超计划投资和尽量提前完工。
2.分片区推进项目建设。
分市县、分部门建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一本账”。
通过召开座谈会、片区会和督导调研等方式逐一过堂对账,现场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全面加快推进。
3.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
加强公共卫生、市政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
尽早明确各行业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积极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储备。
抓紧谋划生成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
4.抢抓“新基建”投资机遇。
以实施“智慧海南”重大示范工程为契机,围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5G基站、国际海底光缆、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慧园区、智慧口岸、城际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10个领域,抓紧谋划生成一批重大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类资金支持,推动开工建设。
5.积极扩大社会投资。
优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
引导民间资本聚焦三大主导产业扩大投资。
加大帮扶力度、落实建设条件,支持社会投资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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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琼财库〔2017〕690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5月24日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控资金安全风险。
(四)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d4308e2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a3.png)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所有者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依据现有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按照“明确产权归属、规范经营运行、明确收益分配、确保使用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有效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积极性,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新路径。
二、适用范围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等用于与扶贫开发、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目标任务直接相关的产业帮扶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加工、养殖、光伏、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形成的物化资产和回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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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14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6
【实施日期】2017.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琼府办〔2017〕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脱贫攻坚的“助推剂”,其管理使用的好坏,事关贫困群众切实利益,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
但面对成倍增长的扶贫资金,一些地方出现了“用不了”“用不好”“管不住”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当前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扶贫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
(一)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对象。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瞄准精准识别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分配扶贫资金,并向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群体倾斜,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任务需求相匹配。
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省级和市县扶贫资金使用对象,其享受“三保障”和产业扶持所需资金优先从历年结余的低保专项资金、盘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等存量资金中安排后仍有缺口的,从省级和市县扶贫资金中足额安排。
(二)规范扶贫资金项目安排。
市县扶贫开发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围绕“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因人因地因时安排扶贫项目。
要综合考虑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身体条件、生产技能、知识结构等因素,安排贫困人口最需要的项目;要紧密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市场条件,安排脱贫效益有保障的项目;要处理好短期效果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前提下更多安排“造血”项目,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解决贫困村“空壳村”问题,带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脱贫。
(三)规范扶贫资金补助标准。
市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到户到人扶贫政策的补助标准。
要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发放扶贫物资,不得随意提标扩面,防止扶贫资金福利化。
同时,要避免帮扶措施“一哄而上”“大水漫灌”,同一贫困户不能重复享受同一扶贫政策。
二、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一)扎实做好项目储备。
市县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储备工作,建立科学完整的扶贫项目库,为用好扶贫资金奠定基础。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入规模、预期成效等内容;市县扶
贫开发有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筛选,优先选择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大、群众意愿强、组织化程度高的扶贫项目,逐项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1月底前审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年度执行中,对因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将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可以支出的扶贫项目,避免资金沉淀。
(二)分类做好项目实施。
对“公司+贫困户”“专业合作社+贫困户”“致富带头人+贫困户”的产业扶贫项目,市县扶贫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操作办法,规范主体筛选、责任界定、收益分成等具体内容,允许将扶贫资金拨付至公司、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实施主体,由其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使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告知贫困户。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贫困群众受益;对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