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类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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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类提取指南

职工家庭符合以下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一、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一)首套自住住房定义

首套自住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进行认定。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无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010年3月8日(含)后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及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首套自住住房。

(二)首套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房合同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无论该套住房是否付清购房款,均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未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房屋类型不含存量住房、异地住房;

(2)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同一套住房在提取满三年后,可办理不动产权证提取。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每三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该套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3)无论是否付清购房款,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提取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

的个人账户上,用于支付购房款;

(4)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视同已全额付清购房款,一旦办理本项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还商贷提取、偿还组合贷款商贷提取业务;

(5)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登记的买受人仅限职工及配偶,如夫妻一方与他人联名不能办理提取。

2、不动产权证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含)后,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购房价格依据: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存量住房的,提供完税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票据上没有计税金额(房屋价格),需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由于税务部门出具的《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已取消,若职工可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允许职工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代替①-③项资料。

2018年2月1日(含)后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理本项提取的房屋类型应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

(2)职工家庭所购自住住房为异地住房的,无论2018年2月1日(含)后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否为首次提取,均须提供全套提取证明材料,且须到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核;

(3)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间应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

(4)购买存量房提取的,若同一套房屋半年内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满六个月后方能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及配偶与他人联名购房的,按所占份额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各自所占份额,同时不能超过规定的累计提取金额;

(6)《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类;

(7)首次选择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办理提取的,再次办理提取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8)距本人上次办理不动产权证提取的时间间隔须满三年。

3、还商贷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提取人在本市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折(卡)原件、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理提取时,商贷借款人须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贷借款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包括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款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书模板可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借款合同及《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3)首次选择凭偿还商业贷款方式的,再次办理提取时不能选择《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方式提取。

(4)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须满1年。

4、还组合贷款商贷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选择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达三次及以上的,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办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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