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21年)正文:----------------------------------------------------------------------------------------------------------------------------------------------------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购进与储存第三章药品调配与应用第四章药物警戒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其应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药品使用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经济便民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要点》的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要点》的通
2 0 年 j 月 2 日, l g n公 司 宣 布 F A 批 准 08 2 6 Al r a e D 物涂 于上 睫毛 即可 。专 家 指 出需 要 至 少 使 用 L ts ai e s 8周 才 能长 出长 、 而且 浓 密 的 睫 毛 , 6周 后 可 以 达 到 满 意 效 果 。 黑 j 如 果 想保 持 效 果 , 要 持 续 用 药 。 需 临床 实 验 表 明 , ai e的 副 作 用 轻 微 , 期使 用 安 全 有 L ts s 长
件 监测 工作 要 以: 4 平理论 和 “ X - l,  ̄ 三个代 表 ” 重要 思想 为 指导 , 深人 学 习实践 科学 发展 观 , 力践 行科 学监 努
管 理念 , 断完善 我 省 药 品不 良反 应 和 医疗 器 械不 不
良事件监 测 体 系 , 强 报 告 质 量 控 制 , 进 学 术 研 加 推
视台、 网络等多种 媒体 , 取灵 活方式 , 采 扩大药 品不 良 反应和 医疗 器械不 良事件监 测 的宣 传面 , 开展针对性
的培训 , 办学术论坛等活 动 , 造全社 会关注药 品不 举 营
良反应 和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监测工作的 良好氛 围。

国外 药 讯 ・
FDA 批 准 La is ts e治 疗 睫 毛 稀 少 症
器械 不 良事件 监测 工作 进行督 导检 查 、 调度 和考 核 。
二 、 断 创 新 , 一 步 完 善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和 医 疗 不 进
平。结合 工作 实 际 , 索 与 医药 院校 和学 术 团体 的 探
协 作 , 用全 省专业 技 术资 源 , 高药 品不 良反应 和 利 提
医疗器 械不 良事件 分析 评价 能力 。开 展相关 课题研

医院哨点单位管理制度

医院哨点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哨点单位的管理,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质量,保障患者用药用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单位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院哨点单位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保障安全;(二)科学规范,提高质量;(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我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办公室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负责我院哨点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哨点单位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三)具备一定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第六条哨点单位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两品一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的收集、审核、上报和统计分析;(二)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监测意识;(三)加强与上级监测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四)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制度,确保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监测工作第七条哨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两品一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

第八条哨点单位应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收集和整理“两品一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二)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三)对报告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四)对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哨点单位应建立健全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告范围和时限;(二)报告流程和责任人;(三)报告质量要求和奖惩措施。

第四章培训与宣传第十条哨点单位应定期组织监测工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监测意识和报告能力。

第十一条哨点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监测工作宣传,提高公众对“两品一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的认识。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药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0日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和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特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生产和质量活动进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进行内部审核,由其批准药品放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参与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活动的管理,并承担产品最终放行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的受权人管理制度,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六条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受权人制度实施的主体。

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其受权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的直接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生产环节的药品质量负责,其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区域检查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受权人制度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推动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简称“哨点”)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指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认定的,借助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相关研究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指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认定的,具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能力,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等职责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哨点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数量适宜、代表性强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哨点认定,以及管理部门对哨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哨点认定第五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省发布哨点建设计划,医疗机构可根据条件自愿申请。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报哨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化妆品哨点可放宽为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其中申请药品哨点认定的,应当具有3个以上省级及以上重点专科;(三)主动开展药品或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较好监测工作基础,愿意承担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四)申报药品哨点,应当同意安装使用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并符合《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建设应用基础条件》(附件1)要求;(五)申报化妆品哨点,每万人门诊量(皮肤科)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不低于5份;具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所需的仪器设备,如单独可上网电脑、数码照相机等,具有独立开展斑贴试验的条件。

第七条申报哨点应当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一)药品哨点申请表(附件2)/化妆品哨点申请表(附件3);(二)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三)医疗机构主动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四)以往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情况总结;(五)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医院哨点单位管理制度

医院哨点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哨点单位的管理,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院哨点单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制度,监督、指导哨点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

2. 设立哨点单位管理员,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的日常工作。

3. 各临床科室设立监测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的日常工作。

四、监测工作要求1. 哨点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2. 哨点单位应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哨点单位应加强与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联系,及时掌握监测工作动态,了解监测工作要求。

4. 哨点单位应定期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的总结和分析,为医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五、报告程序1. 临床科室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时,应立即向本科室监测联络员报告。

2. 监测联络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填写《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报送哨点单位管理员。

3. 哨点单位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分类、汇总,并按要求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哨点单位应定期对上报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进行跟踪调查,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及处理结果。

六、信息反馈1. 哨点单位应定期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监测报告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2.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哨点单位的监测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2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责任,是药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制定本检查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1.检查目的1.1通过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企业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推进相关工作全面开展。

1.2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机构、人员、制度、体系和设施。

1.3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履行报告和监测责任,是否存在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的因素和风险。

1.4必要时,检查结果可作为监管措施的依据。

2.检查类型2.1常规检查:指按计划开展的例行检查,通常为系统性检查,可选取一个或多个特定药品作为实例检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运转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用药安全监管,规范我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以“保障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一)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小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

(二)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临床科室“联络员”制度,各临床科室设立一名医师与一名护师为“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

(三)静配中心临床药学室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二、工作制度(一)临床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制度:1.科室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监督工作。

科室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均应及时告知联络员。

2.科室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由主管医师立即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

3.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妥善后,由联络员或主管医师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可疑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新的药物不良或群发药物不良反应,由主管医师在班内完成《报告表》上报临床药学室;一般不良反应,由主管医师或联络员完成《报告表》。

4.在病历中如实记录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及采取的措施,与所填写的《报告表》内容一致。

(二)静配中心临床药学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制度1.静配中心临床药学室负责收集、分析、整理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时上报至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

2.临床药学室接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物不良或群发药物不良反应通知后,在24小时内前往相关病区调查,详细记录,分析因果,并协助填写《报告表》,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

3.临床药学室接到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反馈资料后及时汇报至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向全院反馈。

(三)门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制度:1.门诊药房遇到由于药品不良反应退药情况,须由经办人填写《报告表》,上报临床药学室。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鲁药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5日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提高抽查检验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区域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状况开展的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评价抽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检。

评价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者一定区域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监督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抽查检验,包括监督检查抽检、稽查执法抽检及应急抽检。

风险监测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质量隐患较大的药品和项目,应用法定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和分析,为发现药品潜在质量风险和问题而开展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管理规范》(试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省成立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XX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简称监测哨点)是指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和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联合认定的,具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能力,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等职责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哨点认定第三条省药监局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省发布哨点建设计划,医疗机构可根据条件自愿申请。

第四条医疗机构申报XX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医疗机构)、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三)主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较好监测工作基础,愿意承担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

第五条申报监测哨点应当向XX省药品评价和风险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一)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申请表;(二)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三)医疗机构主动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四)以往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情况总结;(五)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评价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疗机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省药监局。

省药监局每年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省药监局和省卫健委联合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第七条监测哨点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发现、收集、分析、上报接收就诊或咨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二)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三)负责本单位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法规的宣贯;(四)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记录,形成档案;(五)配合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现将《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本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7日_GBK; margin: 0px; padding: 0px; font-size: 29px;">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1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而建立的重要制度。

化妆品不良反应指的是使用化妆品后产生的过敏、刺激、发炎等不良症状。

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反应事件,加强对化妆品安全性的监管。

一、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建立统一的不良反应报告平台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应建立统一的报告平台,例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相关卫生机构等,以方便消费者和相关单位及时报告和处理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

2.明确不良反应的报告义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明确自己的不良反应报告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宣传资料等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报告给企业。

3.建立严格的报告流程和时限化妆品生产企业收到消费者的不良反应报告后,应建立相应的处理流程和时限。

企业有责任及时调查、确认、评估报告,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

4.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1.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网络,通过各级医疗机构、药店、消费者等方面收集和统计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信息。

监测网络应包括定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统计和分析。

2.加强化妆品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化妆品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了解化妆品的成分、生产工艺、安全性评价等方面的知识,并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3.监测结果的分析和预警定期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良反应事件的及时查处和处理。

4.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总结起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化妆品安全性的监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统一的不良反应报告平台、明确不良反应的报告义务、建立严格的报告流程和时限等措施,可以提高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鲁药监办〔2018〕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见附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制机制,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认真履行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专门监测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人员,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管控药品安全风险。

不具备独立开展监测工作条件的持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签订委托协议,做好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主动收集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持有人应建立完善有效信息收集途径,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关键信息进行随访,对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报告。

持有人应及时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直报系统完成注册,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范围为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且无法排除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所有有害反应,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鲁药监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四章行政处理第五章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单位开展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单位,包括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含配制,下同)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闭环管理原则,加强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三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的设置;(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有关情况;(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省卫生厅组织检查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对本省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七)对本省发生的群体不良反应立即会同省卫生厅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八)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除医疗卫生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条市级(指设区的市,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向市卫生局监督实施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管理工作;(二)会同市卫生局组织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山东建立6家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

山东建立6家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
生产企业 的管 理水 平 , 提高我 国出 口食 品安 全水 平具 有积极
意义 。
标 准和 G B 6 7 8 3 - 2 0 1 3《 食 品添加剂 明胶 》 等6 5项食品添加
剂质量 规格方 面的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 ( 中国质量新 闻网 )
山东 建立 6家省 级化 妆 品不 良反应 监测 哨点
表 3 异辛烷中八氟萘溶液■值比对 结果
对不 确定 度 : “ = 0 . 7 1 2 %。 ( 3 ) 异辛 烷 中八 氟萘 溶液 稳 定性 引 入 的相对 不
确定 度 : “ = 0 . 3 5 2 %。
则 合成相 对不 确定 度 :

 ̄ / + ; +U ;= 1 . 2 9 %
取置信水平 p = 9 5 %, 包含 因子 k = 2 , 相对扩展不
确定 度 U = k u = 2 . 5 8 % 3 %。
由表 3可 知 , 异辛 烷 中八 氟萘 溶 液 的 比对 相 对 误差 ( 0 . 4 %) 小 于其 定 值 结 果 的相 对 标 准 不 确 定 度 3 . 0 %, 说 明本实 验 采 用称 量 一容 量法 配 制 的标 准 溶 液其 量值 准确 可靠 。
7 5项 食 品安全 国家 标准 6月 1日起实 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了 7 5 项新食 品安 全国家标准。这
本次 发布 的新 标准还 包括 G B 4 7 8 9 . 7 — 2 0 1 3 《 食 品微 生 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 等 8 项检验方法食品安全 国家
些标准将 于今 年 6月 1日起 正式实施 , 这对 于提 升出 口食品

化学分析计量
2 0 1 4年 , 第2 3卷 , 第 2期

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工作制度

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工作制度

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工作,提高医疗器械、药品、化妆品等不良事件监测水平,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3. 各相关部门职责:(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价,以及哨点医院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2)医疗器械监管股: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估和风险控制。

(3)药品安全监测中心: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和风险控制。

(4)医务科、药剂科、医疗器械科:负责本部门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

三、哨点医院建设1. 哨点医院的选拔与命名:根据不良事件监测需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作为哨点医院,命名为“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院”。

2. 哨点医院职责:(1)建立和完善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明确监测人员职责。

(2)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及时报告不良事件。

(3)协助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开展不良事件调查。

(4)参与不良事件监测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1. 监测范围:包括医疗器械、药品、化妆品等不良事件。

2. 监测方式:(1)哨点医院负责收集、报告本机构内发生的不良事件。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不良事件。

(3)监管部门根据监测需求,开展专项监测和调查。

3. 报告时限:发现不良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4. 报告内容:包括不良事件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处理措施等。

五、数据分析与评价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收集的不良事件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鲁食药监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3〕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现将《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2013年2月20日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第三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内设机构。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评价、研究等技术工作;联合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监测和研究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先进集体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安[2011]7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先进集体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2011〕7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准确评价各市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引导全省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科学发展,规范评优评先工作,现将《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先进集体评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先进集体评分标准(试行)一、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先进集体(市局)评分标准(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全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推动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简称“哨点”)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指由山东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认定的,借助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相关研究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指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认定的,具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能力,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等职责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哨点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数量适宜、代表性强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哨点认定,以及管理部门对哨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哨点认定
第五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省发布哨点建设计划,医疗机构可根据条件自愿申请。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报哨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化妆品哨点可放宽为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其中申请药品哨点认定的,应当具有3个以上省级及以上重点专科;
(三)主动开展药品或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较好监测工作基础,愿意承担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
(四)申报药品哨点,应当同意安装使用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并符合《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建设应用基础条件》(附件1)要求;
(五)申报化妆品哨点,每万人门诊量(皮肤科)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不低于5份;具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所需的仪器设备,如单独可上网电脑、数码照相机等,具有独立开展斑贴试验的条件。

第七条申报哨点应当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一)药品哨点申请表(附件2)/化妆品哨点申请表(附件3);
(二)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主动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以往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情况总结;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疗机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审核通过的,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文认定,并对获得哨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授牌。

审核未通过的医疗机构,由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相关意见。

第九条山东省辖区内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直接认定为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山东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哨点的遴选、认定、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对哨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及试剂等耗材支持。

第十一条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哨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核;
(二)负责哨点报告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反馈、上报等工作;
(三)制定并印发哨点年度工作要点;
(四)对哨点开展技术指导,制定哨点运行相关技术规范;
(五)向哨点共享药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开展相关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市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哨点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药品哨点承担下列职责: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二)药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等上市后研究与评价;
(三)药品不良反应风险信号的挖掘和验证,组织临床专家参与药品安全风险评估;
(四)配合开展严重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调查;
(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
(六)其他职责。

化妆品哨点承担下列职责:
(一)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
(二)开展化妆品专项监测;
(三)收集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风险信号;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开展调查评估;
(五)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
(六)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药品哨点享有下列权利:
(一)无偿安装使用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
(二)经审核同意,可以使用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
(三)对拟主动开展的药品安全相关研究,经审核同意后获得一定经费支持;
(四)其他权利。

化妆品哨点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配备一定数量的斑贴试验等试剂耗材;
(二)对拟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课题研究,经审核同意后获得一定经费支持;
(三)工作较好的哨点优先推选为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
(四)其他权利。

药品/化妆品哨点可优先使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汇编的相关资料,优先参加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的专家评估、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十五条为更好规范哨点工作,加强哨点自我管理,发挥哨点监测工作主动性,鼓励哨点联合自发成立药品/化妆品哨点工作委员会。

哨点工作委员会成立后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哨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哨点工作委员会职责为:
(一)协助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哨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
(二)制定哨点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标准并提供技术指导;
(三)协助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对严重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与评价;
(四)定期组织召开哨点工作会议及培训;
(五)带动各哨点积极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相关课题研究、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哨点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哨点应当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主管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建议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包括药学部门/临床皮肤科、医务部门、信息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其具体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药品哨点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的分析评价、信号挖掘与验证、主动监测、信息反馈等操作规程;应当推动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在医院的应用,围绕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化妆品哨点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分析评价、信号挖掘、专项监测、信息反馈等操作规程,并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哨点化妆品风险发现和报告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哨点应当建立不良反应报告质量控制规范,持续对收集上报的不良反应报告质量开展评估,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哨点应当建立积极有效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考核激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哨点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在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患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哨点应当每年总结监测工作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哨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不良反应收集与报告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二十三条哨点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一次哨点考核。

考核合格者,其哨点资格继续保留;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哨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药品/化妆品哨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哨点资格:
(一)未按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规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报告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考核期内未完成哨点管理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未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发现申请资料造假的;
(五)故意泄露相关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总结上一年
度哨点工作情况,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指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认定的医疗机构,借助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相关研究工作,致力于探索药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模式、开展重点监测等上市后研究,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是指有能力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研究和技术指导等有关工作,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评估程序后确定的医疗机构。

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是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发的辅助监测哨点发现、报告、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开展重点监测、上市后研究,获取药品警戒信息的信息化系统。

专项监测,是指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特定时期内集中对某类或者几类化妆品及其不良反应进行重点监测的活动,通常针对某类安全风险问题较突出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建设应用基础条件
2.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申请表
3.山东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申请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