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理解和适用——以人犯遣返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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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为稳 固 , 从根 本 上 阻 绝 罪犯 潜 逃 , 罪 犯无 所 遁形 , 让 并建 立更 完整 的制 度 化 遣 返 机 制 , 使遣 返 作 业更 为顺 畅、 安全 、 迅速 和便 利 。 ”
( ) 富 了传 统 引 渡 制 度 的 内涵 三 丰
引渡和遣 返尽 管 在 概 念 属 性 上 不 尽 相 同 , 在 主 但 要 内容 上和 行为模 式 上基 本相 似 。引渡 作 为一 项 已经 十 分成熟 完 备 的国际 法 制 度 , 长 期 的 司法 实 践 中形 在 成 了 自己独 特 的并 为 国际社 会 普遍 接受 的一些原 则 和
、
《 法 互 助 协 议 》 人 犯 遣 返 规 定 的 几 司 对
个 特 色
总的来 说 ,司法 互 助 协 议 》 的遣 返 制 度 有 以下 《 中
几 个方 面特 色 : ( ) 现 了引渡 制度 的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 一 体 同时 又 做
了 灵 活 变 通
没 有在 大陆 当地触 犯 法令 , 台湾方面 也可依 照协议 , 请 大 陆个案 协 助 。“ 未来 , 双方 对 罪犯遣 返 的合 作基础 将
关键 词 : 司法互助 ; 遣返 ; 引渡
中图分类 号 : 9 5 3 D 1 .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5 5 (0 1 0 —0 7 ~(4 10 7 02 1 )6 0 0 O )
20 0 9年 4月 2 6日, 峡两 岸关 系协 会 ( 海 以下 简称 “ 协 会 ” 和 台 湾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 下 简 称 “ 基 海 ) 以 海
… …
解 决 这个 问题 的 有 效 办 法 就 是 抛 开 实体 , 着 眼 只 ( ) 返人 员的 范 围、 返方 式 、 二 遣 遣 线路 等都做 了重
二 、司 法 互 助 协 议 》 关 于 人 员 遣 返 制 度 《 中
规 定 之若 干 问题
《 司法互 助协 议》 为 两 岸 深 化 司法 协作 , 同打 作 共 击犯 罪 的一 次有益 尝试 , 很 多 方 面 都相 比 以往有 了 在 很 大 的突破 , 标志 着 海 峡两 岸 刑 事 协 助进 入 了一个 新
作者简 介 : 亮(9 2一 ) 男, 俞 18 , 南京 市公 安局 江宁分局 指挥 室 副主 任 , 法律硕 士 。
引渡 和遣返 仍 然作 为两个 属性 不 同 的概 念而适 用 。
一
做 出 了很 大 的拓 展 和 补充 。在 遣返 方 式 上 , 在原 有基 础上 , 加 海 运 或 空 运 直 航 方 式 , 增 同时 在 协 议 移送 之 外, 增加 了个 案移 送 , 犯 台湾 法令 外 逃 大 陆者 , 算 触 就
合作 的重要 内容 , 仍然 存在 着很 多亟 待解决 的 问题 。
关 于人 员遣返 问题 , 先应 当与 引渡做一 个 区分 。 首 按照 国际法 上 的通 说 , 引渡 是指 “ 一个 国家把 在该 国境
内被他 国追 捕 、 缉 或判刑 的人 , 通 根据 有关 国家 的请 求
移交 给请 求 国审 判或 处 罚 。 遣 返 与 引渡 相 比, 方 ” 一 面, 在行 为模 式上 存 在着相 似 的地方 , 具有 引渡 的某 些
8 8人 ) 其 中包括 1 ; 2起 电信 欺 诈 案 , 捕 犯罪 嫌 疑人 逮
3 7人 ( 5 台湾籍 2 3人 、 7 大陆籍 8 4人 )I 。] x
会 ” 在 南京签 署《 ) 海峡 两 岸 共 同打 击 犯 罪 及 刑事 司法 互 助协 议》 以下简 称《 ( 司法互 助协 议》 。《 ) 司法互 助协 议 》 文共分 5章 2 全 4条 , 内容 囊括 了共 同打 击犯 罪合 作范围、 人员 遣返 、 助 侦 查 、 查 取 证 、 协 调 罪赃 移 交 、 裁 判认 可 等刑事 司法 的各 个 方 面 , 是 继 1 9 这 9 0年 《 门 金 协议》 后又一 个具 有里 程碑性 质 的协议 , 无论 是合 作 的 深度还 是广度 都 比《 门协 议》 了一 个 质 的 飞跃 , 金 有 为 今后 两岸携 手惩 治和 预 防 犯 罪 , 同 打击 跨 境 犯 罪奠 共 定 了 良好基础 。《 司法 互 助 协议 》 订 以来 , 签 在共 同打 击犯罪、 判刑 人移 管 、 法 协 助 、 司 业务 交 流等 方 面 都发 挥 了显著作 用 , 有力保 障 了两岸 交往 秩序 与 同胞 权益 。
尽管 《 司法互 助协议 》 订 以来发 挥 了十 分重要 的 签
作 用 , 从协 议 内容本 身来 看 , 但 由于双 方长期 以来 的政
治对立 , 法律 合作 尚在 探索 阶段 , 加之 法律制 度本身 的 差异 , 导致协 议还 存在 种种 不完 善 的地方 。总体 而言 ,
该 协议仅 是一 个框 架性 协议 , 其规 定相 对粗疏 , 原则性 强而操作 性 弱 , 要双 方 因实践需 要 进一步协 商 , 需 解决 具体操作 性 问题 。而人 犯遣 返 问题作 为两岸 刑事 司法
决犯 的遣 返 。主要 是 针 对 台 湾 同胞 在 大 陆 , 或者 大 陆
犯 罪 的行 为 。 这体 现 的就是 引 渡制 度 中 的双重 归罪 原 ”
则 等 。同时 , 于两 岸 关 系 的特 殊 情 况 及 打 击 犯 罪 的 基 现实 需要 , 做 出 了一 些 灵 活 变 通 。 如 《 法 互 助 协 也 司 议》 第二 章第 四条第 二 款规定 :一方 认 为涉 嫌犯 罪 , “ 另
以人 犯 遣 返 为 视 角
俞 亮
( 南京市 公安 局江 宁分局 , 江 苏 南京 2 1 0 ) 1 1 0
摘 要 :海峡 两岸 共 同打击犯 罪及 刑事 司法互助协 议》 《 的签订 , 在共 同打 击犯 罪 、 刑人 移 管、 判 司法 协 助 、 务 交流等 方面都 发挥 了显 著作 用 , 力保 障 了两 岸 交往 秩 序 与 同胞 权 益。但 是 由于历 史的 、 业 有 法 律 的和 制度上 的原 因, 然存 在 着一 些亟待修 补 和 完善 的地 方。 仍
事 裁判确 定人 ) 同意 移交 之情形 下 , 均 移管 ( 返 ) 接 被判 刑人 ( 刑 事 裁 判 确 定 人 ) ” 在 台湾 服 刑 的 大 陆 囚 受 。如 犯, 可经 申请 批准 移交 至大 陆进行 服 刑 , 这种 遣返不 涉 及 指控罪 行 的有关 问题 , 要得 到被 判刑人 的首肯 , 并 纯
于程 序 。 ”
大 拓 展
与《 门协议》 比 , 司法 互 助 协议 》 人 员 遣 返 金 相 《 在
的范 围 、 式 、 方 线路 等方 面都 做 了重 大拓 展 。首 先 , 在 遣返 制度 的设 定上 ,金 门协议 》 《 只是 一 个单 纯 的遣送 、 移交 刑事 犯 和刑事 嫌 疑 犯 的 民间 协 议 , 查 缉 跨 境犯 在 罪及 司法 互助 时确 定 的是 个 案 协 助 模 式 , 有 将 打击 没 犯罪 和人 犯遣 返 有机 结合 起 来 。其 次 , 遣 返 线 路 和 在
规 范 。而在 《 司法互 助协 议 》 , 引渡 制 度 中的 一些 中 对 经典 成熟 的原 则 也进 行 了借 鉴 和 吸 收 。如 《 法 互 助 司 协议 》 中第六 条第 四款 规定 : 非经受 请 求方 同意 , “ 请求 方 不得对 遣 返对象 追诉 遣 返请 求 以外 的行 为 ” 体 现 这
20 0 9年 7月 1 4日, 台籍女 通 缉犯 卓 冬 美遣 返 回台案 , 成为 《 司法互 助 协议》 效 以来首 个 大陆将 判刑 的 台籍 生 人犯 遣返案 例 。2 0 0 9年 1 1月 1 0日晚 , 建公 安 机关 福 通过 台北 至福 州直航 班机 押 回潜 逃 台湾 的大 陆犯罪 嫌
特征 。另 一方面 , 也存 在很 大 差别 , 最根本 的 区别在于
引渡 是主 权 国家 之 间移交 有关 犯罪 嫌 疑人或罪犯 的 一 种制 度 , 遣返则 范 围更广 , 而 既包括 国与国之 间犯罪人
疑人 钱建 南 , 为《 成 司法互 助协议 》 订 以来 , 签 台湾警 方
首次 应大 陆公安 机关 的要 求协助 缉捕 并遣 返大 陆犯 罪 嫌 疑人 。据 台湾大 陆事务 主管部 门统计 , 司法 互助 协 《
21 0 1年 l 2月 第2 1卷第 6期
上 海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n l f h n h i oi olg o ra o a g a P l eC l e S c e
De . 2 1 c , 01 Vo. 1 No 6 12 .
浅 谈 对《 峡两岸 共 同打击 犯罪及 海 刑 事 司法互 助协议》 的理解 和适用
方 认 为未涉 嫌犯 罪 但 有 重 大社 会 危 害 , 经 双 方 同 得
意个 案协 助 ” 这就 是 对 双 重 归 罪 原 则 的 一个 变 通 , , 将
协议 遣送 和个 案协 助 有 机 结 合起 来 , 大 了遣 返 制 度 扩 适用 的范 围 , 这也 体现 了搁 置 实体争 议 , 以程序 为 主的 原则 。因为 “ 移交 逃犯 的 活动 是 在 实 体 法 差 异 很 大 的
的移 交 , 包括 一 国 内部不 同地 区之间犯 罪人 的移交 。 也 台湾作 为祖 国不 可 分割 的一 部 分 , 大 陆无 论 在政 治 与 上还 是在 法律上 都 不具 有 对 等 地 位 , 因此虽 然 有 学者 认为 两 岸 四 地 的 遣 返 人 员 可 以 视 作 一 种 “ 际 引 区 渡 ” ]但这 种说 法没 有得 到普遍 认 同 , 司法实践 中, _, 3 在
的 就是 引渡 制度 中的 罪名 特定 原则 。又如第 四条第 一 款规 定 :双 方 同意 采 取措施 共 同 打击双 方 均认 为涉嫌 “
本 国 内的犯罪 , 方式 主要 是 请 求 引渡 国与犯 罪 人所 其
在 国之 间协商 和沟 通 , 般 无 需 考 虑犯 罪 人 的意 思表 一
示 。但《 司法互 助 协议 》 此做 了拓 展 , 加 了对 于 已 对 增
引渡 和遣 返尽 管是 两种 概念 和 内容上不 尽相 同的 司法 协助 制度 , 在 长期 的司 法 实 践 中互 相借 鉴 和 吸 但
收对 方 的合理 内核 , 相 互 借 鉴 和 影 响 中不 断丰 富 和 在 完善 着 自己的制度 内涵 。如 通 常意义 上 的引渡制度 只
涉及 未决 犯 的引渡 , 目的主 要 是 为 了打 击犯 罪 人在 其
法域 之 间进行 , 种 法律 上 的不 协 调 无 法 在 短 时 间 内 这
wk.baidu.com
粹是 从人 道 主义角 度 考 虑 , 这 是 传统 引 渡 制度 概 念 而
所 未涵盖 的。这种 做法 “ 以解决 囚犯 人道 主义 关怀 , 对 维 护 囚犯 的人 身权 益有 特殊 的意义 ” 。
得 到 弥 合 , 不 可 能 通 过 中 央 立 法 的 方 式 达 到 统 一 更
议》 生效 后截 至 2 1 0 0年 2月底 , 两岸 合作 侦破诈 欺 (2 1
案 3 7人 ) 毒 品 ( 5 、 1案 2人 ) 掳人 勒赎 ( 、 2案 9人 ) 计 1 5案 , 逮捕 犯罪嫌 疑人 3 8人 ( 6 台湾籍 2 0人 、 陆 籍 8 大
收 稿 日期 :0 1 8—1 2 1 —0 6 责 任编 辑 : 树峰 孙
一
同胞 在 台湾服 刑 的情 形 , 同时 充 分 尊重 当事 人 自身 的 主观意愿 , 现 了人道 和关 爱原 则 。这主要体 现在《 体 司 法互 助协 议》 十 一条 “ 第 罪犯 移 管( 返 ) 接 双方 同意基 于 人道 、 惠原则 , 请求 方 、 互 在 受请 求方 及被判刑 人 ( 受刑
( ) 富 了传 统 引 渡 制 度 的 内涵 三 丰
引渡和遣 返尽 管 在 概 念 属 性 上 不 尽 相 同 , 在 主 但 要 内容 上和 行为模 式 上基 本相 似 。引渡 作 为一 项 已经 十 分成熟 完 备 的国际 法 制 度 , 长 期 的 司法 实 践 中形 在 成 了 自己独 特 的并 为 国际社 会 普遍 接受 的一些原 则 和
、
《 法 互 助 协 议 》 人 犯 遣 返 规 定 的 几 司 对
个 特 色
总的来 说 ,司法 互 助 协 议 》 的遣 返 制 度 有 以下 《 中
几 个方 面特 色 : ( ) 现 了引渡 制度 的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 一 体 同时 又 做
了 灵 活 变 通
没 有在 大陆 当地触 犯 法令 , 台湾方面 也可依 照协议 , 请 大 陆个案 协 助 。“ 未来 , 双方 对 罪犯遣 返 的合 作基础 将
关键 词 : 司法互助 ; 遣返 ; 引渡
中图分类 号 : 9 5 3 D 1 .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5 5 (0 1 0 —0 7 ~(4 10 7 02 1 )6 0 0 O )
20 0 9年 4月 2 6日, 峡两 岸关 系协 会 ( 海 以下 简称 “ 协 会 ” 和 台 湾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 下 简 称 “ 基 海 ) 以 海
… …
解 决 这个 问题 的 有 效 办 法 就 是 抛 开 实体 , 着 眼 只 ( ) 返人 员的 范 围、 返方 式 、 二 遣 遣 线路 等都做 了重
二 、司 法 互 助 协 议 》 关 于 人 员 遣 返 制 度 《 中
规 定 之若 干 问题
《 司法互 助协 议》 为 两 岸 深 化 司法 协作 , 同打 作 共 击犯 罪 的一 次有益 尝试 , 很 多 方 面 都相 比 以往有 了 在 很 大 的突破 , 标志 着 海 峡两 岸 刑 事 协 助进 入 了一个 新
作者简 介 : 亮(9 2一 ) 男, 俞 18 , 南京 市公 安局 江宁分局 指挥 室 副主 任 , 法律硕 士 。
引渡 和遣返 仍 然作 为两个 属性 不 同 的概 念而适 用 。
一
做 出 了很 大 的拓 展 和 补充 。在 遣返 方 式 上 , 在原 有基 础上 , 加 海 运 或 空 运 直 航 方 式 , 增 同时 在 协 议 移送 之 外, 增加 了个 案移 送 , 犯 台湾 法令 外 逃 大 陆者 , 算 触 就
合作 的重要 内容 , 仍然 存在 着很 多亟 待解决 的 问题 。
关 于人 员遣返 问题 , 先应 当与 引渡做一 个 区分 。 首 按照 国际法 上 的通 说 , 引渡 是指 “ 一个 国家把 在该 国境
内被他 国追 捕 、 缉 或判刑 的人 , 通 根据 有关 国家 的请 求
移交 给请 求 国审 判或 处 罚 。 遣 返 与 引渡 相 比, 方 ” 一 面, 在行 为模 式上 存 在着相 似 的地方 , 具有 引渡 的某 些
8 8人 ) 其 中包括 1 ; 2起 电信 欺 诈 案 , 捕 犯罪 嫌 疑人 逮
3 7人 ( 5 台湾籍 2 3人 、 7 大陆籍 8 4人 )I 。] x
会 ” 在 南京签 署《 ) 海峡 两 岸 共 同打 击 犯 罪 及 刑事 司法 互 助协 议》 以下简 称《 ( 司法互 助协 议》 。《 ) 司法互 助协 议 》 文共分 5章 2 全 4条 , 内容 囊括 了共 同打 击犯 罪合 作范围、 人员 遣返 、 助 侦 查 、 查 取 证 、 协 调 罪赃 移 交 、 裁 判认 可 等刑事 司法 的各 个 方 面 , 是 继 1 9 这 9 0年 《 门 金 协议》 后又一 个具 有里 程碑性 质 的协议 , 无论 是合 作 的 深度还 是广度 都 比《 门协 议》 了一 个 质 的 飞跃 , 金 有 为 今后 两岸携 手惩 治和 预 防 犯 罪 , 同 打击 跨 境 犯 罪奠 共 定 了 良好基础 。《 司法 互 助 协议 》 订 以来 , 签 在共 同打 击犯罪、 判刑 人移 管 、 法 协 助 、 司 业务 交 流等 方 面 都发 挥 了显著作 用 , 有力保 障 了两岸 交往 秩序 与 同胞 权益 。
尽管 《 司法互 助协议 》 订 以来发 挥 了十 分重要 的 签
作 用 , 从协 议 内容本 身来 看 , 但 由于双 方长期 以来 的政
治对立 , 法律 合作 尚在 探索 阶段 , 加之 法律制 度本身 的 差异 , 导致协 议还 存在 种种 不完 善 的地方 。总体 而言 ,
该 协议仅 是一 个框 架性 协议 , 其规 定相 对粗疏 , 原则性 强而操作 性 弱 , 要双 方 因实践需 要 进一步协 商 , 需 解决 具体操作 性 问题 。而人 犯遣 返 问题作 为两岸 刑事 司法
决犯 的遣 返 。主要 是 针 对 台 湾 同胞 在 大 陆 , 或者 大 陆
犯 罪 的行 为 。 这体 现 的就是 引 渡制 度 中 的双重 归罪 原 ”
则 等 。同时 , 于两 岸 关 系 的特 殊 情 况 及 打 击 犯 罪 的 基 现实 需要 , 做 出 了一 些 灵 活 变 通 。 如 《 法 互 助 协 也 司 议》 第二 章第 四条第 二 款规定 :一方 认 为涉 嫌犯 罪 , “ 另
以人 犯 遣 返 为 视 角
俞 亮
( 南京市 公安 局江 宁分局 , 江 苏 南京 2 1 0 ) 1 1 0
摘 要 :海峡 两岸 共 同打击犯 罪及 刑事 司法互助协 议》 《 的签订 , 在共 同打 击犯 罪 、 刑人 移 管、 判 司法 协 助 、 务 交流等 方面都 发挥 了显 著作 用 , 力保 障 了两 岸 交往 秩 序 与 同胞 权 益。但 是 由于历 史的 、 业 有 法 律 的和 制度上 的原 因, 然存 在 着一 些亟待修 补 和 完善 的地 方。 仍
事 裁判确 定人 ) 同意 移交 之情形 下 , 均 移管 ( 返 ) 接 被判 刑人 ( 刑 事 裁 判 确 定 人 ) ” 在 台湾 服 刑 的 大 陆 囚 受 。如 犯, 可经 申请 批准 移交 至大 陆进行 服 刑 , 这种 遣返不 涉 及 指控罪 行 的有关 问题 , 要得 到被 判刑人 的首肯 , 并 纯
于程 序 。 ”
大 拓 展
与《 门协议》 比 , 司法 互 助 协议 》 人 员 遣 返 金 相 《 在
的范 围 、 式 、 方 线路 等方 面都 做 了重 大拓 展 。首 先 , 在 遣返 制度 的设 定上 ,金 门协议 》 《 只是 一 个单 纯 的遣送 、 移交 刑事 犯 和刑事 嫌 疑 犯 的 民间 协 议 , 查 缉 跨 境犯 在 罪及 司法 互助 时确 定 的是 个 案 协 助 模 式 , 有 将 打击 没 犯罪 和人 犯遣 返 有机 结合 起 来 。其 次 , 遣 返 线 路 和 在
规 范 。而在 《 司法互 助协 议 》 , 引渡 制 度 中的 一些 中 对 经典 成熟 的原 则 也进 行 了借 鉴 和 吸 收 。如 《 法 互 助 司 协议 》 中第六 条第 四款 规定 : 非经受 请 求方 同意 , “ 请求 方 不得对 遣 返对象 追诉 遣 返请 求 以外 的行 为 ” 体 现 这
20 0 9年 7月 1 4日, 台籍女 通 缉犯 卓 冬 美遣 返 回台案 , 成为 《 司法互 助 协议》 效 以来首 个 大陆将 判刑 的 台籍 生 人犯 遣返案 例 。2 0 0 9年 1 1月 1 0日晚 , 建公 安 机关 福 通过 台北 至福 州直航 班机 押 回潜 逃 台湾 的大 陆犯罪 嫌
特征 。另 一方面 , 也存 在很 大 差别 , 最根本 的 区别在于
引渡 是主 权 国家 之 间移交 有关 犯罪 嫌 疑人或罪犯 的 一 种制 度 , 遣返则 范 围更广 , 而 既包括 国与国之 间犯罪人
疑人 钱建 南 , 为《 成 司法互 助协议 》 订 以来 , 签 台湾警 方
首次 应大 陆公安 机关 的要 求协助 缉捕 并遣 返大 陆犯 罪 嫌 疑人 。据 台湾大 陆事务 主管部 门统计 , 司法 互助 协 《
21 0 1年 l 2月 第2 1卷第 6期
上 海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n l f h n h i oi olg o ra o a g a P l eC l e S c e
De . 2 1 c , 01 Vo. 1 No 6 12 .
浅 谈 对《 峡两岸 共 同打击 犯罪及 海 刑 事 司法互 助协议》 的理解 和适用
方 认 为未涉 嫌犯 罪 但 有 重 大社 会 危 害 , 经 双 方 同 得
意个 案协 助 ” 这就 是 对 双 重 归 罪 原 则 的 一个 变 通 , , 将
协议 遣送 和个 案协 助 有 机 结 合起 来 , 大 了遣 返 制 度 扩 适用 的范 围 , 这也 体现 了搁 置 实体争 议 , 以程序 为 主的 原则 。因为 “ 移交 逃犯 的 活动 是 在 实 体 法 差 异 很 大 的
的移 交 , 包括 一 国 内部不 同地 区之间犯 罪人 的移交 。 也 台湾作 为祖 国不 可 分割 的一 部 分 , 大 陆无 论 在政 治 与 上还 是在 法律上 都 不具 有 对 等 地 位 , 因此虽 然 有 学者 认为 两 岸 四 地 的 遣 返 人 员 可 以 视 作 一 种 “ 际 引 区 渡 ” ]但这 种说 法没 有得 到普遍 认 同 , 司法实践 中, _, 3 在
的 就是 引渡 制度 中的 罪名 特定 原则 。又如第 四条第 一 款规 定 :双 方 同意 采 取措施 共 同 打击双 方 均认 为涉嫌 “
本 国 内的犯罪 , 方式 主要 是 请 求 引渡 国与犯 罪 人所 其
在 国之 间协商 和沟 通 , 般 无 需 考 虑犯 罪 人 的意 思表 一
示 。但《 司法互 助 协议 》 此做 了拓 展 , 加 了对 于 已 对 增
引渡 和遣 返尽 管是 两种 概念 和 内容上不 尽相 同的 司法 协助 制度 , 在 长期 的司 法 实 践 中互 相借 鉴 和 吸 但
收对 方 的合理 内核 , 相 互 借 鉴 和 影 响 中不 断丰 富 和 在 完善 着 自己的制度 内涵 。如 通 常意义 上 的引渡制度 只
涉及 未决 犯 的引渡 , 目的主 要 是 为 了打 击犯 罪 人在 其
法域 之 间进行 , 种 法律 上 的不 协 调 无 法 在 短 时 间 内 这
wk.baidu.com
粹是 从人 道 主义角 度 考 虑 , 这 是 传统 引 渡 制度 概 念 而
所 未涵盖 的。这种 做法 “ 以解决 囚犯 人道 主义 关怀 , 对 维 护 囚犯 的人 身权 益有 特殊 的意义 ” 。
得 到 弥 合 , 不 可 能 通 过 中 央 立 法 的 方 式 达 到 统 一 更
议》 生效 后截 至 2 1 0 0年 2月底 , 两岸 合作 侦破诈 欺 (2 1
案 3 7人 ) 毒 品 ( 5 、 1案 2人 ) 掳人 勒赎 ( 、 2案 9人 ) 计 1 5案 , 逮捕 犯罪嫌 疑人 3 8人 ( 6 台湾籍 2 0人 、 陆 籍 8 大
收 稿 日期 :0 1 8—1 2 1 —0 6 责 任编 辑 : 树峰 孙
一
同胞 在 台湾服 刑 的情 形 , 同时 充 分 尊重 当事 人 自身 的 主观意愿 , 现 了人道 和关 爱原 则 。这主要体 现在《 体 司 法互 助协 议》 十 一条 “ 第 罪犯 移 管( 返 ) 接 双方 同意基 于 人道 、 惠原则 , 请求 方 、 互 在 受请 求方 及被判刑 人 ( 受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