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家庭的理解【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的法律分析】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婚姻无效、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怨恨。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无效问题2. 离婚诉讼的受理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例分析1. 婚姻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离婚诉讼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有效,不存在离婚诉讼的障碍。

因此,法院应受理张先生的离婚诉讼。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0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

2.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存款100万元,存折由乙保管。

3.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餐厅,餐厅的盈利状况良好,但甲乙双方对于餐厅的经营决策存在分歧。

4. 甲乙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0岁,正在上小学。

5.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有多次出轨行为,乙多次原谅甲。

三、法律问题1. 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甲乙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恶化,且甲有多次出轨行为,乙多次原谅甲,但双方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法院应准予甲乙双方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存款100万元,共同经营了一家餐厅。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1)房产的分割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价值500万元,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18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张某与李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的法律分析

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的法律分析

现象 之三 : 家庭暴力屡禁 不止
现 象之 二: 离婚率逐年攀升
体。 家庭 暴力侵害妇女、 儿童人格权 益, 严重破坏家庭 稳定 , 甚 至成为家庭型犯罪的重要原因。目前, 反家庭暴力成为我 国婚
据统计, Z2 1年 , 截 i 0 1 中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  ̄ 北京、 上 姻 法 学 界 的热 点理 论 问题 广受 关 注 。
现象之一: 对婚姻 自由有放任 倾 向
国务 院颁布 的 《 姻登记条 例》简化了民政部 门办理 登记离 婚 婚 的手续, 保障了离婚的自由, 但给冲动型离婚和草 率型离婚
当今社会条件下, 人们对婚姻 自由的放任突 出表现为婚外 打开了方便之门。 国婚姻法上 的离婚 救济制度 ( 我 包括 离婚 财 离婚 损害赔偿及 离婚 帮助请求权制度 ) 因对弱者权益 同居、“ 包二奶 ” 闪婚 ” 闪离” 、“ 、“ 等现 象的普遍存在 。 以北 产分割、 京为例, 基层法院受理 的离婚案件中5 %以上是8 后年青人离 0 0 ( 主要是女方) 保护 的不足, 降低了离婚 的法律成本 。 在离婚
制度上的不足 , 当进行 完善。 应
【 关键词 】 婚姻庭 婚姻法 离 婚制度 家庭
当今中国, 经济全 球化 、 在 社会现代化背 景下受个人主 海等发达城市离婚率接近 3 %。 0 离婚不仅导致家庭 的离散, 影 义、 享乐主义等思想负面影响, 婚姻家庭领域 出现了诸多新 问 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 还产生种种社会问题。 离婚率上升有诸多 题: 家庭暴力、 外情、“ 二奶 ”、“ 婚 包 闪婚”、“ 闪离 ” 等现 象 原因: 第一, 家庭结构缩 小、 夫妻因工作两地分居及 缺乏沟通
婚, 且结婚两年 内离婚的居多; 在广东省,“ 包二奶 ” 象大量 财产分割中,《 现 婚姻法》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的原则, 存在 , 一些人对此不 以为耻反 以为荣。 良婚恋现象的产生有 但 弱势一方并不完全清楚对方的具体财产, 不 受法规不健全、 监 多种原因, 法律制度 的不完善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 管漏洞 以及 执行成本大 等因素影 响, 调查清 楚被 转移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操作。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女方)李某与被告(男方)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感情出现裂痕,双方无法和好,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2. 双方经济收入;3. 子女抚养权;4. 双方过错情况。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李某的抚养权请求。

三、案件处理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70%,张某获得30%。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纠纷日益增多,离婚纠纷作为其中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的特点、处理原则以及法律适用,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

2018年,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特点(1)涉及当事人众多。

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双方、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2)情感因素突出。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成为争议焦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情感状态。

(3)法律适用复杂。

离婚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多部法律法规,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2. 处理原则(1)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应优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

(2)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其选择离婚或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

(3)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和好,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3. 法律适用(1)关于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关于子女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上课(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上课(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涉及法律、道德、情感等多个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婚姻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为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乙所有,甲可获得30万元现金补偿。

然而,离婚后不久,甲以乙有外遇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甲认为,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三、案例分析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三、夫妻双方共同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2. 案例分析(1)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甲认为乙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因此,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

(2)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离婚协议是甲、乙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四、结论本案中,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李某,女,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儿子。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双方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汽车一辆。

李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同意,但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二)争议焦点1.李某与张某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如何确定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二、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房产、存款、汽车均为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法院应依法进行分割。

(三)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有争议,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之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情简介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被告李某对离婚无异议,但认为王某应承担家庭的主要经济责任,不应独占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李某也要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认为自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有能力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三、案件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3. 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四、法院判决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价值共计200万元。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以及经营所得,共计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0万元。

考虑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以及双方的收入状况,法院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李某支付王某房产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汽车归李某所有,王某支付李某汽车价值的一半,即50万元;双方共同所得的100万元,平均分割,各得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有能力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同时,考虑到子女的成长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3. 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一、案例简介被告人黄某与丈夫唐某(男,殁年69岁)结婚40余年,因性格不合及相互猜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等原因,两人经常争吵,黄某曾喝农药试图自杀、要求离婚均未果,造成黄某对唐某积怨已久。

2017年2月21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因琐事在位于镇某街某组老宅西头房内与唐某发生口角,后其乘唐某不备,持斧头将其脑后部砍伤,见唐某呼救,又持斧头、菜刀、镰刀等对唐某头面部、身上、下身等多处砍杀直至唐某死亡。

当天上午,黄某因对唐某怨恨未消,又返回老宅持上述工具对唐某砍杀数刀。

2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再次至老宅内,将唐某尸体肢解后掩埋在自家院内西南角枯井处。

2月23日下午,黄某在女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唐某符合颈动脉离断致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且作案手段残忍,在命案防控案例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综合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黄某与唐某虽然结婚40余年,但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黄某曾喝农药自杀或要求离婚。

二是家庭观念淡薄,双方互不信任。

唐某喜欢唠叨,经常骂人,而黄某则在发生争吵时会动手打人,双方长期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

2、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

案件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如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

二是未走诉讼渠道。

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但当事人都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矛盾恶化。

三是遇事冲动,不惜以身试法。

案件的被告人,遇到问题不能冷静思考,更不懂得依靠法律化解矛盾,首先想到的是靠暴力解决,暴力的介入往往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甚至演变成恶性事件。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性格强势,乙性格内向。

婚后不久,甲便开始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乙多次报警,但甲并未收敛。

2016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乙提出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考虑到甲实施家庭暴力对乙造成的伤害,以及乙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判归乙所有。

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问题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家庭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权。

2. 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乙因甲实施家庭暴力而遭受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甲实施家庭暴力对乙造成的伤害,以及乙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这种判决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方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权。

2. 加强家庭暴力防治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3. 重视婚姻家庭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承载着家庭、亲情、爱情等多重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一起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婚姻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方面的作用。

二、案件背景原告(女方)甲与被告(男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是否应当准许?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四、案件分析1. 离婚是否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本案中,乙在外遇行为已被原告证实,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房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房产份额。

(2)车辆:婚后购买的车辆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车辆份额。

(3)存款:婚后共同存款按照双方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子女母亲。

本案中,原告甲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子女抚养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抚养方案如下:(1)子女由母亲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2)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案件启示1. 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矛盾激化。

2. 婚姻家庭关系复杂,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离家出走,此后李先生多次联系王女士,但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万元借给其妹妹。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风险: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3)家庭暴力风险: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2.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属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降低离婚诉讼风险,建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为保障家庭和谐,建议双方加强沟通,避免家庭暴力发生。

三、法律建议1.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夫妻双方应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2018年,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对离婚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

根据法律规定,婚外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表现,符合离婚的条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判决对原告的财产分割比例进行适当倾斜。

具体如下:1. 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2. 车辆: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归被告所有。

3. 存款:双方婚后共同存款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存款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感情、子女的利益以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对财产分割的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婚姻法的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解析: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利益等。

2. 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分割:首先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其次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最后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

三、案例二: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重婚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1. 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重婚行为,宣告婚姻无效。

四、案例三: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浅析当今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今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今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民乐县人民法院李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这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亿万人民共同的理想和目标。

这不仅是政府的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为社会是否和谐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家庭来维持和决定的。

现今全国上下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

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

据我院和相关部门2010年1----12月份来收到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纠纷情况如下:我县法院今年1—11月共受理民事案件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件,抚养纠纷案件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件,因非婚同居而引发的纠纷件,除了件为城镇居民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总受案数的 %,比去年同期增加 %。

比较近3年我县法院的受案情况,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比例均偏高,且逐年呈上升趋势。

从司法、公安、妇联了解的情况来看,全县共接待来访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案件近余件,占总来访的案件的20%,内容多为家庭暴力、离婚居高不下、老人和小孩的抚养等。

从民政部门了解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每20对新人结婚,就有1对离婚。

近年来,因为婚姻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农村,因各方原因,所受教育和经济的限制,走上犯罪道路的比较多。

这样不但影响了家庭和谐,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纵上情况归纳为:当今农村婚姻家庭的首要问题是婚姻;其次是老人赡养;再次是离异小孩与女孩的抚养;最后是同袍兄弟的亲情问题。

一、夫妻离异增多。

主要有以下几种婚姻离婚率最高。

1、婚恋快来快去。

此类婚姻的特点是快速,快速相恋、快速结婚、快速离婚。

整个婚恋过程完全是由感觉做主,喜欢就结婚,不喜欢就“拜拜”。

甚至还来不及了解对方就已经各走各路。

这类婚姻的主角多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后出生的潇洒男女。

他们的感觉是没有悲伤,但是双方的父母亲友大多会因此成为陌路人,双方的家庭也会因此背负较重经济负担。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
婚姻家庭是由伴侣之间建立的、基于爱、互相支持和相互尊重的关系。

它不仅是个人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婚姻家庭中,人们可以分享快乐和困难、取得安全感和归属感、培养和教育下一代以及共同创造和分享人生的意义。

同时,婚姻家庭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如需求的不协调、日常生活的摩擦和挫折、婚姻内部的问题、家庭成员的变化和外部环境变化等。

因此,建立和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和理解,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
的法律分析】
当今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社会现代化背景下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负面影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家庭暴力、婚外情、“包二奶”、“闪婚”、“闪离”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使得中国家庭面临危机,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也面临新的挑战。

本文从完善《婚姻法》的角度提出消除家庭内部各种矛盾、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个人浅见。

现象之一:对婚姻自由有放任倾向
当今社会条件下,人们对婚姻自由的放任突出表现为婚外同居、“包二奶”、“闪婚”、“闪离”等现象的普遍存在。

以北京为例,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50%以上是80后年青人离婚,且结婚两年内离婚的居多;在广东省,“包二奶”现象大量存在,一些人对此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不良婚恋现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自由并非毫无限制。

“自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结婚和离婚这种重要的身份行为的变动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而我国婚姻法对于结婚和离婚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松。

结婚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就是登记,缺少登记之外的婚姻干预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人对婚姻的过度放任。

婚外同居、“包二奶”现象实质上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及“夫妻相互忠实”原则,而婚姻法对以上两个原则的规定太概括,缺少可操作性。

同时,婚姻法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取证难的问题,常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上述制度的不完善助长了婚姻领域不良现象的居高不退。

现象之二:离婚率逐年攀升
据统计,截至2021年,中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离婚率接近30%。

离婚不仅导致家庭的离散,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还产生种种社会问题。

离婚率上升有诸多原因:第一,家庭结构缩小、夫妻因工作两地分居及缺乏沟通使家庭聚合力弱化;第二,人们对婚姻质量要求提高导致了婚姻观念的变化;第三,离婚制度相对比较宽松;第四,妇女经济能力及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她们有勇气主动提起离婚。

有学者提出,婚姻立法的改革导致了离婚率上升,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保障了离婚的自由,但给冲动型离婚和草率型离婚打开了方便之门。

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及离婚帮助请求权制度)因对弱者权益(主要是女方)保护的不足,降低了离婚的法律成本。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姻法》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但弱势一方并不完全清楚对方的具体财产,受法规不健全、监管漏洞以及执行成本大等因素影响,调查清楚被转移的财产在中很难实现。

离婚帮助请求权因适用条件的限制,对离婚后困难一方的保护水平极为有限,因此,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救济制度受到学者批判。

综上,离婚率的逐年攀升暴露出我国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三个不足:其一,协议离婚限制不够、离婚干预机制欠缺;其二,离婚救济制度形同虚设;其三,对妇女婚姻权益保护不健全。

现象之三: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在我国广泛存在。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人格权益,严重破坏家庭稳定,甚至成为家庭型犯罪的重要原因。

目前,反家庭暴力成为我国婚姻法学界的热点理论问题广受关注。

家庭暴力的高发与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不足紧密相关。

对于家庭暴力,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并不强,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
准,尤其缺少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救济,致使许多家庭暴力犯罪主体逍遥法外。

为消除存在于家庭内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效促进婚姻和谐稳定,应当对我国《婚姻法》暴露出的不足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完善和细化《婚姻法》总则
《婚姻法》的立法目的需要明确。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仅体现了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没有体现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禁止侵犯婚姻权益的违法行为。

建议该条修改为:“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准确界定“重婚”,切实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于重婚的定义,婚姻法与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采用的是刑法的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惩罚和遏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

因此应当对重婚的概念从范围上加以修正和扩充,凡是违反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包括合法配偶和非法配偶)的原则就应当认定为重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样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从制度上制裁非法同居和婚外“包养”行为。

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为避免“离婚自由化”的倾向,笔者认为,《婚姻法》第三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应补充一款:“反对离婚自由化,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义务,维护家庭和谐。


强化夫妻忠实义务,规定配偶权。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是法定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本质的核心,如果夫妻双方不能相互忠实,婚姻自由就变成了婚姻自由化,一夫一妻制度就名存实亡,婚姻就真的变成了一张脆弱的“纸”。

所以,婚姻法应当强化忠实义务,具体可从规定配偶权的角度来实现。

世界上很多国家法律中都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如依照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对他方通奸的第三人,可依据民法关
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索取赔偿。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内在本质内容,规定配偶权有利于避免第三者插足,促进婚姻稳定。

《婚姻法》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禁止他人故意侵害夫妻配偶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