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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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第一篇:个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或单位地址)案由:(具体案件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职权调查并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请求贵院向(具体机构或个人)调取(具体证据名称或描述)。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之间因(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涉及的行为或交易等)产生纠纷。

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具体理由如下:1.证据重要性:申请人认为,(具体描述所需证据的内容及其对案件的重要性,如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申请人的过错、违约行为或申请人的损失等)。

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取证困难:申请人已尽力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但由于(具体说明取证困难的原因,如证据由被申请人掌握、涉及专业领域需专业机构鉴定等),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

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请求贵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内容与范围:1.请求贵院向(具体机构或个人,如银行、医院、公安机关等)调取(具体证据名称或描述,如交易记录、医疗报告、报警记录等)。

2.如需,请求贵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具体事项,如笔迹鉴定、产品质量检测等)进行鉴定。

承诺与保证:申请人承诺,所申请调取的证据将仅用于本案诉讼目的,并保证不对外泄露。

同时,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及时调查并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相信,在贵院的公正裁判下,本案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篇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二、范本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申请人与xxx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xxx管理。

现xxx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xxx,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

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年××月××日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2、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屯4-4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证据是原告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帮忙调查取证。

一、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法院调取证据法律规定

法院调取证据法律规定

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院调取证据法律规定(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己的举证责任没有达到,此时就很容易面临败诉的风险。

没有证据的话,那么当事人提出的任何请求,给出的任何论点都是没有效力的,所以再次从过程当中,当事人必须把证据一同提交给法院,让法院做出一个公正客观的认定。

同时对于证据能不能信,是不是真的,法院还要自己作出审查。

不过当事人有些时候是不能够自己完全把证据都拿到手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法院去调查取证了。

不过法院调查取证也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就规定了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法院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只分为以下三种。

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一、第一是证据,是关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档案材料。

1.对于这一点来说,属于公权力部门的个人档案资料,公民是没有办法得到的,甚至平时连看到都没有办法,例如登记报告和支出记录等等。

2.对于这一点,如果必须要拿做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话,只能由法院出面来进行处理,否则的话,这一个证据没有办法拿到,对于整个案情的走向是有一定危害的,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一个公正客观的回应,那么此次诉讼也是没有效果的。

二、第二点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名或者是个人秘密的资料。

1.在我国,不管是国家,商业还是个人的隐私都是不允许任何公民去侵犯的,包括在银行的存款记录,消费记录等等,都属于个人的隐私,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对于财产问题有一定纠纷,想看当时有没有转移财产的话,就必须要拿到当事人的支出的报告。

2.那么此时只能由法院出面向银行来调取这个报告,自己是没有办法得到的,所以这种情况之下,也属于法院调取证据职权范围之内,如果有必要的话,法院应当行使自己的职权去调取这样的证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机关。

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七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不得拒绝。

⼈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提出的证明⽂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的“⼈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中⽌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关的程序事项。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的申请进⾏。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材料;(三)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九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

⼈民法院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或其诉讼代理⼈送达通知书。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起三⽇内向受理申请的⼈民法院书⾯申请复议⼀次。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在我国,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申请调查的证据也有明确的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其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并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

律师需要提供律师职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承诺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以便进行调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处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等。

民事案件调档的法律依据(3篇)

民事案件调档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调档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者有关机关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向人民法院调取案件相关档案材料的行为。

民事案件调档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民事案件调档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民事案件调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案件调档的法律基础。

根据该法第7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第7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提供证据线索,说明调查取证的范围、目的和必要性。

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向当事人或者证人调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四)其他合法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民事案件调档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档案。

第13条规定,查阅、复制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查阅、复制目的;(二)提供合法的查阅、复制依据;(三)按照规定缴纳查阅、复制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民事案件调档的具体实施依据。

根据该办法第1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档案。

申请查阅、复制档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查阅、复制档案的目的和依据。

4.《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是民事案件调档的内部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复制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查阅、复制档案的服务。

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档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查阅、复制档案的目的和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是民事案件调档的司法解释。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律师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律师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七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三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管理法规,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调取银行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调取银行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其交易记录、账户信息等证据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中具有关键作用。

因此,调取银行证据成为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围绕调取银行证据的法律规定,从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同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督,可以查询、复制有关资料。

二、调取银行证据的程序要求1. 申请主体调取银行证据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

2. 申请条件(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3)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3. 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证据线索或者相关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4. 申请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

5.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后,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委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诉讼调取被告的个人信息都需要什么手续

法院诉讼调取被告的个人信息都需要什么手续

法院诉讼调取被告的个⼈信息都需要什么⼿续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的时候,可能需要审核被告提供的个⼈信息等,这时候就会向有关的单位申请调取被告个⼈信息的可能,当然调取信息不是说调就调,那么,法院诉讼调取被告的个⼈信息都需要什么⼿续?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法院诉讼调取被告⼈信息需要的⼿续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材料;(3)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证据规定》赋予当事⼈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

⾸先,法院审查当事⼈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

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

⽽申请⼀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没有其它救济途径。

其次,法院“案多⼈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开调查令的⽅式。

但⽬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被告⼈的⾝份信息如何调取⼀、在⽴案后申请法院调取;⼆、⽴案后,⾃⼰个⼈查询的话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取证函;三、如果是⽴案必须的信息,需要⽴案前调取,建议委托律师调取。

起诉状上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份信息,以确定被告,法院寄送传票等⽂书、和对⽅联系,都需要的。

如果有相关线索,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到派出所调取。

如果实在不知道被告⾝份信息,但知道联系⽅式,可以联系得上,法院⼀般会⽴⼀个诉调,看能不能做调解,然后通知对⽅提供。

法院不会⾃⾏调取的。

⼈民法院要调取证据,不管是依照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照当事⼈申请调取证据,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调取,并且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不可以。

关于法院调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从本条的表述来看,法院保留了调取证据的权力。

但是,法院作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原则上应该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正如西方法谚云,“无原告则无法官”。

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后,法院对证据的调取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且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有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无举证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二十九条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的调取,存在两种情形。

一,依职权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绩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应申请调取。

《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该条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控告或者被告明确提出集体诉讼,应附有合乎控告条件的适当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证据或者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行为诉讼,由生产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分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及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圈养动物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动物圈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存有过失或者第三人存有过失分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犯罪行为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实行危险犯罪行为的人就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调查程序和取证的法律规定解读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调查程序和取证的法律规定解读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调查程序和取证的法律规定解读在司法领域,调查程序和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取证的准确性。

本文将对法院工作人员应对调查程序和取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调查程序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四个阶段。

首先是立案阶段,也就是案件的受理和登记阶段。

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同时,还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也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的阶段。

法院工作人员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同时,还需要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和鉴定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个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对侦查机关提起的起诉意见进行审查的阶段。

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审判阶段,也就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阶段。

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取证的法律规定取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证主要包括勘验、检查、询问、查封、扣押、搜查和鉴定等方式。

勘验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行为。

在勘验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勘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制作勘验笔录,详细记录勘验过程和发现的情况。

检查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对相关物品、文书和证据材料进行查看和核实的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严禁随意篡改、毁损或替换相关物品和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3.其他。

在治安稳定,法律健全的当今社会,大多数的人都在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

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周围也难免偶尔会发生一些涉及到刑事诉讼的事件。

那么如何在遇到相关刑事诉讼事件时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提供一些有关案件的关键证据无疑是维护自己权益最重要的途径。

下边给大家讲一下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调查取证费的法律规定(3篇)

调查取证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调查取证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进行调查取证所支付的费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调查取证费的法律规定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对调查取证费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调查取证费的概念及范围1. 概念调查取证费是指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委托他人进行调查取证所支付的费用。

它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

2. 范围调查取证费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助理、证人、鉴定人等进行的调查取证;(2)当事人自行进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费用;(3)因调查取证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三、调查取证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申请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费用由申请人预付,由败诉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代理案件,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用的,律师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2. 调查取证费的支付主体(1)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助理、证人、鉴定人等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由当事人支付;(2)当事人自行进行调查取证,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3)因调查取证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 调查取证费的计算标准(1)律师调查取证费:律师调查取证费根据律师的收费标准、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2)证人、鉴定人调查取证费:证人、鉴定人调查取证费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价值、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与证人、鉴定人协商确定;(3)其他调查取证费:其他调查取证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4. 调查取证费的承担(1)胜诉方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胜诉方承担调查取证费。

败诉方承担调查取证费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调查取证费按照胜诉部分的比例承担;(3)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调查取证费由共同诉讼人按照各自的诉讼请求承担。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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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证据新规| 民事诉讼中证据新规操作指南(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9号),有大幅修改。

《证据新规》中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完善了调查收集证明的范围,新增了鉴定证据获取规则,证据保全申请、担保、赔偿、管辖以及鉴定人、鉴定证据、鉴定费用和书证规则等重要内容。

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条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江苏省最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工作者申请调查令的规定

江苏省最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工作者申请调查令的规定

江苏省最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工作者申请调查令的规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并邀请在苏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领导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该规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2019年10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苏高法【2019】293号),明确了调查令申请、审批、使用、效力、管理等。

根据该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由其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签发调查令,交律师据以向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该规定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涉及个人重要信息的,被调查人应当将相关证据密封后提供,律师不得私自拆封。

最高法没有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调查取证范围的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案件时可以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确定调查范围,有的地方已经作出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案件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定,⼀般都是应该在开庭钱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能⼒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

我国司法单位在进⾏案件的审理和案件的判决时,主要的判决依据还是注重案件的证物证⾔进⾏相关的审理的。

案件的当事⼈在上交这类是也是有⼀定的时间要求的。

那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呢,下⾯⼩编就为你进⾏解答。

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由于法律的限制,在⼀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的不同⽽定,⼀般都是应该在开庭钱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能⼒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

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或其⼈送达通知书。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起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民法院书⾯申请复议⼀次。

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起5天内作出答复。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1、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的材料;(三)当事⼈及其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2、第⼗⼋条规定:“当事⼈及其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书⾯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第⼗九条规定:“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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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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