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三十六招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大全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并对全体项目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项目管理以科学、规范、高效、灵活为原则,为了实现“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的项目管理目标。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项目管理应遵守项目管理协议,尊重项目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六条项目管理应强调协调、合作、沟通、改进,建设和谐、有序、效益的项目组织。
第七条项目管理应注重创新,促进工程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第八条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包括项目业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第九条项目业主对项目管理负最终责任,项目业主应配备专业项目管理人员,协调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组织和协调各分包单位的工作,保证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具体承担工程的各个专业施工任务,保证按期保质完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保证施工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协助业主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负责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确保项目的设计合理、安全、可行、经济和环保。
第三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负有明确项目目标、组织项目进度、决定项目变更、解决项目纠纷、对项目管理负最终责任的职责。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负有组织施工计划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现场工程管理、图纸管理、设计变更处理、安全质量监管等职责。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应负有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合理组织作业,保障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负有合理维护业主的利益、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审核工程款支付、提出工程咨询意见的职责。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负有合理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纸、协助业主处理工程设计变更、提出设计变更意见等职责。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___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4日印发,经过2012年3月30日、2014年4月17日和2014年11月1日三次修订。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正确核算和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工程建设安全及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要求,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是指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资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建筑物的建设施工、管网及设备、设施的敷设、安装、定做、修缮、维护、办公楼(含厂房)、道路或其他基础设施的施工、维修(护)、装修、安装、硬化、污泥处置、环境绿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工程项目涉及的物资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及服务项目。
工程项目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和日常工程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公司组建项目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
日常工程项目是指重大项目以外,公司不再组建项目单位,由公司运营单位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保质守期、控制预算、节约资金、防控风险、确保安全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授权投资部、分子公司或其它部室等方式组成立项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批)、可研分析、前期筹备、内外部审批、投标、合同谈判、合作协议签订、资料归档等立项工作。
重大工程项目以组建项目部的方式,由项目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
项目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手续审批、配合招标、组织施工、工程试运营,工程移交、提请决算、组织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根据单个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授权工程部及其他单位人员组建项目单位,也可直接授权运营单位组建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的人员组成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并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组建项目单位及组成人员的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宣贯
第二节-公开、邀请、竞谈、单一来源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达到如下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质检、保险、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保险、造价咨询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 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可参照以下情形进行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 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
单项合同估价≥400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
非工程类货物、服务
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
单项合同估价≥100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 计、监理、造价、质检、 咨询、保险等服务的采购
前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 包、施工总承包、可研编制前置报告、可研、规划、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 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三方检测、工程保险服务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宣贯
主讲人:XXX 日期:202X年X月XX日
CONTENTS
01 第一章 总则 02 第二章 招标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03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和范围 04 第四章 招标审批 05 第五章 招标管理 06 第六章 监督和纪律 07 第七章 附则
前言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以及非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审批,公司各职能部门最迟审批时间不超过2天,流
程追踪由招标发起人负责跟踪。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 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提出的“集团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要求,规范公司控股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对公司控股投资建设项目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境内外投资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投公司委托公司管理及公司控股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境外项目。
根据公司建设项目的特点,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国家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国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第一类建设项目”);第二类为公司境外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第二类建设项目”);第三类为省级以下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第三类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包括国投公司委托公司管理的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控股企业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公司基建管理目标是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建设过程中,通过指导、审批或备案、服务、协调、考核等方式,确保控股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环保,全面实现质量、进度、造价等建设目标,力争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条公司对控股投资建设项目在通过国投公司投资方案审批后,实行全面监督,分类管理:(一)对第一类建设项目,公司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二)对第二类建设项目,由公司国际业务发展部负责,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基本建设信息报送由公司国际业务发展部按照国投公司的要求组织填报,再由公司基建管理部归口统一上报;(三)对第三类建设项目,除公司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外,原则上由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控股企业要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公司工作检查和监管。
第六条公司对建设项目履行控股股东监督与管理的责任。
公司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项目建设法律法规和国投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二)组织制订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控股建设项目管理;(三)组织控股企业建设项目对标管理,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加强建设项目成本控制;(四)加强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监管工作;(五)组织制订招标管理办法,监管基建项目招投标,推进集中采购工作;(六)组织监管工程施工,组织开展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检查,协助安健环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七)监督指导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八)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实行负责任管理,确保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符合预期目标。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的各项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项目管理工作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进行初步评估和规划,确定项目目标和计划。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内容、范围、概算等信息。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确定项目组成员和职责,建立项目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立项申请书,及时进行审核和批复。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进行细化拆分,明确各项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报和评估。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项目计划和方案,应对突发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第十八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方案进行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7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4年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亮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____%。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____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____万元(含____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____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
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项目、设计项目、勘察项目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安全环保、质量可靠、进度合理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合理结构、保障措施等原则,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管理运作有效。
第七条项目管理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项目管理应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项目管理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局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得到批准后可开展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等相关文件,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相关信息,确保项目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方案、工程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确保项目施工安全、环保、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签发,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为项目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过程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七条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项目设计文件,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5篇)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____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护集团公司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主任委员:集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主管基建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委员;成员:由主管副总师、生产运行部、科技部、通防部、非煤产业部、基建部、发展规划部、财务部、审计部、纪委监察部、工会、质量监督站、法律事务中心、项目单位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专项招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由主管副总师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专项招标领导小组。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部,主任由部长兼任。
负责处理招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三)编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计划表》、《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完成情况表》及招标工作年度报告;(四)负责特别重大招标项目上报、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及评标结果报备;(五)负责重大及一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六)负责中标项目合同的相应审核,并根据需要填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合同签订反馈表》(七)配合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业务考评。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分投资来源和隶属关系,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一)集团公司基建部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工程,实现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在工程建设中的控制工期、造价、质量的工作职能,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省、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制定。
第三条建管中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实行监、管、办、审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驻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管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审查管理,受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招标工作准备第五条工程招标工作应在工程批准立项手续完备、设计图纸齐全、招标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招标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进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前,根据拟招标项目情况由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对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超出设计概算幅度较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组织设计单位或专家修改、优化设计文件,使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后,方能组织招标。
第九条建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同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通过建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售,招标文件依据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置招标控制价和采用工程量清单。
推行电子投标、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招标、投标和评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运行。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建筑、市政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施工、验收、竣工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并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科学管理、全面控制、保证完工。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素质,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重视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项目进展。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建设行业的良好形象,树立信誉。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做好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有关方面审核审批后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项目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施工预算,合理控制成本。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启动项目招标工作,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我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并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合法合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职责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安全和真实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启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实施计划、投资来源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立项报告书,包括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资方案、环保方案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保可行性分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确定项目的建设周期、工程品质等要求,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确定项目的投资计划,确保项目的资金充足,并编制项目资金管理计划。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第十条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一民用建筑包括:1、住宅建筑;包括各种住宅小区以及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2、办公建筑;包括各种办公楼、写字间;3、公共建筑;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2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3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侯机楼、航运站客运楼;4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5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6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7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8公园游乐设施;9电视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各类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第十三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第三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八条按照现行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凡应报送省发展计划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相应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只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下同的,或者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内容;第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有关内容后,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就招标的有关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第二十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第二节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是指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指定媒介的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其它地区和部门不再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五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市、州、县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六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第三节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第三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不按本规定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第四节招标程序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本项目招标所需的资质;三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四企业现有的施工任务和正在签订的合同;五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资历等;六最近三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七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八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应载明取得批准的文件及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初步方案等内容;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资格;五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七投标报价要求;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十投标书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二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之日五日前报发展计划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但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或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鼓励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人对标底的确定;工程的标底,必须控制在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之内;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四章投标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考;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第四十四条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贴上密封条后在封口上加盖印章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六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四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第四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开标地点;第五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五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员公证或律师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等的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五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证评审的;四最近三年内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五其他的规定情形;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使职权时,遇有干预或说情事项,应作记录,以备查考;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再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成府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1〕1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20万元人民币、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房建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房建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房建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科学管理,质量优先;(三)合理组织,高效施工;(四)节约资源,绿色环保;(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第四条房建项目管理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经理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境保护制度。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等环节。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
第九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市政及其他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和园林绿化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第五条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中型建设项目和芗城区、龙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管理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㈠审核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㈡审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㈢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㈣调解所属范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㈥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鼓励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x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x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x年8月31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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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总工期为36个月,2004年10月18日开工,计划2007年9月30日完工交付使用。
基本建设程序,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严格履行了逐级申报审批手续,批文按要求进行了立卷归档。
(三)强化质量意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质量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为确保交通管理年工程建设质量上台阶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提升质量意识,广泛开展工程质量重于泰山的教育,逢会必讲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形成了所有参建单位人员的共识;二是从指挥部到施工、监理单位,2006年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每项工程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然后报监理办抽检,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另外,指挥部设中心试验室,随机对工程质量进行核检试验。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大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质量抽查,随着工程进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三是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指挥部同施工、监理单位再次签订了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施工单位同本单位工程管理人员、检测人员、施工人员分别签订了责任状,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按设计和技术规范施工,克服预防工程质量通病。本工程地处山岭重丘区,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对此,指挥部依据设计要求、部颁技术规范、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外地经验,针对不同施工项目,制定具体施工技术要点下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违规施工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推倒重做。同时,在材料进场上严格检测把关,对不合格的材料决不准使用。本项目红岭高架桥,桥高和跨度为东北三省同类型桥梁之最,施工技术难度大。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指挥部指挥及各部(办)主任经常到工地现场指导工程施工,研究解决施工的技术难点问题。为保证路基压实度和尽量减小新旧路基的不均匀沉降,根据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要求,采用了冲击式压路机对主线路基进行了检测性补压。
为推动交通管理年活动有效开展,指挥部对指挥部各部(办)及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交通管理年活动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肯定了好的单位的做法及指出了个别单位不足之处。经认真贯彻执行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启动交通管理年活动,促进了工程建设各方面的工作上了新台阶。
(二)强化工程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三是今年人工费用,各种材料,特别是燃料(汽柴油)爆涨,增大了工程造价。
四是在工程管理上还有不到位的问题。
三、以交通管理年为动力,促进工程建设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交通管理之年,更是**公路**至**段工程建设关键之年,对此,本项目建设紧紧围绕“与时俱进、强化管理、求真务实、不畏困难、科学安排、精心施工、确保质量、廉政安全”的指导思想,积极稳妥推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六)重视安全工作,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为避免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指挥部对安全工作进行了细化。一是指挥部和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组织机构,又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并明确落实了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定了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防汛实施方案和预案。同时,指挥部与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安全防火责任状》;二是进行了经常性安全教育,使参建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每次项目经理会、生产例会等会议,逢会必讲安全,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警钟长鸣;三是大力开展“安全月”活动。根据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关于开展好“安全生产活动月”的指示精神,从指挥部到施工、监理单位,都制定了《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月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组织机构,张贴了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月”主题标语,以及各种宣传口号和挂图,对参建人员进行了“安全法宣传教育”,使“安全发展、国泰民安”在全线形成了共识;四是未雨绸缪做好安全防汛工作。针对本项目地处山岭重丘区,地质条件复杂的形势,为预防汛期暴雨山洪给工程建设带来可能的伤害,制定了安全防汛应急预案,层层落实了责任人,安排了安全防汛紧急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五是开展了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指挥部每月25日对工程进行一次大检查,其中将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打分、评比,并实行一票否决权。平时工作检查也不放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防患于未然。
全线路基土石方271万立方米,防护工程圬工体积10.6万立方米,原设计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因沥青涨价及货源紧张,经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省交通厅于2006年6月22日以黑交发〔2006〕226号文件批复,将原沥青混凝土路面改为水泥混凝土路面。
全线新建大桥1,413.84米/3座,中桥323.04米/5座,小桥229.2米/8座,涵洞85道;全线设交叉道64处,其中与三级公路交叉12处,与大车道交叉52处。设收费站一处。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公路**至**段工程项目建设,在省交通厅、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及**市交通局的关怀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所有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66。
一、工程项目概况
**公路**至**段工程项目,全长53.15公里。其中:主线全长50.24公里,采用一级半幅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12米;支线全长2.91公里(镜泊乡支线2.56公里,水产养殖场支线0.35公里),采用一般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8.5米。
工程建设用地132.3公顷。其中:耕地19.2公顷,林地108.9公顷,其他用地4.2公顷。
建设资金来源及构成:本项目概算总金额为48,723万元,其构成为:1、交通部8,800万元,2、开行贷款6,270万元,3、地方筹资33,653万元(其中:波兰贷款2,850万美元,约23,000万元人民币,其余10,635万元为国内商业银行贷款)。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本项目今年工程施工任务繁重,为按期完成施工计划,争取今年完成以下工程量。
8月末完成路基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交路面施工单位进行路面工程施工。路面下基层和上基层9月30日前完成总量的40,路面面层完成先导段施工。石砌排水防护工程,9月30日前完成总量的50。9月30日前完成中、小桥施工任务,红岭高架桥10月10日前完成合拢。房建工程10月15日前完成场地平整及基础工作,同时完成下年度房建备料工作。路面施工单位完成下年度所用储备材料总量的90。
工程内业是查找工程施工历史的写照。指挥部本着工程内业必须真实、齐全的原则,把工程内业纳入工程建设重要日程,做到工程施工与内业同步进行。一是从指挥部到施工、监理单位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同时,安排一名专职人员程内业档案管理制度;三是定期对指挥部及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内业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四是每月工程大检查,都把工程内业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与其他检查项目一起打分、评比。进而,促使内业资料规范、真实、及时、齐全立卷归档。
为完成上述任务,主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大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力度,争取波兰贷款及国内银行贷款尽早到位。
第二,强化工程管理手段,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的举措,努力完成今年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强化工程建设组织领导工作,从现在起项目经理、驻地地监理办主任不准离开工地现场,切实抓好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指挥部加大对工程进度、质量的指导、检查及协调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
已完工的施工项目,经检测达到部颁质量标准。
(四)注重文明施工,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本项目地处黑吉两省交界处、旅游风景区、森林密集地,因此,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及地质灾害极为重要。为使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展现交通路桥建设形象,强化了以指挥为组长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文明施工阶段要点》。为强化环保监控的力度,三个驻地监理办都安排了环保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控工作。同时,指挥部定期与不定期的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强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五)强化内业工作,工程与内业同步进行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本项目地方筹集资金大部分是引进外资(韩国政府贷款),因出现变化改为引进波兰贷款,致使工程建设资金短缺,影响制约了工程进度。
二是该项目地处山岭重丘区,地质条件复杂,加之又是旧路路段改扩建工程,新旧路结合及交叉路段多,即要进行工程施工,又要保证社会车辆通行,给工程施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影响了工程进度。
二、工程进展情况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进展情况
截止2006年8月26日,全线路基土石方已基本完成(除因山体滑坡段K26 300~K28 285改线段外),路基工程经检测合格后,均已交给了路面施工单位进行了路面下基层施工;涵洞工程基本完成;中、小桥已完成桥面铺装50;红岭高架桥11号块已经浇筑完毕;复兴泡大桥95片梁板,已预制完成84片尚差11片,已架梁70片;路面下基层施工已完成58,300㎡,占总量的11;防护工程已完成总量的25。今年开工以来完成工作量5,380万元,累计完成工作量32,159万元,占概算投资的60。
2006年本工程项目建设遇到了诸多不利条件和困难。一是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二是雨天多、降水量大;三是资金不足等等。在上述困难和不利因素面前,参与本项目施工建设的单位没有被困难所压倒,大家积极想办法,克服战胜困难。精心组织安排,强化管理手段,科学调配人力、财力和机械,促使工程建设有序地向前推进。
一是根据上述情况在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意下,适当的调整了工程计划;二是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是采取了有效的奖罚机制,调动施工单位的主动能动性。如资金不足,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资金,指挥部支付利息、提前完成生产计划,予以奖励;四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目标检查考核。对达标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对不达标的落后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以此推动工程建设。
(七)强化廉政建设,预防商业贿赂和公路工程腐败
为预防公路重点工程领域商业贿赂,防止公路工程腐败现象发生,强化了廉政建设工作。一是指挥部强化了廉政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完善了廉政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落实了廉政第一责任人,把廉政建设和预防商业贿赂纳入工程建设重要日程,常抓不懈。二是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目标。即: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做到廉政建设受教育面100,无违纪犯罪100。三是制定了《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治理公路重点工程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文件》印发到各施工、监理单位、指挥部各部(办)认真贯彻执行。四是签订廉政责任承诺保证书。指挥部与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市西安区检察院,与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廉政责任承诺保证书》。另外,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五是进行经常性廉洁防腐教育。指挥部所召开的会议,逢会必讲廉政建设和预防商业贿赂,做到警钟长鸣。此外,指挥部还不定期通过典型教育、警示教育,提供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提高对预防犯罪和商业贿赂重大意义的认识。六是实行阳光工程增大工作透明度。指挥部对公路工程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招标、设计变更、资金拨付、材料采购等),实行阳光透明工程,制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避免和杜绝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七是强化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按照规范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积极筹集、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控制概算,努力做到无计划外支出,合理的计提了税金,基本保证了工程计量及时、拨款合理、征地拆迁款、民工工资按期支付,并严格执行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