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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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税务执法行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151号
【发文日期】2000-08-21
【实施时间】2000-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第六条 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

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章处罚罚款入库率。

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七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第八条 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九条 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获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第十条 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数(金额)与应补缴税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

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一条街或一个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鉴于历年陈欠难以确定其属期,为便于操作,考核滞纳金加收率时以1999年期初欠税余额为基数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各地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逐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级编报年度考核统计表(见附件3),并在2月底之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在每
年3月份,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统计结果,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见附件2)。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会同稽查、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开始施行。

附件:
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3.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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