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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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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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

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国有投资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

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是指发包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工程造价。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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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管理机构实施。

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能够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中央托管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招标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告知或者备案;其它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告知或者备案。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划分应当向本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告知或者备案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告知或者备案,不得收费。

第二章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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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应当设立最高限价。

第八条发包单位在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招标前,应当告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纸质及电子版文本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成果文件;

(二)包含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

(三)设计文件。

第九条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够允许发包单位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

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记入《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以下简称《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分别发

送发包单位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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