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无形资产购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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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购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序购置各项无形资产,防止购置无形资产工作中的损失浪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本规定规范的内容不包括公司的专有技术和国家授予公司的特许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对无形资产购置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要求
无形资产购置业务的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流程清晰;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无形资产购置业务要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无形资产购置业务过程中不相容岗位的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购置业务的全流程,做到:
(一)无形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准互相分离;
(二)无形资产预算的批准与执行岗位分离;
(三)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款项支付岗位分离;
(四)无形资产取得与会计处理岗位分离。
第六条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确定购置无形资产的目标,审批无形资产购置总体预算。审批预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购置项目。
第七条管理层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无形资产的购置目标,编制无形资产的购置预算。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规划和预算,制定无形资产购置项目,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每个项目的执行预算,经过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管理层或授权人员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无形资产的购置事
项,不得越权审批。
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的购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预算和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购置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九条对需要调整无形资产购置总体预算和重大项目预算的,应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无形资产分项预算需调整的,由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购置
第十条无形资产购置的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开发;
(二)自己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
(三)投资者作为投资投入,包括企业合并转入;
(四)其他单位作为抵债资产转入;
(五)接受捐赠转入。
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研发计划,提出研发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较大的无形资产购置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购置项目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权限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购置无形资产项目促进公司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自行开发的专业技术能力、成果转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比。
第十三条对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发的项目,一般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合作伙伴。对不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对合作单位进行尽责调查,并签订书面合作研发合同,明确双方投资、分工、权利、义务、研发进度、质量标准和研发成果产权的归属等事项。
第十四条对投资者作为投资投入的、合并企业转入的、债务人作为抵债资产转入的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仅要考虑适用性,其价值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协商确定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