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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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的思考【精品可编辑范本】

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的思考【精品可编辑范本】

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的思考侯继山案例:F广告有限公司是中国广告行业的龙头企业,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2007年7月,该公司聘任职业经理人王某为q地分公司的负责人,聘任期3年,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经营。

2009年8月,王某携带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与财务资料等不辞而别,造成分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分公司将原公章挂失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公章,公安机关以存在纠纷以及需出示营业执照为由拒绝刻制,而去办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同样存在需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对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的作法是否合理我们不做探讨和研究,仅就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危机给企业造成的经营风险,所引申出的对职业经理人的立法管理问题,提出一些意见。

一、我国职业经理人的现状分析(一)职业经理人在我国的发展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基本不存在职业经理人这一概念。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大量的私有企业规模迅速壮大,但是由于企业所有者学历、能力以及家族式经营管理的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制约到了企业的发展,于是引进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大势所趋,也出现了我国的这一社会阶层:职业经理人.《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职业经理人作为经理,具有了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可能性。

(二)职业经理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时企业的风险正是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重要性,在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一旦其背叛公司,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严重的情况可能带来一场危机。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职业经理人仅仅是带走了营业执照、公章等,就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业务无法开展。

如果职业经理人带走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巧、产品市场和客户,跳槽到竞争对手处,带走企业的技术骨干力量,更严重的是越权代表、滥用代表权甚至对他人的侵权行为,都会使企业陷入巨大的危机之中。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职业经理人的规范我国目前对职业经理人并没有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的定义,因此也没有专门针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政策解读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政策解读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政策解读政策要点解读:近些年来,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加快,职业经理人已成为国企改革重点突破的方面。

自2002年起,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政策逐渐出台,职业经理人的改革方向也逐渐清晰,总的来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探索阶段以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2-2005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为标志,初步提出探索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体系。

2010年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并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二阶段——试水阶段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三阶段——逐步推广阶段2015年后《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1+N文件出台,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方向逐步清晰,出台包括《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涉及到职业经理人的政策。

在完成国资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后,国资委将“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作为2016年十项改革试点之一,并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综合来看,2002年以来,虽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已先后出台十几个涉及职业经理人的相关制度,但其中并没有一项制度是完全只针对于职业经理人的而设立的。

目前出台的所有相关文件中来看,只有湖南省国资委出台了明确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

除此而外,可参考的资料还包括国资委第一批职业经理人试点的案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讲话以及政策解读等内容。

基于此,佐佑国企改革研究中心认为,关于职业经理人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国企用人机制市场化、去行政化,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

总结这三个阶段,政策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1. 职业经理人制度要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即需明确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四个角色的权、责、利;2. 就职业经理人而言,逐步明确了其来源、管理方式、薪酬激励方式、考核方式、退出方式等要点;3. 同时,在职业经理人制度设计过程中,需要激励与约束并存,做好风险防范。

最新-经理人的法律地位解析 精品

最新-经理人的法律地位解析 精品

经理人的法律地位解析职业经理人的首要意义是经理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职业,即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所从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并以该种技能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

因此,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一、传统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研究所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体表现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对于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

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核心作用。

但是,经理通常不被看作公司机关⑴、或公司级机关,有时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⑵。

仍然不是独立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

由此可见,在传统公司治理中职业经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否认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基础之上的。

委托——代理理论源于民法中代理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4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有的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委托——代理范式,有的认为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职业经理人。

而该经理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务事务管理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⑴其中,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管理者。

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力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只是公司意定代理人。

在委托代理理论下中,职业经理人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公司中职业经理人的产生基于有偿雇佣,是公司的高级雇员⑵,经济学上称资本所有者的牧羊人,即受股东委托的代理人,经理和全体股东之间是合同的买卖关系,产权的交换关系⑶。

我国职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

我国职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

我国职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作者:商亮来源:《现代企业》2008年第06期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经是大势所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所有者将其企业产权的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代理行使,于是就出现了职业经理人。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职业经理人群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虽尚不能说已经构成了一个社会阶层,但起码是一个人数众多并且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精英群体。

对于究竟什么是“职业经理人”,目前学界尚无一个权威的定义,在这里我们选取一个目前较为全面的定义,所谓职业经理人是指在一个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由企业在职业经理人市场(包括社会职业经理人市场和企业内部职业经理人)中聘任,而其自身以年薪、股票期权等为获得报酬的主要方式的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专家。

按这个定义来衡量,目前我国大企业部门经理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属于职业经理人的范畴。

一、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西方国家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已经走过了160多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个相当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体系,而我国职业经理人的出现还不到20年的时间,尚存在着许多急需完善的地方。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不健全。

目前规范我国职业经理人的主要法律就是《公司法》,这部法律1994年正式颁行,在2006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改,几乎是改头换面的一部新法,然而在这部新《公司法》中针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规定依旧寥寥,主要就集中在第148到153条间,例如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毕国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的通道,市场化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

之后,国资委开始职业经理人选聘的试点工作。

本文对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相关政策、法律进行研究。

一、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还包括党委、职工大会等,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必然会改变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权力架构。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

《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规定“依法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明确履职程序。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

因此,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目标是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前提是合理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的职责边界,并理顺各项制度,以形成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

其中各种制度主要包括章程(含党组织的法定地位和权限)、各种议事规则、工作办法和规则、相应的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制度,并据此建立履职流程、工作体系和监督体系。

具体职权及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83号)、《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等文件规定。

二、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选聘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包括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和对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

职业经理人行为的法律约束

职业经理人行为的法律约束
展 壮 大 到一 定 的规 模 .企 业 的管 理 就
列入 “ 力资本 ” 的范 畴 ,也就 是说 , 人 职 业经理 人是 自身人 力 资本 的所有 者。
这 与作 为 自身劳 动 所 有者 的 一般 职 工 是 完 全 不 同的 。一 个行 业 内知 名 职业 经 理 人 的加 盟 .可 能使 一 个 企 业 的无 形 资 产 增值 .而 他 的 退 出甚 至会 导致
监 管和服 务 等 多种 职 能 .建 设 惠及 更
大 多数 人 的 宜 居 的 城 市
新 城 的建 设 在 欧 美 国家 的城 市化
过 程 中受 到极 大 重视 而 在 我 国 城 市
景 规 划 .但 目前 国 内许 多 城 市 的规 划
存 在 着 缺 乏 前瞻 性 和统 筹 协 调 性 .规
或 少地暴 露出 类似 欧美 的企业 化倾 向 。 表现 在 .有 些地 区 开发 的越 来越 豪 华 的新 城 ,超越 了 经 济 发 展阶 段 .缺 乏
会氛 围 的城 市 。要 达 到 这 样 的标 准 .
我们还 有很长 一段 路要 走 。
市发 展 中 的 巨 大带 动 作 用 。但 更 应 重
3城 市规 划应 因地 制 宜 .政 府 在 .
城 市规 划与发 展 中应发 挥组 织 、协 调 、
伴 随 着企 业 化 和 市场 化 在 我 国城 市 化的 过程 中 ,政府 肩负 着组 织 、协调 、 监管 和 服 务等 多 种职 能 .政 府 自身 的
工作 方 式 和效 能 关 系到 城 市化 问题 的 解决 程度 和效果 。我 国的近 期 目标 是 :  ̄2 2 年 ,建 设 惠及 更 多人 口的 、更 00
会 陷 入瓶 颈 。企业 的出 资 人 不 再可 能

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
职责,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定义和范围
1. 职业经理人指由企业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个人。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雇佣职业经理人的企业。

三、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1. 职业经理人应遵守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工作规范,执行企业的
决策并履行职责。

2. 职业经理人有权利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参与企业的决
策过程。

3. 职业经理人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职业经理人的招聘和任用
1. 企业应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职业经理人的招聘和任用。

2. 职业经理人的招聘和任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企业应对职业经理人的背景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五、职业经理人的绩效考核和奖惩
1. 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职业经理人进行定期评估。

2. 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职业经理人晋升、调整薪酬和奖惩措施的依据。

六、职业经理人的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
1. 职业经理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企业有权根据职业经理人的工作表现和纪律问题解除劳动合同。

七、附则
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旨在为企业提供有关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规范。

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职业经理人 是 由董事会聘任 的,在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约定 和董事会授权 的范 围内,凭借 自己专业知识和才 能,管理公 司 日常生产经营 业务 ,而其 自身 以薪 水、股票期权 等获得报 酬 为主要方式的职业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职业经理人约束机制不足及必要性 分析 公 司管理权和 经营权 分离之 后产生 的所 有者 与经营者
其是 由董事 会聘任产生 ,是 公司的雇员 ,协助董 事会进行生
产经营和 日常 管理 ;第二 ,其有 确定职权 ,在 聘任 时董事会 就特定 的事项另行委托授 权外 ,公司的章 程对经理有约束力; 第三 ,其是 公二 的高级管理 人员,享 有特定 的职权 ,承担特 J
定 的义 务 。经过 对 比 ,笔 者 认 为 对 职 业 经 理 人 可 做 如 下 定 义 :
第 53条第 1 款将经理定义为 :“ 为公 司管理实 务并 为其签名
的权利确 规定,但 是在第 5 条 、第 6 0 9条、第 l4条规定了经理制度。 1
通 过 对 比 分 析 发 现 职 业 经 理 人 有 如 下 共 同特 征 :第 一 ,
明 》 的规 定 。该 法 规 伞 面 的 阐述 了 公 司 经 理 人 的职 权 范 围 ,
为充分发挥公司经理人 的人力 资本优势 发挥 重要作用 。 其次 ,经理人有特殊 的忠 实义 务和高度 的注 意义务。经 理人 的忠 实是指只要被委 以信任 ,那 就必 须全力 以赴 为他人 利益 ,而 不得 有任何欺骗 。从忠实义务本 质看,经理人 的忠 实义务不 仅包 含了禁止性 的义务规定 ,同时它还要求 公司经
中 资 本 占有 和 经 营 才 能 的 不 对 称 。 《 日本 民 法 典 》称 经 理 为

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风险

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风险

2、主动行使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 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后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1、仲裁简介 A 仲裁的概念 B 仲裁的前提 C 仲裁的特点
2、诉讼简介
A B C D 应当正确选择被告 确定正确的诉讼请求 确定管辖法院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祝同学们工作顺利 万事如意 谢谢!
3、依法撤销合同,不再履行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 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

公司经理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经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经理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公司经理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公司经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公司经理的定义及职责1. 定义公司经理是指在公司内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决策、协调公司内部及外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

2. 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2)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的业务拓展、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工作;(3)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公司财务状况良好;(5)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选拔、培养、使用和考核公司员工;(6)负责公司对外关系,协调公司与其他单位、政府、社会团体等的关系;(7)其他由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责。

三、公司经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公司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③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应专业资格;④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公司经理的产生和更换: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②公司经理的聘任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③公司经理的解聘应当有充分理由,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经理的职权:①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③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⑤决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奖惩;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公司经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公司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职业经理人法律解读

职业经理人法律解读

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一定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企业经营权,并将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其长期职业的群体。

随着企业的发展,投资者直接和完全的控制企业已经不太现实时,势必有一些投资者以外的善于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参与企业的管理,于是职业经理人应运而生。

对现代企业而言,职业经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由于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许多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对双方的地位和关系并未形成正确认识,导致了各种纠纷的发生。

明晰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辩析(一) 关系定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经理人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即企业由股东投资形成,但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各方面的经营管理,而是全部或部分委托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

从股东角度而言,可以利用职业经理人的专业技能使企业能更有效率的经营;而职业经理人则不用自己投资,依靠自己的管理能力取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相对高额的回报。

除了职务或报酬上的区别,职业经理人与普通劳动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区别。

简单来说,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很明显也肯定了这一点。

有些企业中职业经理人也可能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但多数情况下并不妨碍双方的定位。

以上所谓所有者是针对企业投资者整体而言的,并非指投资者个人。

职业经理人持有企业少量股权的,并不足以代表所有者利益,因此其主要角色定位仍是经营者。

当然,在公司大股东兼任董事、经理等职务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二) 关系的特殊性尽管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还是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职业经理人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很多情况下代表企业的利益,如代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其角色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企业的代言人或委托人。

论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之法律定位

论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之法律定位

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与此同时 , 一些企业特别是 民营企 业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对于职业经理人 “ 夺权” 问题的担忧 。 究其原因 , 主要是 对职业经理人不甚 了解。因此 , 笔者认为 。 有必要对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定位等 问题进行探讨 。


职 业 经 理 人 之 法律 界 定
权 利进 行 规 制 。
关键词 : 职业经理人 ; 法律地位 ; 权利 : 制约 中图分类号 : F 1 t D41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87 (0 2 0 — 14 0 10 — 4 7 2 1)9 0 4 — 4
经理人现象 南来 已久 早在古罗 马简单 商品经济 时期 形。I 际上 , ’ 实 在我 阁春秋时代 , 也有靠俸 禄生 活受 委托 管 理同家事务的知识分子阶层的“ 与此类似 『 士” - ㈣而在现代 壮大并 逐步向现代企业转型 ,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 . 职 业经理人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与此同时, 职业 经理人在 国 有企业改制 以及 民营氽业的快速发展 与转型过程 中发挥 着
笼统地规定高级职员 , 并不指明具体 的构成人员 ; 美国《 商业 公 司示范法》 及特拉华州公司法都 没有作 出关于职业经理人 头衔 的强制性规定 , 仅仅规定了每个公 司都必须设有其章程 描述或董事会任命 的公 司官员 。5z而美国传统法则列 出一 L6 18 () o 些关键 的高级 职员 职位 , 如总裁 、 副总裁 、 秘书 、 E C O等。一 般而言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在判例 中从社会关 系的角度 , 对 职业 经理人作 出相应界定 : 即职业经 理人这一职称 , 本身默 示 着被授予此称号 的雇员 对雇主公司 的经 营活 动具 有总 的 管理权力和合理的干预权力 。 2 9 回 在我 国, 现有 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 职业经理人作 出明确 规定, 学理上 关于职业经理人 的界定 也是众说纷纭 : 如有学 者认 为 . 职业 经理人是指 由营业 主或其代理人选任 的 . 拥有 讼外行为 ( 一般法律行为 ) 限的商业使用人 。 权 也 有学 者

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固定期限)

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固定期限)

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固定期限)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引言:职业经理人是指在公司或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专业人士,他们在企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司和经理人之间的权益,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

本文将探讨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内容、形式和重要性。

一、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是指雇佣职业经理人的公司与职业经理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公平和合法。

与一般劳动合同不同,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通常是固定期限的。

这是因为职业经理人通常在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其工作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实现目标和计划。

固定期限的合同可以为经理人提供更长期的稳定就业,同时也能给公司提供更长期的管理稳定性。

二、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的要素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 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应明确公司和经理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这有助于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2. 工作职责和权力:合同应清楚地规定经理人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范围。

这有助于明确经理人在公司中的职位和职责,以便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3. 工作期限和薪酬: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通常是固定期限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作期限的起止日期。

此外,合同还应明确规定经理人的薪酬、奖金和福利待遇,以确保经理人在工作期间得到适当的报酬。

4. 终止合同的条件:合同应包含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这有助于双方在合同终止时能够遵循适当的程序,并保护各自的权益。

5. 保密条款:由于职业经理人通常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机密信息,合同应包含保密条款,以确保经理人在离职后不会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三、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对于公司和经理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公司而言,职业经理人劳动合同能够确保公司在经理人离职时能够顺利过渡,避免因管理层的变动而导致的公司运营的不稳定。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经理人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以契约形式受雇于企业,按照契约约定履行职责,为企业创造价值,并依据契约获得报酬的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第二章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资格第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情况;(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业绩,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带领团队完成工作任务;(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工作压力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职业经理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职业经理人的选拔与聘任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内部选拔、外部招聘等方式选拔职业经理人。

第七条内部选拔职业经理人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外部招聘职业经理人的,应当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招聘程序等,并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猎头公司等渠道广泛发布招聘信息。

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

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

职业经理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
01
当职业经理人遭遇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
解决纠纷。
劳动仲裁
02
如果调解无果,职业经理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救济

诉讼
03
如果劳动仲裁结果仍不满意,职业经理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了解法律法规
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01
完善职业经理人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职业经理人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
利义务,为职业经理人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02
加强职业经理人权益保护
完善职业经理人权益保护机制,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鼓励企
业重视和保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03
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体系
职业经理人的刑事责任
职务犯罪
职业经理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 为,以及涉及企业商业贿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行为。
违法经营
职业经理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如非法经营、虚假广告等犯罪 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
职业经理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重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等 犯罪行为。
职业经理人的重要性
职业经理人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制定战略和决策,对企业的发展和成功有着决 定性的影响。
职业经理人的历史与发展
职业经理人起源于西方国家,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 管理复杂性的增加,职业经理人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逐渐得到 重视和认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治理结 构的不断完善,职业经理人在中国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 应用。

职业经理人法律常识学习文件[1]

职业经理人法律常识学习文件[1]

职业经理人法律常识学习文件致各公司:作为公司的职业经理人或部门主管人员,掌舵公司日常的经营事务之外,还要处理各种复杂、繁琐的非日常事务,如何在纷繁的工作中理清头绪、排除风险,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每一个决策者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基于这个目的,法规部经过研究讨论,就集团公司涉及到的经常性业务,从法律的视角予以审视,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综合罗列了以下情形,以资参照学习、应用。

第一条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能够独立的为真实意思表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即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存在身体严重伤残或心里缺陷的,公司在经营中一般不应与之签订合同。

列举以下人员以供参考: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患有精神病或间歇性精神病的人;3、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4、存在严重畸形心理,如仇视社会、变态心理及其他人格扭曲行为;5、吸毒、赌博成性或有其他严重恶习的人员。

6、其他认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行为的人员。

第二条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法规部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发现,各公司在签订各类合同时,经常性的出现合同信息填写不完整,如将尚有空白的条款未加填写信息直接盖章留档。

有具体经办人不负责任,签订合同时,只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不签字,不填写签约日期等。

具有瑕疵合同,尤其是在关键条款上存在瑕疵,一旦发生纠纷甚至诉讼,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处于无效、解除、被撤销、终止、无法履行的境况。

法律实践中,许多交易相对方正是抓住了合同的漏洞,将明明是作为善意守约方的我们推向败诉的境地,甚至反之赔偿对方。

不要轻视每一份合同,因为合同中的每一个字都代表着权利和义务,每一个字都可能价值万千,我们是否应当以异常审慎的态度来对待经营中的每一份合同、每一个字呢?第三条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钱款。

职业经理人适用法律(2篇)

职业经理人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职业经理人的行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职业经理人的定义、法律地位、适用法律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职业经理人的定义职业经理人是指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专业知识、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是企业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独立第三方:职业经理人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可以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专业建议和决策支持。

3. 代理人:在特定情况下,职业经理人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务活动。

三、职业经理人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职业经理人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了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职业经理人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职业经理人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了职业经理人在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了税收的基本原则、税种、税率、征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职业经理人的税务行为进行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则、犯罪种类、刑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职业经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经理的法律规定(3篇)

经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经理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经理的法律规定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经理的定义、经理的职责、经理的任职资格、经理的权益保护、经理的违法责任等方面,对经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经理的定义经理,是指在企业中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经理的职责包括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管理企业资产、监督企业财务等。

二、经理的职责1. 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经理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发展战略,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2. 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经理应组织企业各部门实施生产经营计划,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3. 管理企业资产:经理应合理配置企业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4. 监督企业财务:经理应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确保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5.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经理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利益,防止企业利益受损。

6. 提高企业竞争力:经理应关注市场动态,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7. 保障员工权益:经理应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三、经理的任职资格1.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经理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 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经理应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业务。

3. 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经理应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能够对企业发展做出正确判断。

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经理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5. 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经理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具备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

四、经理的权益保护1. 经理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完善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完善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完善摘要: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加强,我国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及其作用日益凸显。

但是,由于历史遗留及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给国企改革及发展带来一定的制度障碍。

本文通过分析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的建议,并探讨其实质性内容,以期为我国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合理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完善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strengthening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the status and role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owever, due to historical factors and management systems, the legal system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 not perfect, which has brought certain institutional barriers to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discusses its substantive content, in order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the rational supervision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Key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rofessional managers, legal system, improvement第一章:研究背景和意义1.1 研究背景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企改革的核心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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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一定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企业经营权,并将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其长期职业的群体。

随着企业的发展,投资者直接和完全的控制企业已经不太现实时,势必有一些投资者以外的善于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参与企业的管理,于是职业经理人应运而生。

对现代企业而言,职业经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由于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许多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对双方的地位和关系并未形成正确认识,导致了各种纠纷的发生。

明晰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辩析(一) 关系定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经理人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即企业由股东投资形成,但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各方面的经营管理,而是全部或部分委托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

从股东角度而言,可以利用职业经理人的专业技能使企业能更有效率的经营;而职业经理人则不用自己投资,依靠自己的管理能力取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相对高额的回报。

除了职务或报酬上的区别,职业经理人与普通劳动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区别。

简单来说,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很明显也肯定了这一点。

有些企业中职业经理人也可能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但多数情况下并不妨碍双方的定位。

以上所谓所有者是针对企业投资者整体而言的,并非指投资者个人。

职业经理人持有企业少量股权的,并不足以代表所有者利益,因此其主要角色定位仍是经营者。

当然,在公司大股东兼任董事、经理等职务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二) 关系的特殊性尽管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还是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职业经理人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很多情况下代表企业的利益,如代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其角色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企业的代言人或委托人。

从这个角度说,职业经理人与普通劳动者的立场存在冲突。

其次,企业对职业经理往往实行特殊的薪酬、奖励制度,如年薪制、股票期权、营业收入提成等。

这一点也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三) 对相互关系认识上的误区:相当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曾尝试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以改善管理模式,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仍在于对双方的关系没有理清。

有的企业为了显示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将企业全盘相托,实际上是使企业资产的安全依赖于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很难说是明智之举。

这种作法不可取之处在于忽视了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利益上的对立性。

从理论上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设想是一种理想结合,但现实中并不尽然。

一方面职业经理人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与企业存在利益冲突。

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总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一旦其权力失去约束,难免有损企业的利益。

另一种倾向则恰好相反,虽然迫于现实压力任用职业经理人,但同时设置诸多限制,令职业经理人处处掣肘,难以施展。

这种作法往往令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企业的经营业绩自然也不会有很大起色。

正常的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首先应该是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

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不是单纯的聘用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职业经理人属于企业投资者的委托人,这一点要求职业经理人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另一方面,企业要想高效运作,其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大的自由权。

过于限制职业经理人的权限实际上也有悖于聘用职业经理人的初衷。

二、劳动合同如前所述,企业在聘用职业经理人时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进行明确。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招揽人才,往往口头许诺优厚条件,同时又没有对职业经理人的职责权利进行明确。

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或双方意见不合时,往往因为企业不予兑现相应条件导致纠纷甚至侵权事件的发生。

事实上,书面劳动合同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一种比较明确的方式固定化,消除权利义务不确定状态下产生的信任危机及其它负面影响。

(一) 工时与薪酬制度企业对职业经理人一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这一点予以肯定。

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比较复杂,如年薪制或营业收入提成等方式运用比较多。

对于年薪制,目前尚在探讨阶段,除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有相关政策外,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作法上也有较大区别。

有的企业实行固定年薪制,实质上与一般薪酬制度并无区别,很难有激励作用。

有些企业则对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

这种作法激励作用比较明显,应该是大势所趋。

另有一种为经理期权制度,即约定经理为公司创收达到规定的数额时,向其无偿或低价分配公司部分股权,以激发其积极性。

这一制度已有不少企业开始应用,但总的来说还在初级阶段,法律上也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规范。

(二) 保密条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企业的保密制度只能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职业经理人产生约束力,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脱离原企业后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权,有必要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明确保密内容、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其作用一方面在于预防,另一方面也是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

具体形式可以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的相应条款,或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

(三) 竞业禁止协议企业和职业经理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职业经理人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协议对商业秘密是一种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但受到一定限制,如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需要给予相应补偿,而且应考虑到职业经理人的接受度问题。

三、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与制约(一) 公司法的制约对于董事和经理,公司法上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条款予以约束。

1、任职资格限制: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的几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有犯罪记录的人,或对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任职资格受到限制。

负有较大数额到期债务的人也不得担任董事、经理职务。

2、权力机构的监督:一般公司股东会是其权力机构,但在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相应权限可能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行使。

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有权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对于增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和清算等对公司有决定性影响的事项,也由股东会决定。

如果以上权限得到充分行使,可以有效制约董事、经理。

3、监事会的监督:依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纠正。

公司章程还可赋予监事会更广泛的监督权。

为了保证监事的相对独立性,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另外,董事会可以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实际上也是一种监督权的体现。

4、其它限制对外任职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已从事此类活动的其收益归于公司所有。

资产处置的限制:按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也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存储。

对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亦予禁止。

(二) 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约尽管公司法及一些相关的企业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但其制约范围十分有限,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来弥补。

1、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宪法性文件,对公司所有机构及人员有普遍的效力,是制定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基础。

章程中应强调权力分化和对经营管理权的监督,针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所属行业和其它特点设定相应规范,对各方面利益主体的责权进行明确。

规模较大和股权分散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完善监事会及配套的监督、查询等制度。

2、财务监督制度广义的财务监督,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财务部门内部监督,社会中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及企业职工的监督。

有效的监督首先要以财务上的规范化操作为前提,并实行定期财务检查。

对于股东、董事、监事查询公司财务资料的权限和具体办法,亦应有相应的规范。

部分企业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即从社会上聘请与企业没有其它关系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也是可以借鉴的。

3、保密制度由于所处地位特殊,职业经理人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因此在聘用职业经理人时必须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方面作为职业经理人应有相当的保密意识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则有赖于企业完善其保密制度。

完备的保密制度应对秘密的范围或具体内容、保密人员范围、涉密文件和物品的管理、禁止事项及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文件加密和信息隔离制度是实践中比较有效的两种保密制度。

文件加密指对公司经营中形成的含有需要保密信息的文件,由特定的部门确定其秘级(如划分绝密、机密、秘密)并加盖相应印鉴。

信息隔离则是指对于各种密级的信息,规定只能由一定范围和级别的人员知悉,禁止向规定范围外人员泄露,也禁止特定范围外人员进行了解。

如能两种制度并用,可更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建立并实施保密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使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其次,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后,对确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有推定的证明作用,避免举证的困难。

很多职业经理人带着原企业商业秘密跳槽也正是看准企业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制度和意识,轻易的取得本应保密的资料并大获其利。

而企业在追究其责任时才发现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证据,即使能追究其个人责任,损失也已无法挽回。

四、对职业经理人侵权的救济(一) 对侵占或违法处置企业资产的救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职业经理人侵占企业资产的,首先可依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决定对其解聘。

同时可对其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对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应将资金退回,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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