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时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
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民法典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
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
合同通用条款》66。2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
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
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53。1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
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4条同
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
估价。"
所谓索赔时效,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此项请求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失去此项请求权。法律之所以设定索赔时效,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促使保险人尽早赔付保险金,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虽对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分别作出了规定,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但对于上述索赔时效的性质,即该索赔时效是否为诉讼时效,一直存在争议。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将索赔时效明确规定为诉讼时效,从立法上解决了上述分歧,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作为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得更加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
式施行。针对新保险法有关索赔时效规定修改的内容,本文将从新旧保险法条文对比角度予以解读,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条款摘要
《保险法(2009年修订)》(简称“新法”):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2002年修订)》(简称“旧法”):
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法条对比
新法与旧法相比,旧法的第二十七条改为新法的第二十六条,新法“二年”、“五年”索赔时效的性质明确为“诉讼时效”。同时,将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界定为“自其(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其中“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新增内容。
■新法释解
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时限,根据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二年”与“五年”期限的性质,到底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权利除斥期间,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旧法未做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由此产生索赔时效的性质之争:诉讼时效?抑或除斥期间?诚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保监复[2000]304号)所规定的:“《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类似的问题一般是定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往往作为诉讼时效来对待。退一步讲,即使不视为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消灭时效。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除其适用或对其进行更改。某些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时限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
人寿保险指的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具体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类型。人寿保险的显著特点是其长期性,其合同期限一般在五年以上,甚至可以长达人的一生。本条所指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还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只有正确理解了上述概念,才能准确把握您持有的保险合同适用的索赔时效期间为多长。
投保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办理索赔并得到保障,为什么要规定索赔权超过规定的时间不行使便归于消灭呢?规定索赔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稳定保险经济关系。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影响生产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如果在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后提出索赔,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损失情况将非常困难,证据的灭失将使保险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此外,我国《民法典》已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索赔权自不应例外。
保险索赔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典》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
索赔请求受法定的时效期间限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导致索赔权依法消灭。时效期满后,如保险人继续予以理赔的,其理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报案与索赔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如果保险条款分别对其规定了期限要求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受其约束。根据国家保监会的批复,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但保险条款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