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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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指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所进行的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有所改进的新技术方案。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等行为。

在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首先,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为侵权行为人。

侵权行为人是指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行为人。

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专利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

赔偿损失的标准是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合理使用费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的。

其次,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对侵权行为前后的经济利益进行对比来确定。

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也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

侵权行为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追回,并作为赔偿的一部分。

最后,合理使用费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行为人如果按照合理使用费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就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合理使用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到专利的技术水平、市场需求、专利权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合理使用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且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一种规范。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的标准是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合理使用费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的。

合理使用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到专利的技术水平、市场需求、专利权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希望各界能够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的理解和应用,共同维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有实质性特点,并对产品的使用给用户带来实质性的便利的新设计。

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含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的产品。

如果他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内容。

首先,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

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的。

这包括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因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的经济损失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作为赔偿的依据。

其次,侵权行为给侵权人带来的利益。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也是需要予以追回的。

侵权人通过侵犯他人专利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应当予以追回,并作为赔偿的依据。

再次,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给专利权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

这种赔偿是为了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最后,合理使用费。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是由于侵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合理使用而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合理使用费,作为赔偿的依据。

总的来说,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根据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利益、惩罚性赔偿和合理使用费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发展。

因此,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包括经济损失、非法利益的追回、惩罚性赔偿以及合理使用费的支付。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马公司诉称:袁某享有“电⽕花线切割机床⼤锥度⼤厚度切割装置”实⽤新型专利权,并于1999年3⽉将其专利许可⾦马公司独占实施。

被告张某和虎丘机械⼚未经专利权⼈许可,合作制造了⼀台线切割机床⼤锥度线架装置,并销售给长光电加⼯机床⼚使⽤。

其⾏为侵犯了袁某的专利权,也影响了⾦马公司实施专利。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等。

被告张某辩称:虎丘机械⼚⽣产的⼀台线切割机⼤锥度线架装置,只是供给长光电加⼯机床⼚试⽤,该装置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不同,未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0年2⽉和4⽉进⾏了公开审理,并查明:1、1997年8⽉,袁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电⽕花切割机床⼤锥度⼤厚度切割装置”实⽤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1⽉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97235388.7,同年3⽉,专利权⼈袁某与⾦马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1999年1⽉,张某与虎丘机械⼚签订⼀份协议,合作⽣产了⼀台⼤锥度线架装置,定价为2.8万元,供给长光电加⼯机床⼚试⽤。

后因发⽣纠纷,该装置已于1999年12⽉15⽇运回,放置于苏州市变压器⼚车间封存。

在本案审理中,对张某提供技术、虎丘机械⼚⽣产的线架装置是否侵犯了袁⼤传专利权,当事⼈有争议。

⼀审法院于2000年3⽉召集双⽅当事⼈,对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了现场勘验。

将原告的专利独⽴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被告产品的特征进⾏对⽐,⼆者主要差别在于:(1)专利产品连接上、下转轴的部件称为多节连杆,被告产品连接上、下转轴的部件称为导柱导套;(2)专利产品中有⼀断丝保护器,被告产品中有⼀恒张⼒装置,⼆者功能、结构有差异;(3)专利产品贮丝盘上的电极丝引出时经过断丝保护器和⼀个导轮B,引回时经过下转轴后端的下导丝轮回到贮丝盘,被告产品贮丝盘上的电极丝引出经过恒张⼒装置上的导轮,经过下转轴后端的下导丝轮仍要经过恒张⼒装置上的另⼀导轮回到贮丝盘。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咱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专利这个词儿。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好用的新型拖把,然后去申请了专利,这就是你的知识产权宝贝啦!但有时候,可能会有人不小心“撞”到你的专利上,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怎么判断是不是侵权了。

这就好比你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玩具,别人做了个差不多的,如果太像了,那可能就是侵权啦。

判断的时候,得仔细瞧瞧这个被怀疑侵权的东西和你的专利,是不是在关键的地方几乎一样。

比如说,结构啦、功能啦这些重要的方面。

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我认识一个朋友,他发明了一种可以折叠收纳的小桌子,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结果没过多久,市场上出现了一款长得特别像的桌子,连折叠的方式和一些细节的设计都差不多。

这可把我朋友气坏了,他就开始琢磨是不是被侵权了。

那怎么判断呢?首先要看这两款桌子的整体结构。

我朋友的专利桌子,结构上有一些特别巧妙的设计,能让桌子折叠后更节省空间,而且支撑更稳固。

而那款疑似侵权的桌子,几乎照搬了这些结构特点。

然后再看功能,我朋友的桌子设计初衷是方便携带和储存,那款相似的桌子也是主打这个功能,而且实现的方式几乎一样。

接下来再聊聊抗辩这一块儿。

要是有人说你侵权了,别慌,咱们有办法应对。

比如说,你可以说你用的技术是大家都知道的,早就公开了,不是从人家专利那学来的。

或者说,你这个东西和人家专利的差别可大了,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我再给您说个例子。

有一家小工厂,被指控侵犯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说是他们生产的某个零件和别人专利的很像。

但是这家工厂拿出证据说,他们生产这个零件用的技术在行业里早就不是秘密了,很多年前就有人在用,而且他们还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来证明。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人家的专利本身就有问题,比如说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比如说专利的描述不清楚,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和抗辩这事儿,得认真仔细,有理有据。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专利和侵权问题可真是让人抓狂啊!想想看,咱们每天用的各种小玩意儿,背后可是有不少聪明人的智慧结晶呢。

要是某个家伙一不小心,把你的创意拿去当自己的“绝招”,那可就有点儿尴尬了。

所以,今天咱们就聊聊实用新型侵权的判定原则,轻松又不失深度,保证让你听完后恍若醍醐灌顶。

大家知道实用新型的概念吧?简单说,就是一种新颖的产品结构,或是它的组合设计。

比如说,你设计了一款能自动调节的花盆,那这玩意儿就可能是个实用新型。

如果别人模仿了你这“聪明”的设计,嘿,那可就要注意了,侵权可不是小事。

要想搞清楚侵权的与否,咱们得先看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条,最重要的就是“相似性”原则。

别小看这条,简单来说,就是要对比你的小花盆和别人的小花盆,看看有没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有没有可能是巧合呢?或者说,别人是不是从你这儿“借鉴”了点儿设计?这就像是两个孩子同样画了一只小狗,但一个是金毛,一个是柴犬,那你说这算不算抄袭?细节决定成败,尤其是一些小配件和结构的变化,往往是判定侵权的关键。

再来聊聊“技术效果”原则。

这个原则有点儿深奥,但其实就是要看你的设计有没有实现某种特别的技术效果。

举个例子,你的花盆能自动浇水,这个功能就是个“卖点”。

如果别人拿着同样的设计,但就是没法做到这一点,那问题就来了,咱们就得看看,别人是不是真心想要模仿,还是说“巧合”之下搞出来的。

技术效果的不同,往往能帮助我们区分出谁才是真正的“山寨王”。

第三条,最不容易忽视的就是“公众认知”原则。

简单说,就是大众对你产品的认知程度。

想象一下,假设你的花盆已经在市场上火了个不可开交,大家都知道这是你的创意,突然冒出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产品,消费者肯定会对这个产品的来源产生疑问。

这时候,公众认知就成了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

毕竟,如果大家都知道你的名字和设计,那么被抄袭就显得更为严重了。

还有个原则,叫做“整体观感”原则。

就是从整体上去看待产品的设计,而不仅仅是细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不断推进,专利拥有者对于其专利的保护日益重视。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

而在如何判定这些侵权案件方面,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发明专利是针对那些前所未有的发明或过程,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指那些不属于发明创造,但其形状、结构或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做法。

因此,在对这两种专利的侵权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根据专利的特点进行有区别的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被控侵权行为需要涉及到专利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是该侵权行为所必需的;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必须包含该专利中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独立性;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经济价值。

下面分别给出三个实际的案例,以更好地说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判定方法。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汽车内部手柄的设计。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手柄的形状具有新颖性,并且可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正在销售一款与其专利几乎一致的手柄。

该公司于是将其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认为,被告销售的手柄虽然在形状上与原告的专利类似,但是技术特征并不具有独立性,并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用于农业机械的设备。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机械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高效节能和易操作的特点。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在其销售的设备中采用了与专利几乎一致的技术特征。

该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侵犯了其发明专利。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的设备采用了大部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还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构成了专利侵权。

案例三: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手机壳的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搞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守护你的创新宝藏!》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在创新的奇妙世界里,就如同超级英雄要有专属超能力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也有它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要是不搞清楚这些,你的创新成果可能就会像没了保护罩的宝贝,被别人轻易拿走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不搞懂这个标准,你的创新之路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随时可能掉进侵权的“大坑”里哦!一、新颖性大作战:创新不能走老路!“新颖性就像时尚界的潮流,要独一无二才够酷!”新颖性可是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首要标准呢!它意味着你的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不能是别人已经玩过的“旧把戏”。

就好比你不能穿着去年过时的衣服去参加时尚派对,那肯定会被人笑话的呀!比如说,你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智能水杯,它有着独特的功能和设计,如果之前从来没有人想到过或者公开过这样的设计,那你的发明就具有新颖性啦!可要是有人在你之前已经展示过类似的智能水杯,那你的这个发明可能就不符合新颖性标准咯。

所以呀,创新的时候一定要睁大双眼,别不小心走了别人走过的路哟!二、创造性大挑战:要做就做最特别的!“创造性可不是一般人能有的,那是创新界的‘秘密武器’!”创造性是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又一关键标准。

这就像是在创新的舞台上,你得跳出最独特、最惊艳的舞蹈,才能吸引大家的目光。

想象一下,你的发明就像是一颗璀璨的星星,在众多普通的发明中闪闪发光。

比如,大家都在发明普通的手机壳,而你却设计出了一款可以自动充电并且带有太阳能板的手机壳,哇塞,这就是创造性的绝佳体现呀!它不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而是要有实质性的突破和飞跃。

只有这样,你的发明才能在侵权的“战场”上屹立不倒呀!三、实用性大考验:不能只是花架子!“实用性就是创新的‘试金石’,中看不中用可不行!”实用性这个标准可不能小瞧哦!它要求你的发明不仅仅是个新奇的玩意儿,还得真正有用处,能解决实际问题。

就像买了一双漂亮却不合脚的鞋子,那也只能摆在那里当装饰品呀!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复杂的机器,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成本还特别高,那它的实用性可就大打折扣啦。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现实⽣活中⼈们⽣产的产品是可以去申请专利的,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了,但是很多时候有侵权情况发⽣,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判定专利侵权的条件有:
1、专利本⾝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对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覆盖专利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案是否落⼊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案进⾏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特征对⽐,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未经专利权⼈许可,为⽣产经营⽬的地制造、使⽤、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和实⽤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专利权⼈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产经营⽬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其专利产品,或者使⽤其专利⽅法以及使⽤、许诺销售、销售、进⼝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按照现⾏专利法的规定,为⽣产经营⽬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也是法律所禁⽌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专利侵权是有⼀定的判断的,如果出现专利被侵权的情况可以利⽤法律的⼿段维护⾃⾝的权益,这点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

下面将逐个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确权依据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即只有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专利申请程序,获得国家授予的专利权,才能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在这个原则下,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的范围也受到法律明确的限制。

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其次是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原则要求对于同一技术方案,其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无论实施方式有何差异,只要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就应该视为同一技术方案。

这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非常重要,也是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重要依据。

如果他人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最后是新颖性原则。

新颖性原则要求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在申请前从未在国内外公开过,也就是说要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

如果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提出了前于该专利申请日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揭示了与该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该专利技术就失去了新颖性。

这样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被称为“先知技术”,如果他人在该专利技术申请日之后实施了先知技术所揭示的技术方案,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即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依据和判定准则。

专利侵权的行为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断,只有在明确违反这些原则时,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和惩罚。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同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理的原则。

如何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

如何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

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侵权需要⼀定的判断标准,如果未能符合判断标准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那么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主要有哪些⽅法?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技术特征的⽐对⽅法1、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案是否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进⾏⽐较。

2、被诉侵权技术⽅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个或⼀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3、进⾏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案直接进⾏⽐对,但专利产品可以⽤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案。

4、权利⼈、被诉侵权⼈均有专利权时,⼀般不能将双⽅专利产品或者双⽅专利的权利要求进⾏⽐对。

5、对产品发明或者实⽤新型进⾏专利侵权判定⽐对,⼀般不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案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技术领域。

(⼆)相同侵权6、相同侵权,即⽂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7、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上位概念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案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8、被诉侵权技术⽅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案落⼊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9、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原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对侵权行为进行合理判断和评估,以明确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下面是关于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的详细讨论。

一、专利权的判定标准: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对于发明、实用新型的等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所享有的权益。

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的对象:判定的首要问题是明确专利权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是指在技术领域的其中一特定领域内,针对现有技术有所进步,并且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则是指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者现有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的创新,具有实用性的新技术方案。

2.专利权的依据:专利权的依据是指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图纸等。

专利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来确定,而专利权的侵犯则主要判定依据在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

3.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

依据有效期,可以判断专利权的维持状态。

二、专利权的侵犯判定原则: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非法实施专利权的行为。

在判定侵权行为时,可以参考以下原则:1.专利权的绝对保护范围:专利权享有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即专利文本的权利要求部分。

只有在该技术方案被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才可能构成专利权的侵犯。

2.侵权行为的构成:判定侵权行为有三个要素,即技术方案的实施、非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主体。

只有三个要素都同时存在时,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3.技术方案的字面表达:技术方案的字面表达是指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中具体列举的技术特征。

如果他人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列举的技术特征一致,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4.技术方案的等效表达:技术方案的等效表达是指尽管他人的技术方案在字面表达上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列举的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但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1)第1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第1节基本概念 (1)1.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1)2.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2)3.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2)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2)5.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3)6.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3)7.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 (3)第2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4)1.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4)1.1折衷原则 (4)1.2整体原则 (4)1.3公平原则 (4)2.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 (4)3.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 (4)4.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5)4.1“先内后外” (5)4.2修正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10)4.3解释权利要求的注意事项 (12)5.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13)5.1技术术语 (13)5.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15)5.3功能性技术特征 (16)5.4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7)5.5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6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7方法权利要求 (19)5.8含有用途、方法或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21)5.9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封闭式与开放式 (22)第2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23)第1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客体 (23)第2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方式与原则 (23)1.技术特征划分 (23)2.全面覆盖原则 (24)3.相同侵权 (26)3.1相同侵权的定义 (26)3.2相同侵权的判定 (26)4.等同侵权 (28)4.1等同侵权的含义 (28)4.2等同侵权的判定 (28)5.等同原则的限制 (36)5.1禁止反悔原则 (36)5.2捐献原则 (39)5.3适用等同原则的其他限制 (40)第3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抗辩 (42)第1节现有技术抗辩 (42)1.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及性质 (42)2.现有技术范围 (42)2.1公开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 (43)2.2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43)2.3非公有技术构成现有技术 (44)2.4不能被援引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类型 (44)3.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45)3.1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 (45)3.2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判断标准 (45)3.3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注意事项 (46)第2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46)第3节权利用尽抗辩 (47)1.权利用尽抗辩的注意事项 (47)2.专利权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 (48)第4节先用权抗辩 (48)第5节临时过境抗辩 (51)第6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51)第7节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抗辩 (51)第二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53)第1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53)第1节基本概念 (53)1.外观设计的产品、形状、图案、色彩 (53)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54)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55)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 (55)5.申请文本、授权公告文本或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55)6. 设计要点 (55)第2节保护范围的确定 (56)1.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56)1.1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56)1.2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 (57)1.3对外观设计作整体性理解 (57)1.4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58)2.确定保护范围的几种典型情形 (59)2.1成套产品、组件产品、变化状态产品 (59)2.2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请求保护色彩 (59)2.3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 (60)2.4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和产品用途 (60)2.5省略视图的情况 (61)2.6平面产品图案纹样连续情况 (61)2.7简要说明中的其他说明 (62)2.8视图之间存在矛盾或存在视图错误 (63)第2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63)第1节判断主体 (63)第2节判断客体 (64)1.涉案专利 (64)2.被控侵权产品 (64)第3节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66)1.相同种类的产品 (66)2.相近种类的产品 (66)3.产品用途的确定 (67)3.1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 (67)3.2简要说明 (67)3.3产品图片或照片 (67)第4节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对比判断 (68)1.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 (68)1.1直接观察 (69)1.2单独对比 (69)1.3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 (69)1.4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69)1.5 组件产品与变化状态产品 (69)2.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70)2.1外观设计相同 (70)2.2 外观设计近似 (71)第5节几种类型产品的近似性判断 (78)1.包装类产品 (78)2.型材类产品 (80)3.汽车 (80)第3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抗辩 (81)第1节概述 (81)第2节现有设计抗辩 (81)1.现有设计的范围 (81)2.判断方式 (82)3.判断基准 (82)3.1现有设计公开内容的确定 (82)3.2属于现有设计的判断 (84)3.3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 (88)3.4几点说明 (89)第三编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90)第1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90)第1节假冒专利行为的概念界定 (90)1.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0)2.销售上述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 (91)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 (91)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91)5.其他使公众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91)第2节专利标识标注权与标注行为 (92)1.标识标注权 (92)2.标注行为 (92)第3节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要素 (93)1.行为主体 (96)2.行为形式 (93)2.1标注字样 (95)2.2技术方案 (95)3.行为载体 (96)4.时间性要求 (97)4.1专利权终止 (97)4.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98)第4节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98)第2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 (99)第1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9)1.已申请专利但并未获得授权 (100)2.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 (100)2.1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状态 (101)2.2专利权因欠费而终止 (101)2.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102)2.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02)3.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102)第2节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 (103)1.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103)2.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104)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105)第3节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1.伪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2.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7)第4节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108)1.错误标注专利类型 (108)2.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 (108)3.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 (109)第3章当事人申辩 (110)第1节专利权有效证明 (110)第2节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 (110)第3节不知情销售 (111)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

下面来详细看看这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四个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判断标准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判断标准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判断标准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判断标准如下:1. 未经权利人许可:这是专利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被指控侵权人必须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专利技术。

2. 以生产盈利为目的:这是专利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即被指控侵权人必须是以生产盈利为目的而实施了专利技术。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 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其他人的专利号,让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等。

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时,需要依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范围。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其效力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同时可以参照附图及说明书的内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其效力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具体来说,如果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可判为相同侵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需要进行是否等同侵权的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中的有关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等价或等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

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包括全⾯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反悔原则。

关于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是什么1、全⾯覆盖原则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1)字⾯侵权⼜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而在认定专利侵权的时候,需要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认定。

那么你知道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吗?呱呱知道网小编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一)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字面侵权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等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行为。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下面将介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一、专利权范围确定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

权利要求书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依据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描述的技术特征,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范围。

二、侵权行为判断在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之后,需要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判断。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范围相同,首先需要比较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与被控行为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如果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那么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相反,如果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不同,那么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2. 技术特征是否等效如果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不同,仍然需要继续判断是否存在技术等效性。

所谓技术等效性是指被控行为虽然不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但在技术上具有同样的功能效果。

如果能够证明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具有技术等效性,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3. 实施方式是否相同判断被控行为是否实施了专利权所要求的技术方案,还需要考虑实施方式是否相同。

如果被控行为与专利权的实施方式相同或类似,那么可以有利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4. 对市场的影响最后一个判断因素是被控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如果被控行为对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等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导致专利权人的权益受损,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专利权范围的确定、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的比较、技术特征的等效性判断、实施方式的比较以及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一、背景介绍专利侵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重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专利法》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和认定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围绕《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展开深入探讨。

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规定在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和要求:《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要求,要求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对产品或者其形状、组织结构等工业上可应用的新型技术提出申请,并且具有实用性。

2.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要求、审查的程序和时限等方面。

3. 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范围:《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范围,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人对其专利产品的排他性使用权。

4. 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制裁:《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侵权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制裁措施。

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的实际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权利界限的区分: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界限相对模糊,容易与发明专利产生交叉。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

2. 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界限:在一些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与外观设计专利产生了重叠,如何确定两者的权利边界成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3.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的证据难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相对宽泛,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带来了一定的证据难题。

四、解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的建议为了解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中的争议和困惑,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1. 完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的划分标准,以便更好地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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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很多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的情况。

那么,你知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吗?下面,就让汇桔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

专利产品可以用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5、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
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6、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11、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13、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14、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15、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16、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17、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18、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19、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20、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2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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