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有序开展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科学评价企业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为保证全辖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是各行社小企业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动态调整、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行社在评级工作中涉及企业的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第五条 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外,各行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为:(一)已与行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企业;(二)向行社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三)需要行社提供资信证明的企业;(四)自愿申请或委托行社评估资信的企业。
第六条 各行社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是指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小企业法人。
评定结果是各行社小企业客户准入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利率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均有贷款业务往来的小企业客户,由基本账户所在分支机构或信贷业务较大的分支机构按评级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否则不得进行评级申报。
第三章 评定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七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管理分析、业务合作情况、经济实力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经营效益评价、发展前景评价,并设置相应的指标取值和权重。
第八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按得分高低,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六个等级。
企业评级时原则上应要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对未审计的报表其企业评级不得超过A级。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1)山东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7)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各类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三)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针对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资料无法核实、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原因不明等情况,在评判所涉指标时应谨慎打分。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对象分类、评分模板、评定标准、评定参数、评定程序、评定系统等由省联社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
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下,为适应公司类客户的地区性差异,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情况,给予各地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调整权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级农商行、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A级: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3)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范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和信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量化的行为。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行。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信力,依法进行评价工作。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信息公开、风险提示的原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向评价对象提供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依据评价对象的信用记录、行为、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得歧视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第八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独立的评价能力和技术手段。
(三)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记录。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程序。
(五)有一定的专业评价人员。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的要求,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服务和监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密,并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流程第十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评价机构收集评价对象的信用信息。
(二)评价机构对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三)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四)评价机构制定评价报告,并向评价对象提供评估结果。
(五)评价机构公布评价结果,提供监督和服务,并进行后续评估。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xx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 xx 银行(下称“本行"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 xx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银监发[ 2022 ] 67 号)以及《xx 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 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二) 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三) 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 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本办法合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 A、B、C、D 四大类,分为 AAA、AA、A、 BBB+、 BBB、 BBB-、 BB+、 BB、 BB—、B+、 B-、CCC、CC、 C、 D 十五个信用等级.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 :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 ,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AA :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 :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 :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 BBB 级.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BBB- :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 BBB 级。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提升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评级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以调查核实的客户信息和资料为依据,综合评价客户风险状况,并据以对客户的信用度作出的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第五条 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应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标准、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指客户经理应认真收集并核实被评级对象的职业、收入、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资料及信息,充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开展评级工作。
“定期评估”是指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检。
“动态管理”是指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客户信用评级参数。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客户经理是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收集评级对象的职业、收入、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联系方式等资料及信息,并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范围内零售客户信用评级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分行范围内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评价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及办法;(二)负责独立开展对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评价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总体情况;(三)负责对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模板/模型进行验证和维护;(四)负责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培训工作;(五)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职责(一)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拟订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及办法;(二)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开发与修订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模板/模型;(三)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监督和检查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四)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开展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培训工作。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个人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建立规范有序的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公司申请个人贷款业务的自然人~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个人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还贷能力以及与银行的信用往来关系等指标~综合评价个人客户的资信情况~并据此确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
第四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真实、高效”的原则.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个人客户信贷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评定结果是我公司个人客户准入退出、授信额度核定、贷款定价的重要依据~属公司内部管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五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个人客户收入来源分为工薪供职类和个私业主类两大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薪供职类客户是指以单位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个私业主类客户是指以个人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等。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八条工薪供职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个人信用状况、收入及还贷能力、合作关系等。
个私业主类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信用履约情况、经营发展情况、偿债能力、合作关系等。
第九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级结果按得分高低及特别规定~分为AAA+、AAA、AA+、A、A+、A、B、C八个级别。
第十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核心定义及客户特征:AAA+级~得分?95分。
客户整体实力极强~家庭、居住及职业极为稳定~职业发展或个私经营发展获得显著成功且前景十分看好~经济收入高~家庭综合经济实力强、还款能力极强~信用品质佳~信用风险极小.AAA级~90?得分,95分.客户整体实力很强~家庭、居住及职业的稳定性很强~职业发展或个私经营发展获得很大成功且前景看好~经济收入很高~承贷及还贷能力很强~信用品质很好~信用风险很小。
信用评级暂行标准
客户经营指标计算及信用评级暂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真实掌握客户信用等级状况,加强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担保业务的质量,建立公司统一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我公司对客户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担保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不作为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信证明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条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四条本标准综合考虑客户规模、财务实力、经营历史、信用历史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因素,并综合反映出客户的信贷业务安全性类别,作为客户信用评级的依据。
第五条为规范客户经营指标的计算为信用评定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公司客户经营指标体系计算标准。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评级依据第六条凡已经或申请与我公司建立担保业务关系的客户,均应按本标准进行信用评级。
新组建且没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客户、非企业法人客户不适用本标准。
第七条客户信用评级以经审计的客户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客户经理须对其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在年度内,若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主要财务指标数值变化较大的,应根据客户最新的月度财务报表并适当调整后,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三章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第八条评定对象按经营性质分为工业、商贸及进出口企业。
对开展多种经营的客户,以产品销售收入中占比最高的业务种类作为判定客户类型的依据。
第九条本标准规定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由指标和权重两部分组成。
评定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个层次。
定量指标可量化反映客户信用评级内容的基本情况;定性指标是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
两个层次的指标相互校正和补充,最后形成客户信用评级的结果。
(一)定量指标1.偿债能力指标①资产负债率反映客户资本结构情况,指标计算公式如下: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②净资产反映客户所有股东投入的资产规模情况,指标计算公式如下:净资产=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待处理资产损失③总资产反映客户资产总规模情况,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④流动比率反映客户短期偿债能力,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⑤速动比率反映客户即期偿债能力,指标计算公式如下: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投资管理类企业不设定该指标。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引言概述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完善信用评级业的监督管理,提升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就该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办法的背景与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信用评级业的影响。
一、背景与目的1.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功能,它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信用评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它们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2.信用评级业存在的问题尽管信用评级具有如此重要的功能,但近年来,信用评级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评级机构存在利益冲突、评级不准确、评级机构之间的差异大等问题,这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信心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和管理势在必行。
3.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提高评级准确性和透明度,减少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投资者的保护。
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制度,使信用评级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二、主要内容1.信用评级业的准入门槛为了提高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门槛。
其中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门槛要求的机构才能够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2.信用评级的执行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评级的执行标准,包括评级方法、评级过程、评级报告的披露要求等。
其中,评级方法的选择应当科学合理,评级过程的透明度应当高,并且评级报告应当准确、及时、完整。
3.评级结果的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级结果的披露,包括将评级结果在公司官网等渠道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解读和解释。
这样可以增加评级结果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判断和决策。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1)山东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7)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各类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三)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针对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资料无法核实、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原因不明等情况,在评判所涉指标时应谨慎打分。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对象分类、评分模板、评定标准、评定参数、评定程序、评定系统等由省联社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
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下,为适应公司类客户的地区性差异,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情况,给予各地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调整权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级农商行、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第六条评级对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该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
具体对象包括:(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八)综合类: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银行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同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工作,明确信用评级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则、审慎申报、及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规则指由总行研究、开发、调整信用评级方法和体系,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全行在该体系标准下,依托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开展同业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
审慎申报指各经营单位在申报客户信用评级时应严格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定量数据的准确和定性评价的客观真实,理性地完成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的申报、初审及审批等工作。
及时调整指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同业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及时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保持信用评级结果的持续有效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的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经营单位已有确定意向给予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二)各经营单位已给予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本行同业客户评级实行层级管理、权责明确、流程控制的方式,明确评级各环节、各条线、各部门的职责,确保评级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职责:(一)负责牵头设计、开发和维护同业客户评级指标体系、模型和参数标准;(二)负责制定和维护同业客户评级有关流程、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三)负责同业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四)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同业客户评级工作;(五)负责同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牵头拟定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的授权方案;(二)负责同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总行同业业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同业客户评级的初审工作;(二)负责主动授信客户评级的发起、申报,评级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三)负责同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职责:主要负责评级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和技术维护工作。
第九条同业业务经营单位职责:(一)负责辖内一般授信客户评级的发起、申报,评级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二)负责同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提高对公授信业务管理水平,保证风险可控,特定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评级标准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所用的标准,应以风险控制为基础,兼顾协作效率、客户经济实力及经营管理水平等外部因素,并应考虑时效和经验因素。
以具体客户及其经营状况为基础制定评级标准,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第三章评级程序对公客户信用评级一般由客户意愿、管辖分支机构意见、行内风险管理部门、贷后管理部门与各业务管理部门构成评级小组。
评级小组应根据客户及其经营状况决定监控频率,并应对客户监控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报告。
第四章评级报告银行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评级报告。
报告应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地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并应分类别细分评级数据的重点及处理建议。
第五章评级结果银行应根据评级结果及时制定授信计划,协调各业务部门按照评级结果,制定相应的授信条件和保证措施,并尽快完成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能够及时、稳妥地用于支持客户的经营发展。
第六章评级监控评级监控是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重要环节。
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进行评级监控,确保客户的信用状况符合原评级结果。
如果客户经营状况变化,其信用状况可能产生波动,银行应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评级。
第七章评级记录银行应加强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的记录,并建立相应档案。
档案应包括评级小组意见、原始资料、评级报告、授信协议等文件。
第八章评级费用银行在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内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制定评级费用,并应根据实际业务量和风险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章评级机制银行应建立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机制,对好的客户进行积极支持,避免将大量资金投向评级较低的客户,同时,也应在具有风险的客户处设限和严格控制。
第十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本管理办法与其他规章制度不相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XX银行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个人客户准入制,量化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本行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银监会的相关办法、指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程序,对个人客户一定时期内的个人经济发展状况和信用表现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测算和审定,通过量化评估,对客户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和全面评价,并以简单、直观、公允的称号表示其评价结果。
第三条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和授权管理、个人客户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信审批、风险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采用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第二章评级对象的确定第五条个人客户评级对象是指本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授信服务的自然人。
第六条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评级对象必须年满18周岁,且小于60周岁。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定义第七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的类别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如下:a(优秀级):客户综合素质很高、工作业绩突出,收入水平很高,偿债意愿很强,家庭资金实力雄厚,发展潜力大;b(良好级):客户综合素质较高、工作业绩优秀,收入水平较高,偿债意愿较强,家庭资金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c(一般级):客户综合素质一般、工作业绩一般,收入水平一般,偿债意愿一般,家庭资金实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d(关注级):客户综合素质较差、工作业绩较低,收入水平一般,偿债意愿一般,家庭资金实力较弱,发展潜力一般;e(违约级)银行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客户将不准备或不能全额履行其到期偿债义务;客户已经处于实际违约状态。
第八条根据银个人客户的评级指标得分按以下标准进行等级认定:a级(优秀级):综合评分在85(含)分以上。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20•【文号】财库〔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作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从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工作,明确评级标准、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是指运用特定信用评级模板/模型和方法,对非零售客户进行综合评价、等级认定和违约概率确定。
单一客户仅对应一个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本办法所称非零售客户指本行已经或即将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及保证人,包括大中型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事业法人客户、担保公司客户及金融机构客户。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和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贷款定价、FTP 利润考核、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分级审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依托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分级审定是指各级行信用评级部门根据权限负责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定期评估是指各级行信用评级部门根据权限定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检;动态调整是指各级信用评级部门根据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的变化,实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结果。
第二章 评级方法论和时间跨度第五条 本行信用评级综合采用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来估计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时点评级法是指采用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基于评级时点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与未经压力测试的违约概率相对应。
主要应用在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臵、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
跨周期评级法是指采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评估企业在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偿债能力,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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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制定信贷政策服务,为开发客户服务,为贷款决策服务,为信贷动态管理服务。
第三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是指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和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由客户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地区信用评级三个部分组成。
各部分评级指标、内容和等级标准相对独立,信用评级结果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相互补充,组合运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真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第二章信用评级对象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行业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国民经济一级行业和主要二级行业。
第八条地区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支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九条开发银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类型。
客户信用等级用信用级别表示,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七级。
行业信用等级用预警信号表示,分为绿信号、黄信号、红信号三种。
地区信用等级用风险程度表示,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第十条客户信用等级是衡量客户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对尺度,通过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的分析,结合调整因素,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行业信用等级是衡量行业内在风险的相对尺度,通过对行业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盈利能力、行业信用等方面现状和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行业风险,确定行业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地区信用等级是衡量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的相对尺度,主要从经济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社会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风险程度。
第四章信用评级机构及职夷分工第十三条评审管理局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标准,指导信用评级工作;(二)对AA级以上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建立并管理信用评级库;(四)公布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其职责分工是:评审局负责行业信用评级工作,提出行业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信贷管理局负责地区信用评级工作,提出地区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分行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五章信用评级的程序和管理第十五条客户信用评级的程序分行每年5月开始对老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在一个月内完成。
分行开发的新客户,由分行在上报项目前完成信用评级;总行开发的新客户,分行依据《评级通知单》在一个月内完成信用评级。
所有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完成后,送总行评审管理局。
分行初评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评审管理局复审后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其他级别的评级结果,经评审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六条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的程序评审局、信贷管理局每年5月开始对已有贷款的行业、地区进行信用评级;无贷款的行业和地区有贷款需要的,依据《贷款评审指导意见》与项目评审同时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报告一个月内完成,送评审管理局。
评审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决策,由行长审批。
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七条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只供行内使用。
客户申请公开等级的,可依据客户信用等级的不同按权限规定核批公布。
必要时有选择地公布C级客户名单。
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在社会上公布,必要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工作每年例行评定一次,如有重大情况变化时,各评级执行部门应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分行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要力求以有资格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走访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获取第一手资料,经综合分析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二十条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应针对所评对象收集信息,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公正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贷款总量建议。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对信用评级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信用评级审查部门对信用评级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信用评级方法的正确性,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如发现信用评级报告不够完整准确,可要求信用评级执行部门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级对象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级结果客观性、真实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制裁,予以重新评级后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级经办人员、信用评级审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故意抬高、压低信用等级的;(二)篡改、毁损信用评级资料的;(三)泄露信用评级对象秘密的;(四)授意信用评级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为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采用计算机手段,利用统一的信用评级软件,辅助完成评级操作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级管理库是信贷动态管理和信贷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涉及开发银行和信用评级对象的秘密,实行专人负责、授权访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开发银行将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相应指标、参数及计分标准。
第六章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七条老客户、行业和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在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中主要运用于:制定信贷政策;指导行业和地区的贷款投向,调整产业和地区信贷结构;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分析、测算客户授信总量和行业、地区的贷款总量;强化控制信贷管理风险点。
新客户信用评级结果主要运用于客户的开发,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在当年评审贷款承诺总量当中,原则上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的客户当年承诺额应达到60%以上,绿信号行业当年承诺额应达到80%以上,低风险地区、较低风险地区和中等风险地区当年承诺额应达到70%以上;通过优质贷款增量积累,逐步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整体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BB级(含BB级)以上客户的项目方可受理进入项目贮备库,AA级以上的客户取得进入评审快通道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分行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力度。
客户信用级别越低,信贷管理人员现场调研频率应越高,监管力度应越大。
第三十一条开发银行实行受信总量和贷款总量控制办法。
开发银行只对AA级以上老客户实行授信,客户的授信量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连续使用。
开发银行对行业、地区的贷款额按5年期编制贷款需求滚动计划,实行贷款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处于低风险地区、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的AAA级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项目条件成熟,符合我行贷款要求时,申请贷款可简化审批程序;(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四)可适当提供信用贷款。
第三十三条处于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地区与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及低风险地区与黄信号行业组合区域中的AA级以上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在项目成熟的条件下,可进入评审快通道;(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三)在国家政策允许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发银行评审管理局负责余释。
另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操作细则》,对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外贸及金融政策,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增强企业信誉观念,便于计算贷款风险度,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与政策性相统一,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指“企业信用”系指对企业偿还我行贷款的历史记录、主观意识和客观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借款单位,已经还清其中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向我行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条凡被我行提起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和发生呆滞、呆账贷款或在贷款风险分类中被认定为有损失贷款的企业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二章信用标准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六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和B级。
第七条为了比较客观地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指标。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各类企业信用等级依照评定指标和计分标准所列指标、内容进行评分,汇总核定后确定不同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占总分的35%,资本信用占总分的30%,经济效益占总分的35%。
第十条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如下:信用等级标准分数信用度AAA 90及以上优秀AA 80~89 良好A 70~79 较好BBB 60~69 一般BB 50~59 较差B 40~49 差未达到40分的不定级。
第十一条各信用等级级别的一般含义:AAA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很好,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效益很好,有很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市场竞争力强,企业信誉度高。
AA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良好,经营管理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良好。
A级:表明企业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不太稳定,有一定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一般。
BB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一般,经营管理状况一般,清偿与支付有一定难度,存在风险。
B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差,经营管理状况较差,清偿与支付有较大难度,存在较高风险。
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差,经营管理状况差,清偿与支付有很大的难度,存在高风险。
第三章信用待遇第十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对A级及以上企业原则上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优惠待遇:一、优先安排贷款或提供中短期额度贷款;二、视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免除一定额度借款合同担保或出具借款或融资保函的反担保;三、要求银行出具保函时,可减免保证金存款或反担保;四、优先办理资信担保和其他保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