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
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第四条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1)山东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7)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各类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三)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针对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资料无法核实、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原因不明等情况,在评判所涉指标时应谨慎打分。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对象分类、评分模板、评定标准、评定参数、评定程序、评定系统等由省联社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
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下,为适应公司类客户的地区性差异,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情况,给予各地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调整权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级农商行、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1. 引言信用评级是指评估个人、机构或国家在信用方面的能力和资信情况的过程。
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有关实体的信用状况评估,并协助参与方在决策过程中作出明智的选择。
信用评级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评级机构进行公正、准确和透明的评级,并维护信用市场的正常运作。
2. 评级机构的资质要求为了确保信用评级的公信力和可靠性,评级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以下是评级机构的资质要求:•评级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经验和专业能力。
•评级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独立性。
•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管控和内部审计制度。
•评级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评级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评级机构的运营情况和评级结果,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3. 评级过程评级过程是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
评级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评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评级过程的主要步骤:3.1 信息收集评级机构需要收集相关实体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模式、经营状况等。
评级机构可以通过面谈、调查和其他途径来收集信息。
3.2 信息分析评级机构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
评级机构可以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模型来分析实体的信用状况和风险。
3.3 评级结果评级机构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对实体的信用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通常使用预先定义的评级等级,如AAA、AA、A等。
评级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市场公布,并向评级对象提供评级报告。
评级机构还应就评级结果向市场做出解释和说明。
4. 评级监管评级监管是指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评级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评级机构的合规性和评级的准确性。
以下是评级监管的主要内容:•监管部门应设立评级机构登记和许可制度,对评级机构进行登记和许可,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审查。
•监管部门应定期审查评级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级过程,包括冲突管理、风险管控等。
•监管部门应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为评价核心,根据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对法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遵循“统一标准、客观评定、差别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对同行业的法人客户采用统一的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客观评定是指对法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
差别管理是指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法人客户采取不同的信贷政策和管理措施。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法人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第六条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退出、信贷决策、信贷业务定价、授信管理及经济资本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评定,不得委托外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评定。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属内部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分类第九条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包括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以及为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含专业担保公司),但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且无法提供完整年度财务报表的客户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将法人客户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及事业法人三大类,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测评体系和模型,其中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由信贷管理系统根据录入的客户信息资料自动区分。
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工作,明确评级标准、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是指运用特定信用评级模板/模型和方法,对非零售客户进行综合评价、等级认定和违约概率确定。
单一客户仅对应一个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本办法所称非零售客户指本行已经或即将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及保证人,包括大中型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事业法人客户、担保公司客户及金融机构客户。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和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贷款定价、FTP 利润考核、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分级审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依托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分级审定是指各级行信用评级部门根据权限负责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定期评估是指各级行信用评级部门根据权限定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检;动态调整是指各级信用评级部门根据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的变化,实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结果。
第二章 评级方法论和时间跨度第五条 本行信用评级综合采用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来估计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时点评级法是指采用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基于评级时点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与未经压力测试的违约概率相对应。
主要应用在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臵、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
跨周期评级法是指采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评估企业在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偿债能力,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xx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 xx 银行(下称“本行"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 xx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银监发[ 2022 ] 67 号)以及《xx 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 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二) 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三) 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 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本办法合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 A、B、C、D 四大类,分为 AAA、AA、A、 BBB+、 BBB、 BBB-、 BB+、 BB、 BB—、B+、 B-、CCC、CC、 C、 D 十五个信用等级.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 :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 ,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AA :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 :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 :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 BBB 级.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BBB- :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 BBB 级。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提升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评级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以调查核实的客户信息和资料为依据,综合评价客户风险状况,并据以对客户的信用度作出的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第五条 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应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标准、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指客户经理应认真收集并核实被评级对象的职业、收入、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资料及信息,充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开展评级工作。
“定期评估”是指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检。
“动态管理”是指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客户信用评级参数。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客户经理是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收集评级对象的职业、收入、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联系方式等资料及信息,并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范围内零售客户信用评级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分行范围内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评价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及办法;(二)负责独立开展对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评价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总体情况;(三)负责对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模板/模型进行验证和维护;(四)负责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培训工作;(五)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职责(一)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拟订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及办法;(二)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开发与修订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模板/模型;(三)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监督和检查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四)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开展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培训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1. 引言随着铁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施工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以及信用记录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本文旨在介绍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帮助施工企业更好地了解铁路建设领域的信用评价标准,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更好地参与铁路建设。
2. 信用评价指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定:1.技术能力。
包括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施工管理能力、资金实力、施工装备等。
2.安全生产。
包括安全规范的遵守程度、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等。
3.合同履约情况。
包括合同签订的严格程度、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纠纷处理等。
4.信用记录。
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承担过的项目经验、资信状况等。
3. 评价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以上指标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如下:1.技术能力:以企业规模、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和施工装备设施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因素。
2.安全生产: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因素。
3.合同履约情况:以合同签订率、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纠纷处理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因素。
4.信用记录:以企业信用评级、承担过的项目经验和资信状况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因素。
4. 评价方式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信用分级制度进行评价。
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优秀企业拥有在中标及合作机会上的优先权。
评价方式主要包括自评、第三方评价和政府评价。
其中,自评包括企业的内部评价和由专业机构的评价,第三方评价包括铁路建设部门的评价和铁路项目监理单位的评价,政府评价包括质建部、建设部和财政部门的评价。
企业内部评价和专业机构评价是免费的,其他评价方式需要企业承担一定的评价费用。
5. 信用评价结果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将会影响企业在铁路建设领域中的竞争力和可能获得的项目。
优秀企业将获得中标及合作机会的优先权,而差的评价将导致企业失去很多机会。
信用评级暂行标准
客户经营指标计算及信用评级暂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真实掌握客户信用等级状况,加强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担保业务的质量,建立公司统一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我公司对客户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担保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不作为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信证明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条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四条本标准综合考虑客户规模、财务实力、经营历史、信用历史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因素,并综合反映出客户的信贷业务安全性类别,作为客户信用评级的依据。
第五条为规范客户经营指标的计算为信用评定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公司客户经营指标体系计算标准。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评级依据第六条凡已经或申请与我公司建立担保业务关系的客户,均应按本标准进行信用评级。
新组建且没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客户、非企业法人客户不适用本标准。
第七条客户信用评级以经审计的客户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客户经理须对其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在年度内,若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主要财务指标数值变化较大的,应根据客户最新的月度财务报表并适当调整后,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三章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第八条评定对象按经营性质分为工业、商贸及进出口企业。
对开展多种经营的客户,以产品销售收入中占比最高的业务种类作为判定客户类型的依据。
第九条本标准规定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由指标和权重两部分组成。
评定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个层次。
定量指标可量化反映客户信用评级内容的基本情况;定性指标是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
两个层次的指标相互校正和补充,最后形成客户信用评级的结果。
(一)定量指标1.偿债能力指标①资产负债率反映客户资本结构情况,指标计算公式如下: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②净资产反映客户所有股东投入的资产规模情况,指标计算公式如下:净资产=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待处理资产损失③总资产反映客户资产总规模情况,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④流动比率反映客户短期偿债能力,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⑤速动比率反映客户即期偿债能力,指标计算公式如下: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投资管理类企业不设定该指标。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引言概述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完善信用评级业的监督管理,提升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就该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办法的背景与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信用评级业的影响。
一、背景与目的1.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功能,它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信用评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它们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2.信用评级业存在的问题尽管信用评级具有如此重要的功能,但近年来,信用评级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评级机构存在利益冲突、评级不准确、评级机构之间的差异大等问题,这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信心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和管理势在必行。
3.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提高评级准确性和透明度,减少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投资者的保护。
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制度,使信用评级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二、主要内容1.信用评级业的准入门槛为了提高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门槛。
其中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门槛要求的机构才能够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2.信用评级的执行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评级的执行标准,包括评级方法、评级过程、评级报告的披露要求等。
其中,评级方法的选择应当科学合理,评级过程的透明度应当高,并且评级报告应当准确、及时、完整。
3.评级结果的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级结果的披露,包括将评级结果在公司官网等渠道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解读和解释。
这样可以增加评级结果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判断和决策。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中银行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近年来,银行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较高的信用等级已成为各银行之间竞争的利器。
为了规范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的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相应参考。
三、评级标准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考察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股权结构、管理层组成等情况。
2、企业经营状况:主要考察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营收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情况。
3、企业风险控制:主要考察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应对外部风险的能力等情况。
4、企业信用记录:主要考察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历史、违约记录等情况。
根据上述评级标准,将企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良四个等级。
四、评级流程1、评级申请。
企业或银行向评级机构发起评级申请,提供企业信息和相应材料。
2、初评与审核。
评级机构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初评,初步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完成评级审核。
3、评级报告。
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详细说明企业的信用等级、评级标准、评级结果及相关建议。
4、评级结果。
银行根据评级报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的授信额度、利率等条件。
5、定期复评。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复评,调整信用等级以及相应的授信条件。
五、评级机构与银行责任1、评级机构应当保证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2、评级机构应当根据评级规定和程序,对企业进行评级。
3、银行必须要从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用评级结果为授信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4、银行要根据评级结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授信,保证授信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六、评级结果公示对于银行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向银行提交评级报告,并公示企业的名称、信用等级、评级日期等信息。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其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银行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则是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银行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展开论述,阐述其管理方法及应用。
一、实施背景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是指银行对其客户的全面评估,客观地、动态地反映出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水平。
这是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的风险也日益增大,客户违约率不断攀升,这促使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重要性逐步凸显。
另外,中央政府已经逐步推进金融风险防范,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也成为银行反洗钱、反腐败、反恐怖主义的工作之一。
二、管理方法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资料收集、信息验证、数据分析、风险分类、等级划分及审核流程等7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资料收集
银行工作人员需从客户申请书、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公共数据库等多个方面收集客户资料。
(二)信息验证
信息验证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验证,即通过检查客户申请书及其它客户提供的资料,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一种是外部验证,即雇佣第三方机构,对客户及其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数据分析
这个步骤需要对客户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包括客户规模、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等各种因素。
(四)风险分类
银行一般将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
(五)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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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7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75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0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有关当事人的诚信评价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类是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诚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四条诚信评价实行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诚信评价体系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工作,明确评级标准、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是指运用特定信用评级模板/模型和方法,对非零售客户进行综合评价、等级认定和违约概率确定。
单一客户仅对应一个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本办法所称非零售客户指本行已经或即将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及保证人,包括大中型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事业法人客户、担保公司客户及金融机构客户。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和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贷款定价、FTP 利润考核、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分级审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依托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分级审定是指各级行信用评级部门根据权限负责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定期评估是指各级行信用评级部门根据权限定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检;动态调整是指各级信用评级部门根据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的变化,实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结果。
第二章 评级方法论和时间跨度第五条 本行信用评级综合采用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来估计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时点评级法是指采用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基于评级时点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与未经压力测试的违约概率相对应。
主要应用在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臵、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
跨周期评级法是指采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评估企业在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偿债能力,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1)山东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7)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各类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三)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针对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资料无法核实、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原因不明等情况,在评判所涉指标时应谨慎打分。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对象分类、评分模板、评定标准、评定参数、评定程序、评定系统等由省联社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
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下,为适应公司类客户的地区性差异,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情况,给予各地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调整权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级农商行、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制定信贷政策服务,为开发客户服务,为贷款决策服务,为信贷动态管理服务。
第三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是指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和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由客户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地区信用评级三个部分组成。
各部分评级指标、内容和等级标准相对独立,信用评级结果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相互补充,组合运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真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第二章信用评级对象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行业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国民经济一级行业和主要二级行业。
第八条地区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支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九条开发银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类型。
客户信用等级用信用级别表示,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 级、B级、C级七级。
行业信用等级用预警信号表示,分为绿信号、黄信号、红信号三种。
地区信用等级用风险程度表示,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第十条客户信用等级是衡量客户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对尺度,通过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的分析,结合调整因素,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行业信用等级是衡量行业内在风险的相对尺度,通过对行业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盈利能力、行业信用等方面现状和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行业风险,确定行业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地区信用等级是衡量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的相对尺度,主要从经济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社会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风险程度。
第四章信用评级机构及职夷分工第十三条评审管理局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 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 断确定。
第二十八条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 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 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 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 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 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 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 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 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20•【文号】财库〔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作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从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第六条评级对象。
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该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
具体对象包括:(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八)综合类: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第八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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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制定信贷政策服务,为开发客户服务,为贷款决策服务,为信贷动态管理服务。
第三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是指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和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由客户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地区信用评级三个部分组成。
各部分评级指标、内容和等级标准相对独立,信用评级结果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相互补充,组合运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真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第二章信用评级对象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行业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国民经济一级行业和主要二级行业。
第八条地区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支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九条开发银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类型。
客户信用等级用信用级别表示,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 级、B级、C级七级。
行业信用等级用预警信号表示,分为绿信号、黄信号、红信号三种。
地区信用等级用风险程度表示,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第十条客户信用等级是衡量客户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对尺度,通过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的分析,结合调整因素,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行业信用等级是衡量行业内在风险的相对尺度,通过对行业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盈利能力、行业信用等方面现状和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行业风险,确定行业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地区信用等级是衡量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的相对尺度,主要从经济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社会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风险程度。
第四章信用评级机构及职夷分工第十三条评审管理局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标准,指导信用评级工作;(二)对AA级以上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建立并管理信用评级库;(四)公布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其职责分工是:评审局负责行业信用评级工作,提出行业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信贷管理局负责地区信用评级工作,提出地区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分行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五章信用评级的程序和管理第十五条客户信用评级的程序分行每年5月开始对老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在一个月内完成。
分行开发的新客户,由分行在上报项目前完成信用评级;总行开发的新客户,分行依据《评级通知单》在一个月内完成信用评级。
所有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完成后,送总行评审管理局。
分行初评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评审管理局复审后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其他级别的评级结果,经评审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六条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的程序评审局、信贷管理局每年5月开始对已有贷款的行业、地区进行信用评级;无贷款的行业和地区有贷款需要的,依据《贷款评审指导意见》与项目评审同时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报告一个月内完成,送评审管理局。
评审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决策,由行长审批。
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七条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只供行内使用。
客户申请公开等级的,可依据客户信用等级的不同按权限规定核批公布。
必要时有选择地公布C级客户名单。
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在社会上公布,必要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工作每年例行评定一次,如有重大情况变化时,各评级执行部门应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分行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要力求以有资格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走访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获取第一手资料,经综合分析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二十条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应针对所评对象收集信息,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公正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贷款总量建议。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对信用评级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信用评级审查部门对信用评级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信用评级方法的正确性,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如发现信用评级报告不够完整准确,可要求信用评级执行部门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级对象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级结果客观性、真实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制裁,予以重新评级后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级经办人员、信用评级审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故意抬高、压低信用等级的;(二)篡改、毁损信用评级资料的;(三)泄露信用评级对象秘密的;(四)授意信用评级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为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采用计算机手段,利用统一的信用评级软件,辅助完成评级操作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级管理库是信贷动态管理和信贷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涉及开发银行和信用评级对象的秘密,实行专人负责、授权访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开发银行将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相应指标、参数及计分标准。
第六章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七条老客户、行业和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在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中主要运用于:制定信贷政策;指导行业和地区的贷款投向,调整产业和地区信贷结构;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分析、测算客户授信总量和行业、地区的贷款总量;强化控制信贷管理风险点。
新客户信用评级结果主要运用于客户的开发,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在当年评审贷款承诺总量当中,原则上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的客户当年承诺额应达到60%以上,绿信号行业当年承诺额应达到80%以上,低风险地区、较低风险地区和中等风险地区当年承诺额应达到70%以上;通过优质贷款增量积累,逐步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整体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BB级(含BB级)以上客户的项目方可受理进入项目贮备库,AA级以上的客户取得进入评审快通道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分行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力度。
客户信用级别越低,信贷管理人员现场调研频率应越高,监管力度应越大。
第三十一条开发银行实行受信总量和贷款总量控制办法。
开发银行只对AA级以上老客户实行授信,客户的授信量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连续使用。
开发银行对行业、地区的贷款额按5年期编制贷款需求滚动计划,实行贷款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处于低风险地区、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的AAA级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项目条件成熟,符合我行贷款要求时,申请贷款可简化审批程序;(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四)可适当提供信用贷款。
第三十三条处于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地区与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及低风险地区与黄信号行业组合区域中的AA级以上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在项目成熟的条件下,可进入评审快通道;(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三)在国家政策允许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发银行评审管理局负责余释。
另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操作细则》,对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外贸及金融政策,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增强企业信誉观念,便于计算贷款风险度,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与政策性相统一,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指“企业信用”系指对企业偿还我行贷款的历史记录、主观意识和客观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借款单位,已经还清其中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向我行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条凡被我行提起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和发生呆滞、呆账贷款或在贷款风险分类中被认定为有损失贷款的企业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二章信用标准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六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和B级。
第七条为了比较客观地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指标。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各类企业信用等级依照评定指标和计分标准所列指标、内容进行评分,汇总核定后确定不同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占总分的35%,资本信用占总分的30%,经济效益占总分的35%。
第十条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如下:信用等级标准分数信用度AAA 90及以上优秀AA 80~89 良好A 70~79 较好BBB 60~69 一般BB 50~59 较差B 40~49 差未达到40分的不定级。
第十一条各信用等级级别的一般含义:AAA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很好,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效益很好,有很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市场竞争力强,企业信誉度高。
AA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良好,经营管理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良好。
A级:表明企业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不太稳定,有一定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一般。
BB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一般,经营管理状况一般,清偿与支付有一定难度,存在风险。
B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差,经营管理状况较差,清偿与支付有较大难度,存在较高风险。
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差,经营管理状况差,清偿与支付有很大的难度,存在高风险。
第三章信用待遇第十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对A级及以上企业原则上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优惠待遇:一、优先安排贷款或提供中短期额度贷款;二、视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免除一定额度借款合同担保或出具借款或融资保函的反担保;三、要求银行出具保函时,可减免保证金存款或反担保;四、优先办理资信担保和其他保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