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新环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新环发〔2018〕7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霍尔果斯、喀什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发布的与本《目录》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在本《目录》印发之前,按照原审批权限各级环保部门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继续完成审批工作。
2018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本目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兵团)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外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和轻度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青环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青环发〔2022〕47号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调整青岛市局、分局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市级2022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目录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管理。
三、根据省、市有关赋权规定,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青岛蓝谷管理局分别在西海岸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蓝色硅谷核心区的管辖范围内行使青岛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不含建设地点跨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赋予的省级权限建设项目)。
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333号令及相关委托协议、规定执行。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划分,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外实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其环评文件的审批行为和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负责。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审批单位违法、违规审批的,将按照监督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云环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13〕151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的调整,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云环发〔2010〕155号)同时废止。
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再擅自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附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31日附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及冶炼,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风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2.涉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进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或者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涉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3.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4.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5.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核技术利用项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项目;6.不跨境、不跨省(市、区)的500千伏交流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在原有变电站内扩建主变项目除外);7.除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电视发射、1000千瓦以上广播台(站)外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的无线通讯项目;8.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甘环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甘环发〔2009〕23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全省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2)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造纸、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麦芽、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4)生物制品、含有放射科的大型综合医院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5)矿产资源开发及水电建设项目;(6)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加气站、洗车场、城市管网建设、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五月二日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三跨本省所辖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工业类项目,但不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直接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案;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应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一化工、废纸造纸、规模畜禽养殖折算成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及以上、屠宰、矿产勘查、莹石矿采选、合成革及人造革、染料、颜料、医药中间体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三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纺织、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农业灌溉;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屠宰;一般货物仓储、物流;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主副食品生产加工;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加油站、加气站、成品油库;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市政道路、二级及以下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管理站、停车场等;饮水供水工程、体育场馆、市政供排水、供气、供热管网;办公楼、宾馆酒店、学校、科研中心含三四级生物实验室的除外;污水管网、县市、区级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中转站;纯余热、余压、余气含纯瓦斯、沼气、煤层气发电、光伏发电含建筑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水电;有色金属压延、有色金属合金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合金除外等建设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不同级别环保部门审批的,由最高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批;第九条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保部门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辐射环境方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不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05〕63号同时废止;。
新疆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中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提出本辖区分级审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云环发[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云环发〔2010〕155号)各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未经批准,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再擅自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请各级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附件: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一、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等项目,以及有色金属选矿、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风电、光伏发电、其他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性质特殊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农药、染料、碳素、石墨及石棉制品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县(市、区)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四、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川府函[2007]259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7]2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文件。
第三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粤府[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浙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来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中规定由市及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六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渝环〔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一、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修订)》(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有色冶炼、炼钢炼铁、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铅蓄电池及再生铅冶炼、汽车整车制造、国家高速公路、大型主题公园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规划。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鄂环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鄂环发〔2015〕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
《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2015年10月19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农林水利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三)交通运输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有权予 以 撤销 。
六 、 各级人民政府不 得行政干预生 态 环境行
政主管部 门 或行 政审批 部 门 依法 开 展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审批工 作 , 不 得把降低 环境准入 门檻作 为
招商 引 资的 优惠条件 。
七 、
各级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 部 门 要 切 实加 强
建设项 目 环境 影 响评价事 中 事 后监管 , 以 提升 环
经省人 民政府 同 意 ,
现就 调
整我省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分级审批权限
有錄项 通知如下 。
一
、
建设项 目 环 境影 响评 价 文 件 分级 审批
权 限
一
(
)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 负责审批 下
列酿项 目 的 环瓣 响滞文件 :
1 ?
列入 《 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
门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审批 目 录 年 (201 9
本) 》 , 由 省政 府及以 上 投资 主管 部 门 审批 、 核 准
或备案 ,
且按照 国务 院生 态环境行政主 管部 门 规
定应 当 编制环境 影 响报告书和环 境影 响报告表 的
酿项 目 ;
—
4 3
—
2.
由市
州 (
)
人民 政府及 其相 关部 门 立项 、
核准 、 备案 的麟项 目 ;
3.
县
市 (
、
区)
人 民 政府 及 其相 关 部 门 立
项 、 核 准、 备案 , 且需编 制 环境影 响 报告 书 的 建
设项 目 ;
4.
跨县
市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黔环通[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黔环通〔2010〕189号)各市、州、地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受环境保护部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部分应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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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
〔2010〕42号
发布日期:2010-06-28 浏览次数:93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
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
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
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
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
(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
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除送(输)变电工程、核与辐射项目类别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且按规定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委托给该项目建设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受委托的设区市环保局,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设区市
环保局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五、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造船拆船、电镀、垃圾处理和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五千万元以上的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审批。
但项目所在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一年以上的,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由省环保
厅委托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六、下级环保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
定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受委托审批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设区市环境质量出现污染反弹,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的,省环保厅将取消委托。
附件: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一○年五月日
主题词:
抄报:环境保护部,省政府。
抄送:各市环保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5月日印发
附件: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一、能源
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
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交通
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
隧道项目。
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
三、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四、冶金有色
钢铁:轧钢项目。
五、化工石化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六、机械
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
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纺织
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
八、城建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九、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十、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注:本附件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